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超越東西方:法學家吳經熊 (代序)

王健:超越東西方:法學家吳經熊 (代序)

  

  

    閃現在我腦海中的念頭,是心靈與經驗相碰撞而生出的小火花。它們不召而來,又婉拒邀請。

  

    法律是理想與現實的契合點,就彷彿蓮花,它的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法律是一種把物質利益的摩擦轉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藝術。

  

  

                         ——吳經熊

  

  

  1929年12月28日,黃浦江畔寒風襲人,東吳法學院的全體學生齊集碼頭,立雪情深,去思依依。東吳大學校董會董事長江長川先生與法學院的教師職員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邊的克里夫蘭總統號郵輪,與一位法學家熱烈地握手送別。郵輪屆時起航,只見鞭炮聲里,微波蕩漾,汽笛一鳴,這位法學家滿懷眷戀之情,揚巾分袂。此行是由於哈佛大學和西北大學頻電敦促,他以誼不可卻,並想籍此弘揚本國文化,而前往這二校掌教講學。他是我國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繼劍橋大學霍茲沃思教授和國際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後,擔任西北大學羅森泰(Julius Rosenthal)講座教授的第三人。獨享此種無上殊榮的這位法學家當時年僅30歲,他就是吳經熊博士。

  吳經熊,字德生,英文名為John C. H. Wu,1899年3月28 日出生於浙江覲縣一位開錢莊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雙亡。6歲時起,他開始接受中國傳統式的啟蒙教育,閱讀"四書"、"五經"一類的書。9歲時開始學習英文,以後又接觸到一些西方近代的自然科學知識。1916年吳經熊考入上海滬江大學(Shanghai Baptist College)學習理科。不久就在同學與好友徐志摩的相約下,轉入天津的北洋大學(Pei-Yang University at Tientsin)法律預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學讀了一個學期便又返回上海,並在1917年秋進了剛剛創辦2年的東吳大學法科(Law Department of Soochow University)。吳經熊在東吳讀書期間,學業相當優秀。同時在篤信基督的教務長蘭金(Charles Rankin)--他是東吳法科的創辦人--的感召下,他對《聖經》發生了興趣,而且接受了衛理公會教堂的洗禮。1920年吳經熊作為東吳法科的第三屆學生畢業,獲法學士學位(LL. B.)。

  1921年,吳經熊赴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深造。由於有出國前的預科和3年完整的美國式的法律訓練的準備,加之他的學業成績出色,一年之後,便越過碩士而獲得了法學博士學位。這一年,他在《密西根法律評論》上發表了他的第一篇法學論文,這是一篇關於中國古代法律材料的譯述性論文,題目是《中國古代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資料輯錄》(Readings from Ancient Chinese Codes and Other Sources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Ideas)。在這篇文章里,他以積極的態度描述了中國古代的法律圖景,並試圖以豐富發達而且具有深刻反思的中國傳統法律向世界證明,"中國的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近代的社會學法學。希望列強放棄把治外法權和領事裁判權施加於這個最早論及自由與正義的國家之上。"文章發表後,吳經熊即致信在美國法界享有盛名的聯邦最高法院霍姆斯(Oliver W. Holmes)法官,並很快就得到了這位大法官的積極而認真的反應。霍姆斯感到這是一個不同尋常的可造之才。就這樣,在一位當時已有80高齡的大法官和一位年僅22歲的中國年輕學子之間,開始了一段充滿熱忱與智識的書信往來。在後來大約10年的時間裡,吳經熊一共受到了霍姆斯法官的近70封書信,而這在他本人看來,"是一生當中最有意義的一件事。"

  由於有卡內基世界和平基金會所提供的國際法研究項目資助這樣一個機會,1921年,吳經熊來到法國巴黎大學,開始研究國際公法。不久,他就用法文寫出了《國際法方法論》(La Methode du droit des gens),《成文國際法》(Le Droit des gens positif)和《論自然法》(Droit Naturel)三篇論文。在這些論文中,吳經熊研究了西方歷史上自然法思想的淵源和流變,並用他自己的語言表達了西方傳統的自然法觀點,例如,他認為自然法是生命的動力,是使事物得以發生和再生的主因;它具有絕對性、不變性、永恆性和創造性的特徵。以此,他把理性和人性作為國際法存在的根源,把自然法精神視為國際法背後的推動力量。

  1922年吳經熊又前往德國柏林大學,投師於新康德主義法學的創始人施塔姆勒(R. Stammler)門下繼續從事哲學和法理學研究。在那裡,他詳細地分析和比較了施塔姆勒與霍姆斯二人在法學思想與法學方法論上的差異,並通過1923年3月《密西根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文《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學》(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Justice Holmes)和依據此文稍加修改並以德文發表的《法律哲學中的認識問題》(Das Erkenntnisproblem in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24),努力對霍姆斯與施塔姆勒的"知覺與概念、轉變的和已形成的、內容與形式、利益學說與正義理論、經驗與理性"這兩種成分加以協調。這篇德文論文的發表,引起了施塔姆勒和德國另一位法學家歐根(Eucken)好意的反應。施塔姆勒針對此文寫了一篇《關於法哲學的問題和方法》(The Question and Method of Justice Philosophy),同樣發表在《密西根法律評論》上。他認為,吳經熊在這篇論文中所討論的問題,抓住了法哲學方法問題的根本,並表明了他與吳經熊一致的看法。歐根教授則給吳經熊的信中說,"你對那些思想領域有著如此廣博的認識和獨立的思考方式,以致於令我樂於深入到你的思路當中。我感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你與康德的思維方式保持著密切的聯繫;而另一方面,又努力經由康德更加向前邁進,因此,所有重要的概念都被賦予了某些異乎尋常的含意。"

  1923年秋,吳經熊得到了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一個法律研究項目,重返美國。當時,哈佛法學院的院長龐德教授在美國法學界的影響正盛,而他所竭力倡導的社會學法學思想很快就吸引住了思維敏銳的吳經熊,並促使他開始關注法律發展的社會心理因素。在1924年《伊利諾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龐德的法哲學》(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者篇文章中,吳經熊坦率地表露出了他對龐德法律思想積極支持的態度。他把龐德著意關注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的問題,即"重點從以法律條文本身為中心,轉移到社會對法律條文效果的要求"這一思想,比作是在法律思想領域中的一場"哥白尼式的革命"。而他在評價龐德的社會利益說時又說,"作為立法的理論依據,以及作為司法判決的準則,我不知道還有哪個理論能像社會利益學說同樣的精緻、廣博和可靠。"這一稱讚,絲毫不遜色於帕特森(E. Patterson)對龐德是說所作的評價--帕特森推崇說:龐德的社會利益學說,"至少可以像門捷列夫的化學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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