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轉)《子平真詮》讀書心得10
《子平真詮》讀書心得10
作者:yxuefengx
(「同樣都是時克月,年克時。但是一為破格,即言年印不能克時傷,一為大貴,意為年劫可以奪時財。是以有些糊塗了!」)
(我也發現了《真詮》的這個問題。書中有的命例認為月干與時干兩不相礙,有的命例卻引為成敗因素,比如「論用神緊要」篇里說「乙用酉煞,年丁月癸,時上逢戊,則合去癸印以使丁得制煞者,全賴戊之相。」)
(這好象是沈前輩觀點沒有理清的地方,但有疏漏是很正常的事。)
其實,這真不能怪沈老先生,實在是自己上次揣摩未至,誤會了書本意思而已。原因在於,我們只注重位置關係,而忽略的兩干之間是否有間隔阻克之物。
至於你所舉的用神緊要篇里的例子,是為干合,卻不與干克同論。這在我樓中也有論及。
(其實我感到書中還有其他一些小問題,我自己也有一些疑惑點,寫給老弟,有空的時候聊聊,比如:)
(1、卷一「論十干十二支」篇,有「以氣而論,甲旺於乙。以質而論,乙堅於甲。」可是,他前面剛剛說「甲者乙之氣;乙者甲之質。」。我想不通,既然甲就是乙的氣,卻楞要跟乙比誰的氣強,而且還比贏了,這是哪門子道理?)
氣質之論,陰陽家本有所源。命學經典《三命通會》中,便有明確提到氣質是陰陽的一種表述。
書中有雲「質具於地而炁行於天」,乃知氣動質靜。「動陽而靜陰」乃知 「炁陽而質陰」。由此可見。萬物皆有陰陽,而動靜、剛柔、開合、大小、進退、氣質、因果等等一些,都是陰陽的一種表現。「一動一靜,互為其根,分陰分陽,兩儀立焉」,陰陽(兩儀)其實是對一個事物(太極)內部對立統一的兩種東西的不同描述而已。
太極、陰陽(兩儀)、四象、八卦等等,是一不是二。所謂「萬物各具一太極」,世間所有的事物都是一個獨立的太極,其中天然包含著陰陽對立的兩面。所以說「陰陽相為一體」。只有陰陽相配,才是完整的太極。
書中「木之為物亦具一太極,即「太極生兩儀」之說。則分甲乙,而甲為陽之動於先,乙為陰之靜於後。」 以氣質而言,甲氣乙質。以動靜而言,甲動乙靜。譬如樹木,必甲乙相配方為是也,非獨甲或者獨乙可為樹木。蓋因,甲者,樹木生長之氣機,乙者,樹木生長之載體。就好比一個人,身體是乙,那口氣便是甲。只有甲乙相配,方才是人。否則便是死人或者植物人。
《三命》書說「金木水火土,各有一陰一陽。如甲便是木之陽,乙便是木之陰。乙以質言,甲以氣言,陰主翕,凡聚斂成就者,乙為之也。陽主辟,凡發暢暉散者,甲為之也。」氣質,就是陰陽,翕劈,聚斂發散的一種表述。
朱子曰:「陰氣流行則為陽,陽氣凝聚則為陰,非真有二物相對也」。真詮則以「生氣之散布者,甲之甲,而生氣之凝成者,甲之乙。萬木之所以有枝葉者,乙之甲,而萬木之枝枝葉葉者,乙之乙也。方其為甲,而乙之氣已備,及其為乙,而甲之質乃堅」來加以闡述。說明,陰陽不是固定不變的,陽中有陰,陰中有陽。
氣質,動靜皆陰陽。氣動甲之甲,氣靜甲之乙,質動乙之甲,質靜乙之乙。 「以氣而論,甲旺於乙。」這句話是說甲乙代表的是氣的兩種狀態,甲表氣散,乙表氣斂。因此,「生氣之散布者,甲之甲旺於生氣之凝成者,甲之乙」。而不是說,甲氣與乙質對比。
同樣的「以質而論,乙堅於甲」 ,甲乙表示的是質的兩種狀態,甲表示質的生機,乙表示質的載體,因此「萬木之枝枝葉葉者,乙之乙堅於萬木之所以有枝葉者,乙之甲也」也不是指乙質與甲氣的對比。
(2、卷一「論陰陽生死」篇,有「蓋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能兼陽。自然之理也。」我卻感覺這理並不自然。《真詮》開篇一句「天地之間,一氣而已。惟有動靜,遂分陰陽。」這一動一靜,怎麼就演變成了一大一小的概念?)
大小也是陰陽,尊卑也是陰陽。干尊支卑,你可以理解,干陽支陰,你也可以理解,那麼你就可以理解陽尊陰卑。尊為大卑為小,為什麼陽大陰小你就不能理解?!
(3、卷二「論四凶神能成格」篇,「煞傷梟刃,四凶神也」。可前面「論用神」篇里是「煞傷劫刃,用神之不善而逆用之者也」。這四凶神中「劫」變了「梟』是為什麼呢?)
凶神與不善之用神,並不屬於同一定義。「印綬喜其生身,正偏同為美格,故財與印不分偏正,同為一格而論之。」因此在用神分類善與不善的時候,將財官印食劃分為善用,將殺傷劫刃劃分為不善用神。
而這裡凶神的定義,也不是廣義上的凶神,而是特指格局凶神。對於格局吉凶神,三命有明確的定義「官印、財食,本是吉神」「煞傷、梟敗,本為凶煞」「 四吉、四凶,格局之最重者」
所以,我們不要把用神的不善等同於凶神。
當然,對於四凶四吉定義,古人本來也就含糊「巫咸撮要」里說「財官印經三吉,不可不逢;劫刃傷煞四凶,不可不畏。」說明,這個還是存在不同說法的。但是很明顯的,在真詮「印綬不論正偏,同為美格」的定位下,梟印是不作為不善用神來論的。
(4、卷三「論喜忌干支有別」篇,有「譬如甲用酉官,逢庚六則官煞混雜,而申酉不作此例。」也許暗混與明混是有所區別,但混雜就是混雜,這是我的想法。)
這個每個人有自己不同理解!
三命論正官篇明確提到「如甲生酉月,見卯為沖、酉為刑、午為破、戌為害、丙為合、乙為劫、丁為傷克、庚為混雜,」可見地支見申不為混雜,見午只為破而不為傷克。也說明天地有別。
(5、卷三「論喜忌干支有別」篇,有「如甲用酉官,逢午本未能傷,而又遇寅遇戌,不隔二位。二者合而火動,亦能傷矣。」午就是火,火就會克金,這是五行之間的基本關係,怎就說午本不傷酉呢?)
五行生剋是先天屬性,但是生克也需要必要的條件相配合。譬如你不將鐵放入熔爐之火中,這火又如何能煉化其鐵?!地支本靜,自然不能主動生克,唯有動起來,就好比將鐵與火接觸了,才有了生克的必要條件。
(6、卷四「論正官」篇,有例「若壬戌、丁未、戊申、乙卯,雜氣正官,透干會支,最為貴格」。未土透丁印、透乙官,而官能生印,印的力量最大,按《真詮》的分格法,應以印格為主,兼官格,而不是雜氣正官。印綬用官者,官露印重,財運反吉。傷食之方,亦為最利。也就能解釋這位行金、水運連運的老兄何以被人稱「貴」。)
雜氣取格,需要「透干會支取其清者用之」。此造透干為乙丁,會支為官局,本來可以官印兼格論。但是丁壬一合,印已非印,是為不清。只有官星純正為清,故而錄在雜氣正官格。實際上,此人官不上七品。離所謂的貴還差的比較遠。若以閣下所說,正是一路美運,又怎會如此不堪呢?!
(7、卷四「論正官行運」篇,有「正官佩印,運喜財鄉,傷食反吉」。為什麼傷食反吉?)
正官單用印不若單用財,以印能護官,亦能泄官,而財生官也。正官配印,是基於原局中沒有傷食壞格的情況下,單用印論的。這個時候,印發揮不了護衛官的喜的一面,而重點突出了泄官氣這一不良的一面。所以,當大運行到財運的時候,財可以生官,也可以制印,保護官氣不受盜泄,因此為喜。而傷食運中,是官格所忌,只有到這個時候,印才能起到他應該有的作用,因此,傷食反吉。
(8、卷四「論財取運」篇,有「財用食印,財輕則喜財食,身輕則喜比劫,官運亦礙,煞反不忌也」。為什麼時候煞反不忌?)
財用食印,財輕則喜財食,身輕則喜比印,官運亦礙,煞反不忌也
生身者有印,生財者有食,印食不礙,因此成格。財輕,則需補助財氣,以食財為喜。身輕,則喜歡比印,以補助身主。官運,因為原局印不能克食,所以食神的力量還存在,當官不透的時候,食神主要表現為生財的喜的一面。當官運時,食神則也表現出克官的一面。因此是為有礙。而七殺運剛好相反。七殺喜制服,因此七殺運時,食神表現出生財的一面以外也表現出制殺的一面,皆為喜。故有此言。
最後 非常感謝先生提出的這些問題,這對我來說,無疑是一次對於真詮理論學習成果的考驗。我很喜歡這樣的交流方式,開帖的本意也是如此。先生能提出的這些問題,說明已經細讀過真詮,要不然也不會問得如此深刻。也希望今後能多多展開交流,各抒己見,萬幸萬幸!
「一動一靜,互為其根,分陰分陽,兩儀立焉」,陰陽(兩儀)其實是對一個事物(太極)內部對立統一的兩種東西的描述,而他們存在的前提,就是需要對立存在。
所謂無陰不陽,無陽不陰。陰陽是相對的。只有對於陰來說,才有所謂的陽,陽是陰的陽。對於陽來說,才有所謂的陰,陰是陽的陰。就好比,沒有南,哪裡有北一樣。南是北之南,北是南之北。
太極生兩儀,陰陽合而為太極,陽既是太極之陽,也是陰之陽。陰是太極之陰,亦是陰之陰。因為孤陰孤陽都不是太極,所以陰陽是互為其根的,脫離了誰都不能獨立存在。拿木來說,木為太極,而亦有陰陽。甲者,為陽為氣,乙為陰為質。既然陽是對立於陰而存在的,那麼甲便是對立於乙存在的,也就是所謂的,甲(陽)者,乙(陰)之氣(陽),乙(陰)者,甲(陽)之質(陰)。
推而廣之,甲乙寅卯皆為木也。就天干而言,則甲為陽,乙為陰。就地支而言,則寅為陽,卯為陰。但就干支統分而言,則甲乙為陽,寅卯為陰。陰陽是變化的,是因為不同的對立點而變化的。譬如瀋陽、北京、南京、廣州四地,相對南京廣州來說,瀋陽北京就是北方,南京廣州就是他們的南方。(即寅卯為陰,甲乙為陽)但是就南京與廣州對比,則南京是北方,廣州是南方。(即乙為陰,甲為陽),就瀋陽與北京對比,則瀋陽是北方,北京是南方。(即乙為陰,甲為陽)。我們將南北理解為陰陽氣質(北對應陰、質,南對應陽、氣),那就很好理解「以氣而論,甲旺於乙。以質而論,乙堅於甲」。翻譯過來就變成了「就南方而言,廣州比南京更南。就北方而言,瀋陽比北京更北。」就是這個意思!
首先,我們不能對一些公理性的東西歸根究底。就好比直角三角形不同的邊賦予其勾股弦不同的定義一樣。
周易中,大、老、剛、快、動等等,皆是陽。小、少、柔、慢、靜等等皆是陰。這屬於定義問題。
而至於「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能兼陽」也並非是我們的沈先生首創。真詮使用此句,不過是作為論據引用經典而已。早於宋代,沈括先生所著《夢溪筆談》,也有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其理自然等語如「九六者,乾坤之畫,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此皆以意配之,不然也。九七、八六之數,陽順、陰逆之理,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
南宋時理學大家朱熹作了一本叫《周易本義》的書。原文中便有「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故坤之德,常減於乾之半也」一句。《周易集注》是明朝的另一部注釋易理的書籍,其中也明確的提出以上觀點。
綜觀中國歷史,《易經》作為諸經之首,已經深深的影響了歷代中國人的行為、思維模式。因此各朝各代不乏賢者對其義理進行註解釋義,更是在宋明兩代鼎盛,達到一個空前的高度。在浩如煙海的易經註解中,卻基本有一個很當然的認識,那就是「陽大陰小」,猶如公理一般存在。而古之諸賢也多以為然,在各自的書中記錄了自己對此公理的理解。
說這麼多,無非是想說明一個問題。宋明是理學大成的時代,而朱熹等人更是公認的理學大家,如果他們都認為這句話是自然之理,那麼至少說明這些說法不是無根無由的。當然,我們可以懷疑他們,因為時代在進步,科學也在進步,很多偉大的科學家他們的理論到現在未必也是正確的。但是,我們在懷疑之前,總要先明白古賢們到底是為什麼得出那些結論的。就好比我們一定要先知道牛頓的第一定律到底說的是什麼?證據又是什麼等等。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有的放矢,不至於落於坐井觀天,夜郎自大。
對於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這三個關於陰陽的結論,其實也並非只能溯源至宋。更早的三國時王弼所注《周易正義》一書,便有「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之語。
我們知道,太初者,理之始也。太乙者,數之始也。理通於數,所以,古賢很多釋理的時候通常使用數的方法來解決。《周易正義》的解釋,便屬於這種以數釋理的方法。從書中的解釋來看,乾為陽,有三畫,坤為陰,有六畫,陽數為九,乃三六之和,是為陽得兼陰。陰數為六,為陰不得兼陽。
因為本人對周易義理的理解沒有達到足夠的高度,因此我也沒有辦法再去深刻的剖析古賢的思想。大道理,我也說不了太多,也比不上古賢們理解的透徹。接下去就簡單說說我自己對這個近乎真理的理解吧。
先說「兼」字。「兼」,有並的意思,有包容的意思,與有聚集含義的「蓄」字相對。假如我們理解一個事物一個太極,那麼這個事物從無到有,或者從小到大的變化,就是一個陰陽轉變的過程。假設我們認為一個事物的完美狀態是為陽,存在缺陷的狀態是為陰,那麼就能很容易理解成陽可以兼陰了。比如滿月為陽,半月為陰,那麼陽必然大於陰,全也必然兼於半。這也是「故坤之德,常減於乾之半也」的一種表現。
再推演出去,用現在貼近我們生活,以我們普通人可以接受的「點線面」來闡述。
點就是宇宙的起源,沒有任何體積。但是它卻是所有圖形的基礎。
無數個點可以畫成一條線。一條線中包含著無數個點。(陽得兼陰)
無數條線可以組合一個面。一個面中包含著無數條線。(陽得兼陰)
再推而演之,如以陽為整體,陰為局部,那麼所有的局部組合才是整體,整體必定包涵著局部。
用所謂的大小來說,大,是有很多的小組合而成的,大必定包含著小。
多,是有很多的少來組合而成的,多必定包含著少。
老者,必定經歷過幼年(陽得兼陰)。少年則尚未經歷年長(陰不得兼陽)
再繼續衍申出去,剛柔,快慢等等無不如此。獨木難擋風雨,此木之柔也;成林可阻狂沙,此木之剛也。林豈不是由眾木組合而成?豈不是合於陽得兼陰,剛得兼柔之說?
坤:壬子 癸卯庚子丁亥
有一個疑問,我的八字,月令卯中所藏不透天干,但天干丁壬又遙合化木,這個代表什麼呢?可以代表月令之神透幹嗎?
答:卯中乙木不論透與不透,都以正財立格。而天干壬丁即便論合卻也不論化木,所以不能等同月令透干。
但時支亥壬又與年干爭合,傷官傷盡,這一爭,又盡不了了吧?
答:論格局,不論干支暗合,明中有正合,只以正合論。所以時亥之壬,不能合時上之丁,更不與年壬相爭。論人事上,倒是可以用。
唯一官星時柱正官丁,又能靠上一句:孤官無輔。
答:孤官無輔,亦非如此論。所謂孤官,乃是官星獨用,所謂無輔,乃是無財印相隨。此造時上官星,定格在財,本是財旺生官。只是年月透出傷食,壞了格局,可以說是官被克傷而無救應,卻不能說孤官無輔。
記得貓兒關於一個隨運變格的文章,我的八字,如同我手中的掌紋,紛亂雜呈。在元網呆了兩年了,對自已的八字仍然不能用完整的理論體系來解釋。還請老師教我!
坤:壬子 癸卯庚子丁亥
答:庚生卯月,是為財格,財旺生官,年月傷食,是為破格。大運宜行印綬官殺之地,不喜傷食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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