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開天闢地,西方在華傳教士功不可沒

      

基督教會在華辦學經過草創階段,到20年代已蔚為大觀。大學就有14所,星羅棋佈於中國大地,燕京、輔仁、齊魯在華北;嶺南、華南女子文理學院在華南;之江、聖約翰、震旦、東吳、滬江在華東;華西有協和,華中有華中大學、湘雅醫學院,其輻射力基本上可以覆蓋全國。雖然這些學校規模一般不大,在校學生只佔全國在校大學生總數的十分之一多,但辦學質量非常之高。

在關於國家治理與制度建設方面的法學領域,傳教士們舉辦的教會大學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們今天知道,教會法和羅馬法、普通法構成了現代法治的三大來源。中國近代法學的淵源之一,就是傳教士最早承擔的法律教育。相關教育在教會大學和其他學校中都有展開。

1862年,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創辦了京師同文館。1865年以後,同文館聘請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擔任國際法教習,開設了「萬國公法」之課程(第七學年)。法學歷來就有「北朝陽、南東吳」一說。

「北朝陽」是指北京的「朝陽大學」,它是民國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導、北京法學會同人集資創辦的第一所專門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學。1881年,美國傳教士林樂知在上海創辦了中西書院(後擴展至蘇州, 1900年改為東吳大學),該書院在第七年的課程中,也開設了「萬國公法」。具體說來,東吳大學由美國基督教監理公會,即今衛理公會所創設,於1900年11月在美國田納西州取得執照,核准「文學、醫學和神學系,以及可能被認為適宜的其他系科。」東吳大學法學院為中國歷史最悠久之法學院,采英美比較法教學,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

       

 (東吳大學校址,這裡被風馬牛不相及的蘇州大學佔據;

後者自稱是東吳大學的繼承人)

        與此同時, 1903年在上海創辦的震旦大學、1904年在廣州創辦的嶺南大學、1905年在上海建立的聖約翰大學、1909年在上海正式開學的滬江大學、1910年和1913年先後在南京創辦的金陵大學和金陵女子大學、1916年創辦的燕京大學等教會大學,紛紛設置了法律教育。

受此推動,國立大學們也開展了法學教育。例如1895年由盛宣懷奏請建立的天津北洋西學堂(1902年改為北洋大學堂),聘請美國傳教士丁家立(Tenney, Charles Daniel,1857—1930)擔任總教習。 在西方傳教士的努力之下,法律教育在教會大學各學科中所佔比例日益上升。1937年,教會大學中法學專業所佔的比重已達10.3%。這一數字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6.4%),但對於以神學、醫學、英語和自然科學等為主修課目的教會大學的教育而言,已蔚為壯觀①。

應當關注教育質量,以及那個時代基督徒在中國總人數的比例。根據何勤華的這一介紹,中國近代第一位法律職業家伍廷芳(1842—1922),在香港聖保羅書院的培養下走上職業法律家道路。出生於牧師家庭的法學家王寵惠(1881—1958),先是在北洋大學堂打下了法律之基礎,又與和他同時畢業的王正廷(1882—1961)等一起,在丁家立和傅蘭雅的操持之下赴美國學習法律(當時丁家立兼任北洋大學堂留美學生監督,而傅蘭雅則任美國加州大學中國留學生監督)。在20 世紀30 年代之前,據1931 年《中國名人錄》統計,從事教師職業的,教會大學出身的人有19 人,而其他大學是41 人;擔任律師的,教會大學畢業生有16 人,而其他大學畢業者為37 人①。其比例大約為五分之二多一點。

何勤華進一步介紹說,「西方傳教士在尚無一部比較成熟的中西文的法律辭典、沒有一本比較權威的西方法律譯著可供參考選擇的情況之下, 反覆琢磨、認真推敲,翻譯引進了一大批西方法學術語, 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根據這位法制史學者的研究,除了有些用語, 如「公班衙」(英文company,法文compagnle,公司)、「臬司」(Judge,法官)、「副審良民」(juror,陪審員)、「批判士」(jury、juror)、「上房」(House of Lords Senate,即參議院、上議院,過去曾用「貴族院」)、「下房」(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即眾議院、下議院,過去曾稱呼為「平民院」)、「伯理璽天德」(President,總統)等基本上不再為學界所用之外, 傳教士創造的其他許多法律術語, 如「元首」、「大臣」、「內閣」、「民主」、「立法」、「法院」、「律師」、「公司」、「政體」、「海關」、「關稅」、「主權」、「權利」、「領事」、「公法」等都被中國近代法學所吸收,成為中國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類似的翻譯有明顯的文化局限性。這些西方辭彙,如果是「音譯」還算好,一旦「意譯」就會因為對中國本土民情的有意識無意識地接近,而讓這些詞語不能表達出它在西方語境中的真實意涵。

例如President 這個詞語。在1844 年中美《望廈條約》中已有「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特派欽差全權大臣」;1864年出版的由丁韙良翻譯的《萬國公法》則指出,「若民主之國則公舉首領官長,其主權職事,如此之繁,即有合邦之首領,以統行之,首領乃美國之語,所稱伯理璽天德者是也」;1870 年代出使歐洲的郭嵩燾、到美國參加博覽會的李圭均用「伯理璽天德」稱呼民主國家的總統。所謂「伯理璽天德」,即為「掌理玉璽、享有天德的人」。由此可見,中國的西方化浪潮中,儒家的陰影久久揮之不去。至於陪審員juror,則被翻譯為「副審良民」,又見中國傳統政治之色彩。

(著名法學家吳經熊,1899-1986年)

又例如,試圖「超越東西方」的法學家吳經熊,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上海市特別法院院長,天主教徒(1937 年),著有《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三度論》、《施塔姆勒及其批評者》、《超越東西方》、《正義之源泉》、《自然法:一個比較研究》、《作為一種文化研究的法理學》、《孟子的人生觀與自然法》、《中國哲學中的自然法與民主》、《中國法律哲學史略》、《法理學判例與資料》、《自然法與基督文明》、《自然法哲學之比較研究》等著作。這位法學家強調自然法超過基督的救恩,以至於常常忽視基督的救恩,即便缺乏清晰的福音確認,鼓吹法學家精英主義,卻也一陣見血地指出了中西文化的重大差別。

對中國,基督徒們發揮了遠遠超過其人口比率的重大影響。就個體作為所能起到的效果而言,這些傳教士在中國的努力所發揮的影響,遠遠大於他們的祖先在歐洲大陸和北美大陸所發揮的影響。

無論後來的中國法學者如何對西方而來的基督教及其傳教士的努力視而不見,這是「開風氣之先」。對古老的中國來說,這已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事業。若從中國的近代化轉型和文明範式的轉變這一角度來說,我們應當對這些傳教士充滿感激之情。甚至可以說,倘若這一進程不受阻礙,中國的進步自然指日可待。

本文系《正義一元論》第十章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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