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聘專業社工參與未成年人刑事審判

來源:法制日報

近日,一宗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黃某的家屬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法官莫君早打來電話,表示已經籌集3萬元賠償款,希望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這個消息讓擔任未成年被告人黃某「合適成年人」的廣州普愛社會工作服務社社工王夢怡很有成就感,因為正是她的心理輔導,才讓黃某認識到自己的罪責,主動提出讓父母家人賠償被害人家屬。

2009年8月3日晚,當時年僅17歲的黃某與廖某、黃某某等人在普寧市某村池塘邊喝酒。23時許,因同伴與被害人焦某發生爭執,黃某與同伴在村邊馬路上攔截並毆打焦某,導致焦某兩天後因傷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3月,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5年。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此案二審時,王夢怡擔任黃某的「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她了解到,黃某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備受長輩溺愛,平時與父母溝通不暢加上交友不慎,衝動之下釀成命案。具有二級心理諮詢師資質的王夢怡有針對性地對黃某進行幾次心理輔導後,黃某真誠認罪悔罪,並主動表示想請父母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意願。

王夢怡與法官一起來到黃某的家鄉普寧,對黃某的成長經歷、家庭狀況、犯罪原因等進行了詳細的社會調查,形成3000餘字的調查報告。在法官主持下的刑事附帶民事調解中,王夢怡著重分析黃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讓家長認識到自身教育存在的嚴重缺陷,最終被告人父母當場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一定經濟損失,為化解矛盾打下良好的基礎。

廣東高院審判監督庭庭長陳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廣東是流動人口大省,未成年被告人中大部分為外地戶籍人口。其法定代理人由於聯繫不便、路途遙遠等原因,不能參與庭審和訊問,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充分保障,其在庭審和訊問中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可能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

陳冰說,近年來,深圳、廣州等地法院一直在積極探索聘請社工參與少年審判庭前庭後延伸工作,這些高素質的「代理家長」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高級法院的案件相對更加重大、疑難、複雜,需要更專業的社工參與。經過多方考察,廣東高院與廣州市首家「5A級社會組織」專業社工服務機構——普愛社會工作服務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普愛服務社指派具有專業資質及法律知識、心理學知識和社會閱歷,溝通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較強,年滿25周歲,品行良好、熱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司法社工,擔任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適成年人。

據介紹,司法社工主要職責除了上面提到的開展社會調查,作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庭審和提審,保證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訴訟權利,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心理疏導和測評外,還包括在庭審前後各階段,針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制定幫教方案,建立幫教檔案。

廣東高院副院長王勇說,司法社工通過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庭審教育等一系列幫教工作,形成社會調查報告、心理測評報告等專業意見,為法院裁判特別是判處非監禁刑提供科學參考,為未成年罪犯判後個性化矯治提供客觀依據,幫助他們重建價值觀,回歸社會,對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質效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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