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與事後不可罰該如何區分?且看老蔡怎麼說~~

       問:吸收犯和事後不可罰是什麼關係?

       答:二者的結論都是一罪,但過程有所不同。具體言之,吸收犯的前後兩罪往往具有必然伴隨的關係,但事後不可罰則不具有這一特徵。例如,盜竊財物後繼續私藏、持有該財物的,只成立盜竊罪一罪,系吸收犯(盜竊罪吸收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盜竊財物後又毀壞該財物的,雖然也只是成立盜竊罪一罪,但系事後不可罰。對此,可參見我的罪數形態乾貨背誦版40條之第31條。

       補充一個考點。一般來說,吸收犯具有三種情形:(1)行為吸收行為。例如,偽造貨幣後又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出售、運輸假幣罪被偽造貨幣罪吸收。(2)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例如,入室搶劫,預備行為觸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行為觸犯了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搶劫罪吸收。(3)行為吸收行為。例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後來又幫助他人實行犯罪,應按教唆犯處罰。再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後來又親自實行犯罪,應按實行犯處罰。

       命題人認為,吸收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上述第一種,即重罪吸收輕罪

        附圖一  法碩二維碼

         附圖二  司考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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