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禮傑 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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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案件形態,關於其處理原則,歷來存在「先刑後民」的觀念。當民商事糾紛涉及經濟犯罪時,法院一般會裁定駁回民事起訴,將案件線索及材料全案移送偵查機關。目前並無法律、法規對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及處理原則作出系統性規定,相關規定散見於《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中,導致目前對此問題的認識一直存在分歧。
在對現行規定及案例系統梳理後可以發現,先刑後民應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並非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商事糾紛都不屬於民事受案範圍,而是應當具體區分「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及「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只有前者採取先刑後民的處理方式,後者應當刑民並行審理。
一、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系同一法律事實,或定義為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有關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規定散見於以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中。
1.相關規定梳理(1)法釋[1998]7號《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3)法釋〔2015〕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複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2.定性分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採取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其核心特徵是: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人民法院發現與民事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時,應當繼續審理」,換言之,只有滿足同一法律關係/法律事實這個嚴格條件,才採取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
至於何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係」,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認為:所謂同一法律事實必須是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為的主體、客體、內容等方面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否則,便是不同法律事實或相似的法律事實,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筆者認為,因民事與刑事的概念體系不盡一致,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構成要件,而刑事犯罪則要求滿足犯罪四要件,因此上恐難以準確界定二者的重合關係,故所謂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係的概念不是十分準確。在這種情況下,將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定義為「同一性」可能更恰當一些。「同一性」要求民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或者雖不構成完整的犯罪行為,但是其中的必要組成部分,只有滿足此種條件,才構成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適用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
3.典型判例索引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民五終字第389號《曹德峰與李壽紅、曹德霞民間借貸糾紛案》
來源:《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決確定借款人所借款項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範疇,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行為主體實施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相關規定如下。
1.相關規定梳理(1)法釋[1998]7號《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法釋〔2015〕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的票據欺詐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提供給有關公安機關,但票據糾紛案件不應因此而中止審理。
(4)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68: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民事案件中,發現與民事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但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定性分析以上是關於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體規定,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適用「刑民並行」的處理原則,其核心特徵是:民事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也不是犯罪行為不可或缺的部分,只因二者在主體、發生等因素上存在一定關係,故具有牽連性。
3.典型判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民終字第0198號《林志挺與王北城、淮安誠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來源:《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裁判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認為案件所涉及的款項並不包含於非法集資犯罪範圍內的,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與民間借貸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涉嫌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繼續予以審理。
三、結語
刑民交叉案件可區分為競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及牽連型刑民交叉案件,二者區分的依據在於「民事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民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或是犯罪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構成競合型案件,適用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如果民事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構成牽連型案件,應當刑民並行審理。
編排/王淼
責編/張雨 微信號: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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