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陳林林: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

作者:陳林林,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大法學院法學理論學科負責人,研究領域:法治理論、法律方法/司法決策、宗教法制

來源:《光明日報》(理論版)

責編:隴西

運用社會科學提供的概念、理論和方法,對一國法律體系所處的社會環境進行經驗研究,可以為這個國家的制度轉型和法制變革問題,提供針對性的分析工具和決策依據。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起源於20世紀初美國的法律進步運動。在爭訟政府干預私人經濟交往、限制女性最長工作時間的立法是否合憲的Muller v.Oregon一案中,戈德麥克率領一個11個研究員組成的團隊,統計分析了大量有關長時段工作對女工影響的社會科學材料。律師布蘭代斯則以此為基礎,製作了一份長達110頁的論辯摘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採納了這份「社會科學證據」,判決俄勒岡州限制女性最長工作時間的立法合憲。俄勒岡案以及隨後興起的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從某種程度上印證了霍姆斯大法官的著名預言:就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目前佔主導的是專註字面規則的法律家,但未來屬於統計學和經濟學家!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是對傳統法學的一種補強。法學究其根本而言是一門規範科學,關注如何在既存法律體系的框架內,用概括、確定的一般性規範去處理、規整社會事實。這種做法有助於維護既定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卻無法為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提供理論上的指導。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強調「在法律中認識社會、在社會中改善法律」,它綜合了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統計學、心理學、人類學等相關知識,有助於發現真實世界的行為規律和規範演化,進而在法律之外發現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方法。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雖然現代國家始終施行以法律為主要統治方式的做法,但對法律制度的改革卻是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統計學等社會科學的協助下完成的。與此相映,當一個國家推行積極政策進行大規模的社會改革和法制建設時,就會興起以制度試錯、新措施實驗、司法數據分析和糾紛解決過程為題材的社會科學研究。

社會科學方法在法律領域的應運模式基本有二:一是從法律問題出發,開始經驗的分析研究;二是依據經驗研究的數據和結論,歸納出一般性理論或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指導或支撐這般研究的理念,是社會科學領域的科學主義精神。科學主義把法律視為反映社會實際狀況的一面鏡子、一個函數,旨在通過對事實資料的社會科學解讀,來探討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和相互作用。其研究進路是將問題意識限定在可觀察的現象上,主張「經驗性研究才是科學的研究」,追求將社會現象和法律關係的描述精確到量化處理的程度,以準確預測法律制度或司法判決的施行效果。作為關鍵詞的「經驗研究」包括三層涵義:一是在決定論層面上,強調研究目的在於發現支配社會的基本法則;二是在實證主義層面上,要求對事實、規範和價值進行嚴格的區分,僅考慮有關事實的記述和認識;三是在非教條主義層面上,擱置傳統法理學和法律解釋學方法,轉而從社會科學的視角對法律現象進行研究。這種科學主義研究的理論目標,是彌補規範法學的不足,建立一個經得起經驗驗證、具有普遍解釋力的理論體系;其實踐抱負,是參與一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為法律制度提供有實證依據的建構性改革方案。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是實現立法科學性的重要手段。立法過程從本質上講,是從實際的社會生活秩序中概括出行為規範的過程,而不是創造和發明規範。一如馬克思所言,「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麼人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法律若要有效地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就應當與社會生活的邏輯具有同構性,能客觀反映特定社會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社會科學方法的引人,有助於立法者了解社會發展規律和秩序演進情況,評估、篩選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的各種方案,以制定出符合社會生活、有社會根基和生命力的法律規範。前些年國內一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規的立與廢,可以說是一些反面樣本:立法者不顧傳統習俗和社情民意,僅為減少鞭炮傷人和火災的幾率,就通過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致使幾乎全體社會公眾都產生了「違法」的衝動。這類法律從其公布之日起,就註定了被破壞直至破產的命運

社會科學方法在司法過程中的地位同樣舉足輕重。約翰·莫納罕的歸納,社會科學研究的司法功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常規案件中,用來確定案件的「裁判性事實」。以「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權訴訟」為例,判決侵權與否的關鍵是認定商標之間的「相似性」,這就需要運用社會科學方法去查驗下述社會事實:相關商標在實際生活中是否會導致消費者在認知上的混淆。二是在疑難案件中,確定作為司法造法和政策決斷之依據的「立法性事實」。在Brown v. Boardof Education of Topeka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以「學校實施種族隔離會對黑人兒童造成心理傷害,並耽擱黑人兒童的教育和發展」這一社會事實為依據,裁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憲。在評估相關的立法性事實之際,最高法院採納了來自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等領域的32位社會科學家遞交的《種族隔離的影響和廢止隔離的後果:一個社會科學聲明》。三是在一個特定案件中,確定上述兩類事實之外的經驗事實。例如在裁決被告人是否可以獲得保釋時,需要根據經驗事實的統計分析,對個體的人身危險性或累犯可能性進行預測和評估。

提供「立法性事實」的社會科學研究,對法律制度一直有很強的塑造力,也一直飽受非議。法律領域最著名的社會科學實驗——「洋娃娃測試」,就展示了其間的問題。1947年,兩位心理學家在美國北部和南部地區,用一個棕色、一個白色的洋娃娃向253名黑人兒童提問。第一個問題是「你覺得哪個娃娃看上去是壞娃娃」,調查表明不論在北部還是南部,絕大部分兒童選擇了棕色娃娃作答。在回答「你覺得哪個是好娃娃」時,他們選擇了白色娃娃。在回答「你願意和哪一個玩」時,他們再次選擇了白色娃娃。這項研究的結論是:種族隔離對少數種族的兒童有非常負面的影響。該研究被法院和學者廣為引用,但也不乏批評之聲。批評者質疑結論的可靠性,指出若考慮到南北方種族隔離程度的差異、不同地區兒童的測試反饋,結論應精確化為「黑人兒童在隔離時受到的傷害相對更小而在融合時受到的傷害更大」。社會科學領域的批評者進而認為,社會科學研究的結論並不可靠,有時會誤導法院。法律領域的批評者則一貫認為,法院依據社會科學研究提供的立法性事實進行司法造法和政策制定,犯了「從實然推導出應然」的錯誤,也違反了法治國的權力分工原則。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在國內正處於左右逢源的階段。一方面是搭上了跨學科研究的東風,另一方面是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和法制變革的關鍵期,法律行業對社會科學知識有切實的需求。面對社會轉型期各種理論與現實問題,法律界自覺選擇了經驗實證的社會科學方法,以客觀評價法律規範與制度的運行現狀和社會效果,為制度和規範改進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近年來學界湧現了大量自下而上的實證研究,非正式制度、調解、私力救濟、民間法等法律與社會規範接壤處的經驗事實受到了關注,以本土現實問題為中心的社科法學成果亦陸續問世。一個正在逐步形成的共識是: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有助於腳踏實地探討法制現代化的可行路徑,可以減少法律移植、法律實施的錯誤成本,還能開創一種新的研究風氣。

從國內法學界的主流話語轉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會科學方法的影響。當社科法學在90年代初露頭角時,在法學界佔主導地位的是政法法學、注釋法學和規範法學,是超脫具體實踐的「階級意志論」、「法律工具論」和「規範中心論」。社科法學給法學帶來了新思維和新方法,它推翻了一些教條、修正了一些偏差,並逐步從法學的邊緣走向了中心。不過,社科法學也仍面臨兩大問題。一個問題是實證調查所積累的研究成果還相對薄弱,數據採集、分析的技術和方法有待改進。社會科學研究的一項準則是「糟糕的社會調查,不如不做調查」。由於缺乏系統的社會科學方法訓練,國內法律領域的實證調查技法還比較粗糙,研究過程應遵循的技術規範也尚未達成共識。結論先行、因果關係錯位、數據採集缺乏代表性等問題並不鮮見,這導致一些研究被批評為「偽實證主義研究」。另一個問題是,社會科學研究強調「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將自身限定於處理「是什麼」的經驗問題,而法律所涉卻大多是「應當如何」的價值問題。就「安樂死是否可以合法化」這類包含價值判斷的法律問題而言,光憑事實材料是無法作答的。馬克思·韋伯曾言「科學不能為價值判斷的正確性提供說明」,這句話形象地指出了社會科學方法的局限,也限定了社科法學的功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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