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釋法 梁振英:兩名辱國議員不得就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李飛:"港獨"不是不同政見 任何國家的政見必須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午就「釋法」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港獨」問題不是香港有些人講的是不同政見,任何國家的政見必須守法,違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謂的政見。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直轄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是違法,不是一般的政見。它是重大的法律問題,違法還不是法律問題嗎?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現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問題。
李飛表示,回歸之前,香港就存在著一股企圖顛覆中央政府、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的反動勢力和反對勢力,回歸以後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始終是這股反對勢力不認同「一國」,以各種所謂包裝的口號,侵蝕「一國兩制」、侵蝕基本法,架空人大。
港澳辦、中聯辦:釋法有利於遏制「港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完全必要,正當其時。
該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絕不允許在香港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也表示,此次釋法有利於解決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宣誓違法引起的爭議,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和遏制「港獨」勢力,有利於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梁振英:兩名辱國議員違反釋法條文 不得就任
據香港《星島日報》11月7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以155票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隨即召開記者會,強調支持全國人大常會的釋法,特區政府和社會大眾對「任何刻意違反上述(宣誓)規定、蔑視依法宣誓程序、甚或藉機侮辱國家民族、鼓吹分裂國家或主權的行為,都必須遏止,嚴正依法處理」。
另據香港電台報道,梁振英表示,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故意違反誓詞、侮辱國家民族,衝擊法治,亦引起全國憤怒,他們違反人大釋法條文,失去議員資格,不得就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釋法追溯力的問題時表示,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將不受人大釋法影響;但發生在之前,而又未處理的案件,法院應以釋法為準。
香港民意調查:78%投票者支持人大釋法
香港有團體6日在灣仔舉行集會,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消除「港獨」。
參加集會者手持「支持人大釋法消獨,守護香港安定繁榮」的橫額和標語,口呼「支持人大釋法,反港獨」口號。他們用噴水壺向寫有「港獨」的標語牌洒水,象徵消除「港獨」。
在網路上,港媒經濟通和晴報聯合發起「你認為人大應否主動釋法解決宣誓風波」的投票。截至6日下午18時的結果顯示,78%的投票者認為應該。
(來源:微信公號「央視新聞」、中國新聞網、中國網、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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