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店主夫婦在麻辣燙中加罌粟雙雙獲刑」?
原文:店主夫婦在麻辣燙中加罌粟雙雙獲刑,有食客尿檢呈嗎啡陽性
嗯,前些年我老家,一個學長,成績相當好。報考軍校,結果體檢時發現某些東西呈陽性。後來我考飛行員時家裡都不讓在外面隨便吃東西。
我只想哪家靠放罌粟殼的老闆原地爆炸,你這樣可能就無形之中毀了別人的一生。所以大家在外面吃飯時尤其注意,也給那些考生提個醒,麵湯香可能是因為放了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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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想到能有這麼多贊,再補充點吧。
家裡前幾年開過餐館,所以現在在吃這方面很小心。人為了錢,什麼壞心思都有。
有人說檢測不出來?行吧,反正我空飛體檢時別人把我煙齡都告訴我了。
請先看提問里的的新聞,再來評論。評論區有很多人覺得奇怪,怎麼會有警察隨便到酒店尿檢,什麼頭一次聽說臨檢會尿檢。
這裡我統一說明一下,從禁毒部門了解過,目前在我國吸毒場所較多的是在酒店開房,這一塊是目前重點監管的地方,警察有所懷疑就可以通過尿檢板進行初步篩選,另外這東西成本不貴。所以那些糾結為什麼要尿檢住客,這樣查不要成本嗎?請歇一歇,你沒見識的還多了。你信與不信,這並不重要,沒必要專門跑到評論區擺出一副「我不信,我不信,警察沒這麼無聊。「的面孔。最後,答案中的「我」不一定就是我本人。
出差在外,在大街上聞到了麻辣燙的香味,於是嘴饞的去吃了一大碗。
回到酒店准剛備休息的時候,碰到警察叔叔來臨檢,讓我去做個尿檢。
一會兒,警察叔叔跟我說,對不起,你吸毒了,請跟我走一趟。
儘管我不停的解釋,自己從沒有碰毒品,也沒有犯罪前科。
但警察叔叔說你尿檢呈陽性,這是鐵的事實。
我沒話說了,只好老老實實跟著他們回去。
旁邊一起出差的同事和老闆,眼神怪怪的望著我。
我覺得人生完了,無緣無故成了吸毒者,從此要被列入管控的對象了。
工作肯定是保不住了,還不知道要怎麼跟家裡人說。
鐵面無私的警察叔叔已經在錄口供了,等會就會錄入系統中吧!
突然,我想到了吃麻辣燙的事,趕緊跟他們彙報。
還好,警察叔叔覺得我不太像吸毒的人,跟我一起去了麻辣燙店。
幸虧老闆不夠精明,當場就搜出了罌粟果,證明了我的清白。
回到酒店後,同事和老闆看我的眼神還是怪怪的,欲哭無淚。
你要問我如何看待這個事情,我忍不住要暴粗口,去他媽的!!
這還不判刑,難道等他們再去禍害其他人嗎!!
誰要是同情店主夫婦,是老實人的,就去多吃一點。
哪天被警察叔叔當作吸毒的抓了,不要心存怨恨。
是這樣,除了真的對罌粟很了解的答主,其他人在信誓旦旦回答自己經歷之前,要不要先去查一下「草果」…
如果我說,淘寶上有公開售賣疑似罌粟殼製品,只是改動了一下字規避關鍵字審查、欲蓋彌彰,你們信嗎?
點開其中一個:
關於配料並不清楚標明,模糊帶過:
並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關於「配料」的規定: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
希望有關部門能介入調查一下,這種東西究竟是什麼?還是 @共青團中央 試一試。
同志們,罌粟籽和罌粟殼不一樣啊,罌粟籽沒有成癮性(論公斤吃倒是有些微可能),罌粟殼是用來提取鴉片的東西,藥用能做阿片類止痛藥,或者提純一下就是嗎啡了。嗎啡不用介紹吧?
我國是允許罌粟籽油作為食用油的,2005年9月4日由國家衛生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批准「籽僅允許榨取油脂食用」。未經處理的罌粟籽在國外似乎是調味品,但我國不允許生產、銷售、使用。我國只允許罌粟籽油和滅活的罌粟籽上市銷售。
然後是法條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但是我們在報道中可以看到,二人的行為構成的卻是另一個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它的條文是這樣的: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而這個罪名是行為犯,意思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個行為(只要往湯里加了罌粟並出售)就構成犯罪既遂,足以定罪量刑了,而如果構成其他危害結果(食客中毒、嚴重影響健康、死亡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將會加重刑罰甚至構成其他更重的罪名。與食品藥品有關的這幾個罪名都是刑法課上要背的東西。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馬小榮明知罌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為謀取利益,其仍將罌粟籽粉摻入食品中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馬小榮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小榮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尚未使用的拉麵湯調料予以沒收。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於2012年2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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