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人生】校園暴力,法律不是缺失,而是使不上力
顯然,對於校園暴力的懲治,現有法律是有規定,但是不夠。人們驚呼法律的保駕護航,事實倒不一定都是召喚刑法的萬能,事實上刑法也不應該萬能。但是其他法律是否能夠給力,跟上。
文 | 謝向英
來源 | 謝向英律師的法律博客
韓國有部電影叫《熔爐》,講述的是在霧津這個地方,有一所聾啞學校。這所學校在白天看起來非常正常,但是當夜幕降臨的時候,一切可怕的事情就發生了。主人公仁浩是一位從首爾到這所學校教書的老師,在不經意間他撞見了這裡面黑暗,校長和老師對這裡的聾啞學生採取了包括性侵犯在內的一系列暴力行為。由於學生都是聾啞人,甚至有的智商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施暴者自認為是安全的,無論如何,孩子們總歸逃不出去的。後面的劇情跌宕起伏,這名首爾來的新老師在自己良心的召喚下,與整個學校,甚至整個霧津小鎮對抗起來,試圖將施暴者繩之以法。劇情如何,我就不劇透,但是保證是一部看了不會後悔的好電影。
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非常重視的。人們常將兒童比作祖國的花朵,國家的未來。因此這樣一部電影,會讓人們對施暴者產生極大的憎恨感,認為再怎麼嚴懲也不為過。
但是,如果這樣的施暴者也是未成年人呢?
這兩天,在微信朋友圈傳得沸沸揚揚的慶元虐童事件,以及校園女同學霸凌事件。兩段視頻心驚動魄,看完後令人異常氣憤,其暴力程度甚至與電影中相當。人們呼喊著法律的懲治,但卻發現法律在校園暴力面前卻是缺失的。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為,即是,也不是。
細數現有法律對於這兩起校園暴力的懲治,無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刑法》。施暴者是否能構成犯罪呢?我國刑法對於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有年齡界限的,對於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故意殺人等八類嚴重的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施暴者在14周歲以下,那麼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14到16周歲之間,要看其行為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等8類嚴重的暴力犯罪。
筆者認為《刑法》這樣的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實上,世界各國對於未成年人都採取了保護的措施,都規定了一定年齡之下的未成年人是無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這道理很簡單,法律用最嚴酷的刑罰懲罰一個心智還不健全、對社會的認識及認知程度還未成熟,對自己行為尚未有足夠的判斷的未成年人,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該刑罰也起不到任何的教育及懲罰的作用。這就好比,刑法去懲罰精神病人有沒有任何意義一樣。
有人會問,那麼《刑法》就沒辦法了?非也,《刑法》還規定了對於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是問題在於,這一條的規定並沒有非常詳實的操作指引,在什麼情況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政府需要介入將其收容教育呢?這在實踐中個,甚少出現。對於校園暴力,動用此條,顯然難矣。
其次,《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施暴者,《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有相關的處罰呢?筆者翻遍了整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其更多的強調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這件事中,《未成年人保護法》唯一有用就是約定了學校保護的義務,對此受害者有權依據相應條款要求學校承擔相關責任。事實上,對未成年人保護是應該的,但是保護與懲戒應並行。對於校園暴力,這一部分法律最應該,也最合適對未成年人施暴者的懲罰進行規定。我們無需將任何事件都上崗上線動用刑法,但是比如說要求監護人強制賠償問題,要求施暴者強制道歉問題,對於視頻擴散的法律保護問題,在該法中都可以約定。《未成年人保護法》雖說是保護法,但是卻像它保護的對象一樣,沒有牙齒,沒有強制力。
最後,《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方》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方》約定了民事賠償的責任。對於施暴者如果是未成年人,其侵權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顯然,對於校園暴力的懲治,現有法律是有規定,但是不夠。人們驚呼法律的保駕護航,事實倒不一定都是召喚刑法的萬能,事實上刑法也不應該萬能。但是其他法律是否能夠給力,跟上。打個比方,孩子被打後,醫藥費誰來督促,校方是否有責任,小孩的家長到何處投訴,施暴者是否應該道歉,等等。打人者當然不能一走了之,未成年人也一樣。相關的監護人、校方同樣也不能一走了之。法律既然給了未成年人特殊的待遇,那麼對於其監護人就應該有點顏色,否則誰去監管校園暴力。
總之,對於校園暴力,法律絕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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