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 中國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
原標題《中國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路徑與挑戰》,載於《法律和社會科學》第7卷。本次推送是《法律和社會科學》10周年回顧系列的作品之一,推送時有修改。
中國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
文 | 陳若英
在法學和社會科學各學科的聯姻中,其與經濟學的結合無疑是炫目、影響深遠的。 伴隨一批經典著述在中國翻譯出版以及中國學者的介紹,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 或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的概念和基本理論框架於上個世紀80年代末被介紹到中國,國內法律經濟學的理論研究作品已經相當可觀。 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在全國各大學紛紛建立,以學科介紹或以中國法律制度為基礎的法律經濟學教科書也已陸續出版。各法學院也開設了與之相關的課程並招收法律經濟學方向的研究生。從法律經濟學角度進行的實證研究也伴隨國內眾多學者的呼籲而出現。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對法律經濟學理論的介紹以及以蘇力為代表的研究者對中國本土問題進行的理論創新,為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進行了出色的理論鋪墊;他對跨學科實證研究的關注和對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倡導,在其創設和主編的《法律和社會科學》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對我國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進行評述並非沒有先例,但筆者認為抽象而概括地指出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不足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充實這一領域的研究。其他學者對中國法律交叉學科實證研究的評述也涉及法律經濟學定量研究。 然而,「定量」和「定性」的區分未能充分揭示出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中不同研究方法的差異,因此無法幫助我們看清其在中國所面臨的不同困難與機遇。秉承實證研究的精神,我們需要對這一領域主要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釐清這一研究方法面臨的問題和挑戰,重申實證研究對於發展我國法律經濟學的意義。本文主旨並不在於對具體文章進行微觀的評論,而期望藉助對相關學術研究成果的提述,廓清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兩條不同路徑,使未來的研究和評述更為規範和有的放矢。此外,針對學者們對法律經濟學研究本土化的倡導,本文希望藉助對這一領域研究的討論,建議學者關注實證研究(包括兩種不同的路徑)對中國法律經濟學乃至整個法學研究國際化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全文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廓清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兩條路徑。第一條是運用計量經濟學工具對法律數據進行回歸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推衍一般性結論的計量研究;第二條路徑則是對實際案例的具體細節和制度背景的研究,但並不一定將案例的細節轉換成統計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即便使用數據,也不對其進行計量分析,既包括的個案研究,也包括了比較簡單的量化研究。文章第二部分指出在中國運用計量和統計工具對法律數據進行研究面臨的特殊挑戰。第三部分討論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對於中國法律經濟學研究國際化的特殊意義。
一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兩條路徑
法律經濟學在其產生之初就是對高度抽象的傳統法理學和理論經濟學的一次顛覆,帶有濃烈的實證主義色彩。我們甚至可以認為根本就不存在「非實證」的法律經濟學。因此,在國內外沒有一個所謂的「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定義也就不足為奇。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或法律經濟學「經驗研究」 所指向的研究路徑並非一條,而是兩類存在本質差別的研究類型。因此,要對這一領域的發展現狀和面臨的挑戰進行評述,廓清兩者本來的面貌和差別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
在我國,白建軍較早地對法律的實證分析方法進行了全面介紹和應用解釋。他將實證分析概括為「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規範進行經驗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程序、經驗、量化。這可以大致理解為法律經濟學研究傳統中運用計量經濟學工具對大量法律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的實證研究。 筆者認為,鑒於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特別是以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等經濟學家為代表所傳承的研究傳統,討論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時還應當涵蓋另一種研究路徑,我們姑且稱為案例研究。進行案例研究時,研究者對一個或多個實例進行微觀分析,但並不一定把相關信息轉換成數據;或者即使轉換成數據,也不一定進行複雜的計量分析,而僅做比較簡單的統計和比較分析。美國和國內法律經濟學者在談及實證研究時,也涉及上述兩類路徑。這一領域的經濟研究工具在不斷增加,某些工具在其中一條路徑上發展更為迅速,例如運用心理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和工具驗證和挑戰法和經濟學的一些基本假設和制度多采依賴實驗數據進行的計量分析。 但兩條路徑的發展並非相互消長的關係,而是在平行發展,為法和經濟學發展提供不同的視角。下文將對兩種路徑下的我國的研究成果予以評述。
第一條路徑是運用計量經濟分析工具對法律制度運行和執行效果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的研究(empirical law and economics)。 其研究過程可大致歸納為四個步驟: 數據-假設-計量分析-應用。 研究思路是用收集的大量數據和經過整理的事實(stylized facts)來驗證能提供一般性解釋力的某一假說。在法律經濟學的計量分析領域,這些假說一般是法律經濟學的模型和理論。數據和這些假說之間的橋樑則是計量經濟學的分析模型和工具,特別是統計回歸分析工具。這一過程中的數據採集和回歸分析須遵從一定的計量經濟學專業規範,可以用分析得出的證據來觀照數據來源之外的世界,揭示出法律制度運行的實際畫面和影響因素,並構成對具體法律制度建構和改進的實證基礎。
在法律經濟學的發源地美國,運用計量經濟學工具進行的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是法律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是這一研究路徑在經濟學領域的開先河者,他對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法律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蓋瑞·貝克(Gary Becker)對犯罪和刑罰進行的經典分析也運用了這一實證分析方法,美國最精英的法學院和經濟系都有專職教授從事這一領域的研究和教學。 凸顯這一研究分支重要性的另一個標誌是,由波斯納擔任創刊編輯的《法律研究雜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近幾年幾乎只發表採取這一路徑研究的論文。波斯納本人及其長期的合著者蘭德斯教授在過去三年也一直在芝加哥大學開設長達一整年的司法行為講座(workshop on judicial behaviors),討論這一領域的計量研究論文。
計量研究程序和過程的科學性賦予了法律實證研究新的說服力和吸引力,但其研究質量和學術貢獻必須面對更為專業化和標準化的考量。我國的法學研究已將這一方法運用到了一些法律領域的研究中,例如司法制度改革、 刑事犯罪制度 和民事審判制度。 在理論模型和假說的構建上,學者們或是借鑒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界比較成熟的解釋模型,或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對相關的變數和限制條件加以修正,以期創設反映中國現實的法律經濟學理論模型和假說,從而呼應了弗里德曼對實證經濟學不斷創立新假說的呼籲。
計量研究對象是對現實生活的抽象、使用的分析工具在任何一個學者手中都是同一工具,而數據分析自身具有嚴謹的邏輯性,這些特徵都為學術批評和辯論在更為冷靜和客觀的基礎上進行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在我國,這一特徵已經得到初步展現,我國學者之間已經開始進行開誠布公的批評,為國內一團和氣的學術交流習慣帶來了新氣象,也展現了以研究方法而非研究對象為基礎的學術共同體的出現和發展,艾佳慧對冉井富關於民事訴訟率變遷研究的評論即是一例。
第二類法和經濟實證研究也使用法律制度的具體事例,但並不一定關注被分析事例的樣本代表性,不一定對數據和事實進行複雜的量化處理。既可以就某一個單一案例或具體法律制度設計展開分析,取道類似社會學的田野調查, 亦可就某一類事例採集較大數量的數據和分類的事實進行分析。在美國法學家中,這一類研究路徑的代表作有羅伯特·埃里克森的《無需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以及麗莎·伯恩斯坦對紐約鑽石銷售行業自律關係的實證研究。 在經濟學界,科斯和張五常等人精準的案例研究也影響了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發展。這些研究對法律事例的選擇和描述,對法律經濟學理論解釋力的理解、應用和創新,都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出現伊始並無嚴格的門第之分和規範要求。使用範圍和方法論上的開放性和地方性,也正是其生命力和吸引力之所在,也是這一路徑下作品數量龐大和研究對象極為豐富的原因。但這就為概括性的評述帶來一個難題:概括性過強將難以避免空洞和缺乏建設性的評論;對具體研究的方法和結論做出微觀的評述則失去了概括性評述本身的意義。因此,本文只試圖對其在中國的發展過程和趨勢作一定描述。
在這一路徑上,我國的經濟學家似乎比法學家先行一步。天則經濟研究所主持,由張曙光及其合作者主編的《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自1993年就開始收集和出版涉及中國法律制度的案例研究;但1996年出版第一集時,刊登的作品均為經濟學家所做的案例研究。直到2004年,該叢書出版第三集探討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時,法學研究者才第一次加入作者行列, 到目前為止,該叢書已經出版六集,是法經濟學實例研究的重要成果。此外,經濟學家黃少安和史晉川在2003年發起的「中國法經濟學論壇」,每年舉行一屆,薈萃了我國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很多研究成果,包括實例研究和計量研究方面的成果。周其仁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將法律經濟學對土地財產制度的闡釋用來分析和評價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 在中國,經濟學家比法學家在案例研究上先行一步很可能存在制度性的原因:正式法律制度在現實市場被架空,非正式合約安排和地方政府對正式法律制度的變通執行取而代之,甚至以違法和法律規避的形式長期存在,有的違法行為還逐步演化成為正式的法律制度。長期受法條解釋傳統訓練,中國的法學家可能並不能自然地將非正式、甚或是違法行為作為法學研究的對象。我們也很難奢望從法理學的視角向中國介紹法經濟學的法學家們從一開始就具備用法經濟學的放大鏡觀察現實生活的敏感度。
與中國的這一制度背景相關,違法行為、所謂的法律規避行為和法律缺失狀況下的自發性制度安排與法律制度至少是並駕齊驅,為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地方性素材。因此,法經濟學案例研究呈現了另一個特徵:中國學者已經有意識將視線投向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替代法律制度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安排,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這些中國特有的實例,例如徐昕運用博弈論對證人制度的案例進行的解讀,劉光華對民間投資和乙肝歧視案的案例研究,李國慶運用制度經濟學對律師行業的分析,以及沈滿洪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對我國幾個地區水權交易案例的研究等。
與計量分析相比,這一路徑的研究解釋力和普適性必然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這一局限性並非研究方法自身的不足,而正是法律的地方性和時代性特徵的倒影。與此同時,其對細節和制度背景描述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卻是計量研究所無法企及的,侯猛對中國最高法院案例和判決書細緻入微的解析和制度分析很好地證明了這一優勢。這一路徑的開放性還體現在專業化人力資本上較低的進入門檻,使得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都可以有效參與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池小娟和李芳兩位檢察官對刑事犯罪程序中存疑不起訴制度的實證研究,突出證明了法律實務界人士參與法律實證研究及其帶來的豐富素材和獨特視角。
二
法律經濟學的計量實證研究在中國面臨的挑戰
不同學科和不同研究方法的界限非理論化的定義所界定,而是由實用功能所決定。 對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方法做細化的分類也應該注意到這一點。計量經濟學在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中的應用已經不可避免,也是我們應當探索的研究方法。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對法律數據進行計量分析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界的迅速發展和在中國的萌芽,均證明了這一研究方法的吸引力。這一方法固有的科學性、高度技術性和專業性,對於中國法學研究學術規範和職業道德操守的形成將構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但筆者並不贊成向這一研究方法立即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主要因為它在中國未來的發展面臨諸多研究的挑戰和限制:其中一些是這一方法所固有的,另一些則是中國的特定製度環境帶來的。
這一研究方法的特徵之一是「看數據吃飯」,研究題目的選擇首先受制於可供分析用的數據是否存在和其內容,研究題目基本隨數據走。這一技術限制雖然是研究方法科學性和客觀性的體現,卻會給學術研究的創造性帶來兩方面的影響。從研究者「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數據豐富的領域必然會吸引更多的研究者,但受到研究者追捧的題目未必皆有學術價值或實踐價值,從而造成浪費。而且,這種趨勢具有自我膨脹和複製的功能:對同一問題進行研究的學者很可能期望並實際產生「正的網路外部性」(positive network externality):參加討論的人越多,吸引來的研究者就越多,這項研究對每一個參與其中的研究者的價值,以及它對該網路運營者的價值也會隨之而增加;而這樣的效果會激勵該網路運營者和參與者進一步擴大網路。電信網路和目前流行的網上社交網路都是如此。但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尤其是對學術研究而言,網路的規模並非越大越好;對網路成員和運營者產生的正的網路外部性並不能等同於該網路的凈社會福利;甚至可能會減損社會整體的福利,因為某一個研究網路太大時很可能會導致學術、財力和人力資源的無效或低效分配,可能削弱學術的創新性;特別是計量研究的成本畸高,將研究資源集中於很窄小的問題上可能會浪費並擠占研究資源,影響整個學科的健康發展。美國近些年對影響美國法官斷案因素的計量研究眾多,卻被認為總體價值甚微,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這一負面影響。 在中國,對法院和司法制度的計量研究吸引了不少學者,是法和經濟學計量研究最為集中的領域。 作者的選題意圖在文章中並不明朗,但該等文章明顯借鑒了美國學術界的研究模型,我們不難看出美國學者的選題對中國學者的影響。然而,因為法官和法院在中國法律制度和社會中並不享有美國法官和法院的絕對主導地位,也因為中國的公開數據有限,中國法學界未形成對司法制度進行研究的「一窩蜂」的局面。不少學者對於司法制度之外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例如王學輝和鄧華平對行政立法成本進行的研究。 但若對於這一現象不保持足夠的警惕,我們在對美國學術成果的借鑒過程中,很可能會誤解這一問題在整個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妨礙我們將目光投向其他問題領域。
「看數據吃飯」影響還會從另一個途徑影響學術研究創造性:研究者的選題常常不能為研究者本身的興趣所左右,而必須從屬於一個研究者無法控制的現實:就某一問題是否存在足夠數量和質量的數據。所有的學術研究都是個人興趣和資源限制相互作用的產物,特別是研究材料和對象的限制。從包括數據在內的現有外部資源中創造性地提出問題並利用這些資源進行創造性地分析使得計量研究同樣具有開創性;但計量研究結論的基礎幾乎完全建立在樣本數據的代表性之上,其科學性和客觀性恰也植根於數據的質量之中,因此比其他實證研究方法更依賴於研究者很難控制的原始數據本身。選擇計量研究的題目一般有兩種策略。第一類是為被普遍接受的法律經濟學理論或假說提供支持,其錯誤率相對較低,但因為驗證對象是被普遍接受的,研究的邊際效應和貢獻就會比較低。另一類研究則是用回歸分析來挑戰被普遍接受的理論和假說或是提出替代假說。這一類研究更具創造性,通常也會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因此多被國內學者採納。這一策略因為要推翻常識,排除大量的變數來論證新假說,其論證難度可想而知,其最終結論通常也會引入大量的限制和有待進一步測試的假設,從而減弱其重要性與創造性。這時,計量研究者必須面對一個悖論:測試對象越具有創造性和挑戰性,研究的風險和成本就越大;而研究風險和成本較小的題目又可能比較缺乏足夠的創新性和學術價值。
當然,學者們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性手段來減少對已有數據的依賴性。例如研究者自行收集信息並將相關信息轉換成數據(通常稱為「coding」)。利用問卷調查的方式(survey)獲得數據則是另一種數據採集方式。錢弘道進行的餘杭法制指數研究就大量運用了上述方法來獲取數據。
但這兩種方法皆有的局限在於,數據的客觀性和代表性都可能打折扣。就客觀性而言,同一研究者既搜集轉換數據,又通過拷問數據來測試自己的假設,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數據的樣本代表性則往往取決於研究者的財務負擔能力,因為數據採集和整理本身是一項昂貴的工作。第三種方法是試驗的方法,美國的行為法律經濟學大量運用這一方法收集數據。和前兩種方法相比,研究者對這一方法所產生的數據操縱空間最大,對實驗設計者的專業化要求和職業倫理要求都極高,其數據的可靠性也因此受到最多的質疑。 對此採取格外謹慎的態度與我國社會科學專業化的發展程度也是相稱的。
無論是對「實然」部分,還是「應然」部分的研究,計量分析的方法都有很高的失誤風險。 中國學者模仿美國的研究方法,根據引證數據對法學研究本身進行的實證分析提供了一個例子,侯猛對這類研究犀利的評述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風險的存在。 而這種高風險帶來的後果就是研究成本和進入成本的攀升。在計量經濟學的訓練已經高度專業化的今天,在美國,這一研究方法的進入門檻已經從法律專家中的經濟學愛好者提升到了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和法律博士學位的要求。而經濟學,特別是計量經濟學本身的高度技術化、數學化進一步加大了這一研究的進入成本。面對這樣激增的成本,在經濟條件和學術專業化方面仍在實行追趕戰略的中國必然會面臨比美國更為嚴峻的挑戰。
當然,科技的發展,特別是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人力成本的高昂。具有不同專業背景的研究者之間的合作也能舒緩使用計量工具的難度,確保數據分析的準確性。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實證研究的目的並非不惜一切代價地恢復和重現歷史真相,使用這一工具進行研究本身也適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則,在成本與普適性、預見性和精確性之間求得平衡。同時,中國的法律研究與美國的法律研究之間也不存在必然的流動和競爭關係,中國不必在這一研究領域追隨美國的研究規範和標準。此外,我們還需對中國公共政策(包括法律)制定和執行機構專業化和人力資本的有限發展程度進行客觀評價,使實證研究提供的公共政策建議得以有的放矢。
但上述妥協實現的前提條件是作者們需要對如此妥協所付出的代價和產生的效果瞭然於心,更需要在每一篇論文中提請受眾注意樣本選取、驗證過程、結論的適用性等方面的局限性、可能存在的弱點及替代性解釋和政策建議。在相關研究可能被作為司法、行政和立法決策的基礎時,這一披露義務的重要性更為凸顯。這也是法律經濟學計量研究與政治學、社會學等實證研究分野之處;前者會對公共機構的集體決策產生直接的影響,而後者的影響一般更為間接。這就使得法律經濟學家承擔了額外的公共責任。 坦誠和透明度並非退而求其次的策略性或防禦性建議,而是維護法律經濟學這一學科本身和該領域內研究者學術道德水準和發展潛力所必備的條件。與此同時,研究者需要意識到,不完美的計量分析結果也並非毫無價值,數據與分析結論之間的差距恰可以為日後的研究指明方向,提供基礎。美國優秀的法律經濟學計量作品都會在文末指明數據與分析中存在的限制、問題和差距,並明確這些問題對分析結果的影響,但也不羞於說明這種不完美的研究可能做出的貢獻。這些披露是職業共同體內部互相監督的重要機制,成為了最挑剔的法律經濟學雜誌對投稿的基本篩選要求,例如《法律研究雜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而我國學者在這方面尚待提高。
在法律經濟學計量研究中,中國學者需要格外留意的另一個披露義務是向受眾提供原始數據,以供檢驗。也許是中國期刊對篇幅的限制,這一路徑的研究成果幾乎都沒有提供完整的原始數據查詢方式或是數據來源的索引。從夯實研究質量和提高研究者技能的需要看,向受過專業統計和計量研究方法訓練的學者提供數據驗證的機會和便利無疑是必要的。在法學研究和法律事務都缺乏實證主義傳統而法律工具主義盛行的當代中國,法學家們尤其需要謹慎修築和維護實證研究的自主性和信譽。
在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中使用計量分析面臨的第二個挑戰來自於這一研究方法和研究群體之外。對計量分析而言,數據和事實是研究的基礎。一手數據固然最為可靠,但其高昂的採集成本和對採集者專業化人力資本的要求使得研究者不可避免地使用甚至是廣泛依賴二手數據。政府向公眾發布的公開信息理應成為理想的二手數據。但公共信息的透明度和質量,特別是司法和立法運作過程的信息透明度和質量,一直是困擾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的一個制度性挑戰。例如,針對司法案例實證研究,特別是對群體性事件進行的研究,學者質疑其結論是否會受到司法案例不公開這一制度的根本影響。「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缺乏數據和其它相關信息,再高明的法律經濟學實證專家也無法進行有意義的計量分析研究。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制度缺陷是中國缺乏職業化程度較高的非政府信息提供實體。任何非營利組織在中國的設立都困難重重,對於收集比較敏感的法律制度信息的非營利組織就更是如此。商業化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機構在中國也僅開始萌芽。 中國政府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歷程,並於2007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些重要職能部門也相繼發布了信息公開的法規。 2008 年4 月,中央政府信息網正式開通,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發布了兩項涉及司法信息公開的規定。 但政府的信息公開仍然面臨諸多問題,其執行情況似乎並不樂觀。
對學術研究而言,中國政府公開信息的另一個問題是政府公開信息的質量,極端的例子是權威統計數據造假。 同時,官方數據和非政府組織就同一數據源採集和公布數據的巨大差異也凸現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環保部門和美國大使館均對北京的大氣可吸入顆粒物進行監測並公布數據。根據後者的檢測結果達到「危險級」的空氣質量卻被前者僅認定為輕微污染。 即使考慮到對污染程度的界定標準可能有差異,但這似乎難以解釋如此截然相反的結論。政府對媒體的控制和媒體從業者自身專業化程度也限制了媒體對政府信息公布的監督。
面對這些問題,國內學者們在基礎數據和信息的採集上基本採取了「自救」方式,自行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和其它研究對象獲取一手信息資料。研究者親歷信息和數據採集的全過程當然可以加深他們對研究對象和對數據本身的理解,減少數據採集層面的錯誤率。與此同時,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這種特殊關係對研究成果可能會產生微妙的影響。儘管我們尚未進行任何個案考察,我們也相信從事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學者的自律,但可以想見,與被研究對象和中間介紹人的人情約束和對未來研究可持續性的預期,都可能會削弱研究者對材料進行忠實解讀的可能性。從基層法院獲得了第一手訴訟和審判材料和數據的研究者可能很難會對這些法院的法官素質或是辦案方式提出尖銳的批評或是提出可能削弱這些法官利益和許可權的公共政策。
於此同時,筆者並不認為中國的法律經濟學研究者應該在上述困難面前知難而退。法學家對計量經濟工具和其他社會科學實證工具的使用僅僅是法學研究的一種方法,甚至可以說是一種輔助方法;因此,我們不宜因為計量研究自身的有限性和外部制度的進一步限制而全盤否定其對法學研究的價值。此外,在使用這些研究工具時,法學家也不同於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法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規範性、解釋性和應然性的研究」。而且,法院、政府等法律機構在做出決策時,受到信息、時間、資源和專業知識的限制,總需要面對實證問題上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 因此,對中國學者而言,法律經濟學計量研究的上述限制和不確定性與其巨大成本之間的矛盾在中國這樣的轉型社會中尤為突出。對當今的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律實證研究而言,強調研究方法本身的技術性也許並非最緊迫的任務,培養從社會現實中發現研究對象的問題感和遵循學術規範和透明度前提下的創造性也許是更為緊迫的價值和目標。
三對中國法律經濟學國際化的特殊意義
以蘇力為代表,關注實證研究的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地強調發掘法學研究的本土資源,方式之一就是將目光投向中國的現實生活,對法律現象進行實證研究。法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性的事業;其有效性及合法性根植於一個法域的地方性制度環境及其文化和生活傳統之中。發掘法律研究的本土資源自是不可怠慢的使命。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在美國和歐洲學術界的發展軌跡也證明了這一研究路徑對本土化法律現象的解釋力和預測力,其研究成果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監管行為影響了法律制度的修訂和發展,筆者對此價值不再贅述。然而,學者的另一使命是和本土社會之外更廣泛的學者群甚或是更廣泛的受眾對話。讓本土之外的社會了解中國社會,也為吸納本土之外的觀察和意見,豐富整個世界的智識。
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理論和方法大部分是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舶來品。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更是如此,無論是案例研究還是計量研究,基本在套用美國現存的法律經濟學理論框架和模型來解釋中國法律現象。由於知識結構和語言的原因,中國法學家一直停留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的對話之外。在筆者看來,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恰可以成為中國學者進入國際學術舞台的一個切入點。
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工具和價值追求的普適性為這種對話和溝通提供了可能性。從基礎微觀經濟學、計量經濟學到新制度經濟學、產業經濟學、博弈論等,中外學者使用的理論框架和工具都並無二致。我國經濟學和經濟學家的知識結構和在國際學術舞台上角色的變化對此有很大啟發。
在過去十到二十年中,我國經濟學,特別是微觀經濟學教科書內容和研究路徑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中國的經濟學家們已經通過使用經濟學這一世界語言講述中國故事而登上國際學術舞台。法律研究和學術論文自然比經濟學的論文寫作面臨更大的地方性知識的挑戰。面對世界上最大也最影響力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市場,也就是美國的法律經濟學界,中國法律研究學者如果能夠嫻熟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理論框架和工具對中國的法律現象進行觀察和解釋,至少會大大增加中國學者進入這一市場、參與對話和交流的機會。與此類似,繼盧西恩·拜伯切克(Lucian A. Bebchuk)1985年被哈佛大學法學院任命為助理教授,美國幾乎所有的精英法學院里都出現了以色列法律經濟學家擔任教職的身影。此外,以色列特拉維夫大學的阿瑞爾·博拉(Ariel Porat)長期擔任美國法和經濟協會
(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的董事會成員,頻繁在美國頂級的法律評論上發表法律經濟學論文,並創辦了美國之外最優秀的法律經濟學英文期刊《法律理論探索》(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與此同時,外國的制度安排為從事實證研究的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提供了全新的學術資源,產生了一流的學術研究成果。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馬克·拉姆斯瑞爾(Mark J. Ramseyer)教授對日本法律制度進行的法律經濟學理論和實證研究即是一例。羅伯特·庫特(Robert Cooter)對巴布亞紐幾內亞的財產制度研究 也是這一領域的經典作品之一。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轉型為美國從事法律經濟學研究的經濟學家都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造就了一批年輕的世界級經濟學家,安德魯·施萊弗(Andrei Shleifer)及其長期合著者羅伯特·維世尼(Robert W. Vishny)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國的經濟和社會轉型沒有先例可循,不同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轉型模式,提供了全新的問題和資源。對類似或共同話題的探討理當成為中國學者進入法律經濟學國際對話的一條通道。在美國接受了嚴格的西方經濟學訓練的中國經濟學家們對這一本土資源進行的實例研究和理論抽象,有效地證明了中國學者與西方主流經濟學家的對話,推動了中國經濟學學術研究和教育的嚴謹性,對所論及的具體經濟制度也產生了持續的影響。以林毅夫為代表的一批中國經濟學家憑藉將中國問題置於普適經濟理論中進行分析,首次真正進入了國際經濟學界。從事法和社會學研究的季衛東和劉思達分別在日本和美國第一流的大學獲聘教職並活躍於法和社會學研究的國際舞台,再次證明了這一路徑的可能性。
當然,中國學者也可以把案例研究或計量研究的方法純粹當作工具,嘗試對受眾範圍更為寬泛的美國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直接測試具有普適性的理論框架和理論預設。台灣學者張永健對紐約市房屋徵收賠償進行的計量實證分析,直接針對國家強制征地的補償水平一般會低於通過市場談判購買土地的補償水平這一普遍假說,在從事法律經濟學財產制度研究的學者中引起了相當的關注。 這樣的研究獲得的反響會更大,但也對學術儲備和研究構建能力有比較高的要求,但也許可以通過與美國一流的經濟學家、法學家的合作來解決。
四結語
十年前,美國法律經濟學界發生的一個事件被科斯稱為「非同尋常的不約而同」(「an extraordinary coincidence」):發表在同一期《法律研究雜誌》的三篇文章均針對指出一篇文章提出批評,該文在產業組織理論領域被大量引證和追隨。三篇文章以各自的實地調查和訪談為基礎,均指出該文所分析和作為立論基礎的事實並不存在或與實際情況基本不符;同年,另外兩份權威雜誌提供了進一步的事實證據,且五篇文章作者的調查工作均是獨立分別進行的。爭論至今沒有定論,但它有力警示了在研究中對事實進行調查和驗證的重要性,科斯在文中也指出了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結合的必要性。這一歷史片段同樣有助於在十年後的今天思考中國法律經濟學研究的現狀和未來。正如開篇所提,在這一領域內談及實證似乎有同義反覆之嫌;因為,幾乎就不存在「非實證」的法律經濟學。但在今天的中國重申實證研究對這一學科發展的重要性卻幾乎是歷史的必然:法律經濟學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基於對中國法理學和中國經濟學研究的反思和批評,而這兩個領域都比較缺乏實證研究的傳統和規範。因此,在對我國近二十年來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發表作品簡略評述的基礎上,本文希望開啟對這一研究領域的反思;通過廓清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中截然不同的兩個學術傳統和兩套規範,協助構建一幅更為清晰的前行路徑圖。但廓清路徑的目的不是要產出「八股文」,更不是為新一輪的「劃地盤」提供依據。相反,每個研究者都有選擇不同研究方法的自由,而且,我們對不同方法的嘗試應當報以寬容和開放的心態,理應磨礪案例研究的利器,關注和鼓勵萌芽中的中國法律經濟學計量研究,因為學術活動的本質和獨特生命力恰在於研究者觀點和方法的不可預見性和多樣性;學術界個人選擇和研究方向的衍化也體現了哈耶克所稱的「自發秩序」。而且,這一自發秩序的邊界已經遠遠超過了一國的學術範圍。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為中國學者培養國際性的學術視野,真正參與法律經濟學的國際對話和合作提供了一條可能的道路。
與此同時,創新的學術研究需要研究者對不同研究工具的價值和限制了如指掌,學術規範的建立也能為學術討論和批評提供粗略的參照系,提升學術交流的質量。在嘗試實證研究方法中,特別是使用計量研究的過程中,對其本身的限制保持警醒,堅守研究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實證研究本身是開放性的研究,因為研究對象是客觀存在的,並某一學者的獨創,也沒有任何一個學者能對研究對象造成壟斷,而任何其他的研究這也有可能運用同一套分析工具對整個研究過程進行驗證。因此,為驗證和批評提供便利是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本身的構成部分。但批評者應當習慣不將研究者關於研究成果有限性、缺陷和未來完善方向的陳述視為「小辮子」。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學術批評和互動恰可能使中國學者適應和主動參與美國法律經濟學研究成果的討論。
我們有幸生活在一個從未如此開放、全球化程度從未如此之高的時代,在從事法律的學術研究和教育中,我們理應具備應對國際化挑戰的信心和胸懷。對黃土地的熱愛和關注不需要讓我們羞於展示我們的國際視野,因為中國的未來也是世界未來的一部分,甚至正在對世界的未來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控制溫室氣體排已經被普遍認為是影響人類未來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而中國本土的法律制度和其將在國際法律體系中承擔的義務是塑造這一全球性法律制度未來的關鍵因素。再例如,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未來對於土地財產制度理論、徵收理論等法律經濟學財產理論等都將構成精彩的挑戰。學術本身是人類共享的財富,今天的中國社會是人類社會最動人心魄的篇章之一。我們不應輕易放棄將中國作為世界一部分進行研究的努力,儘管語言和知識背景的差異都是需要我們加倍努力逾越的障礙。也許,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就是連接東西方法律研究世界的一條絲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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