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的熱點怎麼能放過

勞動節的熱點怎麼能放過

來自專欄 月姬騎士團檔案管理室

長假已至,作為全年無休的法律工作者,不在滿屏的旅遊和美食照片中刷一下存在感,體現一下我熱愛工作並不是因為窮的高尚品德,簡直對不起這個熱點。

《刑法》中不僅在第二條和第十三條強調了要保護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在一些罪名中同樣也涉及到勞動與勞動者。其中規定了大量勞動者在勞動過錯中犯錯的罪名,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涉及制假售假、產品質量方面的罪名,公務員職業的瀆職犯罪,等等;同時也針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侵犯的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罪名,如強迫勞動罪、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以及今天想詳細說明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該罪的制定背景,正是因為當前社會中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非常普遍,而勞動者,尤其是廣大農民工要走法律途徑討薪困難重重,因此在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這一罪名,即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兩高以《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該罪名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之前,學界普遍認為該罪名應表述為「惡意欠薪罪」。

1、「勞動報酬」的範圍。

1995 年 8 月 4 日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勞動法中的「工資」作了界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本罪中的「勞動報酬」亦是延用這一定義,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勞動報酬」並不包括勞務報酬以及社會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

2、拒接電話或關手機等「冷處理」的行為屬於「逃避支付」。

在法條表述中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通常的具體表現包括三大類:

  • 轉移財產類——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
  • 人身躲避類——逃跑、藏匿;
  • 銷毀證據類——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

這其中,一般的企業往往是因為負債纍纍而無力支付工資,不致於轉移財產或銷毀證據,更多的是選擇不接工人電話、不出面處理或者直接手機關機等「冷處理」的方式應對,然而在刑事實務中,此類行為往往就被司法機關判斷為「逃匿」而被認定為「逃避支付報酬」。

3、不論是否具備支付能力,都可追究責任。

行為人欠薪後不是設法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通過各種方法籌集資金支付勞動報酬,反而逃匿,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且往往會引發勞動者群體上訪等極端事件, 故即使其客觀上無支付能力, 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在本罪刑法表述中亦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與「逃避支付」的行為並列,顯然「逃避支付」的行為亦不需要「有能力支付」。

因此,無論行為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只要不出面處理,均可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政府部門介入之後仍不出面,即成立本罪

實務案件中,勞動者一旦發現老闆跑路,首選方案都是向政府勞動部門反映,勞動部門介入之後,通常在召集工人整理工資單的同時,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限期結算工資,相關材料往往就是張貼在工廠、公司等處。

嫌疑人到案後,最常作的抗辯理由就是「我不知道政府要求我限期整改」,但此類理由根本不會被採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至此,逃避支付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只要達到數額標準,即可成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5、「政府部門」的範圍

通常情況下,介入此類勞資糾紛事件的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但在特殊的工作場景下,如建築工程領域可能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入,而水利施工領域則是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介入。

但是如果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則反而不屬於「政府部門責令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收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而仍不支付的,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能動用刑事手段。

6、本罪是特殊的公權力討薪

公權力不輕易介入私權領域是基本法律原則,但是本罪卻是個例外。無論刑法條文或是司法解釋中,都很明確地規定了在被處理前付清勞動報酬的,可以輕判甚至免刑。

其中司法解釋還詳細規定了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刑事立案前支付報酬,可以「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
  • 第二階段:刑事立案後,提起公訴前,在此期間如果付清報酬,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 第三階段:提起公訴後,一審宣判前,如果付清報酬,也仍然可以從輕處罰。

7、用人單位不一定是「單位」,甚至不需要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

實踐中大量存在如「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這種「包工頭」往往不具備用工資格,在工程完成、收取工程承建方支付的工資後,包工頭往往就捲款潛逃,導致工程建設方重新支付工資。

對於此種情況,相關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8號刑事指導性案例均提出,即使是不具備用工的主體資格,有逃避支付工人工資的情況,也可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並且,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即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其他人代為支付勞動報酬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享受到第六點提及的支付報酬後帶來的量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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