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大興教授 | 從一而終:「經濟法」以及法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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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而終:「經濟法」以及法學的方法

作者:蔣大興,北大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湘江青年法學》2015年第1輯。限於篇幅,本文已刪去注釋,如需,請閱讀原刊。

責編:隴西

每天都是生命中的一張白紙,每一個人、每一件事,都是一篇生動的文章。

——證嚴法師


方法(method,methodology),是一個我們每天都在面對的問題/話題。

我們做任何事,都需要知道怎樣去做才能成功——也就是說,先要掌握方法,然後,才能把事情做好。這是一個不言自明的道理。就像談戀愛——60、70年代的男女,多少都得事先看一點如何寫情書之類的秘籍,然後才敢在早就心儀若干年的人面前有所行動;而到80、90、00後,據說是不需要事先做這樣的準備,他們有自己更科技/技巧的方法,例如,註冊各種交友網站、QQ、微信、陌陌搜尋「附近的人」,直到把完全陌生的人發展成心儀的人。戀愛如此,學習如此,生活與工作,同樣也是如此——可是,在學術過程中,我們有時是盲目的、迷惑的。因此,經常需要去討論,什麼是XX學術的方法?不記得在哪裡讀到過這樣一句話:一個學科,如果急於去討論方法,是不成熟的表現。

法學現在似乎正處於一種無方法/找方法/或者急於去討論方法的階段,有一些很權威的學術機構、刊物以及學者,在積極地討論關於法學的方法論。很多年前,這些討論集中在法理學領域,還曾經演繹為一種爭論,甚至涉及到法學是否是一門社會科學——這樣嚴重的問題。現在,這些討論,逐漸從一般意義上的展開,發散到具體的法學學科,例如,刑法、民法、商法、憲法與行政法,……今天,在這裡,則是經濟法。

當然,可能有一個很奇怪的邏輯——我們既然不是十分明了學術的方法,為何還可以有「十分繁榮的學術」,某一學科不明了自己的方法,為什麼該學科仍然可以好好地存在並發展?

這樣的困惑,其實每年都在發生。例如,在每一篇經濟法或者法學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導論中,我們都能發現——研究者會交代自己所使用的方法——這些交代通常是大而全的,例如,使用了法律解釋學、經濟分析、歷史分析、社會調查、實證研究、比較分析的方法……等等,不一而足。姑且不去討論這些方法分類的科學性,可是,當你通讀完全文,你卻發現自己可能被「欺騙」/「調戲」了——那些燁燁生輝、天花亂墜的方法,其實在論文中多半只是「過眼煙雲」(淺嘗輒止,或者並未觸及),很少有貫穿全文而使用的。

這是一種失敗。因此,我們每一個人——經濟法或者法學的博士生/碩士生,甚至學者,可能都需要認真地反思——在我們的這篇研究中,到底用了什麼樣的方法?


我們用了什麼樣的方法?這是自由的,其實,又是不自由的——如同我們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自由的一面在於,方法是一種「公共品」(public goods),你可以使用任何方法——本學科的或者跨學科的——去做你的研究。沒有一條法律/規則規定,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某一方法,只能用於該學科研究。例如,無論是法學、經濟學以及社會學,甚至語言學、哲學,都可以運用統計分析、現場試驗的方法。因此,我們試圖用方法的獨特性,去證明某一學科的獨立性,這本身需要特別謹慎。對於這種「方法/研究路徑的共性」,張廣勇曾在評論法國年鑒學派、談及史學及「問題史學」的研究程序時,有過精闢的解釋。他指出:「歷史學和其他各門科學的研究程序相同,首先要提出假說,提出要解決的問題,然後收集和分析史料,證明假說成立與否,最後解決問題,找出歷史過程的邏輯。這就是說,歷史研究像其他各門科學一樣應從現實的問題出發,然後通過歷史來認識這些問題。這一歷史認識論和方法論更新的重要意義是,問題史學不僅突出了歷史學家認識主體的作用,而且強調了史學與其他各門科學平等而獨立的地位。」這樣的判斷,無疑值得我們經濟法學界反思我們的研究歷史。

不自由的一面在於,方法只是一種手段。所有科學研究都是為了——發現某種現象、證明某種判斷或者解釋某種判斷。自然科學如此,人文及社會科學同樣如此。對於法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來說,某種方法的功能也許只在於——從某一角度去「發現一種判斷」或者「證明/解釋某種判斷」。例如,「政府有時可以改善市場結果,因此,政府不是全部的惡」……然而,正是這種「對象的不同」,形成了方法賴以存在的場域——學科的差異。我們絲毫不否認,不同學科對不同方法的倚重存在明顯不同,例如,法學偏重解釋學;歷史學偏重考據;經濟學偏重數理分析……。毫無疑問,某一學科的研究者,首先應當掌握該學科「主導的方法」,例如,我們很難想像,一個法科的學生,讀到博士入學/畢業時,甚至還沒有看過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不知道如何去理解和解釋法條?我們也無法想像,一個社會學的研究者,不知道如何去設計問卷、做統計分析?一個經濟學的研究者,完全沒有數學基礎,看不了數學模型?……但令人遺憾的是,這種「難以想像的現象」,在我們的周圍並不少見。無論是在過去,還是現在,都廣泛地存在。

不過,我們仍然需要注意,此種「方法的偏重」只具有相對意義,而且,這種狀況並不是一天養成、生來如此的。例如,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的經濟學是「描述性的」;歷史學也可以成為「解釋性的」、「計量性」的,而法學,同樣也可能是「偏重數理分析或者問卷調查的」……。這樣的「方法交叉」,越來越成為一種「學術界的時尚」。甚至最近很時髦的「社科法學」,其實也是這種「學術時尚」的表現。只是——我們不應被任何時尚蒙蔽了雙眼,忽略了學術對「長久存在」的追求。無論我們在說「什麼樣的法學」,法學不能忽略教義學基礎,不能將教義學看成是僵化的「教條主義」法學。教義學本身有開放性的一面,例如解釋學方法中的「利益衡量」,教義學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封閉系統。因此,對於學科或者學術方法的此種開放性,我們可以重溫一下歷史學的故事——例如,以年鑒學派為主的法國史學家堅持同各門社會科學對話和交流,注意多層次地把握和揭示歷史發展過程,到上世紀60年代,法國史學家借鑒地理學、經濟學、社會學、語言學、社會心理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方法,拋棄了以政治、軍事以及傑出人物為主要內容的傳統史學,廣泛開展經濟史和社會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出現了歷史學融合所有其他社會科學的趨勢。歷史學已非傳統意義上的歷史學,而是綜合其他各門科學的「人的科學」,即既研究人類物質生活,也探討人類精神生活的科學。歷史學的解釋性得到很大的提升——這樣的轉化過程同樣也在其他學科領域發生,法學、經濟學,以及法學中的經濟法、民法……,遲早都會如此。

雖然,在方法的空間里,我們可以自由游弋,可以選用任何方法——但在某一篇研究中,我們仍然需要明確——你/我試圖使用的是何種方法?某篇博士/碩士論文,在方法使用上應當有所倚重,如果我們從一而終——能夠從頭到尾主要使用一種方法(例如,歷史的、實證的、解釋的、定量的……)去形成、解釋或者證明某種判斷——這可能已經足夠了。

遺憾的是,我們在學術方法的使用上,似乎總是追求「大而全」、「全而空」。這種「方法專一」的場景,並不太容易看得到。至少,我在南大以及北大這些年,沒有很深刻的印象。

這一點,我們也需要思考。


為什麼這種「方法專一」的場景我們看不到?

這其實,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因:其一,可能是我們的「方法素養」不夠,不能專註、深入地使用某種方法。例如,我們欠缺系統的解釋學訓練,只能使用簡單的文義解釋方法理解法條,不能很好地運用論理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社會學解釋方法,全面地解構法條含義。此種情形,與一個沒有經歷過法科訓練的學生無異。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在中國現階段,很多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同樣可以/敢於從事法律職業,甚至可能比法科學生還要做得更好——他們可以輕易地考過司法考試、背一下法條就可以現炒現賣分析案例——這與法科學生沒有很好地接受專業的解釋學訓練有關,我們還沒有形成法科學生特定的話語系統,這最終也導致法律職業很難成為一種相對封閉的「貴族職業」,甚至使法律人隊伍魚龍混雜、惡性競爭、關係派律師盛行……。但我認為,這樣的時間不會延續太久;其二,可能是我們希望能全方位地理解某種現象,因此,不會僅僅停留在解釋學上,而是會採用案例實證、統計分析等多種方法,去多側面地解構所面對的論題。可是,我們忽略了一點,多側面地、成功理解/闡釋一個判斷的任務往往無法在一篇論文中全部完成。

與這種「方法全面」的現象不同的,另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是——存在一種過度的「方法偏愛」,我們可能很容易因為喜歡/擅長某些方法,而輕視其他方法,這樣的現象在法學乃至經濟法學領域中,並不少見。例如,我們可能比較偏重比較法,言必稱外國,而輕視本土實證的方法,甚至,在潛意識裡認為——本土實證只是一種技術,一種掩蓋理論貧乏的技巧,其本身不是理論,沒有什麼特殊的。比較法是在法律成為民族法之後應運而生的。雖然比較法在其誕生後曾遭到各種強烈反對,但在中國,偏愛理論法學或者是比較法理論,輕視實證分析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尤其是,在一些以所謂理論見長或者喜歡討論理論的機構/大學,更容易產生這樣的認識。一些雜誌社的編輯,也喜歡看論文的注釋裡面有沒有外文文獻,如果沒有直接引用的外文文獻,這樣的文章即使再有思想,也不容易登堂入室——它可能在初選時,就輕易地被放棄了。在今天,比較法被當做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救命稻草,可比較法的多樣性卻被忽略了。其實,即使是經常被我們羅列在一起的英美法,也存在偏重形式化(英國法)與偏重實質化(美國法)的差異。

對比較法/外國法的如此偏愛,使得翻譯法學、翻譯法學者或者翻譯加簡單改造的法學及法學者在中國非常「吃香」/流行——現在的大學都喜歡引進國外的洋博士,就是非常明顯的例子。即使在北大清華這樣的所謂國內一流的高校,也是如此,我們不信任自己培養的博士生能夠很好地傳承我們的衣缽,因此,非得讓他出去鍍個金——哪怕在國內那些未必能超越本校的其他高校/科研機構的某些學科里「博士後一下」,才能回到本校教書。雖然據說這樣做,旨在避免學術的近親繁殖,可是,「博士後一下」,真的就可以消弭掉學術思考的「近親基因」?這樣的一種邏輯,不僅難以理解,事實上也已否定了北大清華可以培養國內最高水平學者(哪怕是最近流行的「中國學」)的事實——本質上,這也是一種學術方法論/立場上的不自信。

很顯然,這樣的認識是不全面的。

我不是因為自己以及我們這個群體裡面很多人的本土背景,就要否定或者排斥多元認識的意義。其實,偏重域外文化傳播,與偏重本土文化解釋,對理解/重建中國的法律以及法學,具有同樣積極的意義。比較法是重要的,為了強調此種重要性,René David曾指出:「在所有科學中,只有法學錯誤地認為可以成為純粹民族性的東西。神學家、醫學家、科學家、天文學家以及其他所有學者,都為自己不了解國外在本專業領域內所取得的進步而感到恥辱,但只有法學家將自己封閉在本國法的研究中」,因此,呼籲擴展法學的視野。我相信達維德的認識,但我們同樣也應當注意梁治平和蘇力的提醒——不能僅滿足於以西方的理論框架、概念、範疇和命題來研究中國,因為這樣弄不好只會把中國人的經驗裝進西方的概念體系中,從而把對中國問題的研究變成一種文化殖民的工具。我們應當注意在研究中國現實的基礎上,總結中國人的經驗,認真嚴格地貢獻出中國的法學知識。張夏准在《富國陷阱》裡面也提醒過我們關於方法論的問題——要從歷史中吸取教訓,因為發達國家會踢開他們走向富裕、通向成功的梯子,那些推薦給發展中國家的「世界性學說」並不都是他們曾經經歷過的真理。雖然「美國通常是未來首先發生的地方」,但「沒有人對我們正走向哪裡,或應該走向哪裡,擁有全部和終極的真理」。

我只是想強調,所有理論/包括比較法其實都是實證的——都可以經過實證檢驗,相反,所有實證現象和問題,其實也都是可以重新理論化的。西方/北方舶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如此、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如此,法學理論同樣如此。無論何種理論/比較法,只是解釋實踐、引導實踐、規制實踐的一種工具/技藝。輕視實證,有可能是不了解實證/不會實證/不懂實證的「傲慢與偏見」的結果。如果不去實證,我們無法理解德沃金所確證的法官爭論中存在著一種「理論爭論」,我們無法發現那些規則背後「隱含的法律」。自然,也無法看到法律運作的事實過程。例如,中國頻發的種種經濟調控,我們無法去評估其制度設計的真實成本與效能。再如,對於國企的行政治理、實繳資本制,以及證監會的強權(實質審核),我們無法理解其在中國特定場域里的正當性——實證應與實踐緊密相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在經濟法學領域,雖然這兩年的情況有所改觀,但那種「不實證」的情形還是比較突出的。例如,一些研究流於「大詞化」,喜歡討論一些「大而空」的現象,喜歡跟著形勢政策走(法學變成法政策學)……拒絕數據、拒絕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拒絕觀察「行動中的法律」——我們的學術,因此總是很容易停留在原處。我們需要牢牢地記住一點,如果不是在行動中,所有法律都只是虛構的規則,只有在具體的判決中,在法律規約對象的行動中,在實際的關係互動里,我們才看到法律的真相。即使在解釋學的角度,所有語言都具有哈特所說的「意思中心」和「開放結構」的特徵,因此,語言構成的規則既有確定性,也有模糊性。我們所有觀察者甚至都只是在對法律進行德里達和福柯式的「解構閱讀」——所以福柯說:「規則本身是空無的、曲解的和沒有定說的;它們沒有人格性質,可以給予任何目的……法律規則本身沒有基本的意義,所以解釋是對法律規則暴力式的偷竊式的理解,其目的是強加一個方向,強加一個意志,強迫法律規則參與不同的遊戲。」——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劉姥姥如果不去大觀園,是否會發現大觀園如此之大?可,劉姥姥和王姥姥、李姥姥眼中的大觀園,也許還會如此地不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理解為什麼韋伯要說——「每一種法律制度都有受技術和經濟事實制約而產生的特殊規範」。

我們支持實證,並不意味著我們迷信實證。如同我們批評比較法的方法,並不意味著我們反對比較法。當比較法過於關注主流的時候,我們只是相信了埃里克森說的——「世界偏僻角落發生的事可以說明有關社會生活組織的重心問題」,「法律制定者如果對那些促進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我們不想形成這種世界。

事實上,實證的方法本身也是多元的,不只有一副面孔——有些偏重案例實證(例如,個案實證或者案例群的統計實證),有些偏重社會實證(例如,社會調查),有些偏重規範實證(例如,規範之實證比較與解釋),實證也不僅僅意味著「數據分析」。只調研數據無異於一種文獻綜述,會讓研究者迷失於文獻與數據之中,忘記自己想要在何種層面論證何種問題,這同樣也是悲哀的。尤其是,在這個數據爆炸的時代,數據經常製造假象、製造混亂、製造不安,我們不能被數據蒙住了雙眼——我們要致力於發現數據後面的真理,那些被束縛或者隱藏起來的思想、結構和問題意識。

這是我們的任務。


你用了什麼樣的方法?

真理像一個六面體,是可以從不同的方向感知的。就如同,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對信仰上帝的人來說,他們都能感知到上帝的存在——無論是在什麼地方、以何種方式感知到這種存在。

方法是一種可以不斷被使用的公共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感知到真理的不同面——方法沒有優劣,只有主次之別——所有方法,都是我們看世界的眼睛。如同凱恩斯說過的那樣:「經濟學理論並沒有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結論。它不是一種教條,只是一種方法、一種心靈的器官、一種思維的技巧,幫助擁有它的人得出正確的結論。」這樣的邏輯,同樣可以用於經濟法以及全部法學。因此,「以幽默和公允的態度寬容錯誤,含糊,尤其是多樣性,是我們整裝開始下一個驚人的黃金時代之旅時,必不可少的品格」。

法律意識是一種「複合結構」。任何一種話語類型,即便它的影響再強大也無法獨佔整個法律文化,並且全面滲透到法律心智(legal mind)當中去。這樣的認識可以複製於法律/經濟法研究的方法之中。不同的思想或哲學,都嘗試以不同的表述方式來呈現真實,而真實總是有某種的原理、理性、道、邏輯之基礎。我們用不同的方法,只是試圖發現現實社會中所展現出來的「各種真實」。

所以,法律研究者必須理解解釋論,但法律研究者又不必拘泥於解釋論。法教義學是重要的,但法教義學不是孤立的、封閉的,也不是我們理解法律以及法學的唯一出路。條條大路通羅馬,當我們用不同的方法去理解/研究法律以及法學,我們就會發現,不同的道路旁邊,原來都有「鮮艷的花」。

2014年7月7日一稿

7月8日二稿

12月30日三稿

於陳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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