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寫了名字也分不到房?這三種房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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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婚姻中,夫妻結婚後女方通常會要求男方,在婚前購買房產的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按照法律規定,任何財產的所有權都可以是多個人共享的,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加名就是對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也就是說,只要男方願意,就可以將自己的房產權與女方共有。房產證加名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夫妻雙方願意共同生活下去的決心,但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房產證上即使加了名,離婚時,房子也不一定有你的份!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三種離婚時房子不能分割的情況。
一、婚前加名但房產權未轉移
在夫妻雙方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加名後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所以在該房產尚未進行房產權變更登記時,贈與人是有權任意撤銷的。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要注意的是,有名字的房產分割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房產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如果將來離婚,離婚後房屋的分配原則,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也會考慮房屋的來源、雙方的出資、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歸屬及折價補償進行分配。
二、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
許多人認為,婚後夫妻獲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說法不全對,婚後一方購買的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該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注意,夫妻一方父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房產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無論贈與的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該房產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妻一方繼承的房產
通常夫妻一方父母過世後,其遺囑都會註明遺產歸其子女所有,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所繼承的房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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