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八旗中的上三旗與下五旗
清太祖努爾哈齊晚年,曾沿用過去時代的遺制,將八固山(八旗)作為家族的私產,在親近子侄中分配。領旗的旗主(和碩貝勒)享有在經濟、政治上均等的特權。
清太宗皇太極即位以後,為強化自己的統治地位,在八旗增設管旗大臣,由大臣牽制八旗諸王,又陸續削奪阿敏、莽古爾泰兩大旗主,直接統轄正黃旗、鑲黃旗、正藍旗,但其餘各旗仍分別由和碩親王執掌。
1644年(順治元年),世祖福臨沖齡即位,叔父多爾袞以旗主身份攝政,實際秉執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他與阿濟格、多鐸是同母所生的兄弟,原領有實力雄厚的兩白旗,1648年,多爾袞加豪格(皇太極長子)以「徇隱部將冒功」的莫須有罪名,將其瘐死獄中,乘機將隸屬皇太極一家的正藍旗奪為已有。多爾袞兄弟實領兩白一藍三旗,威權自專,形成對皇權的巨大壓力。4 a. 5 N S w81650年(順治七年),多爾袞病死,世祖親政,時年14歲,倚恃堂叔濟爾哈朗,對多爾袞一系展開反擊。1651年(順治八年),迫令多爾袞親兄阿濟格自縊(此前,多鐸已病死),追論多爾袞悖逆之罪,下詔迫削封爵,又興起大獄,處死多爾袞一系親近貴族重臣數十人。世祖通過這些努力,沉重打擊宗室強藩,鞏固了皇權。
世祖在原先領有兩黃旗的基礎上,把原先隸屬多爾袞的正白旗劃歸己有,成為新上三旗(原正藍旗換出)。從此,正式形成上三旗與下五旗的體制。上三旗為「天子自將」,歸皇帝自領,地位高貴,人多勢眾,構成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成為諸王、貝勒、貝子等宗室貴族的分封之地。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以皇權為代表的**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明顯標誌。
1662年(康熙元年),聖祖玄燁即位以後,陸續分封諸兄弟子侄為下五旗王公,與原有本旗王公共同管轄每一旗人丁,於是一旗有王公數人,不再存在一個旗主專擅一旗的局面。
1679年(康熙十八年)確定王公府屬官員名額,並規定王公府屬佐領下人在各王公門上行走,至於各王公名義上領有的旗分佐領(下五旗佐領)則歸各旗都統管理。都統「掌宣布教養、整諸戎兵,以治旗人」。直接承受皇帝令旨,各旗王公從此無權干預旗務。上三旗下五旗制度,造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別。
上三旗守衛皇城,挑取侍衛,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是皇帝最依重的親軍。下五旗除守衛京城外,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聖祖沖齡即位時,以索尼(正黃旗)、蘇克薩哈(正白旗)、遏必隆、鰲拜(鑲黃旗)為四輔政大臣,均出身上三旗,說明上三旗人在參預政治方面也享有優勢。
為了破除上三旗下五旗人的軫域隔閡,鼓勵下五旗人為皇帝建功立業,特別建立了「抬旗」制度。「抬」意即由下往上升。由「滿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謂之抬旗」。其本支子孫准一同抬旗,同胞兄弟仍隸原旗。皇太后、太后母家在下五旗的均准予抬旗。
以後,抬旗方式多樣化,上三旗的漢軍可以抬人同一旗分的滿洲旗。聖祖生母孝康皇后一家,佟佳氏,原隸鑲黃旗漢軍,後抬入鑲黃旗滿洲,後族抬旗自此始。另外,包衣旗人可以拔出內務府抬入滿洲旗。不同形式的「抬旗」,成為清代滿、蒙、漢軍旗人間、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中、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間成分流通的一種特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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