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的由來
05-28
「坦白從寬」的由來
劉紹義
「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於量刑的情節認定內容。可這個常見的用語,在《辭海》里卻找不到出處。
典故一般都出自事典和語典。在《唐律疏議·名例》這部七世紀的法典中,有這樣一句話:「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這裡所說的「未發」就是沒有發現的罪行,「自首」就是自己說出來,「原其罪」就是可以免罪。該律書還詳細規定了自首可免罪的細則。這些內容多被後世的法律典章沿襲。
這裡還有一個「坦白從寬」的典型案例———「狄仁傑謀反案」。
武則天時期,大興告密羅織之風。一年,來俊臣誣告狄仁傑等六大臣謀反,狄仁傑被捕並將被拷問。狄仁傑看著那一套套刑具,知道不承認這「莫須有」的罪名,必死無疑。於是長嘆:「大周革命,萬物維新,唐朝舊臣甘心受戮。」承認自己確實謀反。按律,第一次審訊承認罪行,算作自首,可以罪免一等。謀反是死罪,免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保住命再說。
沒被審訊時打死,沒有判死刑,這就讓狄仁傑有了申辯的機會。申訴書輾轉送到武則天手裡。本來武則天就不相信狄仁傑謀反,一查果然是冤案。狄仁傑「坦白從寬」,機智地躲過了一劫,既保全了性命,又為日後的升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後來的執法者都把犯人自首當作了從寬的條件,寫進了法律的條文。毛澤東主席在《關於「三反」「五反」的鬥爭》一文中明確指出:「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從此「坦白從寬」一詞便被廣泛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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