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4.2:選擇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1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4.2:選擇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1

來自專欄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1. 對於就法律判斷和形成「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而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法條的選擇,首先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法官以「未經加工的案件事實」為出發點,逐一檢試可能適用的法條,詳細審查後,排除被證實不可能適用的法條,添加在考察過程中認為可能適用的其他條文。
  2. 在法院,此項認識過程基本是在兩個階段完成的。立案庭的法官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後,會對當事人爭議的案件性質進行一個初步的判斷,如果是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一般會將案件分配到商事庭;如果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一般會分配到民庭;如果是知識產權案件,該法院有權審理的話,則會分配到知識產權庭,否則要告知當事人到有權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去起訴。在審判庭的法官拿到案件的時候,可能適用的法律的範圍已經被界定過一次了,基本劃定了適用法律的範圍。
  3. 但前述劃定的範圍遠遠不足以確定「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比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已經被嚴格限定在了「民法-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的範疇之下,可謂十分具體了,但業務庭法官依然需要確定該案件是《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還是第59條規定的醫療產品致害責任。如果當事人的訴狀陳述夠清晰,且其在起訴時提交的病歷等資料相對完備,即可以對「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作出選擇,當然也就意味著排除了其他法條的適用。如果單純是因為醫院的診療行為而遭受的損害,則可以確定是第54條;如果是因為輸血造成的損害,則可以確定是第59條。如果案情相對複雜一些,比如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此後又遭受了不規範的診療,那麼在第54條之外尚得添加《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規範協同作為「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當然還有總則中關於共同侵權的規定。
  4. 所以,選擇「作為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的過程,也是一個在事實和規範之間往返流轉的過程,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作為起點,可以初步劃定可供適用的規範的大致範圍,為了在可能可供適用的法條之間做出確定性的選擇,法官還得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方才能得出最終答案。
  5. 但是,如何去尋找法條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構成法律秩序的無窮無盡的法條中進行沒有選擇性的檢試和實驗,幾乎是沒有成功的可能,當然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可能的法條。
  6. 法律規範之間並非彼此之間毫無關聯的簡單羅列,他們之間具備多種多樣的關聯脈絡。比如,《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國際法》屬於公法的範疇,初看之下,二者似乎並無明顯關聯,但是在李某已經取得加拿大國籍的情況下回國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案件中,兩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聯脈絡便顯現無疑了。法學最為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發現個別的法律規範、法律規範群、以及前述二者和法律基本原則之間的意義脈絡,並將這種脈絡以能夠被概觀的方式表現出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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