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功過分析

離婚冷靜期的功過分析

來自專欄 法明家

近日,筆者接待了一起離婚案件的諮詢。當事人李女士向筆者陳述到,她和她丈夫王先生於2015年9月經人介紹認識並戀愛。半年後,李女士懷孕,雙方於2016年4月結婚。戀愛期間兩人的感情很好,但是結婚後,王先生嫉妒心強且懷疑李女士的行為有不檢點,故而禁止李女士與其他任何男性有接觸,也不允許李女士外出找工作,一個月只給她300元的生活費,這其中還包括了孩子的奶粉費。因為缺乏經濟上的獨立性,王先生經常對李女士辱罵、家暴,李女士甚至因為王先生的家暴行為而報警。

在詳細了解案情且審查了李女士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後,筆者並未建議李女士離婚而是勸導李女士,"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況且現在還有了孩子。就算是為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也應該盡量保持家庭的完整。不過李女士拒絕和王先生和好,極力要求離婚。

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筆者告訴李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然而李女士卻告訴筆者,她已經於2017年2月在安徽起訴了王先生,但是承辦法官向當事人雙方送達了《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一年半的時間內不得起訴離婚。

2017年年7月,民政部發布的《2015年社會服務開展核算公報》顯現,上一年我國大陸共有384.1萬對配偶處理了離婚手續,比2014年處理離婚的人數增加了5.6%。2015年,我國大陸粗離婚率為2.8‰,比2014年增加了0.1個千分點。而2014年全國共處理離婚登記363.7萬對,比上年增加3.9%。這之中,80後、90後年輕人是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人群。

離婚,從來都不是兩個人的事情,更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為了挽回即將破碎的婚姻,維護社會的穩定。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對於存在爭議的離婚請求,承辦法官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動員當事人撤訴,告知雙方6個月後可以再行起訴,離婚訴訟當事人6個月後未和好再訴至人民法院的,法官會判決准予離婚。

部分法院為了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的離婚率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即,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後,承辦法官向雙方分別送達《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允許離婚。

在贊成"離婚冷靜期"的諸多法院中,筆者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的觀點為代表,概括起來有三:

首先,根據人的心理發展,婚姻從危機走到死亡需要一個過程。在這期間,有些當事人自身心理可能會發生變化,從想離到不想離。還有些當事人在外力的介入下也可能心回意轉,在這些情況下,如給予當事人一定時間進行冷靜、思考,可以避免衝動離婚。所以,冷靜期是婚姻止損的必要手段。

其次,從個人心理創傷角度來說,冷靜期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心理創傷。現有的庭審方式容易對當事人產生二次傷害,本來離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但現在需要把本屬於兩個人的隱私暴露在他人面前,相當於在傷口上再撒一把鹽,對個人心理傷害更大,且很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後遺症。一方面,離婚訴訟如在冷靜期內調和,可避免進入對抗式的庭審階段,從而避免庭審對當事人帶來的心理傷害;另一方面,離婚訴訟如在冷靜期內未調和,但冷靜期的設置可以讓當事人有更多的時間做好心理準備,從而大幅降低庭審對個人心理的衝擊力度。

最後,從少兒心理健康角度來說,婚姻問題是否妥善解決直接影響到孩子的心理健康、關係到孩子的未來發展,間接決定了孩子的一生命運。如夫妻一方因離婚受到巨大心理衝擊,勢必在其生活、工作、教育理念等方面受到影響、陷入迷茫、遭遇困境,從而給孩子帶來心理創傷,這種創傷會改變孩子原有的心理預設、重塑負面的心理判斷、轉變今後的心理決策。婚姻案件具有特殊性、個案性,如在冷靜期內便對當事人子女進行心靈關注並加強心理輔導,讓孩子儘早感受到社會的關愛,可以減少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影響,幫助孩子健康快樂成長,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真正實現孩子利益最大化。

對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離婚冷靜期",筆者認為應該辯證地看待,除了看到該制度對於婚姻的保護以及對社會的穩定存在的積極意義以外還應該看到該規定存在的消極影響。

首先,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公民有婚姻自由權,包括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我國《婚姻法》並未規定"離婚冷靜期",因此,筆者認為,"離婚冷靜期"從本質上來說就屬於"法官造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官造法所要爭論的不應是是否允許的問題,而應是如何對其限制(或允許)的問題。法官造法的本質就是為當前案件創製一條裁判規範,就其限度而言,法官仍應在法律的限度內來創製法律。在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下就擅自給當事人送達《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人為地延長離婚的時間,剝奪當事人離婚自由的行為顯屬違法。

其次,《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的審理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實務操作中還可能涉及到因為當事人無法聯繫到而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六十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法院再設置離婚冷靜期要求那麼原本可能幾個月就可以解脫的當事人就會被拖好幾年。筆者認為,判決不予離婚已經成為法官最大化個人利益和保護自己的策略,對首次離婚請求判決不準予離婚和對再次離婚請求判決准予離婚甚至發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都只是服務於同一個目的--增加結案數和降低對法官的不利風險。

最後,金庸先生曾總結過人生"四大苦":冤家會、斷舍離、愛別離、求不得。而在這四大苦中,尤以愛別離為最,黯然銷魂者,唯別而已矣,沒有人希望自己成為悲劇愛情的主角,眼睜睜的看著愛別離的故事在自己身上上演。但是,如果處在婚姻中的愛人因為生活磨滅了激情,感情趨於平淡,甚至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極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要強行挽回這段失敗的婚姻,妄圖以公權力不切實際地讓雙方當事人"破鏡重圓",不僅違反了我國憲法對婚姻自由的保護,更不符合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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