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之辯
[案情簡介]
被告人魏某,男23歲,寧夏銀川市人,初中文化,系某市建工程公司職工,2009年1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捕。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29日23時左右,被告人魏某和韋某等人到興慶區中山北街「童話」酒吧,在童話門口。被告人魏某因坐了「不準泊車」的塑料牌,酒吧保安馬某上前制止,二人發生口角並廝打,魏某將馬某打倒在地,後魏某乘車準備離開,被童話酒吧的保安張某、張某、於某、陳某、陳某攔住。隨後馬某、周某從童話酒吧出來,馬某毆打魏某一拳,雙方開始追打,被告人魏某與周某、張某、張某、於某、陳某、陳某進行廝打。在打鬥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向被害人韋某左頸部、左胸部、左上臂連捅6刀。韋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件爭議焦點]
一是本案中魏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二是本案中韋某的死亡和魏某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律師辯護觀點]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有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符,證據缺乏,罪名不能成立,魏某的行為構成違法應屬於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範疇,不屬於刑法追究的範圍,理由是:
一、從庭審調查中公訴機關出示的被告人魏某、其他涉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均不能確實、充分地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尋釁滋事罪成立的主張。公訴機關指控:馬某毆打魏某一拳,雙方開始追打。被告人周某、張某、張某、馬某、陳某、陳曉某進行廝打。但從庭審證據來看在本案中和被告人魏某有廝打行為的僅限於特定的二個主體,一個是門迎保安馬某,另一個是保安周某,而起訴書指控魏某和其他張某、張某、馬某、陳曉某進行廝打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能夠證明公訴機關的主張。
二、被告人魏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雖以魏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客觀要件來進行指控,但根據《刑法》及相關刑法理論本案中公訴機關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不能印證魏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從庭審中證據來看魏某的行為是在本案的最初案發階段不夠冷靜和理智在保安進行語言辱罵和威脅動作後不應和保安馬某發生廝打併打保安一拳,但保安馬某對爭執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二人被拉開後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屬於治安處罰的處理範圍,公安機關可以對違法行為人採取罰款、拘留、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方法解決。
三、被告人魏某對事後事態的發展和發生受害人韋某死亡後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從庭審調查來看魏某和門迎保安發生糾紛被拉開後,被告人魏某及受害人韋某和曹某先後兩次打計程車準備離開但被童話酒吧5、6名保安前後二次擋住不讓走,在魏某等人下車準備向童話酒吧對面撤離時被童話5、6名保安將韋某、魏某、曹某圍住,公訴人主張保安先後向玉皇閣派出所報案幾次來解決採取了合法的行為並有權攔車,魏某不等待處理而發生廝打事件責任在魏某的主張不能成立,同時公訴人的這一主張也沒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任何依據,事實上童話保安仗著人多勢重圍住受害方並由童話保安一方馬某從魏某後腦擊打一拳才導致受害方回擊,但案發當天的場面並不像公訴人所描述的兩方開始追打:即魏某和六名保安廝打,但本案事實上場面是一面倒也就是魏某被張林某、張某、於某、陳曉某圍住用腳踢魏某的頭、臉、肩膀和屁股而被害人韋某遭童話保安張林某、馬某毆打後竟被馬某用刀殘忍的殺害了。在本案中魏某先後打車兩次想離開,再被攔後想撤離的做法充分證明了魏某是想避免事態的進一步升級的積極避讓行為,第二次糾紛的發生是童話保安仗著人多勢重在圍住受害方後率先動手打人挑起事端並在當時完全站上風的情況下被害人韋某被另案被告馬某殘忍的殺害了。
公訴人主張被告人魏某因對韋某的死亡負有責任,但辯護人認為韋某的死亡是由馬某故意殺人行為所導致的,魏某和保安馬某發生爭執並廝打併不必然導致被害人韋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因為刑法上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必須是有必然因果關係,並不是普通因果關係,現辯護人引用一句民間俗語「冤有頭債有主」受害人韋某的死亡理應由另案被告馬某及童話的保安來負責,和本案被告魏某沒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處理結果]
庭審前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准許被害人韋某的父母撤回對魏某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的請求。庭審後法官電話通知律師:公訴機關已於2009年9月29日以該案的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向該院撤回了對被告人魏某的起訴。之後魏某被看守所釋放,至今公訴機關再未對該案重新起訴。
[律師辦案心得]
一、整理思路找出爭執焦點
總結自己多年工作經驗我感覺律師和醫生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同之處,他們都是在聽取當事人就案情或病情的真實、客觀、全面的陳述之後,對當事人的案情或病情做出一個客觀全面的判斷,以確定當事人的案情或病情。在律師對案請了解後即形成了基本觀點:魏某的行為應屬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範疇,不屬於刑法追究的範疇。
二、不要眼高手低,還要著眼紮實的基礎工作
律師在到 法院查閱複製該案卷宗後即對該案卷宗進行了仔細的閱讀和摘要,並形成了詳細的閱卷摘要,並對本案中涉及到的眾多參與人在本案中的具體實施行為逐一進行了羅列,進而確定本案中魏某實施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律師在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魏某,就本案的起因、魏某在本案中的具體行為以及被害人韋某死亡的後果是誰造成的等關鍵問題逐一進行了核實。在進行了上述準備工作後我感覺該案和我當時分析的一樣魏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律師對本案也形成了一個清晰的辯護思路:即只要能論證被害人韋某的死亡後果和被告人魏某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魏某就應無罪。
三、做好鋪墊,掃清外圍。
律師在接到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後及時和被告人魏某的父親進行會面和溝通,並將律師的辯護觀點和形成的應首先解決好受害人附帶民事賠償問題的判斷全面的給予了告知,律師強調了在該案庭審前妥善解決受害人附帶民事賠償的重要性即它是本案中被告魏某無罪的重要取前提。庭審前本律師、被告人魏某之父和被害人韋某代理律師、韋某父母的多次艱難談判後,雙方終於達成了一份補償協議書,該補償協議簽訂同時,被害方即書寫了撤訴申請書和諒解承諾書,並於當天向法院予以遞交。為了爭取本案有個良好的結果,律師還聯繫了被告魏某所在單位,該單位也向法院出具了證明,證實魏某在單位和社會上一貫變現良好,從無前科劣跡。
四、圍繞法理,緊扣焦點。
在法庭辯論中律師針對普通因果關係和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區別及刑法因果關係的構成從理論上作了充分闡述,從而自然得出本案中魏某的行為和受害人韋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也為魏某的無罪奠定了牢固基礎。該觀點最終被人民法院在研究該案時予以採納,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辦理該案最深刻的體會是律師在忙於各種事務的同時必須抽出一定的時間注重提高自己的理論素養,真正成為能辨、會辯、言之有理的專家。
撰稿人:浩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文生。
本案律師辯護的成功之處在於,律師緊緊圍繞普通因果關係與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區別,以及對刑法因果關係的構成理論進行了充分闡述,從而得出被告人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該觀點最終被人民法院採納,律師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辯護思路看,律師刑法理論素養良好,分析案件思維縝密,值得稱道。
(評析專家:熊桂林,寧夏回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公職律師)
——該文摘自《律師刑事辯護典型案例評析》
李文生律師簡介:
李文生,男,1967年2月17日生,中國政法大學本科學歷,1992年12月從事律師工作,2000年5月被評為三級律師。從業19年來曾成功辯護了多起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如我區第一起涉嫌黑社會組織魏立群集團案件的第三被告明偉依法辯護使該被告得到了公正的判決;曾成功代理了我區有廣泛、深入影響的趙一凡訴銀川市郊區兩天向政府等六被告侵權賠償案,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父母的精神損失費高達6萬元,創銀川市精神損失賠償的先河;代理過同心縣城關鎮沙嘴城村訴同心縣政府500畝土地確權糾紛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公正的糾正了同心縣政府的違法行政;成功的代理了李東星、馬衛軍訴寧夏火炬廣告印藝有限公司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紀念郵品權屬爭議案等諸多案件,曾在《寧夏律師》、《法治新報》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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