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禁吃貓狗肉創亞洲先例 騎車遛狗或被罰款|台灣|狗肉|罰款

台灣禁吃貓狗肉創亞洲先例 騎車遛狗或被罰款

分享 489評論 2017年04月13日02:09 環球網

台灣禁吃貓狗肉創亞洲先例 騎車遛狗或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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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台灣《聯合報》12日報道稱,台「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規定禁止購買和食用貓肉、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新台幣,下同)的罰款。

  報道稱,新「法」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禁吃貓狗肉入「法」,台灣開創亞洲先例,發揮了指標性作用。

  新「法」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修正條文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另外,不得以汽車、摩托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主人不能騎著摩托車,將繩子拴在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尹彥)

責任編輯:劉德賓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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