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談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

法學專家談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

來源:正義網2016-02-17

 

  最高檢近期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這種專題報告有何意義?近些年,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新形勢下,刑罰執行監督工作迎來哪些機遇和挑戰?2015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圍繞上述問題,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將做客正義網「正義論壇」進行解讀。訪談由檢察日報、正義網記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我們今天有幸邀請到的嘉賓是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彭教授還是反腐理論研究方面的專家,擔任北師大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等職務。

 

  彭教授,最高檢近期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我印象中,兩年前,最高檢還作過反貪工作專題報告。您如何看待專題報告這種形式?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最高檢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就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充分體現了最高檢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視。當然,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體現,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兩院」監督工作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八條就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

 

  刑罰執行監督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點話題,特別是近年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服刑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花錢贖刑」、「以錢贖身」的情況,社會反響強烈,這確實是關係群眾利益、社會普遍反映的一個熱點話題。因此,就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最高檢的專題工作報告,這不是偶然的,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檢察工作監督的一個重要形式,此其一。

 

  其二,監督同時也是支持。通過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報告的情況,便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了解刑罰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常委會聽取專題工作報告後可以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檢察機關改進不足,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我想,監督不是目的,只是一個督促的手段,本質上還是想督促和幫助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更好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它也是對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一個重要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刑罰執行監督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專題工作報告,首先也是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主動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要體現。

 

  主持人:說到「刑罰執行監督」,這個詞聽起來有些陌生。但我說個詞,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所了解,如「提錢出獄」、「以權贖身」、違規保外就醫等。這些年來,在刑罰執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不規範,如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事件。在您看來,這些現象產生的根源是什麼?其透露出哪些值得研究的問題?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刑罰執行是刑事法律實施的最後一個環節,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價值。即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和結果是公正的,一旦刑罰執行出現問題,那也可能使刑罰的效果和目的功虧一簣。所以,加強對刑罰執行的監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司法實踐中之所以出現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現象,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因素。

 

  我想,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的地方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把握過寬,這與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一定關係。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什麼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呢?有些地方或者部門對其條件和標準把握不嚴格,比如說是可以減刑,但把「可以」理解成「應當」、「必須」,所以就出現了標準把握不嚴的問題。

 

  除此之外,《刑法》規定,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情況可以認定為立功表現,但實際中在具體認定時,對於發明創造有的可能不是服刑人員獨立完成的,有的可能是重大技術革新沒有經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但是有的部門就直接予以認定了,導致「確有立功表現」的條件把握存在過於寬鬆的問題。還有的情況是,對於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表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唯計分論傾向,其實,考察在押人員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應當進行綜合評判,不能完全唯計分論。這是第一個方面的原因。

 

  第二個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一些司法腐敗的因素。特別是有些職務犯罪、金融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的服刑人員,利用個人影響力或者社會關係與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大搞權錢交易,這些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為他們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像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案件,廣東監獄和看守所的有關部門接受了張海親屬的賄賂,最後在張海轉監、虛假立功、減刑方面提供幫助,導致張海經過違規減刑,提前四年多的時間出獄,最後潛逃境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第三個方面的原因,主要與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有一定關係。因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是在司法機關的內部進行,程序有一定的封閉性,而且過去大多數的減刑、假釋案件,是採取書面審理的形式,這就為暗箱操作、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供了操作空間。實際上,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才能夠斬斷通過權錢交易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企圖,打消他們這些念想。

 

  第四個方面的原因,與刑罰執行監督部門,也就是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制約力度不夠有一定關係。傳統的刑罰執行監督,主要依靠派駐監管場所的檢察專門機構,對刑罰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由於在辦公場所、設備、經費等方面對監管場所的依賴關係,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配合有餘、制約不足的情況,重統計、輕分析,重糾正、輕查處,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這種現象。就導致對刑罰執行監督的剛性不夠,監督制約的力度不夠。所以,綜合上述四個方面的原因,就出現了諸如躲貓貓以及張海違規減刑案這些案件。

 

  主持人:彭教授,您剛才從四個方面跟我們詳細分析了刑罰執行方面存在不規範的根源。我們知道,您對檢察工作很熟悉、也很關心。近年來,檢察機關一直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並且最高檢將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在刑罰執行監督方面,檢察機關做出的哪些努力、探索和成效令您印象深刻?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改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我想這是必要的。以往監所檢察部門主要是對監獄和看守所實行檢察監督,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特別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對於監所檢察部門又賦予了很多新的職責和權能,使得仍沿用「監所檢察廳」的稱謂有點「名不副實」。

 

  比如說對社區矯正的監督,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這是監所檢察沒法涵括的內容,也不符合刑事執行檢察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將監所檢察廳改為刑事執行檢察廳,不僅僅是一個名稱的改變,也有利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業務的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推動刑事執行檢察業務的深入開展,是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客觀需要。

 

  在我看來,目前我國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應該說是亮點紛呈,取得了很多可圈可點的成績。首先,制度建設取得了重要成果。制度是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穩定性的,沒有健全的制度,沒有對這些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力的規定,沒有把這些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你就很難避免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現象的發生。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進一步嚴格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紀律、法律責任。這是一個重要的指導性文件。緊接著,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當年6月印發了《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現備案審查的規定》,7月又出台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前面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從縱向上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關係,後面這個規定則是針對所有罪犯的減刑、假釋,從橫向上加強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的監督。

 

  在這兩個文件之後,2014年10月,「兩高兩部」加上國家衛生計生委又出台了一個《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為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強化對其的法律監督,杜絕司法腐敗,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平台。可以說,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制度建設是非常有力的,搭建了非常嚴密的規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力運行的制度籠子,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操作都要受到這些規範性文件的約束。這是第一個方面。

 

  第二方面,我覺得主要是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作用比較明顯。比較典型的案例,如原國際級足球裁判陸俊減刑案,檢察機關從監獄提請減刑到減刑案件的開庭審理,派出了檢察官出庭發表檢察意見,進行了全程的同步監督,不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落實了同步監督的要求。陸俊減刑案開庭,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有助於推動刑罰變更執行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檢察機關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取得明顯成效。對於實踐中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案件,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視,曾經要求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力度,及時督促辦案機關清理糾正久押不決的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的共同努力,目前對於久押不決這一長期困擾我國政法機關的「老大難」問題,基本上已經解決,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主持人:在刑罰變更執行監督方面,最高檢曾開展專項檢察活動,重點針對在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場所服刑的職務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重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在您看來,為何會把這些人列為監督重點?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犯以及涉黑罪犯,其實這三類人簡而言之就是「有權、有錢、有勢」的三類人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最為突出的,也就是這三類人群。這三類人群,特別是其中的職務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些地方發現,通過不正當手段,包括行賄、權錢交易企圖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人民群眾非常關注,社會反響強烈。

 

  所以,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規範性文件,專門針對這三類罪犯出台了《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因為這三類罪犯在刑罰變更執行中的問題最為明顯,他們相對普通罪犯,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比較短,而且減刑的幅度又比較大,減刑的頻度又比較快,暫予監外執行和假釋的比例比較高,特別是有的罪犯採取假計分、假鑒定、假立功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民群眾反響特彆強烈。所以,我想選擇這三類罪犯進行專項的檢察活動,是有針對性的,是突出了問題導向,突出了監督的重點。

 

  主持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像您剛才說的,在司法實踐中,刑罰執行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有些地方對刑事政策把握不嚴等現象。據您觀察,怎麼能夠保證這個政策更好地落實,在這些方面您有沒有一些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對刑罰變更執行以及刑罰執行監督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調寬與嚴、輕與重的有機結合、合理協調,其實質就是一方面應當有力打擊震懾犯罪,維護法治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也要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寬嚴相濟的「寬」並不是寬到無邊,「嚴」也不是片面從嚴,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應當有合理的根據,都應當依照法律來進行。

 

  刑罰變更執行以及執行監督工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體現從寬的一面,也要體現從嚴的一面,切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審時,寬嚴有度。」具體來說,對於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以及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以及涉黑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骨幹成員、組織者、領導者,在他們的減刑、假釋上面應當從嚴掌握,這是一點。

 

  另外,對於中央政法委文件規定的這三類罪犯,也就是職務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涉黑犯罪罪犯,對於這三類人員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也應當貫徹從嚴的要求,維護公平正義,確保改造效果。如從嚴把握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防止出現違規保外就醫等情況。如雖然有的罪犯患有糖尿病、心臟病或者高血壓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產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就應當從嚴把握,不得保外就醫。也就是說,對這些人員的刑罰變更執行監督,應當著重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嚴的一面。

 

  對於未成年犯、老年犯、殘疾罪犯以及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因防衛過當被判處徒刑的罪犯、積極繳付財產執行財產刑、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觀惡性比較淺、人身危害性比較小的罪犯,在刑罰變更執行的掌握上,要注重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寬的一面。特別是對於未成年犯,因為未成年身心健康發展不是很成熟,社會閱歷較淺,對於這些人,在把握減刑的幅度、減刑的間隔時間、起始時間方面,可以適當的從寬把握,從而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的政策功效。

 

  主持人:謝謝彭教授。您剛才也提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完善刑罰執行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修改後刑訴法也賦予檢察機關新的刑事執行檢察職能。在您看來,新形勢下,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迎來哪些良好機遇?同時,又面臨哪些挑戰和考驗?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決定》,對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包括統一刑罰執行體製作出了重要部署,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有很多條文直接或者間接涉及到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我想,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作出的部署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目前法治發展的情況,確實為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包括擴展了職能範圍,提升了監督地位,拓寬了監督的領域,這一方面有助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刑罰執行監督制度的發展完善,對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高刑罰執行監督的效果和力度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這是難得的機遇。

 

  與此同時,它也是一個挑戰,因為這次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給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增加了很多新的職責和任務,特別是在目前,人民群眾對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之下,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任務勢必是更加艱巨繁重,面臨的形勢也是越來越嚴峻。

 

  比如說,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影響,就體現在多個方面。第一,以往對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機關只需進行事後監督,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賦予了檢察機關進行事前監督的職責。監獄、看守所在對相關的在押人員提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把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相關的書面意見。就是說,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事前監督的職責,以往就是事後監督,現在是有事前監督這麼一個職責。

 

  第二,增加了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參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加強檢察機關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等情況,更好地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力。雖然沒有明確檢察機關的具體哪一個業務部門來負責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但是我想,刑事執行檢察業務部門,負有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職責,有條件去了解在押人員羈押的情況,也有義務受理在押人員請求變更強制措施、請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那麼,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參與羈押必要性審查則是理所當然的,應當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共同開展好這項工作。

 

  第三,新增了檢察機關對於強制醫療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目前強制醫療機構主要是安康醫院,是公安機關管理的一種特殊監管場所,將來對安康醫院這些強制醫療機構的監督職責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承擔,基本是確定的。

 

  第四,對羈押期限監督和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任務增加。隨著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期限延長和變化的一些修改,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承擔的羈押期限監督任務會更加繁重,派駐檢察機構應當依法監督審判環節審理期限的執行情況,監督法院是否依法辦理換押手續、是否依法辦理延長審理期限的審批手續。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是刑罰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擺在面前。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涉及社區矯正問題,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的監督必然包括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新刑事訴訟法將原來五種監外執行罪犯中的四種納入了社會矯正的範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承擔的監外執行檢察任務將轉變為社會矯正法律監督。

 

  總而言之,新刑事訴訟法賦予的這五大方面新的職責和任務,對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法律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面對的現實挑戰。

 

  主持人:說到刑罰執行監督,有一個案子相信廣大網友都有所了解,就是浙江張氏叔侄案。這個案件的糾正,跟新疆石河子檢察官張飈多年的努力推動有很大關係。在您看來,刑事執行監督部門在發現、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有哪些優勢?或者他應該起到怎樣的作用?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確實像您所說,一些冤錯案件是我們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檢察官們最初發現線索的,包括浙江張氏叔侄涉嫌強姦致人死亡案件,就是石河子檢察機關的張飈檢察官立足監所檢察的職能,做了大量工作後發現的冤假錯案,當然最後是進行了糾正,對張氏叔侄進行了無罪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從這個案件也可以看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防範和發現冤錯案件方面是大有可為的,具有獨特的職能優勢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什麼?因為刑事執行檢察,特別是派駐檢察,可以零距離的接觸這些在押人員,完全有機會發現這些在押人員冤錯案件的「蛛絲馬跡」。而且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相對於公訴部門更加具有客觀、中立的屬性,有利於全面、客觀、及時地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這是這個部門的一些獨特職能優勢。

 

  我想,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做好刑事冤假錯案的防範和糾正工作。首先,可以結合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的監督,認真做好防止冤假錯案的工作。如加強對看守所出、入所在押人員身體健康檢查的監督,了解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或者虐待、變相虐待等情況;對入所在押人員的真實身份進行核查,去發現有沒有冒名頂罪的情況。

 

  加強對在押人員看守所外提解的監督,像偵查機關出於起贓或辨認等需要可能需要提解在押人員,那麼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就可以跟進,去了解提解的時間地點、理由、審批手續等情況,做好還押時體檢情況記錄的檢查,檢查提解期間在押人員有沒有受到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等違法辦案的情況。還可以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視檢察,注意發現和糾正對被監視居住人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情況以及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一些線索。這是一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結合刑事判決、裁定、決定執行的監督,去做好冤假錯案的相關防範工作。如有些刑事裁判執行時,在押人員當場喊冤或者自殺、自殘,拒絕減刑,而且反覆申訴。那麼,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就完全可以調查核實,了解相關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及時報告。再如,對於死刑執行監督,有些即將被執行死刑的人員,在臨場監督執行死刑中要注意核實他的身份、年齡等情況,看有沒有臨刑前喊冤或者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等,這樣的話就可以更好地防止錯殺。

 

  第三個方面,可以結合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去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比如說有些罪犯可能不符合強制醫療執行的條件,有的可能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那麼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就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查強制醫療執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達到強制醫療執行的條件,相關材料、證明是否真實有效進行核查,也可以起到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第四方面,通過受理在押人員的申訴、控告、舉報去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有些在押人員,包括他的近親屬反覆向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進行舉報、控告、申訴,那麼,檢察機關特別是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告知他有這個權利,可以健全檢務公開內容,使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了解其享有的控告、申訴、舉報權利。

 

  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要暢通這些在押人員舉報、控告、申訴的渠道,可以健全與在押人員定期談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等,通過這些渠道了解在押人員舉報、控告、申訴的相關情況,監督監管場所及時轉交處理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的控告、舉報、申訴材料。通過這些活動也能夠發現有可能是冤錯案件的線索,從而為糾正冤假錯案件作出努力。

 

  第五個方面,落實責任,建立健全防範冤錯案件的問責機制。比如說對於在押人員的申訴、控告、舉報,派駐檢察部門的檢察官不予受理、不認真辦理、不依法轉辦甚至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幾個方面,相信可以有效防範冤錯案件的發生。

 

  主持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檢察院里有一個稱謂叫「小檢察院」,通過您的介紹可以看出,他的職能是非常多的。為了更好的進行刑罰執行監督,檢察機關一般會向監獄、看守所實行派駐檢察機構,這對加強監獄、看守所刑罰執行監督活動確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另外,這種工作可能是以巡迴檢察或巡視檢察的方式開展,對於提升他們工作時效和質量方面您有哪些建議呢?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目前對於刑罰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主要採取派駐檢察、派駐監督的形式。同時也有巡視監督的形式。常態主要是派駐檢察。在派駐檢察難以全覆蓋的情況之下,巡視檢察就是派駐檢察的一個有益補充。其實這兩種檢察監督的形式可以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建議是,建立派駐檢察與上級檢察機關巡迴檢察同步進行的制度。

 

  為什麼建議派駐檢察和上級檢察機關巡迴檢察同步進行的這麼一個制度呢?首先可以避免因長期派駐這些監管場所,可能被監管機關「同化」的現象。像派駐檢察機構,其辦公設施、經費等等,對被派駐的監管機構有一些依賴,導致在實踐中有一些重配合輕制約等現象,那通過巡迴檢察,特別是上級檢察機關的巡迴檢察和派駐檢察結合,可以有效避免派駐檢察監督不力的現象。

 

  其次,有些基層檢察機關沒有設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罰執行檢察權由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代為行使,工作相對薄弱,那麼通過上級檢察機關的巡迴檢察,就可以有效彌補這個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除此之外,通過派駐檢察和上級檢察機關巡迴檢察同步進行的方式,可以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實現優化配置,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主持人:您的這些建議,對檢察機關提升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會有很好的幫助。據您的觀察和研究,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在哪些方面還存在職能發揮不充分?在推進和完善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方面,我們當前應該從哪些角度著手?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我認為當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總的情況是良好的,但也確實面臨著刑事執行檢察業務繁重的現實情況,而且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幾個方面:首先,是刑事執行檢察人員的配備還不是很充分。特別是刑事執行檢察人員老、弱、病、庸等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其次,刑事執行檢察組織機構建設還有待健全。像有些地方還沒有專門的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工作機構,也還沒有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機構。所以,組織機構建設方面有待進一步健全。

 

  第三,刑事執行檢察信息化程度進展緩慢。特別是有些地方,如西部地區,刑事執行檢察的信息化程度發展還不是很完善,執法保障落後,派駐的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還沒有實現數據共享、互聯互通、協同配合,若沒有這麼一個網路,就沒法及時掌握監管執法信息。

 

  第四,刑事執行檢察隊伍整體素質、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與黨和國家的要求相比、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監督效果還是有一定差距的,這方面應當提高監督的水平和能力。

 

  主要是體現在這四個方面,我想針對這麼幾個方面的問題提幾點建議:第一,應當配齊、配強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加強刑事執行檢察隊伍建設。保證刑事執行檢察特別是派駐檢察,包括新增加的社區矯正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應當有足夠的配備,提供充分的物質和人力資源保障,使之能夠完成法定的監督任務和職責。這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第二,應當健全刑事執行檢察組織機構建設。比如說針對社區矯正的開展情況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積極建立健全社區矯正監督機構,基層的檢察機關可以設立社區矯正檢察官工作室、社區矯正檢察科等,還有包括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的也應善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加強刑事執行檢察的信息化建設。因為信息化是提高監督效率、減少工作量,實行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動態監管的必要保障。在刑事執行檢察任務加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數量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那就應當通過科技強檢,向信息化、科技化要效率、要檢力,提高監督效率。通過信息化,比如說實現派駐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信息網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交換,這有助於我們及時掌握在押人員監管執法信息,發現有可能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些線索。還應當探索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共享的社區矯正執法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活動的動態監督,從而促進社區矯正效果的提升。

 

  第四,應當進一步加大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力度。牢固樹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也是自己職責的理念,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申訴、控告、舉報等訴訟權利以及人格尊嚴、身體健康、勞動、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基本權益,使他們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這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體現。

 

  主持人:彭教授,訪談最後,我們想聽聽您對「正義」這個詞是怎麼詮釋的?

 

  彭新林(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在我看來,正義既是一種價值追求,也是一種法治精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思想、制度和行為等,可以說是正義的。正義不僅僅是實體的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它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結合。

 

  主持人:好的,謝謝彭教授!今天的訪談到此結束,感謝各位網友的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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