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高端論壇專家共識

                                                  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高端論壇專家共識   原文載於《臨床藥物治療雜誌》2008年第6卷第4期

「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高端論壇」會議於2008年6月2日在北京舉行。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常務副所長金少鴻教授、抗生素室主任胡昌勤教授、解放軍302醫院感染科姜素椿教授、北京協和醫院藥劑科李大魁教授、中國醫學科學院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所副所長邵榮光教授、蔡年生教授、北京藥學會馮國安理事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審中心張哲峰教授、北京海軍總醫院孫忠實教授、空軍總醫院李忠東教授、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趙志剛教授等參加了此次論壇。

金少鴻、胡昌勤、李忠東、趙志剛分別就頭孢類抗菌藥物的質量與過敏反應的關係、頭孢類抗菌藥物過敏反應研究進展、國外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情況介紹、全國部分地區醫療機構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調查報告做了學術報告。與會專家、學者針對學術報告和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並在以下幾方面達成了共識。

1 使用青黴素類抗菌藥物必須進行皮膚過敏試驗。原因是過敏反應的抗原-主要決定簇-青黴噻唑決定簇與次要決定簇-青黴烯酸決定簇已非常明確。皮試符合率可達70%;皮試液的濃度與皮試方法均已規範。

2 頭孢類抗菌藥物使用前是否需要進行皮膚過敏試驗尚存在爭議。原因在於引發頭孢類抗菌藥物過敏反應的半抗原-主要決定簇與次要決定簇尚不明確,可能有Cephalosporoyl、Cephalosporanyl和產品中的雜質等;皮試符合率<30%;皮試液濃度與皮試方法未統一(國內皮試液和國外皮試液的種類、濃度和皮試液用量相差很大)。目前美國和大部分歐洲國家不進行皮膚過敏試驗,而日本和北歐的一些國家仍規定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頭孢類抗菌藥物是否需要做皮膚過敏試驗,在我國藥品說明書和參考書中現有多種描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委員會編寫的《臨床用藥須知》(2005年版)和衛生部2004年發布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均未要求頭孢類抗菌藥物做皮膚過敏試驗。

本次論壇達成的共識是:如果藥品說明書明文規定使用前需做皮膚過敏試驗則必須做;如果藥品說明書上未明確規定,則需根據患者是否為過敏體質、既往藥物過敏史、患者的患病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是否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3 如果進行頭孢類抗菌藥物的皮膚過敏試驗,必須使用原葯配製皮試液,不能用青黴素皮試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種頭孢菌素配製成皮試液做所有頭孢類抗菌藥物的皮膚過敏試驗。皮試液的濃度國、內外的差距較大,國內目前推薦的濃度為300~500 μg/mL,注射量為0. 1mL。

4 如果患者對青黴素類嚴重過敏,應禁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如果患者對青黴素類一般過敏,可根據病情慎重地選用頭孢類抗菌藥物,現有的研究表明,青黴素類與一代頭孢的交叉過敏反應發生率明顯高於二代、三代和四代,因此,宜選用二、三、四代頭孢,特別三、四代頭孢更為安全。

5 頭孢類抗菌藥物的產品質量與臨床上發生的過敏反應有相關性。現已從頭孢噻肟等頭孢類抗菌藥物中收集到了能引發動物過敏反應的基本無抗菌活性的高分子聚合物。說明控制產品中高聚物的含量是質量控制的關鍵之一。

6 臨床使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必須仔細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不管是否進行皮膚過敏試驗,或皮膚過敏試驗陰性,在首次使用後的0.5~1 h內應嚴密觀察,一旦出現過敏反應徵兆,應迅速處理。過敏反應是難以預測的,過敏反應的發生不是醫務人員的責任,但發生後處理不當或沒有相應的救治措施,醫院則要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本次論壇上,與會專家學者也提出一些希望和建議,提請國家相關部門考慮,儘快落實,以保障我國廣大患者的醫療安全。

1 鑒於頭孢類抗菌藥物中相關雜質與過敏反應有高度相關性,國家應加強相關工作的研究,提高產品的質量標準,以減少過敏反應的發生。

2 國家應規範頭孢類抗菌藥物的說明書,現有的說明書上標明為「以進行皮膚過敏試驗為宜」等術語對臨床來說難以理解和把握,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同一通用名的頭孢類抗菌藥物,有的有「以進行皮膚過敏試驗為宜」這句話,有的沒有,造成臨床混亂。

3 我們的調查報告表明,目前我國大多數醫院使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均做皮膚過敏試驗,但使用的皮試液種類、濃度、用量、配製和貯存方法等都存在差異,皮試的陽性率差異很大(10~50),極需要規範和培訓,以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和錯失最佳治療方案和時機。

4 中國是抗菌藥物使用大國,有豐富的研究樣本,建議國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大樣本研究,評價頭孢類抗菌藥物皮膚過敏試驗的利與弊、得與失,從而最終明確頭孢類抗菌藥物是否需要進行皮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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