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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酒駕撞人竟罵「窮鬼還敢騎車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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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酒駕逆行撞人,罵傷者「你這窮人」)

11月26日晚上11時許,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大代表許茗雄酒後駕駛奧迪車,逆行撞上了騎電瓶車的陶先生。說實話,這個交通事故本身已經隱含了不少「關鍵詞」:「人大代表」、「酒後駕駛」、「奧迪車」——這些,在現實語境下,人們都懂。如果說這種先入為主的想法帶有「仇官」或「仇富」的偏見心理的話,那麼,這位人大代表肇事後的口出狂言,則恰恰印證了權貴階層的傲慢和狂妄並非只是個別現象。

從《廣州日報》題為《人大代表酒駕逆行撞人大罵傷者「你這窮鬼」》的文章中了解到,肇事司機許茗雄現場亮出代表證說,「我是人大代表」,聲稱執法交警程序違法,人大代表不能隨便拘留。還對被撞的陶先生破口大罵:「窮鬼還敢騎車撞我。

如果撇開觀點上的是非,「許代表」的言辭可謂思路清晰、邏輯嚴密。對人大代表採取法律強制手段,好像是不同於普通百姓;騎電瓶車的相對於開奧迪車的,的確是「窮鬼」。但在這個「窮鬼」還佔絕大多數的社會現實下,「許代表」理直氣壯的叫囂,無疑是捅了「馬蜂窩」。這一點,連「許代表」的代表階層都意識到了,「惠城區人大常委會堅決支持交警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當事人許茗雄,不手軟、不袒護、不包庇;在交警處理結果出來後,將根據事實,並依照法律途徑對許茗雄的代表資格作出處置;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和媒體做好事實調查和救治工作。」

筆者對惠城區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途徑對許茗雄的代表資格作出處置」深信不疑,如此害群之馬,結局可想而知,問題倒是在如何進行「救治工作」上。

這也許是個難題,因為「許代表」所犯的錯,不是其按人大代表要求下的犯規,而是違反了基本法律規範,是一個普通人都不能做的事情。那麼,一個連基本人格底線都守不住的人,何以當上了人大代表?在「許代表」的一系列言行中,這種把騎電瓶車的看做「窮鬼」的人大代表,一個連酒後駕車都不能自制,交通法規都不能遵守的人,心中還有什麼人民利益和黨紀國法?這樣一個社會角色,即使不是罪大惡極,也算不上合格的公民,即使再高度文明的社會也不能根除這類目無法紀之徒,但憑如此低下的人品,能當選為人大代表,才真的讓人不可思議。

29日下午,惠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廣州日報》記者致函稱:26日晚上11時30分許,該區本屆人大代表許茗雄酒後駕車(未經醫院最後檢驗核實)並逆行撞傷正常行駛的電動車駕駛員陶某。對許茗雄的惡劣行為,惠城區人大常委會歸結為「四不該」:一不該酒駕。二不該違章逆行。三不該把人大代表作為護身符,有辱人大代表的聲譽。四事後不該以逃避的態度對待傷者。比起以往政府部門對輿論的應對態度,惠城區人大常委會的回應是及時和明朗的。但是,在這「四不該」中,除了「不該把人大代表作為護身符」,其他要求都是對一個普通公民的起碼要求,而值得深思的是,這種連普通公民要求都達不到的人,是怎麼得到這張人大代表的「護身符」的?更值得追問的是,本來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資格,怎麼在這個人大代表眼裡,成了欺壓人民對抗執法的「護身符」?這恐怕才是「救治工作」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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