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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名議員「宣誓辱國案」宣判:全部褫奪議員資格

  香港本土激進派梁頌恆、游蕙禎因宣誓時辱國去年底被取消資格議員後,還有多名宣誓「加料」議員等待司法複核。據環球網消息,今日(14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對其中4名議員下判決書:「長毛」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全部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由去年10月12日起生效,即宣誓當日失去議員資格,4人還需支付訟費。

據港媒報道,此次被取消議員資格的4名人士,共須退還已發議員酬金及辦事處營運開支約1200萬港元。如果4人未能還款,隨時面臨破產危機。

4名宣誓「加料」議員:梁國雄、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除了「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之外,還有多名在宣誓時「加料」的議員。據香港媒體報道,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去年11月9日在深圳出席研討會時首度回應,指出有15名議員把宣誓變成表演來羞辱國家,他認為這是不效忠、不擁護的表現。

同場的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也指出,除了「臭名昭著」的梁頌恆和游蕙禎,不符合宣誓規定的還大有人在,他舉出八個例子,包括在宣誓儀式「加料」;在宣誓時撕毀人大「八三一」決定;喊所謂「民主自決」;舉雨傘;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用變調問號讀出顯示反義;「怪聲怪調」花了十二分鐘念完誓詞,又在facebook上留言說不認同宣誓內容;宣誓後拍桌子搖佔中道具鈴鼓及把國旗、區旗倒轉來插的。陳佐洱被問到覺得有哪些議員應取消資格,他表示應交由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處理。

據海外網,香港特區立法會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4名議員由於早前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是褻瀆誓詞,被司法複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今年3月初展開為期3天的聆訊。主審法官區慶祥今日下午3時將頒下書面判決。

今日下午約2時,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等4人,陸續到高院門外與支持者會面,逗留約15分鐘後離開,「香港眾志」黃之鋒也有到場。

據香港《文匯報》消息,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此前代表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上訴高等法院,就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的立法會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複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時的表現,屬於「拒絕宣誓」,要求法院頒令有關議席懸空。  

香港特區政府當時就上訴發出聲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列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後果為「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此前在庭上陳詞時鄭重指出,議員宣誓須符合3項條件,即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願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容,而4人去年就任時的宣誓全部違反該3項條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絕宣誓的法律後果,作為開脫借口。他續指,議員就職宣誓時不得藉機宣揚本身的政治訊息或主張,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與主動放棄議席無分別。  

辯方則聲稱,「莊嚴『應該』隨場合而定」云云。

高院外群眾要求褫奪4議員資格,高喊「港獨議員、滾出議會、支持人大釋法」等口號。

宣布勝訴後,庭外有群體高呼慶祝(圖片來自香港東網)

去年10月12日,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舉行首次會議。宣誓就職時,劉小麗故意以極慢速度一字一字讀出誓詞字眼,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則改變誓詞內容,或以不正常的語調讀出誓詞。

4人具體行為如下:

劉小麗︰以「龜速」讀出誓詞,每字中間均停頓約3秒。

姚松炎︰首次宣誓時加入「定當守護香港製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服務」於誓詞中,同日第二次宣誓時,將自行增加內容,放在誓詞最後。

羅冠聰﹕以反問語氣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

梁國雄︰舉黃傘,高叫「雨傘運動」等口號;宣誓後高喊「撤銷人大831決議」、「我要雙普選」,撕爛「831決定」道具。

去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指出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宣誓人面前宣誓,若拒絕宣誓即喪失相應公職資格,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4議員須退錢1200萬面臨破產危機

香港東網報道稱,根據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司法複核案,料4人也須退還已獲發的議員酬金及辦事處營運開支予立法會秘書處,估計有關開支涉款約1200萬港元。若4人未能還款,隨時面臨破產危機。

東網此前報道稱,若4人喪失議員資格,秘書處須收回他們的立法會辦公室,甚至其辦公室樓層的名牌亦會被除名,因此4人及其助理亦不能進入辦公室,直至秘書處通知可回到辦公室收拾物品。另外,羅冠聰及梁國雄除立法會大樓內的議員辦公室外,亦於其他地方開設地區辦事處,料屆時地辦也會被收回。

除了律師費外,也須支付政府的全數訟費。早前有法律界人士估計游梁案件的訟費約600萬港元,預料今次4人的訟費比游梁更多,再加上上述所提及約1200萬港元議員薪津,估計4人合共須付逾千萬港元。

如果4人無能力償還立法會款項,立法會秘書處可申請他們破產。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任何人若未獲解除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因此,如4人未能支付有關款項,將可能無法參加將舉行的立法會補選,甚至下屆立法會選舉亦未必能參加。

法官:4人指控政府有「政治動機」不合邏輯

據東網報道,4人早前妄稱政府有「政治動機」才展開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表示,有關指控頂多屬於揣測,而且有關結論不合邏輯,因為無法解釋為何只針對本案4人,而不針對其他被視為民主派或非建制派。

此外,這次裁決是依據《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相關案例,法庭作出有關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一共有8項原則。根據判詞,候任立法會議員於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恰當內容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強調此屬憲法上強制規定。而宣誓人必須按照立法會誓言形式及內容宣誓,必須按照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規定及實質信念規定。

此外,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即所有加入誓言中的言詞信息,在法律上是屬違反嚴格形式及內容規定。而宣誓人也必須以符合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而宣誓時亦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判詞還指出,宣誓人於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形式、內容及宣誓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並會採用客觀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立法會6席空缺將補選

此前,宣誓時辱國播「獨」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已被褫奪議員資格。至此,立法會將有6個議席懸空,其中,地方選區香港島1席(羅冠聰)、新界東2席(梁頌恆、梁國雄)、九龍西(游蕙禎、劉小麗)2席,功能界別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席(姚松炎)。根據程序,議員被裁定宣誓無效,立法會秘書長需要在21日內刊憲宣布議席出缺後,由選管會公布補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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