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鳴 | 對某匿名檢察官/法官就《陶紅勇案庭審記》商榷之商榷

徐昕按

幾位朋友轉來批評《陶紅勇案庭審記》的文章,我瞄了一眼就沒看了。今天稍看肖哲的回應,才知道這位匿名的法官或檢察官很想批評我呀,呵呵。

我向來專註於自己的事,司法改革,洗冤,呼籲官員財產公開,廢除尋滋罪,收容教育,收容教養,諸如此類,不介意他人如何看我,如何批評,也幾乎不屑於回應所謂的批評。拜託朋友不要把這些轉給我,上次幾位朋友轉一份文革式大字報《部分被封號公知背景大起底》,中青報曹林起訴的那個,差點被我拉黑。

現同時發表匿名者的批評,肖哲的回應,及《陶紅勇案庭審記》。庭審記請點擊閱讀原文。轉載請包含三篇文章、編者按及投票,保持完整性。

我越來越認為,肖哲有成為大律師的潛質。歡迎到微博@假裝大律師 去打賞她,更歡迎繼續批評她,以促進其進步。文章是肖哲編輯,照片系我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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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敵處處敵,心中無敵,方能無敵天下。中國法治沒有那麼多敵對勢力,法治是我們所有法律人的期盼。

對某匿名檢察官/法官

就《陶紅勇案庭審記》商榷之商榷

肖哲

謝謝您花時間讀我那篇文章《陶紅勇案庭審記》,並寫文商榷。從您的口氣,似乎是司法官員和前輩,我還是在校學生,謝謝您教導新人。但您隱去姓名,實無必要,寫文商榷,坦坦蕩蕩,再若能以文會友,也是我的榮幸。

一、客觀

《陶紅勇案庭審記》,我盡量客觀。但任何客觀都是主觀之投影,若您看到了傾向,實屬正常。任何一位旁聽者,聽完庭審,寫了記錄,都可能有個人觀點。而我的個人觀點,或者說傾向,主要是聽完庭審後得出的判斷。您可能沒有參與庭審(或可能旁聽,但您拒絕表明身份),庭審的情況您並不了解。並且一開篇,我就表明了身份,肖哲是徐昕律師的助理,過去旁聽。我作為律師助理看案件,與您從檢察官或法官角色看案件,當然會有所不同。

誠如您最後所說:自己,唯有自己,才是正義的標準。旁聽庭審之後,作為旁聽人員,我內心得出正義標準就是:陶紅勇無罪。還不用說左衛民教授一審無罪辯護,徐教授和另一位知名教授二審也做無罪辯護。當然這些只是個人的內心標準,所以我說期待法庭公正審判。

此案在法庭審理當中,未下裁判,難道就不允許公眾評論?不管我作為律師助理也好,旁聽人員也好,文中所寫,皆是個人觀點,些許評論,有何不妥?司法獨立,既獨立於權勢機構,亦獨立於大眾觀點。一個獨立的法庭會受到我如此人微言輕的律師助理的影響嗎?此案經三位副省級領導批示,您或許更應該關注一下權力的濫用。

二、法院門難進

兩位律師均出示了律師證,友好地告知有兩位助理,我出示了律所的律師助理證明和身份證,但法警說只認律師證,不讓我進去。為什麼律師助理拿了手續不讓進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明確規定: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都應當允許,為何四川高院連律師帶助理進門都不讓?作為律師助理,除旁聽外,還要協助律師工作,為何四川高院要將有手續的律師助理擋在門外?何況即使按旁聽人員對待,我們也出示了身份證,為何不讓助理隨律師進門?

兩位教授都是有較高知名度的法學家和有較大影響力的律師,您妄自揣測徐教授沒帶律師證就去開庭,怎麼揣測得下去?您還假設:「如果確實是因為自己手續不全,不配合接受安檢,最後法警不讓進,當事人卻反過來倒打一耙,在網上撰文說公檢法的大門不是給人民開的,指責法院的大門難進,這樣的行徑就太令人不齒了。」這是以假想的事實進行人身攻擊,是否妥當?

旁聽人員帶身份證登記,經過安檢可進,理論上如此。但限制旁聽的情況並不少見。徐教授、伍雷律師作為推動陳滿案平冤的重要人物,到海口旁聽陳滿案,且事前已經聯繫好,法院臨時不讓他們進門。我作為律師助理三個月來,參與了十多起案件,也是親身體驗了法院、檢察院進門的不易。不遠千里到赤峰中院,詢問上訴案件為何3個月沒有安排法官主審,保安非得聯繫某個法官,法官沒告知聯繫誰呢?根本就進不去。到南陽檢察院,幾位律師無法進門,說要電話聯繫經辦人,上次接見過的副檢察長故意留下錯誤的電話號碼,控申大廳又不給電話,沒有聯絡,不讓進門。

日本、美國等許多國家的法院,中國香港、台灣的法院,很多都無須出示證件,只須經過安檢,有些安檢都不要,無論是哪國人,都可以隨便進入。很多國家,律師作為在野法曹,與司法官一起走專門通道。國內法院、檢察院對律師都防備成這樣,更不用提普通民眾。

四川高院,一個堂堂的高級法院,高聳的大樓,幾平米的安檢室,每天早上讓幾十人擁擠排隊,窗口寫明《上訪須知》,這樣對律師和公民尊重嗎?公檢法門難進,難道不是事實?好吧,這裡順便做個小調查:

三、法院安檢與法官安全問題

我文中所說:法院大門難進的根源在於司法不獨立,法院沒有公信力。您覺得暴露了我的無知。那請您告訴我,法院門難進的根源在哪兒?

您以美國為例,其是司法獨立、法院公信力高的國家,可是美國法官屢屢遭受當事人威脅、辱罵、殺害的依舊不在少數。您所引數據年份為1970年,1997年到1998年,1999年。以及美國「國家司法行政官協會」NSA統計了過去35年內州司法官員的侵害事件,以哪年開始的過去35年呢?我還是學生,確實有待學習。但您與我小輩商榷,是不是應當做好表率,更加嚴謹些呢?

我說根源在於司法不獨立,法院沒有公信力。並沒有說法官的安全與司法獨立、法院有公信力有必然聯繫。為何香港高等法院、瑞典法院、日本法院等都可以直接進法庭?難道跟司法獨立、法院公信力沒有關係嗎?我說若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權威,法院不用戒備的像碉堡,法官不用躲在碉堡之中。有何錯呢?

您還覺得顯示出我對法官生命安全的冷漠。我從未說過不要戒備,不要安全防範機制。法官被暴徒殺害我非常痛心,我尊重法官,敬佩法官,關心法官,才會去探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根源,若真如您所說那麼冷漠,根本就不會關心這個問題,也根本不會選擇做刑辯律師。刑辯律師就是在辯駁生命、自由、財產啊,且在我眼裡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您怎可隨意說我冷漠?

四、手銬、腳鐐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的需要,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不應對被告人上手銬、腳鐐、穿囚服。陶紅勇只是涉嫌貪污、詐騙案,庭審就有三個法警坐在其後看管,門口亦有法警若干,有何社會危險性需要對其施以手銬、腳鐐?河南高院張立勇院長就曾提出要求:刑事案件開庭審判中不得給被告人設置囚籠,被告人有與公訴人同等的坐著發言的權利,甚至被告人應與辯護人坐在一起,而不應置於被審訊的中間位置,對被告人給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對薄熙來、王立軍等高官的審判所展示出的司法文明也受到大家的肯定。徐教授提出解除手銬、腳鐐的請求合理合法,審判長許可體現了法院對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的認可,都值得肯定。刑事案件開庭,從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的角度,不應對被告人上手銬、腳鐐、穿囚服,您也承認了該觀點本身沒錯。我那段的評論是對陶案本身做法的肯定,沒有寫到但書,被您誤解。

五、庭審時間

當天控辯審三方一開始均同意一天拉通庭審,法官作了正式宣布。後開庭時間確實過長,檢察官提出休庭可以理解,但休庭理由的變化太過牽強,開始的理由是為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後來竟變成「低血糖」。更過分的是,旁聽席一位女檢察官在休庭時衝上法庭,在審判台下,當著辯護人的面,向法官指手畫腳,要求必須休庭,即使是四川省檢察院公訴處領導,此時身份也只是旁聽人員,有何權力越過警戒線衝上法庭向法官發號施令?

檢察官提出的是休庭之後明天再開,並非短暫休庭去吃晚飯,您大概沒有細讀。若是短暫休庭去吃晚飯,被告人、辯護人、法官怎麼可能不同意呢?辯護人堅持開庭的原因,不止是在法院安排明確的情況下買了機票、安排了第二天的工作,而是早已退讓,主張詢問完證人、鑒定人再結束。但檢察官堅持休庭,第二天再開,無視證人、鑒定人已等候10多個小時,是否妥當?

最終決定繼續開庭的是合議庭。合議庭主要考慮證人等候太久,二審傳喚證人出庭又難,才決定繼續庭審。檢察官想明天再開庭不成,只一句「檢察官回去要挨領導的罵了」,怎麼成了想表達辯護人爭取繼續庭審成功後的得意洋洋之狀呢?檢察官就那麼脆弱?何況確實有旁聽人員聽到說,是領導要求休庭。

您妄自揣測,妄下結論:因為律師的私人理由而堅持要當天拉完庭審,又因為私人理由而「考慮到時間問題」只做有效補充,那麼,這樣的律師也確實是太大牌,也太任性了。徐教授說簡要補充,是考慮法庭的時間,而不是他自己的時間。開過庭的人都會知道,法官最怕觀點重複,浪費時間。審判長很少打斷,但也是提請大家注意時間,不要重複,惟有徐教授最予配合,簡潔明了,這恰恰是對法庭的尊重,卻被您批評。

另外,簡要補充也只是客氣的說法,徐教授的辯護也非常全面深入。說任性,是您假想,說大牌,當作誇獎,倒是真相,徐教授專業、敬業,學界、實務界均是有目共睹。並且,兩位教授作為陶紅勇的辯護人,當然應該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兩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個整體。一位辯護人辯護得非常細緻,發表二小時的辯護詞,徐教授無需在庭上重複相同觀點,沒有太多必要,所以針對另一位辯護人的觀點進行針對性的補充。庭後兩位辯護人的辯護詞分別提交,徐教授肯定會提交完整的辯護詞,未來或許也將公之於眾。 您做為法律人難道不知道辯護人通常是在庭後提交書面辯護詞嗎?

六、反思法治

此案中,檢察官實力確實趕不上辯護人,這是事實,有多少檢察官能與兩位法學家兼律師聯手辯護相抗衡呢?庭審激烈爭論,一篇小文,難以盡述,用「激戰」描述,並不過當。比如,檢察官對若干書證堅決不認,辯護人強烈反駁,就相當激烈。

如您所言,我還沒畢業,不可能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但我在法院實習過,親耳聽法官說某某案件怎麼判由不得他。現實的司法狀況,我從事律師助理三個月來更有所了解。

我並沒有說法院的裁判結果都要徵求檢察院的意見,那是您說的。但刑事審判中,法院確實經常會徵求檢察院的意見。最近,徐教授、伍雷律師就王協辦案強烈要求山東高院開庭,法官就多次說開庭需要檢察院的同意,檢察院不同意,庭都開不了。會徵求意見是事實啊。

您還說:如果法院的裁判結果如作者所說,都要徵求檢察院的意見,那作者還來參加什麼旁聽呢?作者的老師又何必千里迢迢來參加庭審呢?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嗎?也許,唯一可以解釋作者和其老師行為的,就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悲壯吧;再不然,就只能是檢察官在庭審中所說的花樣式辯護,將法庭作為自己的競技場,通過作秀的方式以博取被告人和旁聽人員的喝彩。

刑事辯護之難,難於上青天。中國每年刑事辯護的無罪率極低,就是明證。但即使再難,被告人聘請律師洗冤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律師儘力為被告人辯護是職責所在,您豈能以已度人,以作秀視之。這不只是對兩位教授的誤解,也是中國刑事司法的悲哀。難道在檢察官和法官面前,被告人只有老實認罪,律師只有唯唯諾諾,才是所謂的出路?兩位教授有哪句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在律師有力的辯護面前,所謂花樣式辯護、將法庭作為競技場的指責,實在莫名其妙。刑事法庭正是涉及當事人自由乃至生命的競技場,律師必須以最充分、精湛的刑辯技術為被告人辯護,何種花樣,如何競技,都無可指責,這根本不是問題。更何況兩位辯護人均是著名教授、律師,有何必要做秀、博取被告人和旁聽人員的喝彩?徐教授幾年來未去領取中國十大法治影響力人物等多個獎項,另一位辯護人就是因不願聲張才要求隱去名字。兩位教授豈要做秀,只是為被告人喊冤,辯護人義不容辭。

「體制就是流水線,偵查機關屠宰,檢察院搬上檯面,法院蓋章」,此話流傳於民間,我只是引用。這話大致概括了當下中國刑事司法的現狀,儘管並非絕對。體制內有健康力量,有好警察,有好檢察官,有好法官,但司法體制本身存在缺陷,不可否認。

文末您都記得徐教授說過「有時殺法官的心都有了」這句話,但請您列明這話出自何種背景和上下文,不要誤導公眾。請看看徐教授在此案中對法庭和法官的尊重,看看昌平殺法官事件中徐教授如何強烈遣責暴力,被刪帖後仍然堅持,而你們只能等上級表態後才敢說上幾句,看看徐教授多年來如何竭力為法官呼籲,為提高法官待遇呼籲,批評當下不合理的司法終身追責制,為呼籲司法獨立甘冒風險……您是法律人,於我還是前輩,但您這樣誤導大眾,我為徐教授多年的呼籲不值。就讓你們在黨政領導司法的體制性機床中做一顆驕傲的螺絲釘吧。

您借與我商榷之名,多次暗批徐教授,他其實根本不在意。他的性格,只專註做自己的事。即便有您這樣的法官對他有所誤解,他仍然會為司法獨立而呼籲。在他看來,法官的真正權威是法治建設成功的標誌。

若如您所想像,我對中國的司法充滿敵意,我就不會選擇做一個法律人。我對中國的司法不僅沒有敵意,相反,我一直以最大的善意在期待中國法治的春天。司法公信不足,是客觀現實,需要我們共同面對,點滴改進,我們能做的就是從個案推動法治。

作為體制外的律師助理,我也想送給體制內的法官、檢察官和警察一句話:心中有敵處處敵,心中無敵,方能無敵天下,中國法治沒有那麼多敵對勢力,法治是我們所有法律人的期盼。


附:

與徐昕律師助理肖哲商榷:

關於「庭審記」的幾點意見

作者:匿名

轉自:法官那些事兒

2016年4月5日,看到徐昕律師「詩性正義」微信公號上推送了其助理肖哲發表的一篇叫做《陶紅勇案庭審記》的文章。該文章作者以一名旁聽人員的身份,完全站在律師單方的立場上,對庭審過程進行了概況性的、極具傾向性的描述。據文章反映,該案的兩名辯護人,一名是徐昕,一名是Y律師,兩名律師都是大學裡的知名教授。

 

肖哲所寫的庭審記,充滿著太多傾向性的意見和值得商榷的觀點。通讀其全文,作為辯護律師的助理,其觀點缺乏客觀中立的立場不言而喻。從肖哲所寫的庭審記中可以看出,該案尚在法庭審理中。對於尚在審理中的案件,作為知名大學教授的辯護律師助理,就發表極具主觀色彩和傾向性的意見,這是否妥當?。

 

本文作者認為,對還在法庭審理中的未決案件,作為一名法律人,不在法庭之外發表傾向性的意見,以免影響司法公正,乃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基於此,本人不對案件內容做任何評論。本文僅對徐昕律師的助理肖哲在其師父的微信公號上發表的庭審記,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以期社會公眾能夠兼聽以明,不為辯護律師助理髮表的單方意見所誤導。

 

一、關於法院門難進的問題。

 

肖哲在《庭審記·進門》中這樣寫道:「四川高院管制極嚴,只認律師證,登記之後才讓進。Y律師先進去,徐老師要帶著Y律師的助理小姜和我進門,不讓,徐老師堅持。」肖哲的這種表述,讓人疑竇重重。為什麼法院只讓Y律師進行,不讓徐昕律師和他們的助理進去?作者說,法院只認律師證,登記之後才讓進。難道是因為作為出庭律師的徐昕連律師證都沒有帶就來開庭了,因為不能出示有效證件,所以法警才不讓其進去?否則,為什麼Y律師先進入,而徐昕律師、Y律師的助理以及肖哲本人進不去?我想,法院裡面的法警,不至於如此平白無故地進行區別對待,只准同來的其中一個律師進入吧。

 

肖澤寫道:「進門這事,只有親身體驗,才會知道所謂人民公檢法的大門真不是給人民開的。」可是,肖澤又在《庭審記》中這樣寫道:「四川高院,三樓第二審判庭,很大,有幾十人來旁聽」,「旁聽人員也看了一場大戲。有數量龐大的檢察官代表團來觀摩,有扶貧協會顏繼祿派來旁聽的『密探』,有四川律師專程來旁觀辯護人的風采,有從吉林遠道而來的上訪者求徐昕老師幫忙申訴,有看到微博消息來旁聽的著一身道士服的國學研究者,有慕名而來恰遇安檢事件而出言相助徐律師、後又要請吃飯的成都美女,有我們在法院門口剛下車、恰遇認出徐老師的摩托車主……」。

 

從作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旁聽人員有幾十人,且身份各異,而且還有身穿一身道士服的。如果真如作者所說的,法院的門難進,那麼旁聽人員又怎麼會進來這麼多呢?況且,連身穿道士服的,法院都准許其進來旁聽,說明法院在保障人民群眾參加旁聽上不存在任何問題。這就讓人感覺奇怪了。為什麼徐昕律師及其助理肖哲進不去,而Y律師可以進去,這麼多的旁聽人員可以進去?難道法院就跟徐昕律師有仇,故意不讓其進去?還是因為徐昕律師沒有出示有效證件,其所帶的助理也沒有相關的證明手續,且還不配合接受安檢,所以法警才不讓進。如果確實是因為自己手續不全,不配合接受安檢,最後法警不讓進,當事人卻反過來倒打一耙,在網上撰文說公檢法的大門不是給人民開的,指責法院的大門難進,這樣的行徑就太令人不齒了。

 

二、關於法院安檢與法官安全的問題

 

肖哲在《庭審記》中這樣寫道:「為何法院的大門如此難進,表面看似在於保障法官的安全,究其根源則是司法不獨立,法院沒有公信力的表現。若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權威,當然不用躲在碉堡之中。」肖哲這樣的表述,不僅暴露出自己的無知,而且顯示出自己對法官生命安全的冷漠。

 

美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司法獨立、法院公信力高的國家,可是美國法官屢屢遭受當事人威脅、辱罵、殺害的依舊不在少數。1970年,加利福利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審時被兩名嫌犯殘忍殺害。根據負責法院安保工作的美國法警總署U.S.Marshall Service調查顯示,在1997年到1998年間,有20%的聯邦法官指出曾經遭遇當事人的言語辱罵、口頭威脅、身體接觸和人身攻擊。美國「國家司法行政官協會」NSA統計了過去35年內州司法官員的侵害事件,結果令人觸目驚心:8名州法官被殺害、13名州法官受傷;3名地方檢察官被殺害、4名地方檢察官受傷;至少5名法律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如警察)在法庭被殺害,27名法律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受傷;至少42名訴訟參與人在法庭被殺害,53名訴訟參與人受傷。1999年針對賓夕法尼亞州1029名法官的調研反映:52%的法官表示在過去一年曾被當事人言語辱罵、口頭威脅、身體接觸和人身攻擊。

 

     從以上的數據顯示,法官的安全與司法是否獨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必要的安全檢查乃是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不可少的防範機制。如果真如作者所說,法官得尊重,法院有權威,法官就不用躲在碉堡之中了,法官的安全防範機制似乎就不需要,這未免也太輕率了。前不久剛被暴徒槍殺的馬彩雲法官,與司法是否獨立,法院是否有公信力沒有任何必然的關係。法官在家中尚且被暴徒槍殺,如果法院真的沒有了安全防範機制,法官的安全誰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安全誰來保障?

 

三、關於是否所有被告人都應該在開庭時不戴手銬、腳鐐的問題

 

按照肖哲的描述,本案被告人陶紅勇在庭審時帶著腳銬,其老師徐昕律師提出異議,強烈要求打開腳鐐,最後審判長徵詢法警是否可以打開,法警說可以,於是審判長讓法警將被告腳鐐打開。法庭在這方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這本來沒有什麼問題。然而,肖哲在《庭審記》中進一步說道,刑事案件開庭,從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的角度,手銬、腳鐐都應全部解開。這種觀點就不免走極端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的需要,不應對被告人上手銬、腳鐐、穿囚服,這種觀點本身沒有錯。但是,如果不對犯罪的性質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情況做任何區分,對所有類型的犯罪和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的被告在庭審中都不能戴手銬、腳鐐,如何確保庭審中法官和訴訟參與人不會受到被告人的傷害和人身攻擊?畢竟,除了保障被告人的人權,我們還需要建立必要的防範措施,以保障法官和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法庭審判有序、安全地進展下去。

 

四、關於庭審時間問題

 

庭審記中反映,第一天的開庭時間是從早上十點一直開到了晚上十點,下午1點45開庭,中間休庭一次,直到晚上8點多,控辯審都未用晚餐。檢察官提出休庭,稱為了維護被告人的人權,考慮到被告人的身體狀況,要求結束當天庭審,第二天繼續開庭。辯護律師表示反對,因為已經事先說好了當天開完,並買了第二天一早返程的機票。審判長向兩被告確認,兩被告均表示可以堅持到庭審結束。文章描述稱,檢察官又以低血糖,不能繼續堅持開庭為由要求休庭,並聽說是檢察官的領導要求休庭。最後經協商,決定詢問完證人、鑒定人後,次日繼續開庭。文章作者特意加上了一句「檢察官回去要挨領導的罵了」,估計是想表達其老師爭取繼續庭審成功後的得意洋洋之狀吧。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作者的描述,開庭時間從下午1點45分繼續開始,到了晚上8點過,控辯審三方都還沒有用晚餐,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提出休庭,不管出於何種理由,我認為都是正當的。律師再敬業,法官再盡責,首先應當要保障當事人不餓肚子的權利吧。即使徵詢了當事人的意見同意繼續庭審,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法官、律師、檢察官也應當有吃飯休息的正當權利吧。作為一個普普通通的人,我想吃飯和正常休息應當是再無可厚非的事了。從後面的庭審進程來看,第一天開庭到晚上十點還沒有結束,第二天又從上午十點一直開庭到下午兩點。這說明什麼,說明檢察官提出的休庭建議並非毫無道理。如果法庭真的滿足辯護人的要求,一直將庭審進行到底,怕是要開到第二天凌晨兩點過了。在這方面,我認為,辯護律師的堅持是毫無道理的,也是不尊重人性的。讓自己的當事人跟著自己一起挨餓,讓法官和檢察官都不休息不吃飯堅持開完庭,這是否是與律師已經提前買好了自己第二天返程的機票有關呢?如果是這樣,那麼,這樣的辯護律師難謂是一個稱職盡責的律師。

 

作者肖哲在《庭審記·法庭辯論》中這樣寫道:「考慮到時間問題,徐老師只是針對Y律師的辯護意見進行了有效的補充。」「考慮到時間問題」,這是什麼意思?是因為庭審進行時間太長了,辯護人想縮短庭審時間嗎?我想,肯定不是的。因為徐律師可是知名的大學教授,應當是一名相當盡職盡責的律師才對,斷不會因為庭審時間而縮短自己的辯護意見。是因為法庭沒有給他充裕的時間發表辯護意見嗎?我想也不是的。因為作者肖哲在庭審記中寫道「審判長莫紅很有水平,合議庭文明,耐心,庭審時很少打斷控辯雙方發言」。難道是因為徐律師已經買好了返程的機票,趕著要回去,所以其助理才委婉地寫道「考慮到時間問題,徐老師只是針對Y律師的辯護意見進行了有效的補充」。如果真是因為這樣,因為律師自己的私人理由而堅持要當天拉完庭審,又因為自己的私人理由而「考慮到時間問題」,那麼,這樣的律師也確實是太大牌,也太任性了。

 

五:關於作者「個案反思法治」的問題。

 

文章作者在《庭審記》中寫道:「一天半的庭審,辯方表現明顯強於控方,確實不是一個層級的對抗。」可是,其老師徐昕律師在文章開頭的按語中卻這樣寫道:「我的助理肖哲,參與旁聽,寫了庭審記,雖未展現法庭現場之激戰,但也基本準確地勾勒了全貌。」徐昕律師用了「激戰」二字來形容法庭上控辯雙方對抗的狀態。作者在文章的第一段中也寫道:「庭審對抗激烈,唇槍舌劍」。這就讓人心生疑問了,一方面說辯方表現明顯強於控方,辯方與控方確實不是一個層級的對抗。可是,另一方面,作者以及作者的老師又說法庭對抗激烈,唇槍舌劍。作者讚美辯護老師的意思如此明顯,可是其觀點又不免前後矛盾,既說檢察官的水平明顯低於老師,又說法庭對抗激烈,唇槍舌劍。如果檢察官的水平真的如作者描述的那麼差,不是一個層級的對抗,其老師徐昕律師又怎麼會用「激戰」二字來形容法庭上控辯雙方對抗時的激烈狀態呢?

 

接著,作者又分析檢察官水平低的原因。一是體制化,主觀能動性太小,重案要案,均案領導的意思行事,不該起訴的起訴,不該判刑的也只能堅持。「不該起訴的起訴,不該判刑的也只能堅持」,看來,作者對中國的司法是多麼的不信任與充滿敵意啊。真不知道,作者在此表達的僅僅是極個別的案件,還是所有的刑事案件檢察院都是這樣做的,或者是所有重案要案,檢察院才這麼做?

作者分析檢察官水平低的第二個原因是:「法院的裁判結果要徵求檢察院的意見,不聽檢察院的意見,搞火了還可以威脅抓法官,因此激勵機制無效,好壞如出一轍,裁判結果在多數情況下與檢察官的法庭表現無關。」法院的裁判結果要徵求檢察院的意見,不知道作者如何得出這一結論。作者是否在法院工作過,是否親自看見過,親耳聽聞過,親身辦理過?作者又是否在檢察院工作過,是否親自看見過,親耳聽聞過,親手操作過?如果法院的裁判結果如作者所說,都要徵求檢察院的意見,那作者還來參加什麼旁聽呢?作者的老師又何必千里迢迢來參加庭審呢?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嗎?也許,唯一可以解釋作者和其老師行為的,就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悲壯吧;再不然,就只能是檢察官在庭審中所說的花樣式辯護,將法庭作為自己的競技場,通過作秀的方式以博取被告人和旁聽人員的喝彩。

 

作者分析檢察官水平低的第三個原因是:「檢察官不為自己幹活,更別提為國家幹活,但律師不同。」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檢察官不為自己幹活,也不為國家幹活,那麼檢察官到底為誰幹活呢?

 

作者說中國的刑事司法,「體制就是流水線,偵查機關屠宰,檢察院搬上檯面,法院蓋章。」作者將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比喻成對犯罪嫌疑人的屠宰,這樣的比喻是否恰當?按照作者的意思,偵查機關「屠宰」好了,檢察院彷彿是不加任何審查,就直接搬上檯面,這裡的搬上檯面,應該是指起訴到法院吧。而法院,在作者看來,就是履行最後蓋章的手續,彷彿所有的審判都是毫無意義的,法院只是個蓋章的機構,法官只是負責蓋章的手,全面貫徹和履行檢察院的意志就是了。在作者看來,只有律師,儘力發現每一環節的不合格之處,竭力阻止最終蓋章。彷彿只有律師,才是正義的化身和公平的最終捍衛者。

 

六、關於對法院公正審判的期待

 

在《庭審記》中,作者描繪出了一幅辯護律師振振有詞、據理力爭、真理在手的面貌,而檢察官的發言則是「錯誤和失誤很多」、「遠不是兩位著名教授的對手」。在作者看來,被告人平冤大有希望。被告人是否蒙冤,在法院終審判決還沒有做出之前,怕是不好評斷吧?據作者介紹,法庭充分保障了律師和被告人表達意見的權利,值得肯定,徐昕律師最後也向三位法官表達了敬意和公正司法的期待,懇請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作為一名曾經說過「有時殺法官的心都有了」的辯護人,能夠對法院的庭審和法官表達敬意,實在難能可貴,這也彰顯出法院在庭審中對律師和被告人權利的尊重。

 

然而,對法院公正審判的期待並不意味著法院的裁判結果一定就會符合辯護人的預期。如果哪一天法院的裁判結果做出後,與辯護人的預期不一致,希望作者和其老師能夠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司法,對下面這句話心懷怵惕:

「自己,唯有自己,才是正義的標準,法治的代言人,順其意者口頭敬之,逆其意者口誅筆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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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紅勇案庭審記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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