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近40名被告、涉十幾種罪名的判決書(上)|刑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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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廉軍、張帥、嚴洪、劉起超、劉立豐、蘆金帥、王志偉、劉洪軍、陳恩來、吉某甲、孟某甲、張某甲、劉紅亮、羅某甲、李某乙、王某丙、楊某甲、劉振籍、李震洪、王某丁、趙陽、秦某甲、李某丙、秦某乙、董某甲、高國良、趙某乙、張海宇、靳寶國、羅某乙、郭某甲、韓某甲、趙某丙、馬某乙、王某戊、蔡某乙、夏國華、王晶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姦、開設賭場、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聚眾淫亂、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二審刑事裁定書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唐刑終字第158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廉軍,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於唐山市古冶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豐潤區。1996年2月1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唐山市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997年9月22日因犯強姦罪、搶劫罪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07年9月3日刑滿釋放。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帥,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5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遵化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嚴洪,小名」小軍」,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彝族,初中文化,無業。2004年1月16日因犯搶劫罪被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4000元。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遵化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起超,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9年1月1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期間於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宣告緩刑後被釋放,羈押60天)。201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立豐,小名」小豐」,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1992年因強姦被少年管制教養三年;1997年9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3月31日刑滿釋放。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遵化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蘆金帥,小名」帥頭」,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5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間,於2005年1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併執行三年零六個月,2007年7月31日刑滿釋放。2009年4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間,於2010年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志偉,小名」小義」,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於河北省灤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09年7月2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期間於200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宣告緩刑後被釋放,羈押247天)。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洪軍,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恩來,曾用名」陳洪雨」,小名」洪雨」,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2年6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元。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吉某甲,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4年5月15日因犯搶劫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1月14日刑滿釋放。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孟某甲,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小名」二朋」,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遼寧省瀋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12年12月24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紅亮,小名」老亮」,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河北省灤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羅某甲。2007年7月23日因犯聚眾鬥毆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期間於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審,羈押36天)。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遵化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某乙,小名」二虎」,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中專文化,無業。2005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1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丙。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3年2月22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楊某甲,小名」小麗」,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月7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振籍,小名」小利」,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於唐山市古冶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震洪,小名」洪頭」,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1997年9月22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5年10月2日刑滿釋放。2010年9月6日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某丁,小名」小龍」,男,1988年11月13日生於唐山市開平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2年12月18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趙陽,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0年7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秦某甲,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0年11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2011年5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某丙。2011年2月2日因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秦某乙,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8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1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董某甲,小名」小董」,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於河北省玉田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8月4日因犯故意損壞財物罪被玉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期間於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宣告緩刑後被釋放,羈押143天)。201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11月15日被逮捕。2013年3月22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高國良,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11月4日因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趙某乙。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海宇,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0年7月5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1年4月27日被逮捕。2012年12月27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靳寶國,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河北省遵化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1996年5月20日因犯強姦罪被唐山市丰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1月9日刑滿釋放。2009年12月29日因犯敲詐勒索(未遂)罪被遷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現羈押於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羅某乙,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唐山市豐潤區。2005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0年8月5日被逮捕。2012年12月27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中專文化,無業。2002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唐山市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7月8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韓某甲,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7月8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趙某丙,小名」小雷」、」小磊」,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0年11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取保候審。2011年11月3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馬某乙。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12月2日被逮捕。2013年1月9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某戊。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2010年10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取保候審,2011年10月1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蔡某乙。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1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夏國華,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0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1年11月11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晶晶,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於河北省邯鄲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因涉嫌犯轉移毒品罪,2010年6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取保候審,2011年6月13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審理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廉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姦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眾淫亂罪,原審被告人張帥、王志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劉洪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審被告人陳恩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吉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孟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嚴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劉紅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審被告人羅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李某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王某丙、楊某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劉起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劉振籍犯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劉立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李震洪、王某丁、趙陽、秦某甲、秦某乙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李某丙犯聚眾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審被告人高國良、趙某乙、張海宇、靳寶國、蘆金帥、羅某乙、郭某甲、韓某甲、趙某丙、蔡某乙、夏國華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董某甲、馬某乙、王某戊犯聚眾鬥毆罪,原審被告人王晶晶犯窩藏毒品罪一案,於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豐刑初字第20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廉軍、張帥、嚴洪、劉起超、劉立豐、蘆金帥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定: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被告人李某丑自2007年9月份刑滿釋放以來,為達到在社會上稱王稱霸的目的,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7年秋冬至2008年底,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丑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張帥、王某午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嚴某乙、李某丁、王某丙、羅某丙、劉紅亮、楊某甲和韓某乙(另案處理)等人為成員的組織。被告人李某丑用其部分合法收入用於為組織成員提供日常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租賃、購買車輛等。該組織在李某丑親自指揮或授意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了3起聚眾鬥毆、2起尋釁滋事、1起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2008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抓捕,不再與被告人李某丑聯繫。2008年底,被告人張帥、李某丁、王某丙、楊某甲等因對被告人李某丑不滿,與被告人李某丑不再聯繫。2009年初,被告人李某丑離開唐山市豐潤區,前往唐山市古冶區、河北省邯鄲市,至此,被告人李某丑成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已經解散。200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丑回到唐山市豐潤區,為繼續達到在社會上稱王稱霸的目的,至2010年1月,先後認識了被告人劉某乙、吉某乙、陳某丙、劉起超、孟某丙、張某甲,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並將其違法所得及部分合法收入用於為組織成員提供日常的生活費用、租賃車輛等。2010年春節後,被告人劉某乙因對李某丑不滿不再與其聯繫。上述被告人相互勾結,實施了3起尋釁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此外,被告人李某丑還實施了敲詐勒索、強姦、容留他人吸毒、並與他人實施了聚眾淫亂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李某丑供述:2007年9月份釋放以後,感覺還是得自己闖闖,只有在社會上混出點名來,才有機會掙點錢,也有社會地位。再以後就有了小義、張帥他們一群小弟跟我呆著,小弟有小義、張帥、劉某乙、陳某丙、吉某乙、孟某丙、李某丁、二朋、嚴某乙、羅某丙、韓某乙、小利、石佳友、常福、小龍等人,實際上跟我的就是小義、張帥、劉某乙、吉某乙、孟某丙、二朋、石佳友,餘下的那些人是小義他們的小弟,他們都管我叫大哥,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他們當然要聽我的,張帥他們的小弟肯定要聽他們的,他們跟著我呆著,平時吃喝玩都花我的,用我的,沒錢花了給他們零花錢什麼的,他們當然要聽我的,為了我們辦事方便或小弟們個人有事方便,我先後買了一輛紅色213吉普車和桑塔納2000型車供我和兄弟們使用。王某午跟著我到2008年因打架被抓,張帥他們跟著我呆到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樣子。以後我去了古冶、邯鄲,到2009年底回來,先後結識的劉某乙、吉某乙、陳某丙、劉起超、孟某丙、張某甲他們一些人。
2、被告人張帥供述:我是2007年10月左右認識的李某丑,我認為李某丑挺夠意思,在社會上也挺有地位,認識人比較多,也挺有面子,就跟著廉軍了,就我和小義(王某午)兩個人跟著李某丑,李某丑有事了就給小義我倆打電話,我倆再找底下的小弟,我找的小弟有嚴某乙、羅某丙、李某丁、小飛。我們都管李某丑叫大哥,什麼事都得聽他的,要求我們聽他指揮,遇事隨叫隨到不能誤事。2009年11、12月,李某丑開著我租的車在趙莊打架,車被派出所的扣了,民警讓我交5000元保證金,我找李某丑,他沒管,我自己借了5000元將車要出來,從那以後我就不理李某丑了。
3、被告人王某午(小義)供述:2007年夏天認識李某丑後,便跟隨李某丑混,李某丑承諾帶我掙錢,負責大家平日的吃喝,並給我零花錢。2008年11月我因故意傷害被抓起來,以後與李某丑就沒有聯繫了。
4、被告人嚴某乙供述:通過張帥認識了李某丑,當時張帥正跟李某丑混,自己平時跟隨張帥混,有事出去都是李某丑找張帥,張帥再找自己,感覺李某丑在社會上有名聲,跟著李某丑混不吃虧,還能掙錢,自己與羅某丙、羅某乙、小龍是張帥的手下,我們就是混社會,打打殺殺的,基本上就是打架。
5、被告人李某丁供述:2007年底或2008年初通過張帥認識的李某丑,當時張帥是李某丑的手下,之後自己便在李某丑手下混;與李某丑混了一年左右,因為他吹的挺大,跟他混也掙不到錢,小義被抓了他也不管,張帥被派出所要5000元,李某丑不但不管還去給吸毒的女人交罰款,我看不過去就慢慢和他疏遠了,連他兒子過滿月我都沒去。
6、被告人王某丙供述:兩三年前上網時認識了張帥,聽張帥談起過李某丑,說李某丑在社會上很有名氣,我通過張帥認識李某丑後,知道李某丑是張帥的老大,我感覺跟李某丑混挺好,便和李某丑等人一起混,曾和張帥在李某丑的安排下到金豪KTV看場子,也出過幾次現場,跟李某丑混了大約一年左右時間,感覺李某丑太自私,就不大與他聯繫了,後來我父母管著我,就與張帥等人失去聯繫了。
7、被告人羅某丙供述:李某丑是大哥,小義、張帥是李某丑的手下,自己是2007年開始跟著張帥,2008年認識了小義,就跟著他倆了,我認為跟著李某丑混能得錢,也有面子,李某丑在社會上也有名氣,我跟著李某丑出現場能分到錢,我跟著張帥等人在社會上混,打架,出現場,2010年初就不跟著他們混了,張帥人還行,小義人太滑。
8、被告人劉洪亮供述:2007年10月份通過小義認識了李某丑,當時小義是李某丑的手下,後來張帥、嚴某乙也成為李某丑的手下,李某丑的手下主要是小義、張帥、嚴某乙、小飛,我與韓某乙、楊小利是小義的手下,嚴某乙、羅某丙、李某丁、小龍、建峰、馮尊龍是張帥的手下,我平時跟隨小義出現場,但沒分到錢,但小義給其零花錢。
9、被告人楊某甲供述:2008年3、4月份,通過小義認識李某丑後,得知小義是李某丑的手下,管李某丑叫大哥,跟著他們混了幾個月就不混了,因為我感覺李某丑、小義不夠意思,他們總有錢花,不給我錢花,就離開了他們。
10、證人韓某乙供述:2008年年初,通過王某午認識了李某丑,當時自己與楊小利正在王某午手下混,我跟王某午混了兩個月就不與他混了,跟著李某丑混。
11、被告人劉某乙供述:2009年10月份,通過小豐認識李某丑後,後又通過在豆各庄油庫看場子,認識了孟某丙等人,這些人都是李某丑的手下,跟著李某丑能掙錢,有面子,挺風光,還管著吃喝。我手下的小弟有蔡某丙、邊某、佟德明等人,因為他總嫖娼,還溜冰,我說他他不聽,2010年春節後就離開他了。
12、被告人陳某丙供述:2008年秋天認識的李某丑,但跟李某丑相處是2009年11月份,李某丑讓我幫忙操持賭局,之後便在李某丑手下做事,自己手下是劉起超,幫我操持賭局,在此期間,李某丑負責我日常生活,其負責操持賭局掙錢。
13、被告人吉某乙供述:2009年10月份認識了李某丑,兩個月後李某丑給我打電話要我幫忙賣炮,幫李某丑賣炮共掙了1萬多元。
14、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0年1月份,通過馬輝認識了李某丑,便跟著李某丑混了,當時李某丑的手下有吉某乙、孟某丙、劉某乙、陳某丙、建南和劉起超;這些人管李某丑叫大哥,聽從李某丑的安排,陳某丙、劉起超負責為李某丑開設賭場,吉某乙負責為李某丑管錢,李某丑為其手下提供了住處及交通工具。
15、被告人孟某丙供述:2009年11月份通過別人認識了李某丑,李某丑讓其幫忙到山上看東西,每個月1500元工資,以前曾聽人說李某丑是黑社會的,在豐潤名氣很大,便做了李某丑的手下,服從李某丑的安排,聽從李某丑的命令。
16、被告人劉起超陳述:陳某丙管李某丑叫大哥,陳某丙找我操持賭局,我應該算陳某丙的人,幫著李某丑操持的這個賭局,我主要聽陳某丙的,他讓我幹啥就幹啥,李某丑的小弟,我知道的有洪軍、小建、建南、華銀、二朋。
(一)聚眾鬥毆的事實
2008年5月一天中午,在唐山市豐潤區13小區金橋中學附近一小飯店門前,被告人張帥、王某午、嚴某乙及韓某乙碰到了呂子民(在逃),因張帥懷疑呂子民曾對其向公安機關舉報,四人對呂子民進行毆打。當天下午13時許,呂子民召集王兵(在逃)及被告人馬某乙等人約張帥等人到14小區金橋小學北側,張帥、韓某乙先到達後,呂子民的母親姜某甲與張帥發生爭吵。韓某乙與李某丑通電話,李某丑、王某午、嚴某乙又趕到現場,雙方發生毆鬥。在毆鬥中,馬某乙被打傷,王兵被打跑,呂子民親屬的北斗星車被砍壞,經價格鑒定該車損失為4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李某丁證言:2008年的一天中午,我媽李某戊請我和張帥、嚴某乙到13小區麻辣雞塊飯店吃飯,張帥、嚴某乙等人打一個小夥子,我媽上前拉架,那小子後來就跑了。
2、證人李某戊證言:2008年5月的一天中午,我請我兒子李某丁在13小區麻辣雞塊飯店吃飯,張帥、嚴某乙找我兒子,還有兩個不認識的小夥子後去的,他們和我兒子都認識,就在一起吃的飯,吃飯中,有人叫張帥,張帥、嚴某乙和我兒子到飯店門口,我也跟著,嚴某乙用腳踹一個小夥子,張帥、我兒子也上前,我把我兒子拉住,其他人怎麼動的手我沒看清,我在飯店算完帳,就和我兒子回家了。
3、證人莫某證言:今天(2008年5月30日)中午我到實驗小學的小賣部買煙,看見張帥和一個小男孩在小學門口爭吵,那個小男孩他媽也在那,小男孩他媽問張帥為什麼打他兒子,一會兒,我朋友鄭輝開車來了,我就去了一邊,和鄭輝一起來的姜某乙、鄭某乙說話;後來過來幾個拿刀的,不知追的誰,又拿刀回來,一個二十左右的男子拿刀將鄭輝的車玻璃砍了。
4、證人馬某丙證言:張帥給我打電話找優優(呂子民),讓我帶著優優去了金橋中學附近的麻辣雞塊飯店門口,張帥問完優優後就打了優優一巴掌,從飯店出來幾個人上去一起打優優,後來優優就跑了,優優他媽讓我把張帥叫來,優優他媽見到張帥特別激動,跟張帥鬧;後來,一個叫」廉軍」的來了,他說有事說事,優優媽接著吵吵,優優的姐夫和舅舅也來了,跟優優來的有一個叫王兵的,廉軍說砍他,跟廉軍來的人拿刀追,王兵跑了,他們回來又把優優打了,優優姐夫的車不知被誰砸了。
5、證人姜某甲證言:200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兒子呂子民回家說被馬某丙認識的一個人打了,我就打電話讓馬某丙找這個人,在德利小學大門口,打我兒子的那個人來了,還跟著一個人,我就質問他為什麼打我兒子,我們就吵了起來,後來來了一輛213吉普車,下來幾個人,我兒子和跟我兒子來的兩個男子中的一個人被打了,是拳打腳踢,他們手拿刀但沒用,有人拿刀將我哥姜某乙的姑爺鄭輝的北斗星汽車砍壞了,後來對方賠了我們1500元醫藥費、900元車輛損失費。
6、證人姜某乙、鄭某甲、鄭某乙的證言證實雙方互毆經過及車輛被砍壞等經過。
7、證人鄭某乙指認作案人有李某丑、張帥的辨認筆錄記錄在卷。
8、唐山市豐潤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豐價鑒字(2010)第0216號價格鑒證結論書鑒證結論,北斗星汽車被砸部件損失人民幣400元。
9、被告人李某丑、張帥、嚴某乙、馬某乙及同案犯韓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8年7月5日22時許,李兆運(已判刑)、鮑某(另案處理)、李洪亮(在逃)、」小宇」(在逃)在豐潤區銀都酒吧門前,因乘坐計程車與孫某甲發生爭執,並對孫某甲實施毆打。後孫某甲打電話叫來被告人李某丑、張帥、嚴某乙、李某丙和韓某乙等人。雙方各持砍刀、鎬柄、匕首等發生互毆。在鬥毆過程中,李某丙、嚴某乙、李兆運受傷。經法醫鑒定,李某丙、嚴某乙、李兆運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孫某甲證言:2008年7月5日我到銀都酒吧領工資,到夜裡也沒拿到工資,我就從酒吧出來打計程車,碰到了以前曾在銀都酒吧上班的劉小宇,」小亮」、還有不認識的人,我先打上計程車想先走,他們不同意,不認識的那個人就連罵帶拽的將我踹的坐在地上,我就給李某丑打電話,不一會兒李某丑帶著帥頭、嚴某乙、韓某乙等人來了,雙方沒說好,李某丑這一方和」小亮」那一方就打起來了,有拿鎬柄的、有拿刀的,最後雙方都有人受傷,李某丑這方有兩人受傷,其中一人是嚴某乙。
2、證人張某乙證言:2008年的一天,我叔叔李兆運的妻子告訴我,李兆運被人扎了;下去幾年的一天,李某丑帶我找我哥張國磊去吃飯,我哥又把李兆運叫去了,事後,李兆運告訴我,他上次挨扎就是李某丑乾的,我又問李某丑,是不是在銀都打過架,李某丑說是。
3、證人王某己證言:我家商店在銀都酒吧附近,2008年夏天的一天夜裡,我聽見我家商店外面特別亂,看見有四、五個人圍著一個倒地的男人,有兩人拿鎬柄往他身上打,後來打人的坐車走了,被打的那男的就起來跑了。
4、對方案犯李兆運的供述記錄在卷。
5、關於銀都酒吧位置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
6、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唐潤)公(刑技)鑒(法醫損傷)字(2011)103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李某丙的傷情為輕微傷;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10唐公潤(法損)字第865、864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證實,嚴某乙、李兆運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7、被告人李某丑、張帥、嚴某乙、李某丙和同案犯韓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8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丑與康健(另案處理)因前一天晚上22時左右李某丑等人與李兆運等人在唐山市豐潤區銀都酒吧附近發生的毆鬥一事,約定當天中午12時30分在唐山市豐潤區6小區化工橋雙方進行鬥毆。被告人李某丑糾集被告人張帥、王某午、陳某丙、劉振籍、王某丁、羅某丙、劉紅亮、李震洪、趙陽、秦某乙、董某甲、秦某甲以及韓某乙、石佳友、劉慶輝(後二人在逃)等人持械駕駛多輛機動車,雙方互相駕駛機動車在城區主要街道追逐。其中,被告人董某甲駕駛富康轎車在前往約定地點化工橋時與康健一方相遇,被告人董某甲駕車掉頭時將群眾沈某駕駛的三輪車撞毀,沈某被撞傷。康健一方駕車追至六小區北側,用車撞擊被告人董某甲駕駛的富康車,被告人董某甲等人棄車逃走,康健一方將富康車內的石佳友砍傷。後康健一方發現被告人張帥駕駛的切諾基吉普車,遂駕車追趕,被告人張帥駕車躲進銀城鋪派出所,康健一方才停止追趕。後雙方離去。經法醫鑒定,石佳友的傷情為輕傷、沈某的傷情為輕微傷;經價格鑒證,被砸壞的富康車損失為29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沈某陳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自己開著三輪車從化工橋由南往北走,有一輛紅的富康車由北向南行駛,正要上橋又掉頭,結果那車撞我三輪車後面了,我的車方向失去了控制,就撞在化工橋東側的護欄上,車玻璃碎了,把我的臉扎破,我從車裡爬出來,那輛撞我的富康車也不知道跑哪去了,後來對方那個小夥子給了我2000元錢,把那輛富康車給了我,我把車賣了1800元。
2、證人趙某丁證言:今天(2008年7月6日)下午,我在六小區的一住宅樓下呆著,看見一輛紅色富康車從華新俱樂部那邊飛速向西沿六小區南側的便道開了過來,緊隨其後有一輛黑色路虎牌越野車追,在路口處頂上了富康車,富康車撞上了路口的馬路護欄,越野車上下來不少小夥子,拿著片刀、木棍和斧子,富康車的司機就跑了,那些人圍著富康車對坐在後排座位的一個男子就打,把後排座上的那男的打的渾身是血,然後那些人就跑了。
3、證人丑玉丹證言:今天(2008年7月6日)下午一點多,我路過六小區207樓北側的小馬路路口時,有許多人圍觀一輛車,只見從人群里跑出不少小夥子,上了一輛黑色越野車和其他幾輛車跑了,我看見有一輛紅色富康轎車被撞停在了路口處,車的後排座上坐著一個男的,渾身是血;後來,公安局的民警去了現場。
4、證人鮑某證言:銀都酒吧打架後,康健說操持人打架,去豐潤的車有賓士、霸道、路虎、本田、伊蘭特等,當時我坐的是伊蘭特轎車,我拿了一把大斧,到了豐潤區化工橋,由北向南開來一輛紅色小轎車,看見我們後掉頭往回開,康健的路虎車就追,到東來順南邊一道口處,路虎停在紅色小轎車旁邊,小轎車被砸壞了,車後排有一小子,後腦部都是血,我們就撤了,後來看見一紅色213吉普車,康健他們就追,我們坐著伊蘭特也追,由於我們車慢沒追上,我們就回去了。
5、證人薛某甲證言:小會、二運他們和李某丑在銀都酒吧打架了,我和康健去醫院看他們,康健給李某丑打電話,定在當天中午在豐潤區化工橋,我們去的時候開著車,拿著消防服、砍刀等,到豐潤區化工橋,看見一輛紅色富康轎車和一輛紅色切諾基吉普正在掉頭,康健說追,富康車掉頭的時候將一輛客運三輪車撞倒了,但沒停,追到華新俱樂部處康健讓我撞富康車,在六小區北側入口我開車直接往對方車右後側撞,停車後我們將對方車上的一個人和車砍壞了,後到悅華浴園門口,我們又看到紅色切諾基吉普從東向西開過來,康健喊追,我們坐在霸道車上,康健坐副駕駛,我坐後排,追到三里屯就和對方的車平行了,康健用高壓氣槍朝對方那車開了兩槍,那車也沒停繼續跑,直接衝到了銀城鋪派出所,我們就不追了,開車回去了。
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富康車被撞後現場情況。
7、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10唐公潤(法損)字第863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石佳友的傷情為輕傷。
8、唐山市豐潤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豐價鑒字(2010)第0223號價格鑒證結論書鑒證結論:紅色無牌富康轎車被砸部件損失為人民幣2900元。
9、被告人李某丑、張帥、王某午、陳某丙、劉振籍、王某丁、羅某丙、劉紅亮、李震洪、趙陽、秦某乙、董某甲、秦某甲及同案犯韓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二)尋釁滋事的事實
2008年2月26日晚21時許,在天馬水泥廠西門口外,因靳某冀T×××××牌號大貨車因故停在路上,致使被告人夏某乙的運輸貨車無法通行。被告人夏某乙對此產生不滿找到李某丑,被告人李某丑又指使被告人劉振籍、劉立豐、靳寶國和劉慶輝趕到現場,被告人劉振籍、劉立豐、靳寶國將靳某打傷,後被告人李某丑、夏某乙又指使被告人張帥、韓某乙等人將靳某的大貨車玻璃砸壞。經法醫鑒定,靳某的傷情為輕傷;被砸大貨車經鑒定損失為1420元。
事發後,被告人夏某乙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靳某經濟損失8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靳某陳述:我和董某乙合夥養了一輛大貨車跑運輸,從天馬水泥廠往開平等地方拉熟料,2008年2月26日下午5、6點鐘,我的車壞在了天馬水泥廠西門口,我和董某乙就回住處吃飯,晚上9點,我自己回到車那,進了駕駛室,從我車前停著的麵包車、越野車裡下來三、四個男子,讓我挪車,我說車壞了挪不了,他們就罵我並扇我耳光,我往東跑,那幾個人追上我對我拳打腳踢,之後我把車挪了挪,他們就走了,我給天馬水泥廠的焦達勛打電話,他來後將我送醫院了,以後我知道我的車又被砸了,後來派出所給我們調解了,給我多少錢我忘了。
2、證人董某乙證言:2008年2月26日下午,我和靳某從天馬水泥廠拉熟料出來不遠,車變速箱就響了一下,招呼修理工沒人,我倆就吃飯去了,半夜靳某給我打電話說被打了,我去現場看見靳某和幾個人說話,不知說的是啥,後來靳某住院了,住院後車又被砸了。
3、證人孟某乙證言:2008年初,我和朋友夏某乙等人合夥運輸從中賺運費,李某丑還找了幾輛車幫我們拉,2008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夏某乙給我打電話說通往礦山的路給堵了,我給李某丑打電話讓他去看看,後來知道李某丑他們把堵路的車砸了,把大車司機打了,後來,夏某乙我們賠償了司機和車輛損失80000元。
4、證人張某丙證言:2008年2月26日晚上,我在焦達勛山場的值班室呆著,聽說天馬水泥廠西牆外有人打架,我趕到現場,見地上躺著一個人,聽說是司機,我就回山場把車開來,將傷者送醫院去了。
5、被告人劉振籍辨認打架地點的辨認筆錄。
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現場打架地點及車輛被砸壞情況。
7、唐山市公安局2008唐公(法損)字第432號鑒定書鑒定結論,受檢人靳某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屬輕傷。
8、唐山市豐潤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豐價鑒字(2010)第0215號價格鑒證書鑒證結論:此次鑒證的冀T×××××牌號汽車被砸部件損失為人民幣1420元。
9、被害人靳某與被告人夏某乙簽訂的賠償協議裝訂在卷。
10被告人李某丑、劉振籍、劉立豐、靳寶國、張帥、夏某乙及同案犯韓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8年12月14日晚23時許,被告人張海宇、楊某甲和高國良(已判刑)步行至豐潤鎮鐵路幼兒園南側時,高國良唱歌被路過的李某己辱罵、追逐,後高國良等人打電話給被告人李某丑,李某丑駕車帶被告人王某丙、李某丁、趙某乙和石佳友趕到現場找到高國良三人,八人誤認為在此路過的吳某丙、吳某甲、劉某甲系辱罵高國良的人,遂持砍刀、鎬柄對三人實施毆打,致吳某丙頭、腰部損傷。後李某丑帶王某丙、李某丁、趙某乙、石佳友上車準備離開時,聽到車後李某己等人說話在記其車牌號,五人又下車持砍刀、鎬柄對李某己、李某未進行毆打,致李某未左尺骨近端骨折等多處損傷。經法醫鑒定,李某未所受損傷為輕傷、吳某丙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一審訴訟期間,被告人李某丁的親屬主動代其賠償被害人李某未、吳某丙經濟損失83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李某未陳述:2008年12月14日晚23時許,我和李某己從豐潤區鐵路火車頭音樂廣場唱歌出來,看見一個小子唱歌,李某己就罵他、追他,我們接著走,看見有一撥人打架,李某己說這車車號是多少,這車就掉頭停在我身邊,一個人踹了我一腳,接著就有五、六個人用砍刀砍我,有人說還敢記車號,他們砍我後就上車跑了,李某己過來將我送到醫院就診。
2、被害人吳某丙陳述:2008年12月的一天夜間,我和朋友吳某甲、劉某甲正從豐潤區趙莊由南往北走,過來一輛伊蘭特轎車停在路邊,車上下來五、六個小夥子拿著片刀、鎬柄圍著我打,我就感覺不到什麼了,醒來後發現什麼人也沒有。
3、證人李某己證言: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點左右,我和李某未從豐潤區火車頭俱樂部唱歌出來向西、又向北走,我看見有三個小子在路西,其中一個唱歌,我就罵他們,然後追,他們跑了,再往北走了一段,看見有打架的,旁邊有輛車;我們有往北走,看見一輛車,我就對李某未喊,車號跟剛才看見的是一個車號,這輛車就掉頭,車上下來幾個人,手拿棒子、砍刀,我就跑了,等我回來後發現李某未渾身是血,就打車將他送到醫院。
4、證人吳某甲、劉某甲證言:和朋友吳某丙從豐潤區趙莊由南向北走,過來一輛伊蘭特轎車超過我們停下,從車上下來幾個小夥子拿著砍刀、鎬柄朝我們過來,我們就跑,吳某丙被砍壞了。
5、被告人楊某甲辨認作案現場的辨認筆錄、指認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6、唐山市公安局2009唐公(法損)字第106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李某未的傷情為輕傷;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08唐公潤(法損)字第1206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證實,吳某丙的傷情為輕微傷。
7、被告人張海宇、楊某甲、李某丑、王某丙、李某丁、趙某乙和同案犯高國良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5、6點鐘,在豐潤戀咖啡酒吧門前,劉某寅和戶曉忠酒後對該酒吧服務員張某乙辱罵,戶曉忠打了張某乙面部一巴掌後離開。張某乙電話告知被告人李某丑後,李某丑趕到酒吧處並糾集被告人李震洪及大軍、小昆(後二人在逃)等人對劉某寅進行毆打,致劉某寅身體多處損傷。後李某丑、李震洪等人又將劉某寅用車拉到北大樹魚坑處,尋找並欲報復戶曉忠。後經谷某甲向李某丑說和講情,戶曉忠付給張某乙2000元補償費。經法醫鑒定,劉某寅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寅陳述:2009年的一天下午,我和戶曉忠去戀咖啡酒吧,門口一個女服務員說沒開業,我倆就罵了起來,戶曉忠打了她一巴掌,戶曉忠不知何時走了,一會兒來了四個人,其中一個叫廉軍的,他們對我拳打腳踢,又將我帶到北大樹村一魚坑處,還要找戶曉忠,後來經我村的谷某甲說和,戶曉忠給了廉軍2000元了事。
2、證人戶曉忠證言:2009年的一天下午,我和劉某寅去戀咖啡酒吧,劉某寅和一女服務員罵了起來,我一勸她,她就罵我,我打了她一巴掌就走了,後來劉某寅被服務員叫來的人打了,又把他拉到一魚坑處;我村的谷某甲找我,說廉軍找我呢,後經谷某甲說和,我給了谷某甲2000元錢,我和廉軍、還有那個女服務員、谷某甲一塊兒吃的飯,谷某甲把飯錢結了,剩下的1900元給了女服務員。
3、證人谷某甲證言:李某丑等人把劉某寅打了,還要找戶曉忠,經我說和,戶曉忠出了2000元錢,將一塊兒吃飯的錢結了,剩下的給戀咖啡的女服務員了。
4、證人張某乙證言: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有兩個男的來戀咖啡,我正與李某丑通電話,一個男的就罵我,另一個男打我後就跑了,這時李某丑來了,就打罵我的男人,」紅頭」帶著幾個人來了,將這人拉走,晚上,李某丑來接我,打我的人請我們吃飯道歉,還賠了我2000元錢。
5、證人谷某乙證言:我是村醫,2009年的一天,我去劉某寅家給他輸液,他胸部以上都腫了,整個面部青紫、淤血,不知是誰打的。
6、被害人劉某寅辨認李某丑、李震洪是作案人的辨認筆錄。
7、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10唐公潤(法損)字第861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證實:劉某寅的傷情為輕微傷。
8、被告人李某丑、李震洪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12月24日中午12時左右,被告人李某丑對其女友付某甲的網友孫某丙不滿,遂帶領被告人劉某乙、陳某丙等人來到豐潤區25小區熱力站路口,將孫某丙約出後對其進行毆打。後強行將孫某丙用車拉至豐潤吳事庄村南山腳下,強行讓孫某丙跪下並對孫某丙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孫某丙陳述:2009年12月24日9時左右,我在園北小區二姨家和網友小蕾(網名叫翅膀)上網聊天,我問他結婚嗎,對方好像換人了,讓我到樓下等他,小蕾給我打電話說到了,我下樓後被一個叫李某丑的摟住了脖子,我就往回跑,這時圍上來幾個人,把我按倒踹我頭部,連拉帶拽到現代車裡用鋼管壓住頭,說要找沙坑把我埋了,後又把我拉到左家塢一個山坡下面,讓我跪下對我進行毆打;他們翻出我身上的冰糖,說是冰毒,向刑警隊報了警。
2、證人付某甲證言:我小名叫小磊,網名叫翅膀,2009年12月24日上午,我與孫某丙上網聊天,孫某丙提出和我結婚,李某丑發現後罵了我一頓,並與對方聊天,後李某丑讓我下樓,一個小夥子開車拉著我和李某丑去接」洪某」,後又去其他處接了三、四個人,到二十五小區,我打電話叫孫某丙下樓,我沒下車,幾分鐘後,李某丑他們擰著孫某丙到車前將他塞進了車裡,孫某丙在車上掙扎,李某丑打孫某丙,後來車一直開到一個山腳下,他們怎麼打孫某丙我沒注意,後李某丑說從孫某丙身上搜出冰毒。
3、證人高某甲、彭某證言:2009年12月24日晚上,李某丑打電話說手裡有一個弄毒品的男子,我們將李某丑和男子帶到刑警大隊,才知道那人叫孫某丙,孫某丙臉上紅腫,沒發現其他傷,李某丑說就打了孫某丙兩拳頭,孫某丙說用拳腳毆打造成;孫某丙說身上被查獲的是冰糖。
4、證人付某甲辨認叫」洪某」的就是陳某丙的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某丑辨認作案地點的辨認筆錄及現場照片。
5、被告人李某丑、劉某乙、陳某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12月29日晚22時許,在豐潤區4小區109樓1門403室,被告人李某丑因對魯某說話方式不滿,遂與被告人劉某乙、孟某丙對魯某實施毆打,致魯某頭面部等多處損傷。經法醫鑒定,魯某傷情為輕微傷。
一審訴訟期間,被告人孟某丙的親屬主動代其賠償被害人魯某經濟損失1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魯某陳述:2009年12月29日晚22時許,我和甄某去四小區王磊家找我弟媳李某庚,王磊關門的聲音挺大,我倆發生爭吵,後聽見王磊到另一間屋裡打電話,過了幾分鐘,來了三名男子,其中一個拿塑料快熱壺朝我左眼打,另兩個人拿塑料杯、花盆朝我身上、頭部砸,打完,王磊就和三名男子走了。
2、證人王某庚證言:我小名叫王磊,大約是2009年底的一天晚上,早市賣衣服的小玲說和他對象分手了,住在了我家,我睡覺時有人敲門,我開門後是一男一女,我挺生氣,我和女的先是罵,後抓繞在一起,小玲他們給拉開,我就給李某丑打電話,李某丑和兩個我不認識的男的來了,李某丑說著說著就罵起來了,後來又打起來了,打時我沒在那個屋,怎麼打的我沒看見,打後李某丑拽著我走,我走時看見那個女的在地下躺著。
3、證人甄某、李某庚(小玲)的證言與上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基本一致。
4、被害人魯某的傷情照片證實魯某當時的傷情,公安機關於2009年拍攝的現場照片證實打架現場情況及現場坐落於豐潤區4小區109樓1門403室。
5、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10唐公潤(法損)字第5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魯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三)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姦的事實
2008年6月份一天19時左右,在星海燒烤店門前,王某申帶人將李某丁打傷。次日被告人李某丑、張帥、王某午、李某丁、嚴某乙等人為此事在豐潤區9小區大市場附近將王某申找到,並將王某申帶到淺水灣洗浴一包房內,李某丑、李某丁等人強令王某申跪下並對王某申進行毆打。後王某申將邢沿春叫到現場後,經邢向李某丑說和求情,王某申給李某丁打了2000元欠條(未還欠款),後又請李某丑等人到飯店、酒吧消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王某申陳述:我就打電話找我朋友亮子跟我一塊找盧某他們去,想打嚴某乙一頓讓他離盧某遠點。亮子跟我說把彬子一塊招呼著,到星海燒烤後,我從亮子車後備箱里拿出鎬柄,彬子也從車裡拿出把鎬柄,嚴某乙抄起三個腳的鐵凳子朝我扔過來,我左眼眉處擦破了皮。彬子跟我說他把一個小夥子的眼睛打了一拳。過了2天左右,我和盧某在9小區大市場往北購走時,有個胖子從我背後摟住我脖子,不到6分鐘,李某丑、嚴某乙還有2-3個小夥子來了,李某丑讓我上車跟著走,我也沒說啥就上車了。車直接開到淺水灣一個包間。有個李某丑的小弟過來朝我腿踹了一腳,李某丑讓我跪地上,我沒跪,嚴某乙過來就照著我脖子打了一拳,李某丑也過來用拳頭朝我身上、頭打了幾下,還用他穿的拖鞋打我頭兩三下,還踹我。彬子自己來了,見到李某丑他倆認識,彬子說讓我拿2000元給李某丑小弟治傷,並打了欠條。之後,我們在渤海漁灣吃的飯,到伴侶唱的歌。
2、證人盧某證言:2008年6月份,王某申和嚴某乙、吳兵、李某丁在新區星海燒烤打架,後來張帥找來一個光頭、35歲左右的人還有幾個小夥子把王某申帶到新區淺水灣一個房間打了。
3、證人邢沿春(彬子)證言: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7點多,我接到何某甲的電話,說王某申拿著鎬柄找人打架,讓我趕緊過去。等我趕到時,王某申已經被對方打倒在地上。我推對方一個男子,被我推開的那人,採著我衣領,我就打了他額頭上一拳。這時王某申和何某甲拿著鎬柄過來了,那伙人一看就都跑了,第二天或者第三天,我接到王某申電話趕到淺水灣,見到李某丑等人,其中有一個被我打一拳的男子,李某丑認識我,不讓打我,這個人就打王某申,後經我說和,王某申給打了2000元的欠條,次日,王某申做東請李某丑及他的小弟在渤海漁灣吃了頓飯,飯後到伴侶酒吧請他們玩。
4、證人何某甲證言:那幾個男子圍住王某申後,其中一個男子用胳膊夾住王某申的脖子就將王某申摔倒在地上,王某申倒地上後其他男子上去就對王某申拳打腳踢,王某申拿起鎬柄後返身回去要打對方,對方看見王某申手中有鎬柄就往馬路南側跑。對方較胖男子抄起地上一個三條腿的圓凳打在王某申頭上一下。
5、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李某丑曾在淺水灣住宿。
6、辨認筆錄及照片裝訂在卷。
7、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裝訂在卷。
8、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說明裝訂在卷。
9、被告人李某丑、張帥、王某午、李某丁、嚴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12月2日,崔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經被告人李某丑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00元保證金將崔某領走。李某丑對崔某謊稱交了1萬元保證金。後李某丑先後向崔某共要走3000元。2010年1月10日23時左右,李某丑指使被告人劉某乙、吉某乙、孟某丙、張某甲和鄭建南(在逃)到滿天星酒吧強行將崔某帶到豐潤區新都快捷酒店501房間,李某丑強令崔某跪在地上並同鄭建南對其毆打,逼迫崔某償還欠款,時間達半個多小時。後李某丑、張某甲等人又將崔帶至6小區鄭建南租房處,李某丑為迫使崔歸還欠款給崔拍下只穿內衣的照片,並以不歸還欠款將該照片發到互聯網上相威脅。後李某丑在崔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又迫使崔吸毒並強行與崔發生了兩性關係。次日崔某交給李某丑6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崔某陳述:我在夜來香酒吧幫忙,因為」溜冰」被帶到公安局,李某丑花10000元把我保出來的,這樣2010年1月認識的李某丑;之後李某丑找我,說花了11000元,我給了他3000元,有一天夜間11點,我在滿天星酒吧上班,有一個小夥子將我從二樓拽了下去,又有五、六個人強行將我拽到車上,拉到新都快捷酒店的一個房間,李某丑正在房間里玩電腦呢,他問我什麼時候還錢,我說有錢一定還,這時,最初拽我的小夥子打了我一耳光,李某丑也扇了我兩個嘴巴子,並讓我跪下;我在地上跪了半個小時,李某丑叫我起來跟他走,他的小弟用車將我拉到六小區一樓房的一家,留下一個小弟看著我,李某丑讓我把衣服脫了,用手機給我拍照片,並說如果不還錢就將我的照片發到互聯網上,後又迫使我吸毒,在我不同意的情況下與我發生了性關係,第二天我回家取來錢,還了李某丑7500元。
2、證人高某乙證言及刑警中隊情報中隊工作說明:我們中隊得到線索崔某溜冰吸毒,對她進行尿樣檢測結果稱陽性,證實此人確實吸毒,最後告知進行社區限期戒毒,交納保證金3000元(待處理),崔某找到李某丑替她交的。
3、證人楊某乙證言:燕子(姓崔)因為溜冰被抓了,我找李某丑,燕子出來後,李某丑總找著燕子要錢,燕子從家裡拿來錢,我和燕子給了李某丑6500元。
4、證人鄭某庚證言:艷子是我滿天星酒吧的服務員,2010年快過年的時候,一天晚上有十二點來鍾了,酒吧里來了四、五個小夥子找她,我說在二樓呢,這些人就上了二樓,把艷子拽下二樓,他們怎麼走的我不清楚,下去幾天艷子才回來上的班。
5、被害人崔某辨認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的人中只能辨認出李某丑。
6、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在6小區鄭建南租房處,李某丑讓燕子吸毒,燕子開始不想吸,後來吸了,他倆就在裡屋發生性關係,裡屋與客廳的門是大玻璃的,我能看的見,李某丑還用手機給沒穿什麼的燕子拍照,燕子的表情不情願。
7、被告人李某丑、劉某乙、吉某乙、孟某丙的供述及被告人張某甲的其他供述記錄在卷。
(四)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0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丑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先後出資五萬元給陳某丙,指使被告人陳某丙、劉起超開設賭場從中漁利。陳某丙先後在唐山市豐潤區北關村、新興小區、光明小區、機務段樓房等地,召集張某丁、鄭某丁等十餘人多次賭博。被告人陳某丙安排被告人劉起超在賭場上記賬、望風,安排被告人劉某乙、張某甲、孟某丙、鄭建南等人在賭場外面車內望風、開車接送賭客等,被告人陳某丙在賭場上向參賭人員」抽水」,非法獲利數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高某丙證言:我外甥陳某丙要我家豐潤區機南小區樓房2樓2門102室的鑰匙,第二天我回家發現屋裡都是煙頭、礦泉水瓶、撲克牌,以後他又帶人去玩過一次牌,一共去過兩次,這兩次我家都沒有人。
2、證人陳某乙證言:陳某丙是我妻子高某丁的外甥;67-68頁證人高某丁證言,二人證言均證明陳某丙帶人到機南小區13樓2門201室玩過二次牌。
3、證人王某辛證言:陳某丙到我家光明小區17樓1門401室放過六、七次賭局,我一共得了七、八百元。
4、證人張某丁證言、鄭某丁、翟某、吳某乙、王某壬、高某戊、尹某、吳連勝的證言:證明其參加賭博的事實。
5、證人鄭某戊、鄭某己證言,證明鄭某丁欠25000元賭債,李某丑等人多次催要,給了李某丑20000元。
6、參賭人員王某壬、吳某乙辨認操持賭局的人是陳某丙、劉起超的辨認筆錄。
7、被告人張某甲、陳某丙辨認賭場地址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賭場地點。
8、被告人陳某丙、劉起超、劉某乙、張某甲、孟某丙的供述記錄在卷。
(五)容留他人吸毒、聚眾淫亂的事實
2009年至2010年期間,李某丑多次在12小區36樓1門402室租房處容留吉某乙、張某甲等人吸毒。
2009年至2010年期間,李某丑在4小區109樓2門502室其住處多次容留張某甲、劉某乙、吉某乙吸毒。
2010年1月7、8日,李某丑在6小區209樓3門302室其租房處容留吉某乙、張某甲、鄭建男吸毒。
2010年春節前夕,李某丑與張某己(女)、付某甲(女)多次在豐潤區12小區36樓1門402室租房處吸毒後聚眾淫亂。
2010年3、4月份,李某丑、齊景寧(已判刑)、吉某乙、劉某丙(女)、褚某(女)在豐潤區12小區36樓1門402室租房處吸毒後聚眾淫亂。
2010年3、4月份,李某丑與褚某(女)、吉某乙在豐潤區12小區36樓1門402室租房處吸毒後聚眾淫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張某甲、劉某乙、吉某乙、張某己、付某甲、劉某丙、褚某的證言。
2、同案犯齊景寧的供述。
3、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作案現場照片。
4、被告人李某丑的供述。
該組織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丑指使劉某乙將豐潤區久鑫水餃飯店的窗玻璃砸碎,劉某乙即在當晚12時左右召集蔡某丙到該飯店門口,將飯店攝像頭、燈箱砸壞。被砸物品經鑒定價值199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卯陳述:2009年冬季的一天早上,我發現我開的久鑫水餃飯店的攝像頭、燈箱被砸壞了,不知是誰幹的。
2、證人蔡某丙證言:我和劉某乙用磚頭將一個」水餃店」的燈箱等物砸壞了。
3、證人蔡某丙辨認被砸飯店地點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被砸飯店的地點。
4、證人陳某丙證言:李某丑對我說把這飯店玻璃砸了,我說多大了還干這事,李某丑就說那就讓紅軍他們砸。
5、唐山市豐潤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豐價鑒字(2010)第022號價格鑒證結論書鑒證結論,此次鑒證的燈箱布經濟損失199元。
6、被告人李某丑、劉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辛駕車行至銀河路天柱鋼廠路口,與正在指揮交通的該鋼廠保安徐某甲發生爭執,後李某辛之子李某壬糾集李某丑、劉某乙、段長福、肖金成等人趕到現場對徐某甲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徐某甲陳述:2009年剛進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在天柱鋼廠指揮交通,一個喝酒開桑塔納轎車的50多歲男子以為我不讓他走,就與我發生爭吵,過了大約20分鐘,來了一輛捷達車,車上下來幾個人,有一個人給老爺子叫爸爸,和這個人一起來的幾個人就打了我幾拳,後來聽說老爺子的兒子和我哥挺好,都是誤會。
2、證人李某辛證言:2009年的一天下午,我喝了點酒,開車回家路過天柱鋼廠路口,當時有許多大車,一個小夥子不讓我走,我挺生氣,就和他吵了起來,李某丑帶幾個人來了,李某丑就打那保安,我心臟不好犯病了,被送到醫院,那保安還向我道歉,聽說那小夥子和我二兒子關係好,就算了。
3、證人李某壬、段長福的證言與上述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地點。
5、被告人李某丑、劉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09年12月10日,戀咖啡酒吧女服務員馬某丁與席某因接待客人發生矛盾,後馬某丁找到李某丑等人,席某找到劉某戊等人來到酒吧,因馬某丁與席某再次發生爭執,劉某戊對馬某丁毆打,李某丑對席某毆打,後雙方離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馬某丁證言:我在戀咖啡時,叫」老燕子」,2009年12月10日,因陪客人我與于晴發生矛盾,我找的李某丑,于晴找的二流氓,後我與于晴又發生口角,二流氓打了我一巴掌,李某丑看我挨打了就拉了于晴幾下。
2、證人席某證言:在戀咖啡酒吧,我叫于晴這個名字,2009年12月10日,我和馬某丁都陪客人,因為小費我倆發生爭吵,她拿啤酒瓶砸我沒砸到,我就躲了,後來我倆又吵了幾句,廉軍就採我頭髮,用膝蓋頂我右太陽穴,用鐵塊打我左太陽穴。
3、證人劉某丁證言:于晴給我打電話,說與戀咖啡的一個坐台小姐」老燕子」發生了矛盾,我知道劉某戊與戀咖啡的老闆熟,就找他去了戀咖啡,到那後」老燕子」與于晴又吵了起來,劉某戊就打了」老燕子」一巴掌,李某丑就採著于晴的頭髮打了她幾拳。
4、證人劉某戊證言:別人跟我叫二流氓,戀咖啡的于晴與」老燕子」發生了矛盾,劉某丁找我讓我幫忙說和,到戀咖啡後,她倆又爭吵起來,我打了」老燕子」臉上一巴掌,李某丑就打了于晴腦袋幾下。
5、證人劉某乙、孟某丙、魏某的證言與上述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李某丑供述記錄在卷。
2010年1月7、8號左右,李某丑到9小區大市場89號劉某辰攤位,以付某甲在該攤買的衣服價錢太貴為由,要求劉某辰退貨,劉某辰表示不同意。後李某丑召集張某甲、鄭建南等人到該攤位,轟走顧客,不讓該攤做買賣約半個小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辰陳述:2010年1月的一天中午,有兩個女的從9小屋市場我的89號攤位買了一件棉上衣,她們也沒搭價,花140元買走了,過了二、三十分鐘,那兩個女的帶著兩個男的來了,說價貴要求退貨,我不同意退,他們就打電話招呼人,有人來我攤位買東西,都讓他們轟走,這樣鬧了半個小時,我丈夫宋某來了,將140元退給他們,我丈夫又勸他們,他們才走了。
2、證人宋某證言:我聽說我對象劉某辰和買東西的爭吵了起來,就趕緊到我家攤位,將140元退給他們,又跟他們說好話,過了十幾分鐘,他們才走了。
3、證人付某甲、余某證言:證實買衣服、退衣服等經過,其證言與被害人劉某辰陳述、證人宋某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4、證人劉某乙證言證實其與李某丑等人退衣服;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其接到李某丑電話後趕到現場,其二人證言與上述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坐落情況。
6、被告人李某丑的供述記錄在卷。
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2時左右,劉某戊、劉某己、海東到滿天星酒吧唱歌,因結賬問題,劉某戊等人與該酒吧老闆鄭某庚發生矛盾。劉某戊遂召集李某丑、鄭建男等人趕到滿天星酒吧,鄭建男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扎壞酒吧大廳牆壁、吧台桌面,並辱罵老闆鄭某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鄭某庚陳述:201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有一撥客人來我的滿天星酒吧唱歌,因結賬我沒有給打折不滿意;我覺得不好意思,拿了幾盒煙想圓圓面子,這撥人不領情,一個客人把酒吧吧台上的花瓶拿起來砸在了吧台上,過十多分鐘,來了十來個人,其中一個大聲吵吵,耍酒瘋,用刀子扎桌子、扎牆;後來警察去了,他們就走了。
2、證人劉某戊證言:201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劉某己、海東在滿天星唱歌后結賬,劉某己說是600元,老闆說也許算錯了,給你們幾盒煙,下次再說,我們沒要,我們走後,劉某己接個電話,說人家讓回去呢,我就給李某丑打個電話,回到滿天星酒吧,李某丑等人在那,李某丑的一個小弟拿著一把彈簧刀比劃,比劃完了就把刀子扎在桌子上,這時候警察去了,我們也走了。
3、證人劉某己證言:我順手在一樓桌子上抄起一個花瓶摔在酒吧吧台上,其餘證言與上述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4、證人劉某乙、孟某丙的證言與上述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5、被告人李某丑的供述記錄在卷。
2010年春節前後,李某丑在未辦理任何經營手續的情況下,先後組織、指使陳某丙、吉某乙、劉某乙、孟某丙、張某甲等人非法從事販賣煙花炮竹,經營額為31850元,從中獲利數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夏某甲證言:2010年春節,李某丑讓吉某乙到我這拉煙花,共計拉了10幾次,總共拉走了4萬元左右的煙花。
2、證人張某庚證言及報銷憑證證明: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從李某丑處購買煙花7483元。
3、證人朱某證言:2010年春節前,李某丑打電話說賣炮竹呢,我想,我給他媽買墓地便宜了2000多,過年了給我送點炮竹不要錢呢。下去幾天,他手底下兩個小夥子和一個女的給我送來一麵包車炮竹,一算賬,管我要了5000元。
4、證人劉某戊證言:我幫李某丑賣給古冶趙各庄呂玉軍2700元爆竹、我村魏振高不到2000元爆竹、自己留2400元爆竹,總共7000元左右。
5、證人岳某證言及借條、爆竹清單證明:李某丑向岳某借款30000元、賣給其爆竹6367元,算是頂了一部分賬。
6、證人夏某乙證言:證明2010年過年前,李某丑賣給其1000元炮竹。
7、證人張某辛證言:證明花園洗浴KTV被李某丑的小弟砸了,李某丑的一個小弟給我拉了點煙花爆竹,算是賠償了,李某丑說爆竹值5000多元,我看價值不過2000多元。
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
2008年3月18日16時許,章某(另案處理)在豐潤區天寶汽車配件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其辦公室內,對前去為他人向其討要欠款的李淑功、劉某庚等人產生不滿情緒。遂指使賈海宇(已判刑)給被告人劉立豐打電話找人毆打李淑功等人。劉立豐接到賈海宇電話後,糾集被告人劉振籍和白文軍(另案處理)、劉慶輝會同賈海宇各持鎬柄沖入章某辦公室,對李淑功、劉某庚等人進行毆打,致李淑功頭部受傷、劉某庚頭、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李淑功所受損傷屬重傷(評定為貳級傷殘)、劉某庚所受損傷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章某證言:海宇帶領三、四個人進來,海宇就用棍子打」二力」(李淑功)腦袋了,面對面打的,打完」二力」就跑南邊沙發靠那了,之後,不知誰將樓道乾粉滅火器打開了,在屋噴,噴得屋全白了,什麼也看不見了。
2、證人劉某庚證言:我們到章某的辦公室後,章某讓我們等十來分鐘,我們正在章某辦公室呆著呢,進來很多人,手裡拿著鎬柄,二話沒說就打我們。
3、證人付某乙證言:我們在章某辦公室等著,就來了一拔人,手裡拿鎬柄,二話沒說就打我們,章某的表弟打的李淑功頭部。
4、付某乙辨認賈海宇即為章某的表弟辨認筆錄。
5、證人范某證言:幾個小夥子每人手中拿著一根約1米長的鎬柄直接進到章某辦公室,上去就打我們,我就趕緊抄起樓梯處的滅火器朝打人的幾個小夥子噴,一邊噴一邊讓我們的人快跑,但劉某庚、」二力」、」小強」(付某乙)三人都沒跑出來,被打在那裡。
6、證人劉某辛證言:樓下上來3至4個手拿鎬柄的年青人,他們進了辦公室,隨後我就聽到辦公室乒乓打了起來。
7、證人郭某乙證言:我見賈海宇和我不認識的兩個男的從辦公樓內出來,每人拿著一根木棒,全身上下都是白的,隨後章某抱著」二力」從辦公樓出來,我們將」二力」抬上車,送往豐潤區第二人民醫院搶救。
8、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2009唐公潤(法損)字第11、372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
9、唐山市公安局2009唐公(法損)字第2096號法醫損傷檢驗鑒定結論。
10、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0)豐刑初字第1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被告人劉立豐、劉振籍及同案犯賈海宇的供述記錄在卷。
三、聚眾鬥毆的事實
2010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豐潤區七十五中學生韓某丙(不滿16周歲)將本校學生孫某乙(不滿16周歲)打傷,孫某乙、佟德明(不滿16周歲)糾集被告人劉某乙和蔡某丙、邊某(不滿16周歲)等人,與韓某丙找來的劉某壬(不滿16周歲)等人聚集在七十五中學門口附近,劉某乙持鎬柄、邊某持棒球棍將韓某丙等人打傷,並將韓某丙、劉某壬的摩托車砸壞,經鑒定,被砸摩托車價值人民幣86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孫某乙證言:在七十五中學校,韓某丙接了個電話,說下午開打,韓某丙等幾個人對我拳打腳踢,中午,在學校西路口,韓某丙、王某癸、劉某壬騎摩托車來了,王某癸說,都認識,別打了,洪軍開車過來,車上有包某、邊某等人,洪軍給王某癸一嘴巴,包某攔著,邊某把王某癸追回來,用棒球棍打王某癸後背,洪軍拿鎬柄打王某癸兩下,邊某用棍砸劉某壬摩托車,劉某壬騎車跑了,邊某還把韓某丙的車打壞了。
2、證人佟德明證言:韓某丙找人打得孫某乙,孫某乙找的我,我找的劉某乙,劉某乙拉著包某、邊某來了,劉某乙打王某癸一巴掌,邊某用棒球棍打,邊某打韓某丙後背,韓某丙跑了,邊某打韓某丙的摩托車,又打劉某壬的車。
3、證人蔡某丙(外號」包某」)證言:佟德明招呼洪軍,洪軍拉著我、邊某,到七十五中門口,看見韓某丙、劉某壬、王某癸和四、五個學生在佟德明那站著,我說別打了,王某癸說都散了吧,一庄兒的。洪軍不愛聽,下車和邊某打王某癸,洪軍拿鎬柄打王某癸後背、把劉某壬摩托車砸壞,邊某用棒球棍打韓某丙後背,把他的摩托車前臉砸碎、油箱砸兩個坑。
4證人王某癸證言:孫某乙和韓某丙找人打架,孫某乙、韓某丙都找我從中說和;在七十五中門口,洪軍的車來了,車上有包某、邊某,我和包某他們認識,我說把人都退了吧,語氣挺橫;洪軍不滿意,打我臉一巴掌,邊某拿棒球棍打我後背,洪軍又拿鎬柄打我後背,他們又把摩托車打壞了。
5、證人施某的證言與上述證人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6、證人韓某丙證言:張海龍說被孫某乙打了,佟德明給我打電話說要是打孫某乙就找人打我,我們幾個打了孫某乙幾下,中午佟德明通過施某打電話說下午開場,地點在七十五中門口,我找的劉某壬、王某癸等人,王某癸和我說,孫某乙找過他,讓王某癸和我說說,孫某乙找的人到了,王某癸對孫某乙說把人都退了吧,對方車上下來兩個人,洪軍、邊某,邊某用棒球棍打王某癸,打完後又沖我們過來,把我和劉某壬的摩托車給打壞了,又拿棒球棍打我左臂、後腦一下。
7、證人劉某壬的證言與證人韓某丙的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8、被告人劉某乙指認作案現場的辨認筆錄。
9、唐山市豐潤區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豐價鑒字(2010)第0224號價格鑒證結論書鑒證結論:此次鑒證的兩輛被砸摩托車部件損失合計人民幣860元。
10、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記錄在卷。
2010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劉某壬聽說邊某想和其女朋友郝某談對象,遂約被告人劉某乙和邊某在豐潤區七十五中學門口打架。劉某壬糾集被告人王某戊等人,劉某乙、邊某召集蔡某丙、」小四川」(真實姓名不詳)等人,雙方持砍刀、鎬柄來到豐潤區七十五中學門口,劉某乙用鎬柄毆打王某戊,王某戊手持水果刀進行反擊,邊某持鎬柄對劉某壬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劉某壬證言:邊某想和我對象好,我就找到了王陽、唐某、趙某戊讓他們找人準備和邊某、洪軍他們打架;我通過佟德明給洪軍、邊某打電話,說我要和他們開場。洪軍、邊某、包某他們來後,洪軍拿著砍刀,邊某拿著鎬柄,洪軍打了王陽一嘴巴,邊某和一個小子就在後面追我,我就拿著刀往金客隆方向跑,並且躲到了超市的水房,後來邊某他們追進來,邊某拿鎬柄打了我,還把我的刀搶走了。後來我聽說王陽在金客隆外面拿著刀子追著扎洪軍著。
2、證人邊某證言:一天中午,洪軍招呼我去75中開場打架,同去的還有小四川等人,到了75中我們上次打架的地方,我看到了上次被我砸摩托車的那個姓劉的小子,他手裡拿著一把砍刀,我和洪軍追到金客隆門口就找不到劉某壬了,我們就又回去取車,在金客隆門口我們見到了劉某壬,我下車,隨手拿了根鎬柄就追,我和小四川一直把姓劉的小子追到了金客隆超市的鍋爐房,我用鎬柄打了姓劉的小子並把他的刀搶過來了。
3、證人佟德明證言:劉某壬和邊某同時喜歡上一個女的,劉某壬就讓我給洪軍、邊某打電話,約地點開場;劉某壬找了30多個技校的學生,過了一會,洪軍帶著邊某、包某等人就開車來了,洪軍拿著砍刀,其他人拿著鎬柄,這時劉某壬就叫王陽的讓洪軍給二慶打電話,洪軍沒打,還給了王陽一腳,邊某就把洪軍手裡的刀搶了過來追劉某壬,洪軍他們也去追,劉某壬跑到了金客隆處就不見了,洪軍他們就又回來開車去追,王陽就叫身邊的人回家拿砍刀。洪軍這時也讓我上車了。到了金客隆門口,我們發現了劉某壬,他拿著砍刀進了金客隆超市,邊某和另外的一個小子每人拿著鎬柄追進了超市,後邊某他們兩個出來了。
4、證人蔡某丙證言:劉某壬通過佟德明給洪軍打電話說開場打架。洪軍就拉著我、邊某、二朋、小四川、小崽帶上砍刀、鎬柄去找劉某壬,到了現場,劉某壬拿著砍刀,邊某和洪軍就追劉某壬,劉某壬就跑了。後來我們開車轉時在金客隆超市看到劉某壬,邊某、小四川帶著鎬柄將劉某壬追進了金客隆超市,並將劉某壬的刀搶了過來。劉某壬找來了王某戊、王超、趙某戊也來到了金客隆超市,在洪軍的指揮下,佟德明、小崽拿鎬柄每人打了王某戊一下,王某戊就拿出刀子扎了佟德明,但是扎在了腰帶上。洪軍也拿鎬柄打了王某戊,王某戊就拿著刀子追著洪軍想扎他,後來二朋從車上也拿了鎬柄和邊某、小崽、小四川一起去找洪軍。我在整個過程中都是跟著走,但是沒有上手。
5、證人唐某、趙某戊、孫某乙、施某、馬某戊、王某子、王某丑、宣某證言:證明案件的相關情況,與上述證人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劉某乙辨認打架現場地點的辨認筆錄。
7、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作案現場地點。
8、被告人劉某乙、王某戊的供述記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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