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轉增資本要不要交個稅

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轉增資本要不要交個稅

我司是一個全部由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現決定將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好象有文件說自然人設立的公司累計兩年未作利潤分配的要照交個人所得稅,我司是2003年設立的,一直未作利潤分配,如果轉增資本是否不用交稅,有什麼文件可以查? 釋難解疑---個人所得稅

我是一家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計劃將稅後的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股東為個人,請問我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答:貴公司如果將稅後的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將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時代扣代繳。

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國稅函[1998]333號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國稅函[1998]第333號 1998年6月4日 

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 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儘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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