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香港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凝聚共識終有普選途徑

  中新社香港9月1日電(記者 趙建華 李啟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1日在香港表示,只要香港社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凝聚起強大社會共識,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始終有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的途徑。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9月1日,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聯合主辦《決定》簡介會,出席簡介會的李飛作了上述表示。

  他指出,要落實普選,有關普選法案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一些立法會議員已經表明,他們要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如果出現這種局面,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將無法實現,香港管治將更加困難,香港社會許多人對此深感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也充分考慮到這種情況。

  李飛說,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未獲得立法會通過,就繼續適用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不會出現法律真空。

  李飛強調,從現實情況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切合香港實際情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決定的規定提出的普選法案,一定能夠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這是爭取普選法案獲得通過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泛民主派中的大多數人是愛國愛港的,只要出於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見,就會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落實普選,對他們來說,同樣是最好的選擇。

  李飛還表示,有人看到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有「最終」兩個字,擔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的普選制度變成終局方案,再也不會改變。

  李飛說,這裡有一個基本道理,就是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不可能一成不變。具體來講,這次決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落實行政長官普選,要修改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而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中關於制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根本原則沒有改,即: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及其解釋規定的「五步曲」程序,也都還存在。因此,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的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辦法如何進一步完善,同樣要適用基本法第45條確定的根本原則,以適應香港的實際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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