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官選任制度及啟示 余淼 胡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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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在日本,要想成為一名法官相當不容易。首先需要在大學法律專業學習四年,獲得法學本科學位,然後再在法科大學院學習兩年或三年法律並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之後,才有資格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所有獲得司法職業資格的人,都要到司法研修所進行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結束後,考試合格者,才可以選擇從事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職業。 為進一步改革我國法官選任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法官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法官選任制度,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官選任制度的科學性直接影響甚至決定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社會公信力,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標。這裡,我們介紹日本在法官選任方面的基本情況,或許能夠為我們提供具有啟示意義的參照。 (一) 在日本,要想成為一名法官相當不容易。首先需要在大學法律專業學習四年,獲得法學本科學位,然後再在法科大學院學習兩年法律(如果本科學習的是非法律專業,那麼要在法科大學院學習三年法律)。只有在法科大學院接受兩年或者三年的法學教育並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之後,才有資格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 日本的司法考試相當嚴苛。它每年分為兩次進行,考生只有通過第一次考試後才能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一次考試主要考查法律基本知識,全面測試考生對法學各學科知識的熟悉程度;第二次考試主要考查法律理論問題,深度評價考生的法學理論素養。目前,日本每年大約有10000多名學生報名參加第一次司法考試,只有1000多人能夠通過(其通過率只有10%左右)。進入第二次考試的1000多人中,大概只有500人能夠過關,取得司法職業資格(其通過率只有50%。前後兩次考試通過率累積起來只有5%)。獲得司法職業資格是未來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的基本前提和必備條件。 在日本,取得司法職業資格只是拿到了打開從事法官職業之門的鑰匙,要想真正成為法官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所有獲得司法職業資格的人,都要到司法研修所進行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主要是學習司法實務技能。在這一年中,全體司法修習生都要分別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各實習三個月,然後集中學習討論三個月。 司法研修結束後,要對司法修習生進行一次結業考試,考試合格者可以選擇從事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職業。通常來說,考試成績優秀的司法修習生可以優先選擇自己的職業,他們一般會選擇從事法官職業。目前,日本每年大概有50至60名司法修習生選擇當法官,約30名選擇當檢察官,剩餘的約400名從事律師職業。 對於選擇擔任法官的司法修習生,要接受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核申請書、基本簡歷、學習經歷、司法研修學習成績、實習情況鑒定,重點是修習生在校學習成績和司法研修情況。只有考核合格的司法修習生,才能夠從事法官職業。 經過司法研修所業務培訓並通過考核,僅僅是法官職業生涯的開始,這些人還不能直接從事審判工作。他們先要到地方法院擔任10年的判事補(相當於我國的法官助理)。判事補不享有完整的案件裁判權,是不完全的法官,最多只能算是「半個法官」。判事補的工作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5年主要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輔助性工作,不能獨立審理案件,更不能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後5年主要是在主審法官的指導下辦理相對簡單的案件,但是仍然不能擔任合議庭的審判長。10年的判事補經歷結束後,可以提出擔任法官的申請。 (二) 日本對要求擔任法官申請人的審核非常嚴格。負責審核法官任職申請的機構是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分別設在最高法院和8個高等法院),其成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專家等組成。為了保證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能夠客觀中立地開展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以法學專家為主。委員會負責全面調查收集判事補的有關情況,主要是在法院工作期間處理案件的情況。 為廣泛調查收集判事補的相關信息,聽取各方對判事補的意見和建議,委員會通常會利用各種方式(包括新聞媒體),向訴訟當事人和轄區的律師協會、檢察廳、社會公眾發送信息徵集意見票,徵求他們對判事補的看法。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研判,委員會就判事補是否具備法官任職條件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書。意見書主要是就判事補對法律的理解力、對社會的洞察力、處理問題的技能、處理案件是否存在瑕疵、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滿意度、判事補的人格和品行等方面作出評價。 委員會將審議意見書提交給由15名全體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最終決定法官人選,並向內閣提名。經內閣任命後,真正意義上的法官才算正式誕生。 內閣任命的法官首先應當在地方法院(即基層法院)工作,大概經過10年左右的時間,如果表現特別優秀,可以遴選成為高等法院的法官。如果一個22歲的大學畢業生非常順利的話,至少要到35歲才能成為日本地方法院的法官,要到45歲以上才能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20多歲的年輕人出任基層法院法官,這在日本是難以想像的,更不要說擔任高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法官了。 日本法官的任期為10年。任期屆滿後,如果想繼續擔任法官,需要重新向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提交任職申請。委員會再次調查收集擬再任法官人選的基本情況,向轄區法院、檢察院、律師協會發送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且要組織專家學者就其審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分析,搜集法院內外對其為人的評價。委員會將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後,提交給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決定。日本對法官再任的考核,實質上是對法官業務能力、專業水平、人格品行的再次「安檢」,同時也是對法官的有力監督,確保繼續從事法官職業的人能夠公正行使司法權。 日本法官可以干到65歲退休(最高法院和簡易法院的法官可以工作到70歲)。 與普通法官不同,日本簡易法院法官的選任條件和選任程序較為簡單: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通過最高法院單獨組織的考試(比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略為簡單),然後經過3個月的司法研修,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即可成為簡易法院法官,從事簡單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判工作。 簡易法院法官工作10年後,可以申請擔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過,簡易法院法官轉任地方法院法官要經過複雜的審查程序,其與判事補擔任法官的審核程序基本相同,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要對其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進行全面而又嚴格的考查。 在日本,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專家學者也可以申請擔任法官。其基本條件和程序大致是:從事檢察官或者律師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擔任法官;3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以申請擔任判事補。擔任法學教授或3年以上副教授,且出版法學專著的,可以申請擔任法官。 申請者經過面試,合格後才能進入考核名單,由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對其進行全面考查。考查程序與普通法官的考查程序基本相同,考查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作為法律家的能力和見識,包括事實的認定和判斷能力、法律解釋和適用能力、審理案件的知識和技能、對人性的洞察和辨別能力、對社會現象的觀察和分析能力等;二是申請者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行,包括公平正義觀念、寬容度、忍耐力、慎重性、靈活性等。 經過考查,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將合格者名單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審議決定,大法官會議向內閣提請任命。從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或者副教授中選任的法官,一般先要到地方法院工作,然後像其他法官一樣逐級向上遴選。 (三) 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法官選任制度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日本法官選任制度至少給我們帶來如下啟示: 只有接受正規法學教育訓練的人,才有資格擔任法官。從日本法官選任制度中可以看出,要想擔任法官,必須首先要接受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並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其次還要通過統一司法考試(只有法學教授可以例外)。雖然日本簡易法院的法官不需要通過統一司法考試,但是他們必須是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而且要通過最高法院組織的選拔考試,並且他們只能在簡易法院審理一些簡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因此,日本法官在任職之前都接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訓練,形成了牢固的法律思維,具有堅定的法治信念。這一點對於法官職業來說至關重要。 反觀我國法官選任制度,對擬任法官人選的法學教育基本上沒有什麼要求。按照規定,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可以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合格者便有機會成為法官,直接從事案件審判工作。日本法官選任制度中,必須受過正規法學教育訓練的規定啟示我們:只有接受完整而系統的法學理論教育,才能夠培養他對法律具有遠遠超出普通人的忠誠和信仰,才能夠保證他完全依據法律,而非權力、輿論和人情,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官應當具備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日本對法官司法實務經歷的要求非常嚴格。按照日本法律規定,法官在任職之前,要麼是擔任10年以上的判事補,要麼是擔任10年以上簡易法院的法官,要麼是擔任10年以上的檢察官或者律師(如果擔任檢察官或者律師3年以上不滿10年,那麼只能申請擔任判事補,不能申請擔任法官)。 10年的司法實踐工作經驗,是法官任職資格的底線要求,沒有絲毫變通的餘地。這10年,對一個法官來說,是積累司法實務經驗和增長人生社會閱歷的重要時期,是將一個法學專業畢業生塑造成為一名稱職法官的必經階段。沒有這10年的艱苦歷練,很難成長為一名稱職的法官。 比較而言,我國對法官司法實踐經歷的要求很低。按照法官法的規定,公民年滿23周歲、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就可以擔任法官職務;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就可以擔任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公民如果取得碩士或者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就可以擔任法官職務;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就可以擔任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一個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人,不可能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審理和裁判。因為法官是一種對社會矛盾糾紛作出明確判斷的職業,需要具備對社會問題敏銳的觀察能力和透徹的分析能力。因此,改革我國法官選任制度,應當將司法實踐經驗和司法實務能力作為選拔法官的基礎條件和標準,要求法官在任職之前應當有一定年限(最低為10年)的司法實務工作經歷。 任命法官要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日本十分注重對法官的任前考察,在最高法院專門成立了相對獨立的「下級法院法官提名諮詢委員會」,並在高等法院設立地區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就是對擬任法官人選的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委員會不僅要收集申請人司法工作情況信息,而且還要向當地居民徵求對申請人人格和品行的意見。委員會如果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官任職要求,可以直接否決申請人的申請;如果認為候選人符合法官任職要求,可以向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諮詢意見,供大法官會議決定法官人選時參考。 在法官任職之前,對其進行全面而精心的考查,是保證所任法官能夠依法獨立公正審理和裁判案件的必經程序。尤其是由相對中立的機構,在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對擬任法官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良知進行客觀的評判,對於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一個經過苛刻條件和嚴格程序選拔出來的法官,民眾難道還有什麼不放心的呢?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日本簡易法院審理的是相對簡單的案件,因此在法官選任方面,日本規定出任簡易法院的法官不需要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只需完成大學法律專業本科學業,並通過最高法院單獨組織的選拔考試即可。這種將簡易法院法官和普通法官選任條件適當區分的做法,對我們選任基層法院法官也具有啟示意義。 在本文寫作過程中,作者向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邦友請教了日本法官選任方面的知識,謹此致謝! (作者單位: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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