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港人享前所未有民主權利(會展政制座談會問答摘要)

港人享前所未有民主權利(會展政制座談會問答摘要)
2007-12-30

圖:會展舉行的政制發展座談會座無虛席(本報攝)

【大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抵港,與各界人士進行座談。下午在會展中心舉行的座談會上,李飛、張曉明回答了與會者的提問,分析了香港的實際情況。

問:人大常委決定講明二○一七年可以實行行政長官普選,裡面說「可以」實行,而非說應該或一定實行。是否意味著到那個時候(二○一七),人大常委是否會否定二○一七年普選?

李飛:今次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非常莊重的決定,決定當中已明確特區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的產生辦法,那麼就表明到那個時候特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有限制性法律依據的。那我想說符合法律的事情,又是符合廣大香港市民的願望和利益的事情,我想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這個目標是可以實現的。

「會議認為」具法律效力

問:第二個問題是要是在人大決議當中用「會議認為」這樣的表述,「會議認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是不是說,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是不是中央給香港社會描繪的一個願景而已?

李飛:這就需要介紹一下我們內地在通過一些表決和決議定案的時候,常用的文件用語。這個決定是一個整體,決定的全部內容,是經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所以它具有法律效力,有約束力,那麼我們在內地,在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當中,經常使用「會議認為」這個表述。比如說,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有關國家機關,那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決議和決定的時候,會使用「會議認為」對這些機關提出要求,要求它們改善工作,完成會議提出的任務。所以在這樣的文件當中,使用「會議認為」,是有法律效力的,是要遵照執行的。對於二○一七年這個普選目標,我想大家都是希望早日實現的,不應該有什麼質疑。

問:二○一七普選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應該由香港社會來討論決定,為什麼人大常委在決定當中就將它規定下來,是不是侵犯了香港「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權力?

李飛:在特區政府在舉行公眾諮詢的時候,對行政長官普選,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法,我看已經基本形成了多數主流意見。在這個決定當中,也就把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我們用決定的方式把它肯定下來。這樣有利於在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面能減少分歧,能夠儘快達成共識,有利於尋找按照法律的規定,實現行政長官這個普選目標。這個目標實現的話,按照決定所作出的安排,下一個目標我看也會比較快的實現。

人大決定是不可改變的

問:現在距離二○一二年還有五年時間,不排除在這個階段內,香港社會對普選問題會逐步收窄。在二○一二年若能達成共識,人大常委會是否可以改變決定?

李飛:這個問題比較容易回答。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剛剛作出,已經明確規定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的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修改,同時也明確了二○一七年可以先實行行政長官的普選,其後實現立法會的普選。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很嚴肅的,所以是不可改變的。我也相信,廣大的香港市民是同意維護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定,它的限制性的權利。我相信香港廣大市民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按照人大常委的決定,能夠健康的推進香港的政制發展。

問:還有一個問題是,人大的決定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李飛:這個問題,我看到香港有些人是經常使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指責特區的選舉制度,這個問題確實需要詳細討論,要講清楚。核心問題就是一九七六年生效,這個公約它在香港有沒有效力,對香港的選舉有沒有約束力。

既然它是一個公約,按照國際法規則,只有加入公約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才受公約約束,沒有參加公約的,自然就不受它約束。如果對公約的個別條款,申明保留,保留的條款,對這些保留的國家也不產生效力,也就是也不約束它。那一九七六年公約生效以後,當時的英國批准加入公約以後,它同時作了一個申明,對七項條款作了保留。但一直到回歸之前,英國對於這項保留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為,沒有申明撤回,所以這種保留的狀態一直持續到回歸以後。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在回歸之前適用於香港的,那麼回歸以後繼續有效。然而在回歸之前沒有適用香港的,那麼自然就不屬於繼續有效的有關規定。所以現在有些人士,拿公約作為法律依據,攻擊特區政府的選舉制度,這是不懂得基本的法律規定。

第二點,即使公約不作為香港選舉制度的直接的法律依據,並不是說在香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公民的選舉權得不到法律保障。大家都清楚,回歸以後,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居民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人權,自由和民主權利。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裡面,保護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人權和自由。基本法專門有一章對民主、人權和自由有了規定。特別是在選舉權方面,回歸以後廣大香港市民享受到的選舉權和回歸之前是有著天壤之別。所以,解讀公約第二條,無差別待遇和第二十五條,在第二條的基礎之上,對選舉的具體要求我們可以看到,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基本法授權,特區通過立法所做的,都充分保障了廣大港人的民主權利。

泛民揚言四罷是搞對抗

問:部分泛民主派人士曾經揚言,人大常委會若否決二○一二年雙普選,就會鼓動罷工、罷市、罷課及罷會,以示反抗,如何回應?

張曉明:揚言要四罷的人心態不好,是一種對抗的心態,是搞對抗,與泛民一貫標榜的理性、希望溝通的形象很不相稱。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前,泛民主派可就政制發展提出意見,而行政長官向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其實已經反映了泛民的意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作出之後,就要依照有關決定辦事,這也是法制社會的要求。如果到了這個時候還揚言搞四罷,完全無視人大常委會的權威。把香港的繁榮穩定當賭注的話,絕大多數香港人是不會答應的。

問: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否修改,如何修改?

張曉明: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修改,這符合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和規定。要改的時候,同樣要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人大常委會○四年的解釋,走五步走的程序,具體怎麼改,留待香港社會研究和討論。

不違反04年釋法問題

問:人大常委會對二○一七年以後的選舉作出規定,是否符合○四年人大常委會釋法的規定?

張曉明: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的普選時間表作出規定,是基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有普遍的願望和訴求。行政長官的報告也客觀地反映了香港公眾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和願望,所以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這個問題有所回應。現在的決定就是對時間表這個問題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將來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具體制定,同樣要按照○四年人大的釋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五步走的程序來進行,不存在違反○四年釋法的問題。

問:如何體會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落實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的決心?

張曉明:請大家思考普選是怎麼來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一九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內沒有普選概念,只是提出行政長官的產生在當地通過選舉和協商產生。普選是到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聽取了香港各方面的意見,最終在基本法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中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可達致普選的目標。是中央政府提出要在香港施行普選。這不僅是中國政府在基本法中作出的莊嚴承諾,而且寫入了法律,有法律責任,是一定要付諸實施的。

香港最終可達致普選,可早可晚,但按照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不能太早。但是晚沒有問題,二○四七年之前任何一個時間都可以。但是這次定出的時間表,在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實行普選,表明中央政府在香港推進普選的決心和誠意。

功能組別與普選非對立

問:由功能組別產生的候選人進行全面普選,是否能達到立法會最終進行全面普選的目標?人大是否會讓香港在二○一六年開始,逐步減少功能組別的議席,提高直選的比例,提高立法會的認受性?

張曉明:我們不能簡單的把功能組別的選舉和普選對立。把功能組別的選舉在普選的各個方案中完全排除出去。普選強調普及而平等。普選模式沒有絕對標準,普選和分區直選不能完全劃等號。放眼世界,民主發展歷史早的國家,亦也很多搞間接選舉,如愛爾蘭,英國上議院尚有九十二個世襲制的議員。普選的形式不能絕對化。

將來普選的時候,是否保留功能組別,保留的話如何改進,需要大家討論和研究。人大常委會此次的決定沒有明確普選的具體模式,因為意識到分歧比較大,遠未到下決定的時候。將來改進功能組別模式的方法等問題,要交由香港社會,按理性、務實和包容的態度去處理,最終凝聚共識,也是為普選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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