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司法考試刑法基礎精講:犯罪中止
【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一)中止的時間性:"在犯罪過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還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結束之後但在既遂之前。
例如(2005年試卷二第57題)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A.犯罪的預備階段 B.犯罪的實行階段
C.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D.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2.中止前的行為必須屬於犯罪行為。如果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後,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例如(2002年試卷二第48題)甲為使其弟乙逃脫處罰,送給正在審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議庭審判長丙5萬元,在審判委員會上,丙試圖為乙開脫罪責,但未能得逞,於是丙將收受的5萬元退還給甲。甲經過思想鬥爭;到司法機關主動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賄的行為。本案中丙的行為成立受賄既遂,因為丙收受5萬元賄賂承諾為他人謀利益,就已經成立既遂。之後退贓的行為只是犯罪既遂後的表現,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既遂的認定,更不能認為屬於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例如(2003年試卷二第2題)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本案中,甲的行為屬於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在實行搶劫行為過程中,甲發現對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為:對方是熟人並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對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繼續搶劫,甲屬於自動性放棄犯罪。
在"自動性"判斷上,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採取"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斷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主觀說),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願達到既遂,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搶劫時發現對方是自己胞兄而放棄犯罪的,屬於犯罪中止(發現對方是熟人而放棄犯行,通常認定為中止);但持槍殺人時聽到警笛聲逃跑的,屬於犯罪未遂。
在認定犯罪中止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不要求行為人基於真誠的悔悟徹底放棄一切犯意,只要行為人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搶劫婦女乙的財物,經乙苦苦哀求,甲決定不搶劫,但隨後實施了猥褻行為,趁被害人轉身穿衣服之際,甲將其財物拿走。甲成立搶劫罪中止、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甲在自認為能夠繼續搶劫的前提下,自願放棄搶劫行為,即使之後實施了猥褻婦女的行為,但對於搶劫罪來說,仍然成立中止;搶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成立一種犯罪形態,甲之後拿走財物的行為就需要獨立評價,成立盜竊罪。
2.中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響中止自動性的判斷。
【經典考題44】(2009年試卷二第5題)甲因父仇欲重傷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乙慌忙抵擋喊著說:"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漢推下糞池的,不信去問丁。"甲信以為真,遂鬆開乙,乙趁機逃走。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中止
C.甲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D.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不能犯)
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認定。
(1)甲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因為乙將甲的父親推下糞坑的行為已經結束,不存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或者緊急危險,所以甲的行為不可能具有正當性。C選項錯誤。
(2)甲欲重傷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該行為具有侵犯乙身體健康的緊迫危險,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實行行為,即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所以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說法錯誤。A選項錯誤。
(3)甲隊乙的傷害結果並未實現(犯罪未得逞),其原因在於甲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本案中甲之所以放棄犯罪,是因為相信了乙的話,以為是丙將其父親推下糞坑。但是在中止的自動性認定中,放棄犯罪的原因本身並不重要,只要行為人認為還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能夠達到既遂,但不願既遂的,就能認定中止的自動性。B選項正確。
注意: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例如,甲在強姦過程中,發現婦女正值月經期,知道可以實施強姦行為但又自願放棄的,具有自動性(不能因為婦女來月經是行為人沒有預見到的事實,就認定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再如,基於驚愕、恐懼、嫌惡之情而放棄犯行的,具有自動性。又如,擔心被當場發覺而使自己名譽受到損害、擔心日後被告發、逮捕與受處罰而放棄犯行的,具有自動性。又如,擔心被當場發覺、被當場逮捕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
(4)判斷犯罪中止形態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不是以中止行為本身為標準來判斷,而是以中止行為之前的犯罪行為為標準。因為中止行為本身是法律所鼓勵的行為,而非犯罪行為,這是對犯罪中止形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根據;但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這也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甲把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該行為對乙的身體健康具有侵犯的緊迫危險,但甲隨後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屬於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B。
3.基於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不具有自動性。例如甲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發現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搶劫巨額現金,發現對方只有極少量現金,而放棄搶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棄犯行的,不具有自動性。例如,甲受雇殺乙,舉槍瞄準後及時發現對方並非乙而放下槍支,成立犯罪未遂。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幾刀後發現是自己的女兒丙,甲隨即將女兒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的,成立犯罪未遂。
注意: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一概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例如行為人沒有盜竊特定財物的意圖,只是想竊取一般財物時,如果因為財物價值不高(達到了刑法上的數額較大)而不竊取的,成立中止犯;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行為分為兩種:
1.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尚未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也被稱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
例如,行為人進入倉庫後發現財物過多,打算回去開車來竊取的,不是中止行為。
再如,行為人打算竊取現金,但因為有寶石,而只竊取寶石、不竊取現金的,不是中止行為。
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可重複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開槍射殺乙,第一槍沒瞄準,在還能繼續開槍射殺的情況下,感覺人生變化無常,黯然離開。甲成立犯罪中止。
2.在行為實行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被稱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中止行為必須是一種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真摯的努力行為,但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沒有做出真摯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行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聲"救火呀!",然後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將火撲滅,不能認為是犯罪中止。
再如,甲砍了乙兩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後悔,給乙傷口放了些紙巾便離去,乙最終死亡,不能認為是犯罪中止。
注意:對不作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為一般表現為履行自己原本應當履行的義務。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侵害結果)。否則,應當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甲殺乙,後甲悔悟,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再如,乙托甲購買胃藥,甲卻將毒藥交給乙。甲產生悔意後於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該葯,而乙謊稱葯已被服用。甲見乙沒有什麼異狀就回家了,沒有將真相告知乙。幾天以後,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藥而死亡。甲雖然為防止結果發生採取了措施,但由於侵害結果仍然發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2.行為人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結果發生或者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時,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例如,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後,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成立犯罪中止。
再如,甲開槍射擊乙,乙受驚嚇而昏厥,甲誤以為乙中彈倒地,又頓生悔意,將乙送往醫院急救。雖然不予急救也不至於發生死亡結果,但也認定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與中止的競合。
3.行為人自動放棄重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結果,但造成了輕罪的"既遂"的,仍應認定為重罪的中止犯。
例如,行為人以強姦故意對被害婦女實施了暴力和姦淫前的猥褻行為,但自動中止了姦淫行為的,應認定為強姦中止,而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既遂。
【經典考題45】(2010年卷二第57題)關於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欲殺乙,埋伏在路旁開槍射擊但未打中乙。甲槍內尚有子彈,但擔心殺人後被判處死刑,遂停止射擊。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戶搶劫時,看到客廳電視正在播放庭審紀實片,意識到犯罪要受刑罰處罰,於是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後離開。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潛入乙家原打算盜竊巨額現金,入室後發現大量珠寶,便放棄盜竊現金的意思,僅竊取了珠寶。對於盜竊現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飲食投放毒藥後,乙嘔吐不止,甲頓生悔意急忙開車送乙去醫院,但由於交通事故耽誤一小時,乙被送往醫院時死亡。醫生證明,早半小時送到醫院乙就不會死亡。甲的行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認定。
(1)A選項中的案件屬於自動放棄可重複侵害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A選項正確。
(2)B選項出於害怕刑罰處罰的動機,自動放棄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選項正確。
(3)無論是現金還是珠寶,都屬於財產犯罪的對象,並不屬於個人專屬法益,應該做整體評價,所以行為人放棄盜竊現金而盜竊珠寶,成立盜竊罪既遂一罪。C選項錯誤。
(4)甲為防止乙死亡結果的發生,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儘管出現了"由於交通事故耽誤一小時"這一異常的介入因素,但這一因素並未達到獨立導致乙死亡的程度,對乙的死亡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還是甲的殺人行為,因此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D選項錯誤。
注意:D選項的情形很容易和下面這種情形混淆:足以防止結果發生的M行為獨立導致發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結果時,如果應將侵害結果歸責於M行為,則不妨礙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藥,乙吃後嘔吐不止,甲頓生憐憫之心,開車將乙送往醫院,但車速過快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乙死亡。由於乙被送往醫院後有被救助的可能性,應認為甲的行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結果發生,而乙死亡的結果是由於甲的過失行為造成,甲成立故意殺人中止與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措施(無效的中止行為),因而發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結果的,則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本題正確答案AB。
【經典考題46】(2003年試卷二第42題)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於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A.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並委託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10天後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於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後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刀後離開現場。2小時後,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
D.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後極端痛苦,於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1)甲與李某為殺人購買了毒藥,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行為。在著手實行行為之前甲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成立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但李某沒能繼續實施犯罪卻是因為甲放棄了犯罪行為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預備。本案也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沒有達到既遂程度,共同犯罪人之間可以分別成立預備與中止、未遂與中止。A選項說法正確。
(2)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意味著沒有發生任何結果,相反,可能發生了一定的犯罪結果,只要作為既遂標準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即可。乙自動放棄了殺人行為,儘管導致了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作為故意殺人罪既遂標準的結果--死亡結果--卻沒有發生,所以乙的行為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不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更不能認為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與故意傷害(重傷)罪的想像競合犯。B選項說法錯誤。
(3)丙傷害行為結束(難以認定本案丙是殺人故意),傷害結果已經實現,屬於故意傷害既遂。犯罪既遂之後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丙"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的行為屬於犯罪既遂之後的表現。C選項說法錯誤。
(4)行為人的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或者與其他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做出了真摯的努力),都成立犯罪中止。此外,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不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丁是在認識到能夠既遂的情況下自動採取有效措施的,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刑法第24條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表面上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事實上是要求犯罪結果沒有發生,要求行為人採取有效的措施、做出真摯的努力,即中止的成立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丁的行為成立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與中止的競合。D選項說法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BCD。
【活學活用62】(2004年試卷二第2題)藥店營業員李某與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藥店買葯為王某治病,李某將一包砒霜混在葯中交給王妻。後李某後悔,於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謊稱已服完。李某見王某沒有什麼異常,就沒有將真相告訴王某。幾天後,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為屬於: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預備
本題正確答案為B
【活學活用63】甲與乙是鄰居,某日甲撬開乙的房門進入乙的房間。毆打乙之後向乙要錢。乙打開抽屜拿出5元遞給甲,說:我這裡只有這麼多了。甲大怒,將5元扔還給乙,並說:"看來你比我更需要這5元錢。"甲見乙頗有姿色,就對乙提出了性要求,並強拉乙。乙說:剛才被你打的頭暈,很不舒服,晚上我去你家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後乙報案,甲在家中被抓獲。關於甲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構成搶劫罪中止 B.構成搶劫罪未遂 C.構成強姦罪未遂 D.構成強姦罪中止
本題正確答案為BD
【活學活用64】以下關於犯罪未遂、預備或者中止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攜匕首前往王某家,試圖殺其報仇,看見王家門口有很多聯防隊員巡邏經過,某甲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折返家中,但準備第二天再去殺人,甲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形態
B.乙試圖搶劫計程車司機,事先準備好一把刀,上了司機江某的汽車,準備待其開到郊外再行搶劫。但在快到城郊結合部的檢查站時,乙準備提前實施搶劫,在對司機使用暴力打擊時被發現而被抓獲,乙的行為是犯罪預備
C.丙潛入銀行,打開保險柜後發現裡面只有300元,丙於是拿走錢後逃離現場。儘管丙取得了300元,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未遂)法律 教育 網
D.在共犯的場合,入室盜竊的實行犯自己決定中止並放棄犯罪而自行逃走的,在室外望風的幫助犯自然也成立犯罪中止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活學活用65】對犯罪中止的表述,錯誤的是( )
A.為殺人而購買毒藥,5天後將毒藥拋入河中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對乙猛砍20刀後離開現場,2小時後,甲為毀滅證據而回到現場時,發現被害人非常可憐就將其送到醫院,乙經治療身體狀況恢復。甲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
C.丙放火後,在未達到既遂的情況下,喊了一聲"著火了",就離開了現場。周圍群眾及時將火撲滅,丙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
D.張三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後極端痛苦,張三於是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並未達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張三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活學活用66】下列關於故意犯罪形態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為搶劫財物而誘騙被害人到犯罪場所的,但是被害人識破陰謀未去,行為人構成搶劫罪未遂
B.行為人在盜竊現場誤將走上前來的同夥誤認為是巡警,而逃離現場的,成立犯罪未遂
C.甲抓住婦女乙的肩膀,欲強姦乙。乙無奈只得假裝說自己來月經了,甲感到晦氣,不得不離開現場,甲成立犯罪中止
D.犯罪已經既遂,但是危害結果還沒有發生的,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就是行為人犯罪的目的得以實現
本題正確答案為BC
【活學活用67】以下關於犯罪中止、既遂和未遂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甲到商場盜竊財物,但其舉動始終被商場保衛人員在監控錄像中掌握。商場保安故意等到甲走出商場大門5米後才上前將其抓住。甲藏在身上的財物價值5千元。甲的行為屬於盜竊罪既遂
B.乙與張三有仇,遂尋機報復。一天乙得知張三獨自在家,便攜帶匕首向張三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C.張某準備到某廠財務室撬保險柜偷錢,他遂約李某幫助他去望風。李某不同意,併到派出所告發了張某,張某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
D.趙某持刀威脅婦女田某,準備強姦,後者說:"如果你要硬來,我就自殺"。趙某見此,就離開現場,屬於犯罪未遂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68】B從歐洲旅遊歸來,送給多年好友A一塊金錶。A生性多疑,在接受B贈送的金錶後,因為該表和在國內銷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觀上有極為細小的差別,A便花言巧語欺騙第三人C,將其以名表的價格(20000元)賣給C。事後鑒定,該表是貨真價實的名表。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構成詐騙罪既遂 B.構成詐騙罪未遂
C.不構成犯罪(不可罰的不能犯) D.屬於民事欺詐行為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活學活用69】下列案件中,哪些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
A.李某與其母發生矛盾,揚言"買汽油燒死你們。"某日,李某攜帶一桶汽油闖入其母親家中,將汽油潑灑在屋內地上及正在屋內的弟媳婦馬某身上,後欲用打火機點燃汽油時被其弟制止。張某報警後.李某被民警抓獲。
B.王某大擺宴席賀兒子滿月,同事紛紛前來捧場,觥籌交錯至夜深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張出門。同事小張發現自己騎來的摩托車不見了,到處找也沒找到。此時王某見旁邊另有幾輛摩托車,與小張商量後,回家拿來工具,兩人一同將其中一輛摩托車鎖撬開,小張將此車騎走。第二天,王某弟弟發現王某的摩托車丟失,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王某的摩托車正是被王某、小張前夜盜走。
C.甲的女兒乙(9歲)睡在床上,甲以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殺乙,共砍9刀。聽到是女兒的喊聲便立即停止。女兒重傷未死。
D.胡某在村外一偏僻處看見同村婦女李某路過,頓生歹念。於是胡某用毛巾將自己的臉蒙住,從李某身後抄去。將她按倒在地欲施暴.遭李某奮力反抗,在反抗過程中,將胡某蒙在臉上的毛巾扯下,並抬起上身。胡某忙用手捂住自己的臉,意欲逃避。但被李某認出了他,並拖住胡某大罵。胡某見事己敗露,便跪在地上,請求李某寬恕。後李某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胡被抓獲歸案。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活學活用70】關於犯罪中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在垃圾桶旁邊撿到60克海洛因。通過他人介紹,王某與吸毒人員張某談妥,作價8000元賣給張某,張某當即給與王某現金8000元,約定第二天取貨。當晚,王某擔心事發非常害怕,在其妻規勸下將全部毒品淋上水銷毀後埋在垃圾堆里。第二天,張某前來取貨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告發。公安機關將王某刑事拘留。後根據其交代,在垃圾堆里檢出大量海洛因成分。王某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B.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配製了汽車鑰匙後交給乙,但甲後來想放棄犯罪,便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並要回配製的鑰匙。乙將甲配製的鑰匙還給甲,並同時告訴甲:"我己用你配製的鑰匙又配製了一把鑰匙。"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來配製的鑰匙,後乙利用自己配製的鑰匙盜竊了汽車。甲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C.甲為了殺害妻子乙,便在乙的飲食中投放了毒藥。乙吃後嘔吐不止、十分痛苦。甲見狀後頓生憐憫之心,立即將乙抱在私家車的副駕駛位上。甲在開車將乙送住醫院搶救的途中,由於車速過快,加之心情緊張,車的右側撞在路邊的水泥桿上,乙被當場撞死。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犯罪中止與交通肇事罪,並罰。
D.黃某(15周歲)與李某(16周歲)在某中學門口,攔住放學回家的中學生甲,威脅叫其拿錢出來,否則就要挨打,甲因害怕,便任由黃某和李某搜身。黃、李二人在李某身上只搜出五角錢,二人見錢少,又將錢還給甲,並讓其離去。黃、李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既遂。
本題正確答案為AC
【活學活用71】關於犯罪未完成形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被害人乙坐在人力三輪車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被告人甲搶奪提包就跑,被害人立即追趕,並喊抓賊,甲跑了20多米後將提包扔在地上繼續跑,巡警追了100米後將甲抓獲。甲的行為構成犯罪既遂。
B.汪某以給親戚抱養為由,從一位產婦手中將一女嬰抱走,並支付了500元的營養費。後汪某經他人聯繫,欲以1800元的價格將女嬰賣給秦某夫婦(無子女)撫養。某日,汪某抱著女嬰與來接女嬰的買主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汪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既遂。
C.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後,向該單位索要中介費,該單位同意支付中介費,但由於財務制度的規定,不能直接交付現金,於是將2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甲。根據規定,如果在七天之內,甲不將轉賬支票交付有關單位提取現金,轉賬支票便作廢。但甲在第六天還沒有貼現時,被檢察機關查獲。甲的行為是受賄未遂。
D.張某系李某僱用的保姆,其職責是幫助李某照顧李某之父,並與李某之父同住一室。某日,張某乘李家無人時,盜竊李家人民幣現金179萬元及價值4327元的金首飾,後將錢物藏匿於其所睡的沙發床下,準備一有機會就帶回家中。當日李家發現失竊後報案。次日,李家辭退張某,張某遂將錢物從其床下取出,準備藏於行李中帶走時,被李家人看見而案發。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既遂。
本題正確答案為ABD
【活學活用72】被告人朱某、房甲、房乙計議實施搶劫計程車司機。朱某提議:將計程車騙至鄉村偏僻路段,先殺人再劫財,然後把屍體藏入計程車後備箱,駕車駛離作案現場至城區棄車。某日,三名被告人攜帶水果刀一把、尼龍繩一根,租乘羅某駕駛的夏利計程車,騙羅某駕車至某偏僻處。被告人房甲用尼龍繩套住羅某頸部往後拉勒,被告人朱某用水果刀刺羅的手臂及腹部,並幫助拉勒其頸部,被告人房乙抓住羅的手臂制止其反抗,並幫助拉勒其頸部,致羅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劫得羅某三星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30元)、人民幣100餘元。嗣後,被告人房甲、房乙把羅某抬出車外,由於未能打開計程車後備箱,遂將其推至路東坡下。再由被告人朱某駕駛計程車(價值人民幣6900元)離開現場,後三名被告人棄車逃逸。不久羅某蘇醒,其所受損傷為輕傷。關於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朱某、房甲、房乙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B.朱某、房甲、房乙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數罪併罰
C.朱某、房甲、房乙三人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適用加重法定刑
D.朱某、房甲、房乙三人的行為要適用未遂的處罰規定
本題正確答案為ACD
【活學活用73】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甲夜間闖入單身漢乙的住宅,發現乙睡在床上,於是向乙開槍。其實,乙三天前已經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B.甲向乙女住宅投放脅迫信件,要求乙女次日夜到某處與甲發生性關係,否則殺害乙女。乙女當即報案,警察將甲抓獲。甲實施了分則規定的脅迫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
C.丁抓住婦女李某的手腕,欲綁架李某然後出賣。李為脫身,便假裝說:"我有性病,不會有人要。"丁信以為真,於是垂頭喪氣地離開現場。丁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
D.甲故意殺人,當導致被害人重傷時就放棄了行為。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與故意傷害罪(重傷),屬於吸收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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