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議700多名罪犯收監執行

最高檢監外執行「檢察風暴」
已建議700多名罪犯收監執行

    合謀

    新華社發

    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出現個別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現象。

    今年3月,最高檢部署開展了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在這場「檢察風暴」中,不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監執行,檢察機關還發現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

    711名罪犯收監執行

    廳局級以上76人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檢隨即部署開展了專項檢察活動,重點放在了在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場所服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眾有反映、有舉報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紹,這次專項行動,檢察機關不僅摸清了「三類罪犯」的底數,還邊查邊糾,在對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重新體檢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以及條件消失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出檢察意見,收監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

     公布5起典型案例

    26日,最高檢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員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監區長的受賄、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在職期間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張某某和徐某某親屬的吃請,收受了賄賂,弄虛作假,為二人報請行政獎勵,並據此為二人報請減刑、假釋,致使張某某被裁定減刑10個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釋。

    他還在兩年多里利用擔任教導員、監區長等職務便利,先後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親屬和業務單位負責人所送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說,2009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比例是兩位數增長。特別是今年開始的專項檢察活動中,共立案查處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監獄的管理人員,也有監獄管理局的領導,還有公安機關民警、基層法院的庭長、派駐檢察室人員。」袁其國斥責這些犯罪極大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被社會輿論視為嚴重的司法腐敗。

    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

    問題突出

    在專項活動中,檢察機關發現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  

    「從存在問題來看,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上,他們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袁其國說。

    「這些問題及薄弱環節,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袁其國分析說,有的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理解為「應當」或者「必須」,對實體條件執行不夠嚴格。

    再有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在政法機關內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不對外公開。

    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剛性不足,監督乏力。

    此外,檢察機關還發現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等問題。 

    針對普遍存在的監管漏洞,檢察機關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就保外就醫相關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診斷主體和診斷標準問題研究出台規範標準,對1990年出台至今仍在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儘快修訂。

    (據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短評

    杜絕「減、假、保」亂象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規定,原本是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人道精神的法律制度設計,但近年來卻成為有關部門一些工作人員大搞權錢交易的工具,也成為一些有錢、有權人規避法律懲罰的「越獄」通道。「前門抓進來,後門放出去」,不僅令作姦犯科者以「合法」之名逍遙法外,而且戕害司法信仰,對公平正義造成嚴重損毀,更弱化了法律監督之力,為法治鏈條上的權力尋租另闢了「市場」。

    當前,對這些深藏高牆之內的司法腐敗,中央已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正在著力清理整頓。從保外到收監,這是司法正義的程序自檢,也是制度糾錯的理性發力。然而,要在包括執行在內的各個司法環節全面實現正義,就必須建立起全程監管的制度「籠子」和可追溯倒查的責任體系,時時繃緊法治之弦。

    具體而言,防止司法人員的權力濫用是首要環節,在加大處罰力度之外,還要查找原因,排查隱患漏洞,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自查、部門檢查與嚴密長效的防範制度相銜接。其次,對已經查出的違規違法辦理「減、假、保」案件一查到底,依法嚴懲責任人員、決不姑息,在保外就醫中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也應明晰。再次,對正在實行的監外執行嚴格管控,決不允許與刑滿釋放無異。此外,還要依法加大對外公開力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用陽光碟機逐腐敗,築牢法治公信之基。(據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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