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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案,到底多大事

陳晨

 

前段時間,幾名中國留學生因涉嫌在美國侮辱、毆打另一名留學生而被警方拘捕,如果罪名成立的話,她們就會面臨極漫長的牢獄生活,花樣青春也將在鐵窗後無奈凋謝。這難免令人有些扼腕,同時也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這類校園欺凌案件,到底該如何預防、如何處理?

 

並非偶發

 

對於「什麼行為算是校園欺凌」並無一個確切的定義,國內外對此的認識差異也比較大,但通常而言,用暴力威脅或毆打他人、嚴重侮辱其人格(如撕開他人衣服)、勒索錢物、逼迫他人代替自己幹活(如打掃衛生、洗衣服)等等,在絕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校園欺凌行為。

 

照此標準衡量的話,校園欺凌現象並不是什麼稀罕事。然而,受害人因為各種原因,大多都會選擇忍氣吞聲而不報告,所以很難找到一個確切的數據。美國疾控中心2013年的數據顯示,全美9-12年級(相當於我國的初三至高三年級)的學生中,至少有20%曾經遭受過校園欺凌事件;而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在2013年發布的數據稱,全美6-12年級的學生中,至少有28%遭受過校園欺凌。

 

國內這方面的數據統計較少,但新聞報道中的典型案例則不絕於耳。從較早的「東莞少女被多人圍毆扒衣」案(實際是發生在廣州清遠)、「北京三男子毆打少年並自拍視頻上傳」案,到最近曝光的「慶元幾名初中生毆打小學生」案,都是那麼觸目驚心。

 

可以說,校園欺凌就發生在我們的身邊,相信曾經遇到過這種事情的讀者也不在少數,這一問題不該再被迴避,需要社會的認真對待了。

 

關於校園欺凌的成因,可以從很多角度進行解釋,如青春期的叛逆心理、網路不良文化的影響、獨生子女在家庭中比較被嬌慣、家長忙於工作(甚至是留守兒童)而疏於教育等等。但是,這些原因似乎又都不是主要的因素,畢竟,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也並不是每個孩子都成為欺凌他人的小霸王、小壞蛋的。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原因,是校園欺凌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更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首先,正如我們都知道的那樣,多數校園欺凌行為受害者並不會選擇報告此事。這一方面是擔心報告老師後,遭到欺凌者日後更強烈的報復,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學校實際上並不會對欺凌者處以實質性的處罰,足以嚇阻欺凌者停止再犯;同時,「告訴老師」在中小學生的文化中普遍被視為告密、懦弱的表現,受害人反而會因此被其他同學所孤立,因而無論怎麼算,報告老師都是有害無益的做法。前文提到的三起案件,受害人都一直含淚隱忍,直到相關視頻在網路瘋傳、司法機關主動介入之後才得以曝光,可以看出這類欺凌事情的曝光比例低到什麼程度。

 

其次,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教師,都缺乏應對校園欺凌行為的預案和訓練,即便受害者報告了,教師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置才算恰當,很容易將違法、犯罪的行為與違反校規的行為混為一談,甚至會反過來批評受害者(常見的一種情形就是「誰讓你到學校還帶這麼貴的手機/手錶」),給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對於欺凌者反而是一種無形的鼓勵。

 

法律漏洞?

 

而最根本的問題,很可能是法律對這種行為的懲治力度太輕,讓欺凌者有恃無恐。

 

首先,是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各國法律基本都規定了一個承擔刑責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如果年齡比規定的低,則無論做了什麼都不會被認為犯罪。我國的規定是14周歲以下的人,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14~16周歲的人只對特別嚴重的犯罪(殺人、強姦、綁架等)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他較輕的罪行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考慮了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定型的特點,是從人性出發而給予的寬宥,當然有其合理性。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具體的年齡規定或許已經不再恰當了。在很多的案例中,造成了嚴重社會危害的人,最後因為年齡的緣故逃脫了刑法制裁(包括這次慶元的欺凌事件),有悖於社會一般公眾所理解的公平正義。甚至連《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因此躺槍,常被戲稱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

 

實際上,很多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遠低於我國的規定,而我國《刑法》在頒布後對此長期沒有修改過,完全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將刑事責任年齡略作降低,以符合社會實際。

 

其次,是對欺凌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在我國的刑法中,對行為的危害性更多的是考慮身體上的損害後果,以輕微傷、輕傷、重傷等分級標準來衡量行為的危害程度,並直接決定了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輕罪還是重罪。然而,對於校園欺凌行為來說,幾乎都不會造成法律意義上的輕傷,所以即便受害者報告、學校報警,依法也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很難介入處理。實際上,這就是把校園欺凌行為定性為「品行問題」,但其危害性實質上已經遠遠超過學校、教師能夠控制的範疇,理應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雖說最糟糕的學校也比最好的監獄要好,但學校的教育功能並非是無限的,這類欺凌行為就是其力所不能及的問題了。「再者,即便進入審判程序,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懲罰力度也較輕,產生不了足夠的震懾力。如上文提到的清遠案,受害少女在3男7女面前被迫脫光衣服並被拍照,按說情節非常惡劣,但其中兩名加害者只被分別判處四年半、五年徒刑。相反,國外法律往往把這類行為歸為侵犯了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重罪,量刑甚至超過了銀行搶劫、汽車盜竊等犯罪。比如,本次留學生欺凌女同學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人完全可能面臨二三十年的刑期甚至終身監禁,為自己的惡劣行徑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也是其他在校學生的前車之鑒,其效果超過許多次普法教育講座。

 

儘管現代法學理論中更強調刑法的謙抑性(能用其他手段調節的問題就不用刑法制裁),反對嚴刑峻法,但一些社會問題,包括校園欺凌案,當其他手段已經不足以解決時,刑法依然是一個強有力的工具。

 

路在何方

 

在多數情況下,校園欺凌行為並不會造成明顯的傷害結果,但對於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則往往會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一些受害人還因此害怕上學,或是產生了抑鬱傾向。可以說,校園欺凌的危害性被長期低估,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從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來看,有一些對症下藥的解決之道:

 

首先,需要有暢通的、快捷的報告渠道,特別是在網路時代,理應由全國性的教育、青少年保護部門設立專門的負責機構,利用電子信箱、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時、可靠地受理校園欺凌受害者的報告。

 

其次,需要修改法律,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情節嚴重的校園欺凌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真正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同時,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立法建設專門的少年罪犯管教機構,做到懲治和幫教並重。

 

而對社會輿論特別是為人父母者,要做的是教育、鼓勵孩子,在受到欺凌行為之後立即報告,保護好自己和其他同學。

 

一句話,校園欺凌並不是什麼小事,受害者理應得到保護,而欺凌者也必須接受制裁,唯有如此,才能將這種現象逐漸清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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