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婚姻法新解釋 明確凈身出戶防「閃婚」

專家解讀婚姻法新解釋 明確凈身出戶防「閃婚」

來源:新京報 2011年09月06日04:43我來說兩句 (108) 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8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新華書店,讀者閱讀《離婚財產分割、損害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一書。陳建華 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近日,針對該司法解釋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

  【家庭結構】 男強女弱現狀如何應對?

  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並未改變,表現在房產上就是婚後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解釋》是否傾向於保護男方利益而沒有顧及女方利益的保護?

  從媒體反饋的情況來看,有些民眾對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存在誤解,有人認為該解釋對弱勢群體的女方保護不力。

  其實,最高法歷來十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比如第11條規定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28條關於夫妻一方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也是專為保護婦女權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沒有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生育權糾紛的規定,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明確規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實際上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

  關於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於依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時第10條第2款明確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即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更充分地體現了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財產分配】 女方凈身出戶如何破解?

  有人認為,一般都是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凈身出戶,這種結果是否很不公平?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也當然會一併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司法解釋(三)第7條主要是把「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便於法院實際操作,考慮的是國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用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為表明態度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尤其從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條規定對防止因部分年輕人中存在著「快速結婚、快速離婚」的「閃婚」現象,給一方父母帶來的巨大損失,具有一定的預防作用。

  【聚焦農村】 農村女性權益如何保護?

  有人認為,農村女性結婚時房產通常由男方解決,產權也歸男方所有。一旦離婚,女性將與房產無緣,如果娘家住房困難,離婚後的農村女性便無棲身之地。與城市家庭不同,農村家庭中通常沒有汽車、投資等財產,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如果離婚時女性無法分得房產,只能「凈身出戶」,這對農村女性而言極不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針對近年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規定,並未涉及農村婦女離婚時的房產處理問題,一部司法解釋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夫妻共有。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據新華社電

(責任編輯:UN021
推薦閱讀:

紫 微 格 局----解讀3
深度解讀:中國夫妻為何難覓忠貞
12地支最深刻解讀之——巳
紫 微 格 局----解讀5
八字十二長生解讀——臨官

TAG:婚姻 | 婚姻法 | 專家 | 解釋 | 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