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講座(一)
各位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很高興利用貴校給我們提供的法制課交流平台和大家學習法律知識,藉此機會講一些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典型事例和生活學習應注意的問題,與大家共勉。
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就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矩」。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作用愈來愈重要,與人們生產生活的關係愈來愈密切。作為21世紀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是實現新世紀宏偉藍圖、振興中華的需要。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信息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受各種新鮮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們是否想過你們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違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果從小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後要改正就很難,平時又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後必將釀成大錯。今天就講三個問題。
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 由於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為造成的。
1、 貪圖享受,不思進取,不勞而獲的不良心理是產生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由於未成年人沒有勞動收入,如果要去貪圖生活享樂,比吃比穿或到網吧、遊戲廳玩遊戲等都需要錢,他們就會想盡辦法去騙、去偷、去搶,甚至不惜犧牲親情為代價。下面我們來看一個初中生殺母親的案例。這是一個13歲少年捅死養母案件。2007年9月2日,初一學生吳浩在養母陪同下一起到學校去交學費,村裡到學校有2公里多的機耕路,當天中午他一反常態地提出要走山路,說山路近些。於是,兩人就出發了,走到山頂上,吳浩從書包里拿出尖刀,趁養母不注意,從背後將亮光閃閃的尖刀刺向養母身上,連續刺了十餘刀。最後,連刀柄也斷了,刀卻掐在養母身上,當場將養母刺死,隨後吳浩搜遍了養母的身體,從養母身上搜走了帶去交學費的700多元錢,然後將養母的屍體拖進樹林中,並用雜草掩蓋。干好這一切後,吳浩才從容不迫趕往學校,第二天吳浩又到學校附近的遊戲廳里,專心志致地玩耍起來,直至公安人員找到他時,他還沉迷於遊戲之中,臉上毫無懼色,實在令辦案民警費解。俗語說母愛無價,但在吳浩的眼裡,母愛還不值區區700元錢。我想,吳浩的養母可能至死也想不到自己竟然會死在辛辛苦苦把他從四個月養大的兒子手裡。殺害養母的吳浩面對看守所的高牆,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他對辦案民警說:「她就象我的親媽一樣,我卻做了這種喪盡天良的事,真後悔!」據吳浩交待,他當時殺死養母只是想把養母身上的錢拿走玩遊戲。當天下午,吳浩把養母殺死後還打電話給他養父,騙他說養母到校後又一個人到親戚家去了。一個13歲的少年如此殘忍,而且殺人後還鎮定的撒謊、玩遊戲機。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不過,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從辦案民警的調查中可發現,其中確有許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吳浩自己說,他喜歡撒謊帶來的快感。比如告訴一個人說有人在某地等他,結果那人跑去卻一個人也找不到。吳浩的幾位同學說,吳浩很會說謊,平時常編一些借口借錢,同學們都不太相信他。吳浩平時很喜歡吃零食,學校附近一個食品小店是他經常光顧的地方。吳浩有時請同學吃飯,一次就是上百元。由於吳浩花錢大手大腳,家裡給的錢遠遠滿足不了他的開銷。2006年,吳浩偷了家裡幾百錢,家人只是追問了一下,也不了了之。從此以後,吳浩膽子更大了。2007年5月,債務纏身的他偷走了親戚家1850元錢,他到學校後,一天就花了1100元。吳浩不但偷錢,還會騙錢。有一次,他騙老師、家裡的影碟機壞了,需要維修,於是老師借了他50元錢。還有一次,他到一親戚家,說養母病了,他想買點葯回去,親戚給了他200元。家裡沒人時,吳浩還常常看一些槍殺、武打的碟片。一附近村民還兩次看到吳浩在磨一把小刀。從吳浩上述平時的種種表現可以充分說明吳浩殺死養母絕非偶然的,這裡面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由於吳浩的養父、養母、學校平時疏於對吳浩的教育、引導,放縱了吳浩的所作所為,最終導致了慘案的發生,其中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由於吳浩不滿14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吳浩不負刑事責任,但對其可以實施勞動教養,最終吳浩被送進了勞動教養所。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社會道德輿論的譴責,當他回首往事的時候,靈魂終生不得安寧。
2、 逞強好勝心理。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這一時期被犯罪心理學家稱為「危險年齡」段,其危險性源於他們的情感具有極端不穩定性和強烈好勝心,容易偏激,衝動起來不計後果。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較多的原因。逞強好勝心強是頭腦簡單,分辯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當,偏離正道,被壞人利用,其犯罪動機盲目、模糊,只為顯示自己,證明自己,不考慮後果如何。請看以下案例,因為QQ號換來兩人蹲監牢。就因一個小小的QQ號被盜,便對學生大打出手並暴力劫財。8月27日,這起特殊原因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一審依法對涉案兩名少年均以搶劫罪判刑,對少年李飛(17歲)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7000元,對少年王勇(16歲)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並處罰金1000元。
我講一下本案中的罰金和搶劫罪兩個法律術語。根據刑法第32條規定,我國刑罰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種。罰金就是附加刑的一種。什麼是罰金那?根據刑法第34條規定,罰金是一種刑罰種類,是附加刑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三種: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那麼刑法第33條規定的主刑有幾種那?共有五種: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什麼是搶劫罪那?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大家是否知道犯罪構成有哪些構成要件?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客觀、客體、主觀、主題來分析一下搶劫罪的構成。從客觀方面看,被告人必須實施了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均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財物。這是所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如殺傷、毆打、捆綁和禁閉等。本案案犯李飛和王勇對受害學生就是實施的毆打。這種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搶劫罪的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從而順利劫走財物的行為,被脅迫的對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者同事。
從客體上看,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權利。以本案看,不僅搶走了兩位受害學生身上的200元現金,而且使兩位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嚴重地侵害了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氣,在學校和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即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兩被告人就是肆意非法搶劫兩位受害學生的錢,來滿足自己的貪慾。
主體方面,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滿十四歲不滿,達到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實施搶劫次數多,情節惡劣,完全符合搶劫罪的主體特徵。
《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戶搶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C、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D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E、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F、冒充軍警搶劫;G、持搶搶劫;H、搶劫軍用物資、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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