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勤:中國人認識人性的誤區

馬勤:中國人認識人性的誤區時間:2010-08-27 09:25 作者:馬勤點擊:493次

  怎麼樣看待人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生問題。對人性不同的看法,決定著不同的人生態度,也決定著解決社會治理難題的不同方式。中國傳統思想中,有對立的兩派,一派是以儒者孟子為代表的性善說;一派是以戰國晚期的儒者荀子為代表的性惡說。前者經與道、佛雜糅而成蔚為大觀的儒家傳統,後者經荀子的學生韓非、李斯發揮而形成法家思想。從這一點而言,荀子雖被歸類為儒家,但實際上有所叛逆,隱然是法家的宗師。

  儒家傳統認為「人之初,性本善」,人的惡念是後天被塵世污染而形成。所以,在內心加強修養去除污染是人生一大功課。而且儒、道、佛三家,都對人性有一種過於樂觀的看法,認為通過道德修養,人可以達到「至善」的境界。佛家認為人可以修鍊成佛,道家以為可以修鍊成仙,儒家則可以修成聖人。

  有了這樣一種對人性的樂觀態度,儒家對社會治理就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內聖外王——在內心裡修養成聖人,再出來當王。也就是說,找出聖人來執掌權柄,就能天下大治。內聖,是德治;外王,是人治。這就是一種德治加人治的社會治理模式,在中國施行了兩千餘年,至今不衰。

  不幸的是,兩千餘年的歷史已告訴世人,這樣一種德治加人治的方式是失敗的。一是世上並無聖人;二是即便有聖人之心,也架不住權力的腐蝕;三是兩千餘年找不出一個王者是聖人,也沒有一個朝代實現過天下大治的願景。相反,暴虐、饑饉、戰亂、殘民等醜惡現象,構成了歷史的主旋律。

  更不幸的是,聖者而王的道德標杆,事實上催生了無數的偽君子。為了證明自己執掌權力的合理性,偽善者用盡了道德詞藻,什麼大公無私,公而忘私,什麼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什麼枵腹從公之類。現實卻是世風日下,道德頹壞。正如一位哲人所說,一個沒有道德的地方,才會宣講道德。

  其實,這種內聖外王的思想,並不是中國人的專利。與孔子幾乎同時代的西哲柏拉圖,也提出了「哲學王」的構想,即應該由洞悉事物本質的哲學家出任統治者。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社會,也對人性可能達到的道德高度,有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這從共產主義分配原則上可以窺見:所謂「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質上有一種極高的道德要求,即每個人都會自覺竭盡所能去幹活,同時又自覺約束自己只取用自己確實需要的東西。這與我們觀察到的人性有著巨大的落差。柏拉圖的理想國與馬克思的共產社會,同被視為烏托邦,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對人性的誤謬。

  相信人性可以達致至善,從而社會治理總在人心上下功夫,對統治者搞道德勸諭,對民眾搞道德教化,忽視用制度、法律去防範人性中的惡,正是中國社會儒教、馬教合流的歷史性迷誤,使得中國社會即使物質繁榮的時候,仍然缺乏社會治理的現代性。

  法家思想是中國社會對人性認識的另一個極端。法家認為,人性是惡的,只能用嚴刑峻法來規治。這似乎與現代社會用法律制度約束人性之惡的法治思路有幾分相似,弄得一些食古不化、食洋不化的人很興奮,但事實上有本質的不同。現代法治最基本的出發點,是用法律制度遏制統治者,防範統治者人性之惡發作,侵犯公民權利。法家則是認為老百姓和官吏人性惡,對君主的人性是不予置評的。法律是君主的統治工具,是治民之術,君主本身是不受法律制約的。法家治理模式是一種有極權特徵的暴政。

  法家思想雖不及儒家思想在中國地位顯赫,但其實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既遠且深。春秋戰國時代百家爭鳴,勝出的是法家。各國的所謂變法,多是向法家靠攏,變封建為專制。積大成者是最終六合一統的秦國。但秦朝的「暴秦」惡名以及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凸顯出法家的短處,促使後代君王儒法並用,外儒內法。即對外尊奉儒學,教化百姓;骨子裡仍是法家的暴虐手段。毛澤東說「千年猶行秦政制」,是高明之論。同時,毛尊崇法家,也顯露出其人極權的底色。

  無獨有偶,西方思想家中也有對人性持悲觀看法的人物。如馬基雅維里在《君主論》一書中,就認為人性窳壞,建議君主在行使權力時不要有道德顧忌,不要追求人民的愛戴,而要讓人民畏懼。更為弔詭的是,對人性的道德高度似乎充滿熱望的馬克思,卻將法律定義為「統治階級的暴力工具」,使得理想的浪漫與手段的冷酷形成鮮明的反差。這似乎預示著社會主義實踐運動的悲劇性結局。

  西人有幸,這些性善、性惡的極端之論,沒有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潮,而是在基督教-自由主義的源流中,發展出了一種對人性的複雜認識,既認為人性中有向善的本能,又認識到人性中有一種幽暗意識,需要時刻提防。尤其強調,權力有誘發幽暗意識的強大力量,而不加約束的權力,則必然導致人性的敗壞。

  基督教有一種原罪說,認為人一出生就帶有原罪,要用行善來洗罪。上帝是上帝,人是人,人不可能通過道德修養成為上帝。人只能順服上帝,聽從上帝的旨意,做一個善人或義人,但不可能如上帝般達到至善。另外一些對基督教持拒斥態度的思想家,則認為有一種自然法則或傳統習俗作為人生的指導,服從這些法則和習俗,是合乎人性的要求。這是一種在上帝、自然和傳統面前的謙卑態度。

  這樣一種對人性的認識,從根本上否認了人的全知全能和道德完美性,反映到社會治理方式上,就摒棄了對德治和人治的迷信。相反,用法律和制度去制約人性中根深蒂固的幽暗意識,則成為必然要求。這正是西方立憲政體、民主制度、分權制衡等等的邏輯源頭。

  另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就是這樣一種認識賦予了社會制度變革的合理性:由於法律和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人又是不完美的,所以法律和制度也不可能是完美的,應該不斷通過對上帝意志的感悟、對自然法則的體認而修改完善。

  有人說過一句經典之言:因為人性有惡,所以民主成為必要。因為人性有善,所以民主成為可能。

 來源:

[文章來自共識網:http://ne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00827169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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