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語】人民群眾對判決的認同就是最大的社會效果
郭一平說真話,為弱勢群體代言
郭一平,著名時評人,河南作家,2010年、2011年與郎咸平、戴旭、時寒冰等九人被網民公推為中國互聯網九大風雲人物、中國底層九大意見領袖。郭一平時評文章立足大眾立場,網路流傳廣布,在整個華人世界都具有較大影響力。他的文章點擊量大多在數十萬、數百萬,不少文章創造了上千萬、上億的點擊量。他主張的觀點和關注的重大方向,大多變成了司法意見、高層精神,也影響了不少個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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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學者定義是民眾根據自己的理解與判斷,對司法活動在規範和引導社會、實現法的自由、效益、正義價值等方面的認同。
斯以為,人民群眾對判決的認同就是最大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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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眾對判決的評判和認同,其所關注的重點可能與司法裁判者有所不同,也許他不甚留意某個法律條文的引用是否恰當、法律概念的適用是否正確,他更為關注的是法律規則背後的價值因素。
無論是道義訴求、社會利益還是社會通行的價值觀,它們所蘊含的實際上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自由、平等和權利要求,是對人自身的價值、尊嚴和美好情感的確認和維護,蘊含的是滿足社會主流價值觀和整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長遠發展利益。而這些,正是司法作為人類社會發展和治理的產物,其所做出裁判的實質合法性的基本要素所在,是對判決所提出的根本價值要求,也是法律效果的最終價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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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法律工作人員,對司法工作「社會效果」這一提法和要求還持有懷疑乃至抵觸態度,認為司法機關應當只講求法律效果,並認為這是法治國家的「通行」實踐。其實不然,在國外也講求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只是他們沒有這種提法而已。
裁判如果沒有社會效果,得不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就違背了司法的基本倫理。法律效果必須建立在社會效果之上才能成立。所以說,所謂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衝突」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實現社會效果才是實現法律效果的最終目標。
從我國司法實踐看,由各種矛盾相互交織、相互影響表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往往蘊含著更為深層、複雜的經濟、社會問題,如果單純從法律技術角度去分析、處理,有時難以有效解決,甚至會引發更多問題。在我國傳統的「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基本司法原則熏陶下,部分法官往往將法律拘泥於具體法律條文,一旦在案件審理中找不到具體條文,案件就成為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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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要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為法官,不僅要有對社會善良風俗、個案價值導向、民眾心理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問題予以充分認識的「人情通達」,而且要有基於立法者意圖、基於世俗的自然法來理解、解釋和認定因法律滯後、法律空白導致新問題、新情況的智慧,更要有敢於擔當,願意通過法律解釋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做到有機統一的勇氣。
AlphaGo機器人已經先後戰勝世界圍棋冠軍李世石和柯潔,正以日行萬里的速度向前發展,如果法官不以實現社會效果作為法律效果的最終目標,終有一天,人工智慧會替代法官的工作。
只有既遵從法律規則,又回應人心的訴求,去做人工智慧無法做到的:充分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保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同時實現,才能保證法官在人工智慧面前的優越性,也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劉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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