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轉隸,有人感傷,有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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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制如何改革、監察委員會如何運轉?

改革後,檢察機關應如何作為?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調研。他強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試點工作作出有關決定後,先完成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推動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與執法、司法機關有機銜接、相互制衡,實現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關於國家監察體制如何改革、監察委員會如何運轉等話題,近段時間以來熱度持續走高。改革後,檢察機關應如何作為也一度備受關注。

 

職務犯罪偵查權一直被認為是檢察機關保證法律監督權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因此反貪局等部門的轉隸讓不少檢察人悲觀氣餒。不少檢察人在網路上發表略帶感傷與憂慮的言論:「對於黨政合一的反腐機關,由誰來監督?——任何權力都應該受到監督,監察委也不例外,『誰來監督監督者』將是未來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或許,在一些學者看來,這個監督者可以由檢察院來承擔。然而,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檢察院的監督權威,是建立在擁有偵查權的基礎上的。未來,失去最有力偵查權的檢察院,拿什麼來實現監督的權威?」

對此,一些學者與業內人士卻認為,此番改革或許能為檢察機關提供一個轉型升級的契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高一飛這樣說道:

現行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機構的權力難以受到監督,這是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受到質疑的根本原因。我早在8年前就撰文(「從部門本位回歸到基本理性——對檢察機關職權配置的思考」,《山西大學學報》,2008年第6期)提出:檢察機關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最大的問題是:「檢察機關自己搞職務犯罪偵查,又自己搞監督」。

 

在現行體制之下,檢察機關擁有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但是,它進行的偵查活動中,自始至終只有兩方即檢察機關一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幫助者一方,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更遑論「中立的第三者」,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一切強制性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的措施都不需要第三方的批准,這樣一種單方、超職權的偵查權,在全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不可能允許存在。事實上,檢察機關自身在職務犯罪偵查中指定監視居住和審訊過程中的人權問題不容忽視,而檢察機關對於偵查監督也未能盡責,各地發生的冤假錯案中檢察機關的制約作用沒有能夠發揮。

 

當然,如果我國也像英國和美國一樣設立治安法官、像法國一樣設立「自由與羈押法官」、或者像德國一樣設立「偵查法官」充當中立的第三者,並由這些法官對重要的強制性措施進行司法審查,那麼檢察機關保留職務犯罪偵查權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迴避檢察機關偵查權也需要監督的問題,而把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理所當然可以有偵查權作為理由,那麼,怎麼能夠回答「誰來監督『監督者』」這樣簡單的問題呢?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監察委員以後,我國檢察機關再履行其對監察委員會下設腐敗犯罪偵查機構的監督,則具有邏輯上的合理性,符合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另外,值得期待的是,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其《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部分提出,要「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為將來對強制措施和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改革的空間。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審查權將有很大一部分移交給法院,法院將設立負責對偵查的司法審查,與檢察機關監督權一起,形成對監察委員會偵查行為的雙重監督,這將改變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自偵、自捕、自訴的不合理格局,也能真正意義上發揮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職能。

微信公眾號「刑事正義」刊文指出:

筆者認為對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能只做減法,不做加法,在進行監察制度改革將反貪局等部門整合成立監察委員會的同時,也必須圍繞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做一次大改,畢竟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情,因此必須保證其切實有效的實施。

日前,《法制日報》頭版頭條刊發消息「北京檢察改革,通過專業化深耕監督主業務」,暗示「深耕監督主業」應該是檢察機關後反貪局時代的必由之路。當然,「深耕監督主業」並非只有加強專業化一條路,這應該只是其一,「深耕監督主業」還需要我們的檢察人員肯較真、敢碰硬、願作為,恪盡職守堅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不走過場、不搞形式,必須對法律職責的履行監督到位,對發現的違法問題糾正到位,今後到底應該如何多方面、深層次地「深耕監督主業」,豐富監督手段和內容,強化法律監督權落實,將是檢察機關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然而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就法律監督權行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只有檢察建議權和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一直飽受詬病,使各項法律監督效能大打折扣,本來職務犯罪偵查權產生的威懾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轉此種頹勢,但是現在沒了反貪局到底該怎麼辦,檢察機關應該如何維護法律監督權的威嚴。因此一方面深耕監督主業,另一方面必須建立保障法律監督權切實履行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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