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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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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權問題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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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權問題泛指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包括中華民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者、部分根據《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取得英國國籍的英國公民和澳門葡萄牙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出生的子女,可於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後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而引發的法律與政治爭議。

目錄

  • 1 港英時期情況
  • 2 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
  • 3 居港權爭議
  • 4 中國大陸孕婦到港產子問題
  • 5 參見

港英時期情況

英國管治香港時期,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所生的子女,未必獲準定居香港。有關人士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通行證」),才獲在港居留。隨著中國大陸與香港往來日趨密切,不少香港人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生育子女,當中以男性為主。由於不少香港男性與中國大陸女性發生了合法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如未婚同居、「包二奶」等),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因而衍生。

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下了定義: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 以上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3款的規定,不少以往需要申請單程通行證的人士,可以直接進入香港,而聲稱自己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亦因此引來大批這類人士,於1997年7月1日後,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居港權爭議

19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對一宗案件的判決引起居港權爭議。這判決令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包括私生子女在內。

根據終審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理解,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估計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到香港,這將會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由於那些移民大都屬低學歷和低收入,香港的經濟模式又正在趨向知識型,所以那167萬人極有可能會加重政府負擔、拖慢香港經濟轉型和令香港的生活水平倒退。其後多位高官指出為了應付這167萬人,香港未來10年需要興建數目龐大的學校、公屋和醫院。因此,葉劉淑儀聯同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修改《基本法》以平息爭議。然而,香港特區政府選擇向人大尋求釋法。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

雖然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有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認為人大釋法有損香港的司法自主。

同年10月,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衝擊政府總部,公然挑戰香港政府,警方首次使用胡椒噴霧驅散他們。雖然泛民主派批評警方濫用暴力,但葉劉淑儀一再強調使用胡椒噴霧是最人道的方法。

後來,他們在甘浩望神父的支持下繼續挑戰香港政府,並在離立法會大樓不遠的遮打花園靜坐抗議達三年之久。期間,他們在遮打花園煮飯、過夜和懸掛骯髒的衣服,被部分反對他們的人認為是破壞中環(香港的金融區)的市容,而且在未經許可下在遮打花園靜坐抗議和做剛剛提到的事情等同擅自佔用公眾場所,觸犯了《公安條例》。可是政府或警方遲遲未有行動。

主條目:香港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案

2000年,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帶著易燃液體和打火機到入境事務大樓要求與官員見面,並威脅自焚,期間施君龍等人在現場縱火,事件中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及爭取居港權人士林小星被燒死。在執法部門縱火不單止等於公然挑戰香港的執法人員,更等同公然無視香港的法治。警方遂將這批滋事份子拘捕,事後葉劉淑儀一再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必須以合法程序申請來香港,政府和警方絕不容許任何人做出妄顧法治的行為。

2002年2月首被告施君龍被判謀殺及縱火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另外6人彭漢坤、傅模、林興鑾、楊義坪、楊義炎及周洪川,則因誤殺及縱火罪判監12至13年。7人其後上訴,當中施君龍對謀殺罪判決的上訴得直,被上訴庭改判誤殺罪,監禁14年。7人仍然不服判決,再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由於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7名被告獲撤銷所有控罪,發還高等法院重審。2005年6月16日,施君龍等人在高等法院承認基於嚴重疏忽誤殺梁錦光和林小星,各人因認罪獲得最少三分一的減刑,施被判入獄8年,其餘6名被告判囚7年4個月;至於縱火罪則不予起訴。

2002年5月,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一直在遮打花園靜坐抗議的內地人乘著葉劉淑儀剛剛在立法會開完例會準備乘座駕離開時將她包圍,並不斷用力拍打座駕窗口上的玻璃。她一方面冷靜地通知警方和立法會的保安,另一方面則在車上閱讀時代雜誌,拒絕接受請願信。隨後近300名警務人員在遮打花園清場,並以非法集會和擅自佔用公眾場所罪名拘捕了部分內地人;警方亦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了幾名記者。其後葉劉淑儀一再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必須以合法程序申請來香港。

同年,身為天主教徒的龍緯汶每星期一晚,都在位於葵興的落實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一個由廣東藉家長成立的互助組織)會見家長。總計,龍緯汶共協助800位爭取子女居港權的父母致函入境處,要求覆核其子女的港人身份,當中有近50宗個案成功。

雖然那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人一直都有來香港示威遊行;而爭取子女居港權的家長為求家庭團聚一直沒有放棄爭取子女居港權,但沒有像之前幾次那樣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居港權爭議亦漸漸平息。

中國大陸孕婦到港產子問題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建議書明確指出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或不是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都沒有居港權。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入境事務處修改《入境條例》,並套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原意,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以控制人口和避免有太多人湧來香港。

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對「庄豐源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香港政府1999年已經就港人在中國大陸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尋求人大釋法,由於當時司法界對人大釋法普遍反感,因此政府並未就此行動。

雖然當時終審法院認為來香港產子的中國大陸孕婦並不多,但「庄豐源案」卻開了一個的先河,令香港自2001年起吸引了更多的中國大陸孕婦來香港產子,結果中國大陸孕婦來香港產子的數字在過去幾年不斷激增,繼而衍生拖欠住院費,佔用本地醫院婦產科等等的問題。

及至2006年,這問題令香港的公私營醫院婦產科病床需求大升,影響了本地孕婦的權益,令不少本地人擔心本地孕婦不能享有應有的醫療和產子服務,並開始引發社會對未來有大批家庭藉子女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尋求在港居留的疑慮。問題的重心是中國大陸孕婦因為在香港產子,所以其子女都擁有居港權,嬰兒出生後可即時申請綜援,他們將來有權享用香港的福利,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負擔,令公眾憂慮將來會有很多人濫用或分薄福利、綜援、醫療和教育等社會資源,繼而將負擔轉介於納稅人(尢其是中產階級)身上,令社會分化。

雖然部份學校認為中國大陸孕婦來香港產子可抒援縮班殺校的危機,可是學童數目的增加卻會拖慢小班教學的步伐。

香港政府認為可用增加住院費和限制入境的方法來吸引高收入夫婦來香港分娩,以便解決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問題,而且這些孩童在香港接受教育亦有助香港培養人才,改善人口質素。但人口政策支援小組召集人黃紹倫指出:中國大陸孕婦來港產子對香港的行政和醫療系統構成一定壓力,而且會帶來很多不穩定及無法估計的因素,皆因現時無法掌握這批嬰兒將來會否留港發展,因此香港政府很難把有關問題納入香港長遠人口政策上。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亦強調任何人都無法估計這批嬰兒將來會有多少留在香港生活,而且當這批嬰兒在香港生活時,在基於人道原則下又不能阻止他們的母親申請來港定居。她的論點意味著任何人都完全無法掌握未來幾年香港的人口增長,令香港政府無法掌握將來如何分配資源在教育、醫療、房屋和福利上,繼而令香港在長遠發展和規划上處於被動狀態。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亦曾在《明報》評論中指出解決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問題不能單靠中國大陸孕婦來港產子,因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已發展國家或地區會用吸引外地孕婦前來產子的方法來增加勞動力。

因此,一些政界人士都建議香港政府可要求終審法院就「庄豐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清楚定明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然而香港政府並未採納以上建議,只採用增加住院費和限制入境的方法來保障本地孕婦能享有應有的醫療和產子服務。但亦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無論任何情況,都應尊重法庭的裁決,不應肆意透過人大釋法來「架空」法庭,以免衝擊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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