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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學喪葬類2

                擇日學喪葬類2

 

伍、查舖註萬年書選擇吉日:

一、查舖註萬年書選擇有破土用事之吉日。

二、對照忌例。

三、刪除主事所忌與不符合忌例者。

四、宜相主。

五、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

六、破土俗忌地兵時(即庚時)。《選擇通德類情》云:丙為天兵忌上樑,庚為地兵忌破土,戊為雷兵忌修船。按:上樑、破土皆民間大事,船亦裝載商賈貨物,取時全要生扶四柱。而天地雷兵時,則以時干為嫌,倘遇天干一氣,及成格、成局者,反因此而棄矣。況此三干未見為凶,即顧名思義,又與上樑、破土、修船全無干涉,應刪去。

【協紀辨方書?用事】

宜:鳴吠、鳴吠對。

忌:月建、土府、月破、平日、收日、劫煞、災煞、月煞、月刑、月害、月厭、四廢、五墓、土符、地囊、復日、重日、土王用事後。

【星歷考原?用事宜忌】

歷例:「凡破地開穴、發故啟攢、權厝殯殮等事。宜鳴吠對日;忌密日、重日、復日、土符、地囊、建、破、平、收日,並太歲同支幹日、土王用事後。」

歷例:「安葬建塋、權厝遷葬、破土、斬草等事。宜鳴吠日,忌密日、重日、復日、建、破、平、收日、開日。」

【臞仙肘後經】

下磚石

宜:壬申、癸酉、壬午、乙酉、甲戌、壬辰、丙申、丁酉、甲辰、乙巳、丙午、己酉、甲寅、丙辰、己未、庚申、辛酉。

開山斬草破土

宜:甲子、乙丑、丙寅、丁卯、戊辰、庚午、壬申、丙子、戊寅、己卯、壬午、甲申、庚寅、辛卯、壬辰、壬寅、癸卯、壬子、癸丑、甲寅、乙卯。

忌:白虎、元武黑道、八座、歲禁、太歲、重喪、重復、地中白虎、月建轉殺、天賊、土禁、魁罡、人皇人建(即月建)、陰陽錯、白虎破殺日(即破日)、四時大墓、冰消、瓦解、破日、地隔、地空亡。

【象吉通書】

宜:丙寅、丁卯、丙子、庚子、辛卯、甲午、癸卯、壬子、甲寅、乙卯,,以上十日鳴吠對日上吉。外有乙丑、癸丑、壬寅、己卯、壬辰、戊辰、壬午、丙午、庚午、乙未、甲申、壬申、丙申、癸酉、丁酉、丙戌十六日俱可通用,除亥、巳日犯天地重復日不可用(鰲頭多甲子日)。

忌:天瘟、土瘟、土符、土府、人皇人建、四時大墓、重喪、復日、土禁、土王用事後戊己日。初一、初八、十五日,忌用雞斬草。

下磚石

宜:庚申、壬申、癸酉、壬午、乙酉、辛酉、丙辰、壬辰、丙申、己酉、丁酉、甲辰、己未、丙午、甲寅。

逐月斬草破土吉日

正月:丁卯、壬午、乙卯、(鰲頭丁卯)。

二月:庚午、壬午、甲午、丙午。

三月:壬申、甲申、(鰲頭壬辰)。

四月:庚子、甲子、乙丑、癸丑、庚辰、甲辰、辛卯、丁卯、癸卯、(鰲頭庚午、戊辰、壬午、壬辰、乙卯)。

五月:乙丑、壬寅、甲寅、丙寅、庚寅。

六月:丁卯、甲申、壬申、辛卯、丙申、癸卯、乙卯。

七月:丁卯、壬午、丙申、壬辰、(鰲頭甲子、己卯、辛卯、戊辰、癸卯、丙午、乙卯)。

八月:壬辰、甲辰、癸丑、(鰲頭乙丑、戊辰)。

九月:庚午、壬午、辛卯、癸卯、丙午、丁卯、乙卯。

十月:甲午、丁卯、癸卯、庚午、辛未、辛卯、己卯、乙卯、(鰲頭甲子、丙午)。

十一月:甲申、壬申、丙寅、戊申、丙申、戊辰、庚寅、甲寅、(鰲頭乙未、庚申)。

十二月:甲申、壬申、庚午、丙午、壬寅、丙寅、庚寅、甲寅、(鰲頭丙申)。

右吉日不犯建、破、魁罡勾絞、天瘟、重復、重日、八座、月建轉殺、地中白虎、冰消瓦陷、陰陽錯、收日。如吉日有犯白虎、玄武、白虎破煞、天罡、河魁、陰陽錯、荒蕪,吉多亦不忌,不必以小疵而錯過吉日也。

安葬 擇論

安葬選擇,先明坐向兼其分金,山頭大利之年,化命、祀主年庚不相沖。取四柱扶補龍、山、主命,各相符合,乃為上吉。至各凶神煞,生 制化,在選擇者,神而明之耳。

安葬擇日,先看入首一小節龍脈為主,課重補龍,而補山次之。若坐山與龍同類,則補龍即補山。若不同類,則重補龍,而山只要不犯沖破剋泄,其神煞與豎造亦略不同,只忌三殺、歲破、戊己、陰府及太歲帶凶星。至戊己都天,書雖載不忌安葬,而亦忌明犯結黨,如山頭即犯戊己,四柱不宜再疊戊己干也。年 略輕,詳查古課,豎造無人敢犯,葬則多有犯之者。蓋年 主一年之事,造則日久,且工程浩大,響生震動,故不敢犯。葬則日暫,而事亦掩盡,取月音制之;若只一日之工,則以日音制之亦可,或值五行死、絕之地,則並不必制矣。外此,如官符、空亡,亦宜兼看,其餘金神、火星、大小月建,皆不忌矣。化命則以刑、沖、剋、害,及本命刃星、旬空為最,其餘無稽神煞,概不足信也。然後再取命、歲真祿、馬、貴人飛遁到山,及流年真吉星拱、照山向,此全吉也。至祭主生命,以天剋地沖納音 ,二者乃忌,其單沖、單剋者不忌。

蘇氏云:「夫豎造憑向,安葬憑穴,所以只重龍、山、穴道為本,穴道貴乘來龍生氣,選擇貴乘坐山旺氣,旺氣得乘,財丁俱興,神煞咸避。但造命以葬日為主,最宜扶龍、山,相化命,則地靈鍾音煖氣灌於朽骨,故能致福慶無窮,此真亡人更生之造化。後來子孫富貴貧賤、房份興替,及行運吉凶,盡於課是應。至年久修整,切忌與此課衝剋,以致災咎,須宜謄記勿失也。然化命生在葬日,當慎!修整則不重矣。」

秘錄云:「亡人更生造化,只於入地之課是推,後裔盛衰災祥,在乎行年氣星為應。」

安葬總論

先看山家墓運、正陰府太歲,不 山頭;浮天空亡、年天官符,忌開山立向,巡山羅 並忌立向。次月家飛宮州縣官符,忌開山立向,山家墓運、正陰府太歲年、月、日、時忌 山,如穿山羅 、巡山大耗、山家官符、山家朱雀,並忌開山,吉星能制,宜用通天竅、走馬六壬,天符經同論,擇取得利年月,更求三奇、祿、馬、貴人、諸家帝星,得一位吉星同到山、向,以佐其吉,然後擇吉日吉時斬草、破土、安葬乃為善也。

論葬埋有中宮,凡葬或謂山頭立墳,臨時開壙,即無中宮之避。如州縣官符在中宮,當日以早開壙,即時結砌厝棺掩墓,盡一日內完成墳,即為無犯。若欲加工甃磚,又須別選吉年、月、日、時。若次日於墳上加土用工,雖止一宿,即是犯昨日之中宮矣。多見世人,執泥山頭無中宮之說,前一日安葬,後一日加工,皆見大禍。

凡安葬,其月中宮無殺,但取吉日斬草,以後相連用工不住手,雖過月逾節,作用不妨。若一住手,從月節已過,再起手用工,雖無吉神,但無兇殺,亦可用工。若過月節,為凶神所佔,不可再起手作用也。

凡葬墳,以棺木為中宮,如其月州縣官符在中宮,切忌動墳。

論太陽密日,安葬大凶,忌值房、虛、昴、星四宿屬太陽,乃陽光之晶,真氣之形,照耀萬物,榮生之象,惡死喪陰暗之事,且人死神魂歸化於陰冥之方,骨肉葬歸於幽暗之處,此二者反逆之道,故忌葬埋。但諸書載房宿屬春意融合之象,以為可用反吉。又曰:「更忌宿值剋制祭主本命,宜避之。以角木星值日沖剋戌土生人,井宿木星值日沖剋丑土生人,奎宿木星值日沖剋辰土生人,斗宿木星值日沖剋未土生人,柳宿土星值日沖剋子水生人,尾宿火星值日沖剋申金生人,壁宿水星值日沖剋巳火生人,其餘星值宿,非辰對沖,須是相剋者為無所制也」。

論天地官符、大小月建佔中宮,通書謂盡一日成墳,次日不可加土,屢用無害,連工修築無妨。

論凶葬法

按:周公七尺周堂經說:「凡凶葬不避凶年惡月、天罡地殺,及眾神皆不能為咎」。《百忌》又云:「凡人初死不問年月,若三日內乘凶葬之吉,雖值凶神亦不為害,以其不犯地域故也」。今人凶葬盡三日之內或一旬之內,不問山向年月,但擇吉日,就當日盡破土,此一日之內成墳。惟有月家州縣官符占開山立向之處,不宜斬草舉哀拜壙,俟凶神過,方可擇日加土,甃砌謝墓。

安葬

壹、方位宜忌:

一、尋龍點穴須符合風水學巒頭與理氣。

二、安葬,只論年月開山立向吉凶神。

三、修山、向、中宮,須兼論年月修方吉凶神。

貳、主事避忌:

祭主避忌:

一、本命沖(不可用,大凶)。

二、本命真三殺(真三殺不可用,非真三殺用本命貴人解)。

三、本命刑(六合、三合、貴人解)。

四、本命箭刃全(六合、三合、貴人解)四柱沖戰不用為宜。

五、歲押。

六、宿值 制祭主本命。

七、的呼者宜少避。

化命日課避忌:

一、本命沖(不可用,大凶)。

二、本命真三殺(真三殺不可用,非真三殺用本命貴人解)。

三、本命刑(六合、三合、貴人解)。

四、本命箭刃全(六合、三合、貴人解)四柱沖戰不用為宜。

五、本命天罡四殺(見相主表)。

六、入地空亡(只論日辰,制用)。

七、冷地空亡(忌日、時,不忌年、月,制用)。

八、落壙空亡(又名貼身空亡,死犯名落枕空亡,葬犯名掃地空亡。日時最毒,年月次之,制用)。

九、寸土無光(只忌日,吉不能制)。

十、纏身官符(忌時,年月日時次之,制用)。

化命山頭避忌:

一、歲害殺。

二、刺害殺(制用)。

三、穴刺殺(即刺穴殺,制用)。

四、刺血殺(制用)。

參、龍之避忌:

一、八殺日:忌安葬。(只忌日)

二、消滅殺日:止忌安葬,不忌修造。(只忌日)

肆、坐山避忌:

一、沖山或沖兼山日(忌年月日時,大凶;造葬均忌)。

二、三煞(忌年月日時,造葬均忌)。

三、將軍箭日(忌四柱二字全,造葬均忌)。

四、八殺日(忌日,造、葬、修方均忌)。

五、八殺歸宮日(忌日,造、葬、修方均忌)。

六、星曜日(忌日,造葬均忌)。

七、沖丁殺日(忌日,造葬均忌)。

八、貴人祿馬落空亡日(忌日,造葬均忌)。

九、山方殺(忌日,安葬忌)宜刪去。

十、日流太歲(忌日,安葬忌)宜刪去。

十一、天地燥火(天火忌起造,地火忌埋葬)宜刪去。

伍、查舖註萬年書選擇吉日:

一、查舖註萬年書選擇有安葬用事之吉日。

二、對照忌例。

三、刪除主事所忌與不符合忌例者。

四、宜相主。

五、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

陸、周堂:

論周堂,棺在家忌之,如柩在外則不論,如先一日出次日葬,亦不忌。如值人,則其人出殯棺之時,出外少避,惟停喪在外則不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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