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徵收方的誘惑,你禁得住考驗嗎?
來自專欄 沈玉潮律師
面對徵收方的誘惑,你禁得住考驗嗎?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進行征地拆遷工作時,將「獎勵」作為補償額的主體部分,然後設置一定的簽約期限,越早簽訂補償協議,獎勵費越高,隨著簽約時間的推遲,獎勵費逐漸減少,如果不簽訂補償協議,就不能獲得「獎勵」。這種所謂的「高額拆遷獎勵」顯然與法律設立初衷並不相符,其實是一種變了味兒的「獎勵」。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高額的拆遷獎勵」本就來源於當事人原本應得的合理補償,只是政府故意將房屋價值補償等補償額強行變為所謂的「獎勵費」,希望通過這樣給被拆遷人造成一種心理壓力,迫使大家簽訂補償協議。
也即,所謂高額獎勵,其實原本就是被徵收人、被拆遷人的錢,只是被政府利用,作為一種拆遷手段罷了。因此,面對「高額拆遷獎勵」及其他誘惑,各位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白這些都是糖衣炮彈,不要輕易上當。
在徵收補償中,面對上述誘惑,你應當怎麼辦這麼做:
1、首先確定徵收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徵收補償款是被徵收人應得的合法利益,不論是否拿獎勵,合理的徵收補償標準是基礎。不能因為見到高額的拆遷獎勵就昏了頭,不顧三七二十一就簽字搬遷,到最後只會得不償失。
2、堅持「先補償,再搬遷」
《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因此「先補償,後搬遷」是基礎,即使您想要拿拆遷補償也應當警惕徵收方是否做到了「先補償,後搬遷」,不要為了拿獎勵,而隨隨便便就交了鑰匙,搬出房屋,最後很有可能會拿不到應得的補償。
因此,對於現如今越來越多的高額拆遷獎勵一定要提高警惕,平心靜氣,不要為了所謂的高額「獎勵」而丟失了自己應當的補償款,喪失了爭取合理合法補償的維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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