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研究(二)
05-27
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研究(二)
作者:政右經左 2010-03-27 09:32 星期六 晴 四)論國會制度和選舉制度
在梁啟超的眼中,專制政體與立憲政體的區別就在於國會的有無。首先,國會的性質。就法律而言,國會為制限機關,與主動機關相對。「凡立憲之國家,必有兩直接獨立之機關相對峙。而此兩機關者,其中必有一焉,能以自力發動國權,對於人民而使生拘束力。若此者謂之主動機關。又必有一焉,不能以自己之意思,直接以生拘束國民之力。顧能以其力制限主動機關之發動國權,非得其同意,則不能有效,若此者謂之制限機關。」就政治上而言,國會代表著全國人民各方面的勢力。[43]其次,國會的組織。這主要就是二院制與一院制。梁氏認為,代議制度的精神,「其一則在以國民全體之意思,為國家之意思也;其二則在使之能以適當之方法,發表其意思也。為達第一目的,則不可不使社會各方面,皆有代表人。為達第二目的,尤不可不設適當之機關,以調和代表人之意思。」[44]二院制與一院制相比,二院制能調和一般利益與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聯邦主義,下院代表國民主義);可以避免國會的專橫;可以防止國會輕躁的行動;可以調和國會與其他機關之間的抵觸;可以使優秀的少數人在政治上得以發揮其才能。但是二院制也有其缺點,議事遲緩,增加經費開支,有少數壓制多數的可能,缺乏統一等。[45]梁氏還對英法德普意美日七國的左院(即上院)的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並歸納出左院的一般原理(左院所代表的勢力、左院議員選定的方法、任期、人數等)。[46]梁氏還廣搜諸家學說,比較各國法制,對右院(即下院)進行了研究。右院用以平等代表全體國民,由人民選舉產生(後文詳細論述)。最後,國會的職權。資政院為上下議院的雛形。梁氏認為,其職權以監督行政為重,以參與立法為次。[47]國會的許可權,各國雖有不同,但有三項權能不可或缺。「一曰議決法律,二曰監理財政,三曰糾責政府。但使國家能有良好之國會,而國會能公平以行此三項權能,則立憲之實可舉,而共和之基可固矣。」[48]梁氏在《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對國會的立法權(參與改正憲法、參與普通立法)進行了細緻而系統的比較研究。[[49]]梁氏還對國會中的預算制度、會計制度等一系列的重要制度進行了闡述。[50] 梁啟超對選舉區及選舉制度的研究至為精闢,多為後世仿效。1、選舉權。即人民選舉議員之權。依選舉權的廣狹,可分為普通選舉與制限選舉兩種。前者是指一切人民皆有選舉權,後者是指以法律指定若干條件,符合的或達不到該條件的才有選舉權。但普通選舉也只是相對而言,各國都有性別、年齡、國籍等條件的限制。普通選舉實為普通制限選舉。制限選舉實際上是特別制限選舉。普通制限有國籍、性別、年齡、住所等。特別制限分為消極的與積極的制限兩種。前者是指以法律規定若干條件,凡不在其列的,均有選舉權。有公權行使制限(如剝奪公權)、財產變動制限(如破產)、階級制限(如日本的華族戶主)、職業制限(如軍人)。後者是指以法律規定若干條件,符合此條件的乃得有選舉權。有財產制限、教育程度制限等。在普通選舉中,還有平等選舉與等級選舉的差別。平等選舉,即一人一權,舉國皆然。等級選舉,即某種類的人有優異權,不與一般人相同。實現等級選舉的方法是複數投票制度和分級投票制度。2、被選舉權。各國對被選舉權的限制都比選舉權要寬。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有:財產限制、年齡限制、住所限制、職業限制等。3、選舉方法。(1)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這兩者各有利害得失。直接選舉能夠將多數人民的意思直接反映到國會,直接選舉能增加選舉人的投票積極性,程序簡單,有利於減輕國家和人民的負擔。間接選舉有利於鑒別被選舉人,組成良好的國會;第二級選舉人地位較高,交通更便利,容易為大家所知曉;第二級選舉人為名譽職,能使其產生自重心,從而慎重行事。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需要結合國情加以選擇。(2)選舉區。其中有無選舉區制與有選舉區制。從學理上講,必以無選舉區製為正鵠。議員為全國國民的代表。若分選區,容易使人誤解其為本區的代表。而且劃分選區,人口比例也難以一致。但是無選舉區,若要補選議員,則要動用全國的力量才可以進行。這種制度僅可在極小的國家實行。在有選舉區制中,又分為小選舉區制(一區一人)和大選舉區制(一區多人)兩種。這兩者也是各有得失。後者議員分配較易公平,而且因為地方大,作弊的可能性就較小,人才也容易得到。另外,它不僅可以代表多數黨,還可以代表少數黨。但是這種大選舉區制投票調查的程序太繁雜,容易引起爭議混亂。一旦議員出缺,必須合全區之力來補選,其經費開支也大於小選舉區。(3)中選的計演算法。這可以分為兩大主義。其一為代表多數主義,得票為多數者當選;其二為代表少數主義,雖然在整個選舉票中得票較少,但也可以選舉出代表人。無論多數壓制少數,還是少數壓制多數,均為不妥,這都將使一部分人怠視公務,而減殺其愛國的熱誠。故而中選的計算方法要設計精良,以匡其弊。代表多數制度的有兩種方法,即過半數法和比較多數法。代表少數制度的有四種方法,即有限投票制、聚合投票制、單記商數投票制和連記商數投票制。(4)選舉程序。共分為選舉人名簿、投票(有連記投票與單記投票之別,又有記名投票與匿名投票之分)、選舉機關、選舉權利的保障(開票公開、處分不法行為、選舉訴訟和中選訴訟)四個部分。4、強制選舉。選舉有自由選舉與強制選舉之分。自由選舉為多數國家所採用,但棄權的人數較多。近世立法家試圖補救,強制選舉的學說於是盛起。這關係到的法理就是,選舉的性質是權利,還是義務?權利說認為,選舉權是天賦人權的一種,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去參加選舉。義務說認為,選舉不是為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為國家利益而進行。不經過這種程序,國家機關無以成立。國家將此公職務課諸人民,與納稅、服兵役沒有差別。梁啟超認為,凡政治上的權利,也都是政治上的義務。選舉既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的義務。當然,中國立憲思想尚未普及,還不可以驟行此事。[51](五)論政黨制度 政黨制度,是憲政的一個重要環節。梁啟超認為,立憲國的政黨政治中,其黨人並不一定都會秉公心稟公德,並不一定都會為私名私利,但政黨之治,必有兩黨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黨必欲傾在朝黨而代之,於是抨擊其政策得失。若該黨一日在朝,又必為其他黨所抨擊。政黨之間的競爭,有利於除公害增公益,有利於民智的發達。相兢相軋,相增相長。[52] 但是要實行政黨政治,該政黨應為真政黨而非偽政黨或朋黨。梁氏認為,真政黨的標準有六點:1、凡政黨必須有公共的目的。即應該為國為民。若為私利,縱然成立也終將分散。2、凡政黨必須有奮鬥的決心。要力爭為國家謀進步為國民造幸福。3、凡政黨必須有整肅的號令。其精神應與軍隊相同,而不可如一團散沙。4、凡政黨必須有公正的手段。手段公正,其主義才能表白於天下。5、凡政黨必須有犧牲的精神。6、凡政黨必須有優容的氣量。對於其他政黨、本黨黨員應持之以寬容的態度,以求國民的同情、政治的進步。[53]政黨自身宜採取強立鮮明的態度,對於政府宜採取強硬監督的態度,對於主義相近的政黨宜採取融合的態度,對於主義相遠的政黨宜採取協商的態度(先國後黨)。[54]一言以蔽之,「政黨者,人類之任意的繼續的相對的結合團體,以公共利害為基礎,有一貫之意見,用廣明之手段為協同之活動,以求佔優勢於政界者也。」[55]要成立政黨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立憲政體;其二,國中有多數人具備政治上的智識;其三,多數人慾達一公共目的,而又自感力量不足;其四,要有領袖一黨的人物。這也是當時中國政黨難以成立的原因。[56] 梁啟超認為,「政黨政治能確立與否,健全之政黨能發生與否,實國家存亡絕續之所攸決也。」英國是一個完全的政黨內閣制的國家。非國會議員不能為內閣成員;內閣必由國會下院多數黨的領袖來組織;內閣在下院失去多數,得解散下院,但是再選舉仍然未占多數,即須辭職。如果一國之中沒有絕對大的政黨,不能以一黨獨佔下院的過半多數,而需兩黨以上聯合方可佔下院多數,則稱之為準政黨內閣。政黨內閣為民權的極軌,內閣之權受諸國會,國會之權受諸人民。內閣之權則始終存於多數國民之手。內閣成員也不敢濫行秕政,而使其黨使其自身失信於國中。政黨內閣制是對於強有力政府所可能產生禍害的一種限制。[57] (六)論自由、權利和自治
自由是什麼?梁啟超認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無往而不適用者也。」但自由「有真自由,有偽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蠻之自由」。梁氏所認為的真自由是指「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為界。」「自由雲者,團體之自由,非個人之自由也。」換言之,人生於團體之中,必有所限制。「野蠻時代個人之自由勝,而團體之自由亡;文明時代團體之自由強,而個人之自由減。」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比例。「團體自由者,個人自由之積也。人不能離團體而自生存,團體不保其自由,則將有他團焉自外而侵之壓之奪之,則個人之自由更何有也?」[58]梁氏所非的自由是「以逸游淫蕩抉去禮防為自由」,那是偽自由。其所愛的自由是「法律內享有自由」,如財產自由、言論集會自由、通信行旅自由、住居自由、生命自由、良心自由等。偽自由固然可恨,但國中老輩也不可妄肆詆毀,這樣會為梟雄之輩利用摧鋤民氣。國中少年應知自由平等的功用,大都應當求諸政治, 政治以外之事,不能動輒拿自由作為自己的護身符。[59]「綜觀歐美自由發達史,其所爭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計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謂經濟上自由)。」「求真自由者乎,其必自除心中之奴隸始」,而勿為古人、世俗、境遇、情遇的奴隸。[60]「真愛自由者,未有不真能服從者也。」不可服從強權但不可不服從公理,不可服從私人的命令但不可不服從公定的法律,不可服從少數人的專制但不可不服從多數人的決議。[61] 權利從何而來?梁啟超認為,「天生人而賦之以權利,且賦之以擴充此權利之智識,保護此權利之能力。故聽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則群治必蒸蒸日上。」[62]「言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者,謂政府與人民立於平等之地位,相約而定其界也,非謂政府畀民以權也。」「政府若能畀民權,亦能奪民權。」[63]梁氏又言,「權利何自生?曰生於強。」「人人務自強以自保吾權,此實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門也。古希臘有供養正義之神者。其造像也,左手握衡,右手提劍。衡於所以權權利之輕重,劍所以護權利之實行。有劍無衡,是豺狼也。有衡無劍,則權利者亦空言而卒歸於無效。」「權利之誕生,與人類之誕生略同。分娩拆副之苦痛,勢所不免。惟其得之也艱,故其護之也力。」中國古代,楊朱曾言:「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梁氏認為,人人不損一毫,或許也是權利的保障,但是楊朱並未理解權利的真相。梁氏認為,「彼知權利當保守而勿失,而不知權利以進取而始生。」[64]梁啟超倡導積極爭取權利,為權利而鬥爭。他認為,憲法與民權不可分離。「民權者,所以擁護憲法而不使敗壞者也。」「苟無民權,則雖有至良極美之憲法,亦不過一紙空文,毫無補濟。」「憲法與民權,二者不可相離。此實不易之理,而萬國所經驗而得之也。」[65]在具體的權利方面,梁啟超十分注重選舉權、參政權以及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只有國民積極行使選舉權、參政權,才能得到一個完善的意思機關,國家的目的才能實現。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保障。「誠以此兩自由苟失墜,則行政之許可權萬不能立,國民之權利萬不能完也。」根據言論出版自由等以監督政府,是報館的天職。「一國之業報館者,苟認定此天職而實踐之,則良政治必於是出焉。」[66] 梁啟超十分注重自治。自治是民權的保障。「抑民權之有無,不徒在議院參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強者,則其民權必盛,否則必衰。」[67]「自治之德不備,而徒漫言自由,是將欲急之,反以緩之;將欲利之,反以害之也。」[68]自治是立憲國的基礎。若是沒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也沒有建設國家的能力。[[69]]立憲國政治的特色,「在中央則為國會,在地方則為自治」。[[70]]地方自治實為國民參政最好的練習場,是憲政基礎的第一級。地方的公共事業,性質雖與國務大致相同,但規模遠小於國務。故而輕而易舉。而且與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目睹親歷。其中的禍害關係,當場立見。「故人民之辦自治者,一面以輕而易舉故,不必奇才異能,已可勝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喚起其興味。」[71]「吾民將來能享民權自由平等之福與否,能行立憲議會分治之制與否,一視其自治力之大小強弱定不定為差。」[72]自治與官治相對,必須不假官力,而純由人民自動。國家頒行自治制度,不過是代為擬定一個妥善的辦事章程,教以欲辦之事。其他應全由人民自行斟酌,務求調和於公益與私益之間。這些均非可由政府代而謀之。[73]另外,自治與法律不可分。人人遵守法律,而該法律是發自人人心中良知、適於人道,則「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勸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於規矩繩墨之間。若是者謂之自治。」雖然自治的範圍有大小的不同,「其精神一也。一者何?一於法律而已。」「凡自尊者必自治。人何以尊於禽獸?人有法律,而禽獸無之也。」「英國人口不過中國十五分之一,而尊於五洲,何也?皆由其自治之力強,法律之觀念重耳。」[74] (七)對中國憲政之路的思考
憲政,是梁啟超一生的追求。梁啟超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述多與此相關。梁氏對中國憲政究竟如何走下去有著許多自己的思考和設計。如《開明專制論》、《新中國建設問題》、《中國立國大方針》、《政府大政方針宣言書》、《將來百論》等。這些多為某一時段的主張,當然也不乏憲政一般原理的闡述。梁氏先是主張開明專制,後是主張君主立憲,最後又在捍衛共和立憲。雖然主張不同,但其背後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一貫的,即逐步在中國實現立憲政治。如何實現立憲政治,本文重點介紹其《新民說》。不僅因為該文的思想於當今之世仍有著一定現實的借鑒意義,還因為該文的思想貫穿著梁氏後半生的奮鬥歷程。 梁啟超認為,「新民為今日中國第一急務。」「西哲常言,政府之與人民,猶寒暑表之與空氣也。室中之氣候,與針里之水銀,其度必相均,而絲毫不容假借。」「國民之文明程度低者,雖得明主賢相以代治之,及其人亡則其政息焉。」「國民之文明程度高者,雖偶有暴君污吏,虔劉一時,而其民力自能補救之而整頓之。」「苟有新民,何患無新制度、無新政府、無新國家?非爾者,則雖今日變一法,明日易一人,東塗西抹,學步效顰,吾未見其能濟也。夫吾國言新法數十年而效不睹者何也?則於新民之道未有留意焉者也。」 新民,從何而新?換言之,梁啟超所認為的立憲國家的國民應具備哪些素質呢?第一,公德。人人獨善其身者謂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謂之公德,二者皆不可或缺。英國憲法以侵犯君主為大逆不道,法國憲法以謀立君主為大逆不道,美國憲法以妄立貴爵名號為大逆不道。其道德外形雖不同,但精神是一致的,即一群的公益而已,以「固其群善其群進其群」為歸宿。第二,國家思想。對於一身而知有國家,對於朝廷而知有國家,對於外族而知有國家,對於世界而知有國家。第三,進取冒險的精神。人有之則生,無之則亡。國有之則存,無之則亡。歐洲民族強於中國,原因雖多,但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第四,權利思想。權利思想的豐富,權利感情的敏銳,是英人所以立國的重要原因。國家如樹,權利思想如根。「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一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以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民有權,國才有權。要使我國的國權與他國的國權平等,必先使我國人人固有之權平等,必先使我國國民享有他國國民在其本國所享有的權利。第五,自由。「不自由毋寧死」,是十八九世紀中歐美諸國所以立國的本源。相應地,其歷史有爭政治自由的時代,爭宗教自由的時代,爭民族自由的時代,爭生計自由(經濟自由)的時代。數百年來的世界大事均以自由為其原動力。第六,自治。盎格魯撒克遜人是其實最龐大最壯活的民族,多半是因為其為世界上最富於自治的民族。求一身之自治,合一小群而自治,合一大群而自治,則一個自由平等獨立自主的國家就產生了。第七,自尊。欲求國家的自尊,必先從國民人人自尊開始。第八,合群。不合群,必被淘汰。要想合群,不可缺乏公共觀念,不可不遵守公共的法律規則。第九,毅力。志不足恃,氣不足恃,才不足恃,惟毅力者足恃。一國的進步往往要數十百年才能達到,缺乏毅力自然不可。第十,義務思想。中國人義務思想發達,但是卻是不完全的義務思想。有無權利的義務,無有權利的義務;有私人對私人的義務,無私人對團體的義務。第十一,尚武。「尚武者國民之元氣,國家所恃以成立,而文明所賴以維持者也。」第十二,私德。無私德即無以養成公德。要養成正本、慎獨、謹小的私德。第十三,政治能力。今後的中國,不以無政治思想為患,而以無政治能力為患。數千年來,國民久困於專制政體之下,政治能力不能發揮。但在專制政體不能及之時(如鼎革之交),國民不克自發揮其政治能力,實為可痛。中國群治不進,民主法治難成,很重要的一點就在於國民沒有政治能力。國民如有能力,國家必有能力。要從分工與互相協助兩個方面來促成國民政治能力的養成。[75] 三、梁啟超憲法學思想的啟示與局限 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可謂博大,對幾乎所有的憲法學基本問題都有所涉獵,某些方面的研究也是十分的精湛,有的甚至是時下的中國憲法學也難望其項背。梁啟超的憲法學思想有很多值得今人學習借鑒的地方。當然,囿於時代的局限和需要,其思想也難免有著一定的局限。
(一)啟示 1.研究中,比較優劣,持論中平 憲法學研究最易受國家時政的影響和限制。梁啟超在研究中,將各種制度的優劣得失,一一闡明,持論中平,讓讀者能有一個清晰全面而近乎客觀的認識。這一點在其《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表現得至為明顯。當時,梁氏主張二院制,但他首先是將二院制與一院製作比較,不僅列出二院制的優點,也列出了二院制的缺陷。主張間接選舉,也是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的優點與缺點一一列明。然後再闡述其主張的理由。在他的眼中,天下的制度有優點,也必有缺點與之相隨。他曾批評道:「若日本者,歐美人所指為半專制的立憲國也。憲政精神之不完,憲政程度之劣下,至日本而極矣。」「今我政府乃至曲學阿世之新進,動輒以效法日本憲政為詞,此其適應於我國國情與否且勿論,然既曰效日本矣,則亦當知日本之制度,固自有其相維於不敝者,若徒取其便於己者而效之,其不便者則隱而不言,是又得為效日本矣乎?」[76] 2.研究恆與中國國情相聯繫 梁啟超其時正值中國轉型之時,他的研究充滿了對中國自身憲政的關注。「天下無論何種制度,皆不能有絕對之美,惟當以所施之國適與不適為衡。離國情以泛論立法政策,總無當也。」[77]他雖知共和國體「最神聖最高尚」[78],但又謂「吾輩論事,毋惟優是求,而惟適是求。」[79]於是他針對1905年中國的情況,提出開明專制的主張。「開明專制者,實立憲之過渡也,立憲之預備也。」他指出,其時中國萬不能行共和立憲(欲為種族革命者,宜主專制而勿主共和;欲為政治革命者,宜要求而勿以暴動),也尚未能行君主立憲制(人民程度未及格,施政機關未整備)。「君主立憲,固吾黨所標政綱,蘄必得之而後已者也。」[80]在作國會制度研究時,其指導思想也是十分明確:「一曰各國國會共同之要素,宜如何吸收之;二曰我國國會應有之特色,宜如何發揮之也。」[81]
3.注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與憲政現實的互動 梁啟超對成文憲法、憲法觀念以及憲政現實的區分並注重它們之間的互動,殊是難得。梁氏曾言,「抄譯一二國成文憲法而布之也,則一二小時可了耳。何難之與有?且就令能制定極完美而適於我國之憲法,未及其時,而貿貿然布之,顧以種種障礙,一切不能實行,而徒使天下失望,則雖謂為立憲主義之罪人可也。」[82]梁氏關於國會制度的陳說,只是立法論而已。梁氏認為,「即見採擇,而所期之效,仍視乎人民之所以運用之者何如。蓋政治者,活力也,實權之消長,恆視實力以盾乎其後。我國民如欲得正當之實權,亦惟養正當之實力而已矣。」[83]憲法各國未嘗沒有憲法,憲法的內容與其他國家、其他時代相比也不見得必有所大劣,而其政治現象迥異,實是因為政治為一種活現實,而法典不過一種死條文,運用死條文演成活事實,得失之林,存乎其人。[84]「是故離事勢而言法律,迂腐之談也。恃法律以拘制事勢,尤妄人之見也。」[85]梁氏主張國民動議制憲,「趁此機緣,借一實事:將憲法觀念-共和真理灌輸於多數國民也。」梁氏認為,制憲至少要三個條件:第一,使國中較多數人確實感覺有制定憲法的必要;第二,使國中較多數人了解憲法中所含的意義及其效用;第三,使國中較多數人與制憲之事有聯繫。這樣,「國民乃始知愛慕憲法珍護憲法,然後乃得自拔於孤孽贅疣之境遇,而發揚其威靈以加被國民。」約法何以雖有猶無?政府、國人、乃至高談護法之人,「其心目中,亦未嘗有約法存也」。「國人自始未嘗認約法為必需品如饑渴之於食飲也。約法中所含意義,國民未或理解焉。其視約法與己身之利害關係,若秦人視越人之肥瘠也。」[86] (二)局限 1.理論淵源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自嚴復翻譯赫胥黎《天演論》至中國,天演學說對國人影響很大。天演論本是關於自然界進化的一種理論,但即使在自然科學領域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論。如果簡單地將自然選擇的理論運用於社會科學領域,那就是一種庸俗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在梁啟超的早期論著之中常常見其運用天演論(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來論證其觀點主張。例如,他認為強權與自由權為同一物,其理由是,理想家所謂天生人而畀以自由平等的權利,其實世界之中只有強權,別無他力。「強者常制弱者,實天演之第一大公例也。然則欲得自由權者,無他道焉,惟當先自求為強者而已。」[87]他還用優勝劣敗之理來證明新民的結果。他還認為,新法律與舊法律相嬗,動力與反動力相搏,而競爭激烈,「此實生物天演之公例也。當此時也,新權利新法律之能成就與否,全視乎抗戰者之力之強弱以為斷,而道理之優劣不與焉。」他還運用天演論來解釋權利義務之間的關係。「夫不正之權利義務而不可以久者何也?物競天擇之公理,不許爾爾也。權利何自起?起於勝而被擇。勝自何起?起於競而獲優。優者何?亦其所盡義務之分量,有以軼於常人耳。」天演不可久抗。[88]在《中國國會制度私議》一文中討論國會政治上的性質時又一次運用該理論來闡述。[89]此後鮮用此論。 2.有一定國家主義的傾向 國家主義在二十世紀前後甚囂塵上。梁啟超也受到了它的影響。他認為,「今世界以國家為本位。凡一切人類動作,皆以國家分子之資格而動作者也。此說果為中庸之真理與否,雖未敢知,而現今時代思潮,實畸於此。雖有大力,莫之能外也。」[90]他對個人思想、部落思想、現在思想的批判,也應該是受到了國家主義的影響。[91]個人思想雖有其缺陷,但還不可以一概否定。他認為,「今世之識者,以為欲保護一國中人人之自由,不可不先保護一國之自由。苟國家之自由失,則國民之自由亦無所附。」[92]他還認為,干涉與放任,是古今兩大治術,無所謂優劣,各隨其地各隨其時。用乎其時其地則為優。「大抵中世史純為干涉主義之時代;十六七世紀為放任主義與干涉主義競爭時代;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之上半,為放任主義全勝時代;十九世紀之下半,為干涉主義與放任主義競爭時代。二十世紀,又將為干涉主義全勝時代。」中國當十分之七用干涉主義,十分之三用放任主義。[93]應該說,梁氏有國家主義的傾向是可以理解的。其時中國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富強獨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這是歷史給思想家所帶來的局限。 梁氏還時而將富強作憲政的一大目標,[94]使其立憲主義帶有了一定的工具論的色彩。工具主義的憲法觀,難以把握憲法的真正意義,一般也會對憲法保障人權的這一核心價值關注不夠。當然,這也不是梁氏一人所具有的局限,而是時代的一種必然。[95]在方法論上,梁氏偶爾還有機械主義的缺陷,例如他認為,「國權者,一私人之權利所團成也。」[96] 應該說,梁氏的局限主要是其所處的時代造成的。時代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時代也需要他展開廣泛的憲政宣傳與教育,而不能在過多的問題上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們認為,一個憲法學家不一定要將所有的憲法問題研究得至為透徹,不一定要出版一本又一本的憲法學專著。無深邃的思想,多又何用!梁啟超開創了一個憲法學的時代,引導了中國此後的憲法學研究。梁啟超稱得上是一位傑出的憲法學家。
梁啟超有詩曰:「十年以後當思我,舉國猶狂欲語誰?」今日中國的憲法學研究,恐怕還要想一想這位飲冰室主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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