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倒鉤」實為欺詐,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合,對社會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擊

2009年9月8日,上海一私家車車主張軍開車去單位,路上搭載了一名自稱胃痛打不到計程車的男子。途中男子要求停車,搶拔車鑰匙,隨即衝上一群穿制服的人,將張軍推到一輛麵包車中,並認定他是黑車車主。隨後,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認定張軍為非法營運,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張軍繳納了一萬元罰款。

張軍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還罰款。

張軍好心搭載路人是否為非法營運?「放倒鉤」進行「釣魚式執法」將產生什麼影響?為什麼「釣魚執法」愈演愈烈?本刊採訪了張軍的代理人、律師郝勁松。

1 張軍好心搭載路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

郝勁松:不屬於。經營是指經常性的,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某項行為並以此為主要謀生手段的行為。偶發性的民事行為並非經營行為,對於這種偶發性的民事行為,即使存在支付對價現象,也不得處罰。單純的以幫助別人為目的而載其回家,肯定不能理解為「經營活動」,反而是值得肯定的樂於助人的表現。

2 執法大隊對張軍作出「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是什麼?

郝勁松:本案中,執法大隊如果認定張軍的行為是「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便必須證明張軍主觀上有「經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經營」的行為。恰恰相反,張軍主觀上沒有「經營計程車」、「收取費用」的故意(張軍提供了工作單位和較高的收入證明),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經營計程車」的行為。

3 憑「倒鉤」取得的證據,能否認定張軍從事「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郝勁松:本案中,執法大隊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依據法律規定,反而使用暴力並非法限制張軍的人身自由,並有利誘、欺詐、脅迫、暴力行為,因而取得的證據不能認定張軍從事「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4 執法大隊在一個電視欄目中稱其對張軍進行處罰的證據是證人證言。

郝勁松:這位證人是執法大隊僱傭的工作人員,並且在對張軍處以罰款後,這位證人會獲得一定的提成、獎金。因而,這位證人與執法大隊有利害關係,其所作的對執法大隊進行處罰有利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5 如何看待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正當性?

郝勁松:本案中,閔行執法大隊採取「倒鉤」的方式,顯然是故意引誘別人違法以達到罰款的目的。執法大隊此時執法的目的和行為已不是為人民服務,而是為人民幣服務,在主觀上有陷害善良人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栽贓他人的行為。

6 「倒鉤」事件對政府公信力有什麼影響?

郝勁松:「倒鉤」事件中,執法大隊一方面標榜自己的良好執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現良好素質,一方面卻鄙視並打擊張軍好心載人的行為,這將嚴重破壞政府權威和公信力。因為,任何一位公民都不想本應為自己服務的政府是說一套、做一套的兩面派。

7 從長遠來看,對社會道德會產生什麼影響?

郝勁松:將導致道德滅絕。由於「倒鉤」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因而用這種方式打擊「黑車」會導致弊遠大於利。

8 這實質上影響到社會交往的誠實信用原則。

郝勁松:「倒鉤」實為欺詐,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相符合,對社會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擊。

9 早在幾年前,「倒鉤釣魚」這種執法模式在上海及其他地方就已出現,為什麼這幾年愈演愈烈?

郝勁松: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以上海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為例,兩年時間處罰5000輛所謂的「黑車」,罰款5000多萬,巨大的罰款金額讓許多交通執法部門不惜鋌而走險,不擇手段,執法犯法。

10 目前有沒有專門針對「倒鉤」現象的懲處規定?

郝勁松:中國並沒有專門針對「釣魚執法」的相關懲處規定,「釣魚執法」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誣良為娼,與和諧社會相去甚遠,也許不久的將來,有關部門可能出台規定禁止「釣魚式執法」。

【南方周末】本文網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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