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仲裁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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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首先要有仲裁協議或者約定仲裁管轄條款;其次,提起仲裁,進入仲裁程序,主要經歷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等三個流程;再次,對仲裁裁決不服,雖仲裁實行一裁終決,但是仍可以向仲裁所地在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被維持,即將進入執行階段;如被撤銷的,即不予支持請求。
仲裁法規定如下: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六章 執 行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二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七條 仲裁員因迴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八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四十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六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章 執 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是指利用互聯網等網路技術資源提供仲裁服務的網上爭議解決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審理到裁決、送達等都在網上進行。
其實,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在法律界並不是一個新鮮辭彙:
早在2015年仲裁委就提出了線上仲裁的概念;
2015年3月,廣州市仲裁委成立了我國首個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平台;
2017年6月中央深改組批准設立了杭州互聯網法院,並於8月18日正式揭牌;
2018年1月4日,法大大聯合廣州仲裁委推出了「一站式」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系統。為網貸平台頭疼的逾期借款收回業務,提供了既高效又合規的糾紛解決方案。
一般而言,仲裁委將通過制定的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規則,搭建網路平台,接收與傳送電子化仲裁文書,全程在線上完成答辯、舉證質證、案件審理等仲裁活動。顯而易見,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與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天然匹配。
當然,法大大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除了可用於互金平台借貸糾紛之外,還可用於解決各類民商事糾紛,如在線租房平台房屋租賃糾紛、在線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等。
不了解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的人,是否會覺得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和傳統仲裁訴訟一樣,流程複雜,還需要自己搜集整理一大堆資料,還不能把握這些資料最終是否能用得上,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法大大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包含業務證據鏈梳理、電子合同服務、電子證據存證固化、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接入、溝通仲裁委加速推進批量案件處理進度、案件在線管理、以及分配當地律師代理執行等。
下面,我就根據法大大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系統的實際情況,給大家做個流程上的梳理。
法大大網路仲裁服務流程
1.業務評估梳理
溝通並評估業務證據。在業務證據鏈梳理清晰後,會按照梳理的標準提交若干個測試案件走通仲裁流程。
2.出具方案
針對客戶的業務情況、服務需求,法大大會提供具體服務方案。對於案件呈批量化、同質化特點的,可提供系統對接方案,綜合電子合同、電子存證以及仲裁服務。
3.提交案件
在所有測試過程完成後,客戶可按照對接方案,通過系統提交,管理案件。
4.案件提交成功後,仲裁機構會啟動仲裁程序。
5.案件獲取仲裁機構的有利裁決後,客戶可委託法大大分配當地律師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基本可以預期。
6.執行回款/失信名單。
以上就是法大大網路仲裁(互聯網仲裁)服務系統的主要流程,有需要的可以來電諮詢:400-869-2012.
首先,當事人需簽訂仲裁協議。《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其他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儘管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簽訂仲裁協議,但這種協議僅僅表明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很多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等進行仲裁的方式有傳統仲裁和網路仲裁兩種方式,相較於傳統仲裁而言,網路仲裁是特殊形式的仲裁。若當事人未對仲裁的形式進行約定,在司法實務中,一般理解為傳統仲裁。若當事人想採取網路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需在仲裁協議中將仲裁的方式明確為網路仲裁,如可以考慮加入以下條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有關爭議,均同意提請XX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網路仲裁規則進行網路仲裁。」
其次,登錄XX仲裁委員會的官方網頁,選擇「網路仲裁」,註冊賬號並按照系統的提示履行提交仲裁申請、答辯、舉證、質證等程序。
最後,網路仲裁為「一裁終局」,一經作出即生效,若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他方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若被申請人認為仲裁裁決具備《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情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七)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若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網路仲裁的程序與線下仲裁併無明顯區別,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規則》、《廣州仲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貸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大體程序為:
1.提交仲裁申請、證據材料、身份認證信息、預交仲裁費用,其中證據包括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和仲裁協議;
2.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或不受理,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組成仲裁庭(應當由一名仲裁員審理的,由雙方共同指定,不能達成一致或超出指定期限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應當由三名仲裁員審理的,由雙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雙方共同指定,不能達成一致或超出指定期限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仲裁委員會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並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申請人的證據材料、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發送被申請人。
5.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意見和反請求。
6.仲裁委員會將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送達申請人。
7.申請人提交質證和辯論意見。
8.網路仲裁一般採用書面審理,需要發問的,可以向各方當事人發送問題清單。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通過網路視頻庭審、網上交流、電話會議等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
9.裁決結案或調解結案。
註:
網路仲裁中,發現無法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或證據真實性的,應當轉為線下審理。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案件複雜的,可以將案件轉為線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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