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在中國
法國前財政部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前總裁多米尼克·斯特勞斯-卡恩於2011年5月14日因涉嫌性侵犯酒店女服務員而被美國紐約警方帶走,15日凌晨,警方宣布正式拘留這名法國總統選舉熱門人選並以企圖強姦等罪名提出刑事指控。
強姦,尤其是名人的強姦,可以引起媒體及大眾足夠的關注,而單個的性騷擾,作為一種危害較輕的性侵行為,似乎較少見諸報端。但是,這種傷害同樣不可小覷,因為強姦等犯罪行為畢竟是小概率事件,而性騷擾的發生概率卻高得多,據報道,性騷擾在中國已是一個普遍問題,70%以上的女性曾受到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並且因各種原因,這些行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制裁。
性騷擾行為肯定是古已有之,但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一詞直至上個世紀70年代才首次出現,美國法學家凱瑟琳·A 。麥金農因為首先提出這一概念而被評為當時全球思想輿論界8位明星之一。
概括起來,性騷擾主要是指那些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的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譬如講黃色笑話、發送黃色簡訊、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詢問性隱私、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等。
必須承認,性騷擾是我們生活中陰暗、醜陋的一面。它直接傷害了被騷擾者的尊嚴感和體面感,最終,就如一種慢性毒藥,會一點一點侵蝕整個社會的道德底線。簡單一點說,當你得知你愛人的上司老是對你愛人動手動腳,你會怎麼想?
風起雲湧的性騷擾立法
自麥金農提出性騷擾的概念之後,過去30多年來,美國通過立法、司法、學者等的共同推動及努力,已成為反性騷擾規定和措施最為完備的國家。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也隨之出台相關法律。就我國而言,香港、台灣地區相關立法已較為完備,大陸亦開始試水。
1995年7月,香港立法局通過了《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被納入法律訴訟的範圍。港府於1996年成立了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執行該條例。受璩美鳳「性愛光碟」等重大社會事件的催化,台灣地區於2006年2月5日起施行了《性騷擾防治法》。該法詳盡列舉了各種性騷擾行為,並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甚至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進行親吻、擁抱、觸摸臀胸等隱私處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8月28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開了中國性騷擾立法的先河。該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表明立法者已注意到了此類暗流涌動的社會問題,試圖為後來者提出更具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創造條件。但與世界相比,與當前中國普遍覺醒的公民意識相比,與性騷擾在中國的嚴重性相比,立法者還有不少的必修課要補。
性騷擾取證不難?
2002年4月1日可以作為性騷擾取證難易的分水嶺。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開始生效,該規定實際上廢止了「法復[1995]2號文」,而後者明確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私錄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按照法釋[2001]33號,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的偷拍偷錄證據法院不予採用:一是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取證。二是偷拍偷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至此可以說,立法的改變及電子技術的飛速進步,性騷擾取證在多數情況下已不是一個能不能的問題,而是一個願不願的問題。
有些性騷擾行為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其難認定、難取證的一面。一女員工投訴說,男上司老是盯著她的胸部看,這位男上司反駁說,「眼光在某處停留多少秒是性騷擾,多少不是?」「你如何認定眼光盯了此處而非彼處?」
但是,毛病不是那麼好改的,同一施害人的性騷擾往往是多發、反覆的,原因是施害者與受害者常常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係,或有其他工作上的近便,再加上僥倖心理,施害者通常不會就此住手,這大大提高了留下證據的概率。
真正讓性騷擾取證變易的是近年來電子技術的巨大進步。手機、錄音筆、針孔攝像機等電子產品種類、功能越來越多,體積卻越來越小,且隨處可見,價格便宜,一個隨身攜帶的手機就可讓一切皆有可能。因此,只要受害者稍有常識,稍加留意,大多能取得有效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錄音、手機簡訊、照片、錄像、電子郵件、網上聊天歷史記錄等等;公共場所的電梯、過道、停車場等大多也有錄像,在必要時也都有不少的途徑可以調取。至於一次兩次或偶發的性騷擾行為,證據確難固定,但危害亦不足為烈,無證不懲罰此君也罷。
有人擔憂,私錄可能會影響到周圍人對自己的信任,因為誰也不知道你是否也會私錄他。其實,當私錄的行為只是在反覆遭遇性騷擾的情形下成為保護自己、固定證據的手段時,任何正常的人都會認可這種做法。這與通過私錄進行敲詐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怎樣打擊施害者?
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性騷擾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既有民事的也有行政的,二者並行不悖,需要的話可以同時提起。
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形式。性騷擾較少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受害人可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不過,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或「嚴重後果」,比如,受害者因此患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
律師費可能是受害人處理性騷擾案時的一個重要開支,原因很明顯,受害人都希望找到一個好律師,而好律師也要生活,收費往往不會便宜。律師費是否屬於侵權造成的損失,在立法上目前尚無明確回答。
就性騷擾案而言,據筆者的經驗,如果證據充分、確鑿,或者證據並不充分、確鑿,但確實存在著性騷擾行為,施害者往往會同意受害者的合理要求,而不會逼著受害者對簿公堂,讓自己成為「性騷擾」的公眾人物。但你也不可走向極端,看對方真的不差錢,就獅子大開口。這樣,可要小心對方告你敲詐罪了。
此外,在向施害者交涉時,受害者可以根據需要向單位提出,在不影響自己職位、薪水的前提下,調整一方或雙方的工作部門、崗位、隸屬等,在空間上儘可能阻絕類似行為,並防止施害者在以後的工作中暗行報復。那些體面的公司、單位,往往能夠體諒受害人的處境,會同意這麼做,而且在法律及道義上也有義務這麼做。
除了上述民事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害者的行政責任,具體而言就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似乎不重,但影響並不小。讓施害者確切知道相關性騷擾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助於幫助施害者迅速、理智地接受你的上述民事請求。
(本文來源:新民周刊)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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