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乞討權是一種什麼權-搜狐新聞

人們以密集的言語,就乞丐問題表達著自己的人權觀。佔優勢的是主張乞討權的一方。這是我在媒體上看到的情形。 主張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保障人權首先要保障生存權,特別是保護弱者的生存權。對於乞丐,就應該保障它們的乞討權。 站在乞丐利益一方的人們,很顯然已經把爭取乞討權當作是一項推進中國人權保障的正義事業,並似乎認為憲法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具體應用之一,就應該是確認乞丐的乞討權。 儘管有人試圖對「乞討權」這個提法表示疑問,但由於缺乏那三千隻手所呈現出的道德優勢,因而這種疑問也不是那麼坦蕩,不免讓人聽起來是隱約的竊竊私語。 其實,如果對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就會發現,以人權為旗幟爭取乞討權,難免不是一種可悲的「洞見」,也難免不是一種迷妄的道德勇氣。 最核心的問題是:到底是應該為乞丐爭取做人的權利還是為他們爭取做乞丐的權利,到底是應該為乞丐爭取乞討的權利還是為他們爭取不乞討的權利? 為乞丐爭取乞討權的人們是不是覺得:乞丐除了現在做乞丐以外,還要做終身的乞丐,以至於要為之搖旗吶喊,爭取給他們頒發一張做乞丐的「權利保障書」? 既然是權利,那麼就應該是人人平等享有。那麼,為乞丐爭取乞討權,實際上也就是等於為每一個公民爭取乞討權,也就是等於為爭取者本身爭取乞討權。 這是不是很荒謬?為什麼很荒謬?是因為爭取者本身並沒有把乞丐當作平等的人看待,潛意識裡就想固化一種差別意識,一種不平等意識:「我們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爭取者是為乞丐爭取乞討權,實際上是在爭取自己相對於乞丐的不平等權,爭取一種歧視乞丐的權利,爭取一種推卸本應肩負起來的、對於乞丐的社會責任的權利。 乞討權是「丐權」,不是人權。所謂「丐權」,就是不平等的人權。因為這種權利是以喪失更多的權利為代價的。如果乞丐是一個未成年人,那麼他就喪失了受教育的權利;喪失了受教育權,就等於喪失了和正常人起點平等的權利。乞丐事實上還喪失了選舉權(以常識判斷,肯定沒有人通知乞丐參加選舉),當然也喪失了被選舉權。如果懷孕了,她無法休法律意義上的產假。他們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時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雙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他們享受了正常中國人還不享受的「遷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國人都不願意要這種自由,因為這與其說是遷徙自由,不如說是流浪自由。 乞討權的意義是負面的,它只是認可現實,卻不致力於改良現實;它認可了社會的傷口,卻沒想讓這傷口癒合。 如果以爭取乞討權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同情,這種同情是蒼白無力的。 乞討權是如此簡陋,以至於它把人還原成只能苟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權第一!」有人會說。是的,人首先必須活著。如果餓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當然也不存在什麼人的權利。但是,乞討權並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權。靠乞討得來的收益是不確定的,時多時少,有時甚至沒有。如果連續幾天乞討不到任何財物,他的生存就存在問題。或者,即便他收益穩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連續幾日不能乞討,他就可能病餓而死。生存權在哪裡? 再者,「生存權第一」這個口號也大可質疑。當年鳳陽小崗村農民吃不飽飯(生存權得不到保障),冒死訂立包產到戶的合同,爭取經濟自主權,對他們來講,此時是經濟自主權第一。拿乞丐來說,如果他辛苦討來的財物被惡人搶走,他就難免忍飢挨餓,對他來講,此時是財產權第一。 生存權屬於羅斯福所主張「四大自由」中之「免於匱乏的自由」,後來這「四大自由」又被寫進《聯合國人權宣言》。「免於匱乏的自由」包含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由誰來保證人們「免於匱乏的自由」。這已經由羅斯福新政給出了答案,那就是國家干預。國家應該終止原來那種自由放任的自由經濟政策,放棄原來的「守夜人」角色,放棄類似於叢林規則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肩負起國家宏觀調控的責任。 具體到乞討權問題上來,應該明確,最關鍵的不是爭取乞討的權利,而是要爭取不乞討的權利。國家要制定科學的宏觀調控政策,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把乞丐納入到社會救助的範圍,保障乞丐不依賴乞討而能像普通人一樣正常生活。 乞討權解決不了乞丐的問題。因此,不要以爭取乞討權保障乞丐生存權,而是要以爭取完善的社會救濟權來保障乞丐生存權。因此,正確的方嚮應該是: 三千隻手舉起來:為乞丐爭取社會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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