2016年第061期——每日重點考點之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3星考點)
2016年第061期——每日重點考點之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3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考點的考查方式是:第一,結合案例判斷是否構成教唆犯。第二,結合刑法分則具體罪名考查某行為是構成教唆犯還是分則具體罪名,比如教唆他人吸毒的,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第三,考查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的區別(08延-2-8)。第四,結合法條深入考查教唆犯的內涵。
基礎知識概述
(一)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囑託、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二)教唆犯的認定
1.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地定為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理解錯誤,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
(三)教唆犯的處罰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一般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
考點精析
(一)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
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即使正犯沒有實施犯罪,共犯也構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獨立性
共犯從屬性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實行犯)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較高,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幫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較低,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小,帶有間接性。如果正反不構成犯罪,那麼共犯也不做犯罪處理,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二)共犯與實行犯的關係
甲教唆或者幫助乙犯罪 |
乙著手實行,並既遂 |
甲犯罪既遂 |
乙著手實行,但未遂 |
甲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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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著手實行,但中止 |
甲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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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預備階段,犯罪預備 |
甲犯罪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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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預備階段,犯罪中止 |
甲犯罪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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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根本未去犯罪,無罪 |
甲無罪 |
(三)教唆犯的獨立罪名
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應當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例如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妨害作證罪,引誘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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