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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或要求終止調解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周英峰、崔清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法律明確,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

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法律明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法律明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法律還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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