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降」的妻子——慈善家李春平痴呆後的閃婚是否有效?

李春平,他是中國第一個擁有勞斯萊斯的人。從1991年開始,他為慈善公益事業累計捐款達7億餘元,被授予「中國紅十字慈善家」稱號。他的慈善事迹為人所稱頌,但真正將李春平引向輿論前台的,還是2016年他患病並面臨資產被侵吞一事。如今,被宣判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他,又突然出現一位新婚妻子。

李春平

李春平患病後風波不斷,財產託管又閃婚

2016年3月

李春平被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症(俗稱老年痴呆症);

2016年6月

李春平簽署「資產託管經營協議書」,將國內不動產交由北京某公司經營管理;

2016年8月

李春平在另一家醫院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症、精神障礙;

2016年9月-12月

李春平家屬和工作人員掀起多次爭奪戰,屢次更改李春平住所;

2016年10月

李春平家屬向法院提交了鑒定李春平是否有行為能力的特別程序,要求宣告李春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2017年5月

北京某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春平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缺損(痴呆)。在「法律能力評定」上,鑒定機構認為:「判斷被鑒定人RICHARDLI(李春平)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評定目前狀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於起病時間,司法鑒定意見書指出,客觀的就診資料和目前的精神檢查顯示,至少從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認知損害,不能很好地辨識事物,不能理性、平靜地處置事情。

2017年7月

法院宣告李春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按照李春平家屬們的計劃,在確認李春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後,再依法取得監護人資格,這樣便可以對李春平之前的財產進行代理處分。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一位余姓女士以配偶的身份出現在了庭審現場。隨後經過證實,李春平確與余女士確於6月20日在重慶登記結婚。這位「空降」妻子一時間讓李春平的家屬們倍感意外手足無措。

「欣欣像蓉」之後,「空降」的妻子是否合法

從王寶強馬蓉離婚到蘇享茂翟欣欣事件,「騙婚」一詞成為社會焦點。李春平事件的出現,不由讓人同騙婚產生聯想。婚姻同其他法律關係有所不同,強調結婚自願離婚自由,倘若慈善家李春平只是單純地閃婚,娶了一個小自己快三十歲的老婆倒也無可厚非,問題的關鍵在於結婚登記時,李春平已被確認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缺損(痴呆)。

一位精神狀況不佳的七旬老人在此刻閃婚,這讓很多人質疑這場婚姻的目的和合法性。余女士出於什麼目的與李春平結婚不得而知,但對於這場婚姻的效力在法律中倒有跡可循。

眾所周知,婚姻關係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無效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立法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結婚,也是出於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考量。

但婚姻法並沒有列舉出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範疇。從法院針對無效婚姻的判決來看,主要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的《母嬰保健法》、2001年的《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2 年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指定傳染病;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三是有關精神疾病,只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而《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中,則要求醫師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1)……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從媒體報道中得知,去年3月,李春平便被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症等精神障礙疾病,今年5月11日的司法鑒定書也做出器質性精神障礙,智能缺損的鑒定。患病期間登記結婚,李春平的疾病是否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不應當結婚情形成為判斷這段婚姻是否有效的關鍵。

法律強調婚姻自由和對當事人自願的尊重,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只要雙方具有結婚的意思表達能力,登記結婚完全出於自願,這段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雖然認為婚前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的殘疾人或者病人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但為保證婚姻自由,對這一類疾病的範疇有嚴格的界定,不能隨意擴大解釋。

從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中的審判規則來看,智力障礙的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並非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在李春平的司法鑒定結果與重症智力低下者尚有區別,該鑒定並不能說明他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和自願結婚的意思表達能力。從目前的證據來看,李春平並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標準。他與余啟存的婚姻也並非社會流傳的「被結婚」那樣,這是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

妻子和妹妹,一場關於監護人的博弈

既然余女士成為李春平的合法妻子,根據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總則》,配偶將成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李春平的妹妹們作為其他近親屬,只能成為父母子女之後的第三順位監護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精神智力相當的行為,超出這一限度,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很顯然,簽署大額民事合同的行為超出了李春平的智力範圍,所以,作為配偶的余女士將有資格對這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決定是否追認。李春平妹妹們費盡心力地確認其不具有行為能力,以期成為財產代理人,到頭來卻被余女士捷足先登。

「空降妻子」的威力或許不止於此,作為合法的配偶,對結婚後李春平財產獲得的收益擁有共有權,如果李春平沒有遺囑,在其去世後,余女士也將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李春平的巨額財產。目前,除非李春平的妹妹們能夠證明李春平結婚時的狀態屬於重度智力低下,否則她們只能接受這位半路殺出的嫂子了。

一直以來慈善家李春平的義舉令人感動,罹患阿爾茲海默症也令人惋惜。從「欣欣像蓉」到李春平閃婚,這些缺少未雨綢繆的財富成為人性的測試題。如今,只希望李春平的這段婚姻並非外界所揣測的那般費盡心機,也希望所有的世相紛爭不要影響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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