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偉:我的法學教育觀

編者按:這是我為《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系列2010年版暨第八版寫的序言。在此發表的文本是「全文本」,也即作者當初的第一稿。這一版本在作為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系列的序言出版時,有不小的刪減,在此有機會發表「全本」,以饗讀者。

眾合為什麼:我的法學教育觀

作為學生、教師與學者,我本人浸淫國內外多所法學院近二十載,尤其對於我國法學院的教育模式多有近距離觀察,間或有一點點思考。按照我的理解,我國630多所法學院的本科教育更類於一種經院式的教育,對於其中絕大多數的二、三類法學院而言尤其如此,司考培訓的主要對象以及本書的讀者,多有出身其間者,故下文的探討多數讀者會有興趣。

按照雅斯貝爾斯的描述,經院式教育關心的只是傳統的「繼承」:教師的職責只是照本宣科,他本人並不身臨其境地參與到原始的科研工作中去;所有的知識都已經按部就班地被加以系統化;某些作家、某些著作被奉為權威,所有的教學材料都被壓縮成了刻板的條條框框;教師僅僅是一個傳聲筒,其角色特徵是非個性化的,隨時都可以被另外一個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取而代之。在這種教育模式之下,「學生者真正感興趣的只是那些中規中矩、傳之久遠的東西,他只想知道結果,並且就像歌德筆下的浮士德那樣,只想把白紙黑字的結果帶回家去。」  本科教育如此,而一再擴招之下人滿為患的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也日益向其靠近。 師生之間處於同一水平的、雙方都被認為是自由的、以扶持、引導學生髮掘其自身潛能的、師生相互間為真理而切磋的蘇格拉底式的教育模式,在各個法學院是零星的虛幻的存在,或者就是不存在的。有權威的法學院管理者、教師在許多時候還想著在學生生活的每個階段都給予指導,還想著給他們指定讀物,還想著通過一種學究氣十足的考試控制他們的學習進度。無疑,陳舊教育模式的痕迹在許多方面都顯露無遺。所有這些,與我們心目中的高等教育理念還相合嗎?

雅斯貝爾斯認真地論證,大學是一個由學者與學生組成的、致力於追求真理之事業的共同體。 大學之所以為大學,使得傳授真理成為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人們出於尋求真理的唯一目的而群居於此,不受任何限制地探求真理,並且為真理而真理。因為真理可以經由系統的研究獲得,所以科研乃大學的第一要務。因為真理也必須得到傳播,所以教學成為第二重要的任務。總之,大學的「堅守」精神就是兩個,知識的傳授,精神的傳遞。

需要申明一個觀點,教育可不是一項靠孤軍奮戰就可以完成的任務。所以科研和教學都不能從作為一個整體的教育過程裡面遊離出來。在法學,其科學研究和職業教育都具備教育學上的功效,因為它們都不僅是傳授事實與知識而已,還會喚起一種意識的培養和精神的傳遞,二者結合起來才能鑄就一種充滿活力的培養人的教育,法學教育的內涵才會豐富起來。愛因斯坦說:「學校應該永遠以此為目標:學生離開學校時是一個和諧的人,而不是一個專家。」蔡元培也曾說:「教育者,養成人格之事業也。使僅為灌輸知識,練習技能之所用,而不貫之以思想,則是機械之教育,非所以施於人類也。」換言之,上大學是來學「做人」的,把受教者培養成「人」,而非充當國家之機器、商業之機器或者工具。要時刻牢記,培養健全人格的人才是大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所在,這包括法學教育在內。

但與此同時,每一個國家與社會對於其創立的大學又有一種現實的預期,因為大學為公共服務領域內那些需要具備科研能力和學術訓練的職業提供了畢業生。於是大學自然又是服務於現實目的的機構。一方面,教育應指導社會而非追逐社會,所以大學應有圍牆,和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另一方面,大學還要走出校門參與社會實踐。這兩個方面並不矛盾。法學從來都是一門入世的學問,法學學者從來就有一種強烈的社會使命感。事實上恢復法學教育的30多年來,我們的法學學者除扮演教師與學者的角色外,還將學術研究與當下社會緊密地聯繫起來,憑藉知識與學術以各種形式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或參與立法居民意之巔,或參政議政處廟堂之間,或充當公共知識分子對各類社會問題發表各種見地,或兼職律師穿梭於法庭,或傳播法律影響社會大眾,孜孜不倦。

受題目所限,這裡只談法學教育(或者教學)。

藉助求學、講學、司考培訓調研與教學等渠道,10多年來我訪問過630多所法學院的一半以上,餘下的按計劃會在五年內完成訪問一遍。同時,也藉助於司法考試培訓教學的渠道,差不多我接觸過來自這630多所的每所法學院的學生,這其間既包括諸如北大、人大的法學院,也包括諸如西藏大學、西藏警官專科學校的法律系,也包括一些獨立學院、職業技術學院的法律系。在這個問題上的發言權就來自於此。整體看待我國現時法學教育體系,存在很多的問題,人們多有論述甚至人所共知的東西,不贅,此處只提及一點:630多所法學院的法學教育水平一直是、現在的趨勢更加是呈現出巨大的質的差異,考慮到法律教育的特質、以及不管出自哪家法學院的學生將來都一起組成以同質化為要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背景,這種越來越大以至無法彌合的質的差異,不能不提醒有教育責任感的人們的警惕之心。

大學教學切忌「落入俗套」,對於法學院尤其如此。但在很多時候與場合下,同樣的課程,同樣的講台,教什麼以及如何教也即展現給學生的知識結構,每位教師表現出來的區別似乎過於太大。其實這個知識結構的背後不僅是一個教師的知識儲備,更是其精神境界的問題。精神境界如何,對於一位教師以及受其教育的學生而言,是至關緊要的一件事,畢竟一個人的成功或者成就最終都要落實到其自身精神世界的擴展與自由,還有人格的自塑上。有謂「星斗其文,赤子其人」,真正有成就的學者、真正成功的教育者總是保留著一顆「赤子之心」。任何一項工作包括教師的工作在內,一旦成為職業,就會產生職業性的倦怠感,就有可能變成「機器」、「油子」、「匠人」。我熱愛著教育事業、教師工作,卻恐懼成為這樣的「教書匠」,因為我在很多時候能夠意識到,這涉及一個人的精神狀態,一個人的生命存在形態、存在方式。一位深受學生歡迎、教學的學術內容豐富深邃與教學的形式活潑並行不悖的法學教授,總是自主地採用具有個性特徵的形式,其教學方法越具有個人特質,越愈發從容自如地保持課堂教學氣氛新鮮與靈活,即使授課過程中那些暫時離開主題的閑談也具有他山之石的效果,於受眾者而言能夠真切享受到無處無時不學問的真趣。

對於630多所法學院中的絕大多數而言,以教學為主是不二的選擇,這既能集中注意力努力保障其教學水平,又同時儘可能避免不同法學院的畢業生法律素養出現大面積的異質。但現在的做法在很多時候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尤其對於對二、三類法學院的教師要求,這些年來的定位尤為混亂。本來其本職就是上課教學,評價標準就是他的教學態度,教學水平與教學效果,但由於校院方的定位 盲從以及對教師的職稱導向等因素作用下,普遍形成了「重科研」、「輕教學」的傾向,其結果是在創造出一大批質量堪比五八年「大躍進」時期土窯所鍊鋼鐵的「科研成果」的同時,是課堂教學質量的急劇下降,教師的輕教與學生的厭學,直接受害的是法科學生四年乃至七年的學業,間接堪憂的是目前以及將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整體法學素養水準。

令人堪憂的還不僅是不少法學院教師在課堂上傳授知識的質量,更在法律精神的傳遞層面。基於法學學科的特性,對於法學院的教師而言,對法律發展歷程與現存形態、對已有的法律規範體系與現實司法活動之間的聯繫,以及以至對社會自身作不斷的反省、質疑與批判,並提供真正符合法治精神與普世價值、人類共識的精神資源,是一個基本的要求。換言之,法律知識的傳授一定離不開法治精神的傳遞,否則,法律教育的所傳所授將只是一堆僵死的材料堆砌,甚至會傳導負面的精神理念。後者,比如在一些法學院,兼職做律師的教師在課堂上大言不慚眉色飛舞大談庸俗關係學以及陰損但管用的訴訟招術,在善惡辨別能力不強的學生那裡居然也獲得了掌聲,這種貽害無窮的授課在一些二、三類法學院,更常見一些。

應該說,當下的法學院里確有將法律知識的傳授與法治精神的傳遞結合得無與倫比美輪美奐的教師,這些理想狀態的教師得到高度評價是理所當然的。但客觀地講,即使在一類法學院里,這樣的教師也屬少數派。更多的教師既不屑於同時也很不善於授課,有人將其歸結於教師在兩個方面的能力的失衡狀態:所謂有的課上得很好,科研能力卻相對要弱一些;有的研究能力很強,卻不善表達,教學效果很不好云云,由此將教師分成兩種類型,教學型與科研型,所以對教師的要求與評價必須有區別而不能簡單劃一云云。我的看法是,問題的表面似乎在於教師的科研與表達方面的能力強弱以及不均衡上,實則深層次的在於教師的知識結構與精神境界如何。舉例說,一個滿腹經綸的法學教授的知識結構不存在問題,但輕教的心態本身足以致其教學效果很差;類似地,滿懷激情善於表達的演講者如果知識匱乏,終將不免空洞無物的瞎扯一場又一場。

法學院的學業傳授包括課堂教學、講座、研討會、法律診所以及兩人之間的討論等。其中,講座在傳統法學教育中無可替代,在現今也日益佔有優先的地位。在講座進行的過程中,聽眾可以做筆記,思考講座的引申內容,為領會講座的內容還會在講座前後做調查實驗,閱讀相關文獻,擴展知識面。有些傑出學者開設講座的情形,會讓一個人終生銘記在心。但有意思的是,講座內容如被印刷成書面講稿,即便是被逐字逐句記錄下來的,也往往不過是乾癟乏味的殘渣。這樣來看,講座記錄,只不過一場生動講座的乏味再現;反過來,如果講座的主題通常在書籍裡面有更好的表述,或者說從這些書籍裡面會學得更快一些,那麼這場講座就是不成功的。

如何確定一場講座的好壞標準?說一場講座好,那它就必具備一種不可模仿的獨特品質,此外還要高度注重與聽眾的交流,如為啟發聽眾並將聽眾個人吸引到講座中來。雅斯貝爾斯說,「當講座真正成為一個教授日常工作的組成部分的時候,當講座是被精心準備而同時又從一個獨特的角度反映了當代學術生活的時候,它就是有價值的。」 但是,如果演講者渾然不顧聽眾的反應如何,一味喋喋不休地談論自己的研究心得與研究的進展,或者蹩腳的、老是在年復一年地重複同樣一個死板的知識體系,或者詞不達意言不及義的高談闊論,或者在講座上沒有辦法證明聽眾是否理解並接受了講座的內容,其效果恐怕都難以理想。

 的確,講座的內容可以印刷品的形式流傳,但其間那些有真正價值的東西,在講座中通過演講者本人的語調、他的肢體語言,通過他對思維過程活靈活現的呈現,在不經意間把課題之中「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表露出來。他的思想,他的嚴肅,他的問難,他的困惑,所有一切都是發乎自然的,斷然沒有裝腔作勢、巧舌如簧,悲歌嘆惋、矯揉造作的客套話與天花亂墜的蠱惑、大言不慚,惟此才能引領聽眾步入到理性思維的最深處,引起心靈的強烈共鳴。除此之外,其情其景在講座之外無法再現。

課堂授課或者講座,之區別於學術論文或者專著,實際上是學術的另一種話語體系的表達。學術的發展可以有兩個層次,除了知識的更新,還有表達方式的創新。不重視後者,滿足於書本里來書本去,也會影響知識的創新,抱殘守缺、固步自封。表達方式的創新,除提升學術表達的趣味外,還能激發人們高度的聯想,大大豐富學術的內涵和增加語言表達的張力,其蘊含的文化價值在長遠時期里會得到逐步的顯現。學術研究需要靜默的思考和孤獨的沉潛,但學術知識的傳播卻需要讀者和聽眾。面對不同的讀者或者聽眾,當然要採取不同的表達方式。所謂「在闡明真理的問題上,選擇什麼樣的術語是無關緊要的」。 有時候,要實現學術的普及化這樣一項重要的工作,通俗化的工作既有極有意義也必不可缺。

我們法學院的授業解惑者,能否努力把日常的每一節法學課堂都變成一場如上的精彩講座,或者至少主觀上曾經努力將日常的每一節法學課堂都當作一場講座來對待?其實也不很難,在我所在的大學,我看到敬愛的江平先生做到了,尊敬的王人博教授、方流芳教授做到了。但在630多所法學院里,為數不少的教師的授課模式,和現時中學語文老師的語文課的「一掃清字詞障礙,二分段,三分析段落大意,四歸納中心思想,五列出寫作特點」這個五段法的分析模式,可真是難分伯仲很有一比。在後者,語文老師能將「生動活潑完整的文學生命冷靜地解剖、支離的」。 在前者,面對諸如民法上的善意取得這樣的生動鮮活的有獨立生命力的與現實生活聯繫緊密的法律規則,法學教師都頑強遵循著「一概念,二法律特徵,三構成要件,四法律效果,五法律價值(意義)」的五步驟的講授模式,既成功扼殺了法律的生命,輕易割裂了法律與生活現實的血肉關聯,又徹底敗壞了法科學生的學習趣味。四年下來法也學了,書也背了,最終法律為何物到底與社會生活有怎樣的血肉聯繫,學生們到底不知所以。我們當中的許多人終生不喜歡語文不解文學之風騷,大概多數與少年時代一而再再而三的遇到這樣的語文老師有關啊。現今進入大學後,還要遭受這樣的法學教師的折磨,何其不幸如斯!學生為何厭學?到底找到了根子。

把每一堂課都當作一場如上的講座來表達,遇到這樣的一位教師,可謂這所法學院學生的幸運;每一位教師都是這麼做的?對於任何一所法學院的學生來說,那都是可遇不可求,直白地說那是不可能的。這是我的觀察,也是我對正規法學院的教育(或者教學)現狀的失望之處。

悖謬而又十分真實的一個現實是,我的這一失望卻在另外一個藉助於商業形式的法律教育場合下得到了很大的消解,甚至還有感奮。我知道,這一場合在不少正規法學教育機構領導人、學者的眼裡可能都不能堪稱法律教育,這一場合的授課教師在他們眼裡也多少有不務正業之嫌,儘管他們對此法律教育場合的了解並不多。這個場合就是司法考試教育培訓的講台。我承認,還是有不少的司考培訓機構及其教師陷於應試教育的泥潭一點都不準備自拔、還在滿足於給出學員一個A或者B或者C或者D的答案而沾沾自喜。但這,不是這個法律教育場合的全部甚至不是主流,如果你去留意傾聽這個講台的部分教師尤其青年教師的課堂,你會發現並願意承認的確不是像你當初想當然的那樣。我要給世人描述的是:一群青年法學學者,面對動輒上千人少則也有數百人的聽眾,就一門法學學科的經典內容每年都做出從內容到形式的不斷創新的持續性演講,並保證聽眾聽課的實效性、趣味性,還有精神溝通的默契性;興之所至,一連數個小時不喝一口水,一連數日而毫無倦怠,我想此時此刻他們可能忘記了為稻粱謀的初衷,也忘記了支撐這個講台原本的商業之基,把自我沉浸在這一刻只為演講而演講的陶醉之中。以本人對能夠在這個特殊的講堂上持續地言之有物的演講者的多年觀察,我可以聲稱,那些能夠持續不斷地發表言之有物的演講的人們似乎表現出一種共通的性格,可謂之為「激情」——一種非要演講得精彩絕倫的持續衝動,一種傳授法律知識給普羅大眾的強烈追求,一種傳遞法治精神與信仰的偏執執著,一種不博得全體聽眾掌聲響起即為失敗的「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氣概。在這種一場又一場的持續遍布全國數百座城市數以千計的講演廳、圖書館、教室的講座中,知識得以傳播,法治得以傳遞,精神得以感染,演講者與聽眾在法律上引起共鳴。經由這種激情的演講,藉助這種演講的激情,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時代背景與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整體框架下,請原諒我的冒犯,請允許我這樣來總結目前司法考試教育培訓所扮演的角色與所發揮的功能——

 1. 一場規模宏大的普法活動。每一個「五年計劃」,都有一個相關職能部門能負責組織的大規模普法教育活動,我無意評價這場更像是一場群眾運動的普法活動的成效,所謂無意插柳柳成蔭,不知相關職能部門可知,司法部所組織的每年一度的國家司法考試,確實催生了由各個民辦法律教育培訓機構承辦的每年度至少持續大半年的、規模宏大的、持續的、遍布全國每一個角落的、受眾面極廣的、學習深入又自覺的普法教育活動,寓教於考而又不斷超越應試的普法教育。

 2.消弭數十萬法科畢業生法律素養差距的最大講台。法學院,630多所,是一個令人吃驚的數字,其中最好的法學院有一批,最不好的法學院也有一大批,處於二者之間的也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後二者的畢業生數量更是驚人的數字 ,這些學生的多數人畢業後也一樣加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我再強調一遍,過分懸殊的法律教育水平差異對這個國家、社會的法治事業無論現在還是長遠都是極其不利的。司考教育培訓的對象絕大多數正是後二者的畢業生,通過提供多則一年多少則幾個月的強度很大的系統教育培訓,司考教育培訓機構此刻正在扮演著一個大講台,幾乎是在利用630多所法學院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前的最後機會,來大規模消弭他們在法律教育水平上的巨大差距。

 3.法治精神的接力傳遞。傳道、授業、解惑乃教師的基本職責所系,演講與論著可以統稱為「傳道」形式,只是比思想的外殼更加吸引聽眾與讀者的其實是思想本身。與別處的單純普法活動不同,這群青年教師在這個課堂上講授的是法律條文,是如何應試司考命題的技巧,但又不限於此,他們總是不安分地智慧地藉由這些知識載體與形式,不失時機地向聽眾灌輸、傳遞與宣揚著一種共通的思想——法治精神及其十分具體的內涵,或者謂之為「法治信仰」。

目前,司法考試教育培訓基本上是由體制外的民辦教育機構承擔的,與大學法學院無關。但過去的很長時間裡,很少有民辦教育機構領導人、教師對自身被人們定義的商業角色提出反思,以把自己的活動同更廣泛的、更莊重的、更深遠一些的理想目標聯繫起來。這當然有民辦教育機構自身無法克服的諸多限制,所以他們也就很少有勇氣敢於以一種大聲宣布應試教育以外的某些價值與目標。但是我一直期望情況能夠發生變化,事實上,我已看到情況正在發生一些變化。一些民辦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已經意識到在社會上的合法地位是一種積極的責任,改變現狀需要勇氣——把法律教育的擴展看成是有益於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眾福祉的力量源泉,而不單純是商業牟利的機遇。尤其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我看到這場普法教育活動的更多新元素。比如指南針、東方法澤、昆明新起點等學校先後邀請到了梁慧星先生、張新寶教授、高其才教授等與司考輔導絕緣的著名學者,搞面向社會公眾的大型法律公益講座如「侵權責任法解讀」,受益的聽眾也開始大大超出司考考生的範疇。或許,被一些人們目為不入流的應試教育組織者們已經開始自己的涅槃與救贖,正在醞釀、發育著一場裂變,正在迅速擺脫以前各種「速成教育」、應試教育、乃至「包教包會」、「包教包過」的形象標籤。

 我祈願,如果說運氣只垂青那些勇敢者的話,那麼在不遠的將來,民辦法學教育的成功將會越來越惠顧那些建立在社會責任基礎上並施行真正的法律教育的人們。當然,這還取決於他們不僅要做正確的事,還要長時間地正確做事。

人以群分。按錢理群先生的觀察,說在當下這個社會有三種人混得好,第一種人,家裡有背景,他可以不好好讀書,危險是當背景出了問題,就不行了,最後一切還得靠自己;第二種人,沒有道德原則的人,為達目的紅黑黃道都干,但對於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的人,毫無道德原則的什麼事都干,於己至少心有不甘吧,何必呢?第三種人,有真本領的人,社會需要,國家需要,單位需要。既沒有「好」爸爸又願意堅守良心道德底線的人,只有一條路——就是要有真本事。按此分類,我相信本書的讀者、司考考生諸君,你們的絕大多數都屬於第三種人。中國社會的法治力量一直在成長,全社會的法治意願一直在增進,這是肯定的。在此時代背景下,本書的讀者諸位肯學習法律並有志於進入法律職業共同體作為一員參與法治,請原諒我的急切,但無論如何我覺得我與諸位是有共同話語的一群人。子云,道不同,不相與謀。後又有言,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幸焉。有這一認識,正是在司考輔導班上包括我在內的諸位青年教師願意坦誠與學員進行無保留的知識傳授與無障礙的精神傳遞的前提。

 致讀者。我曾多次被師長告誡、現在又拿來多次告誡我的研究生,一個人的生命、生活必須要有目標感,只有大目標、大理想是不行的,要善於把自己的大理想、大目標、大抱負轉化為具體的、小的、可操作的、可以實現的目標。即使沒有機會實現理想目標,你還有一個可以實現的現實目標。在當下,人掌握自己的命運的能力雖然很小但並非毫無可為。人是可以掌握自己命運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小環境里掌握之。正如我喜愛的作家梭羅所言:「人類無疑是有力量來有意識地提高自己的生命的質量的,人是可以使自己生活得詩意而又神聖的。」  現在,讀者諸位參加司法考試意欲邁進法律職業門檻,就是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可以實現的小目標,但同時也要有更大的理想目標。我相信,在你們中必有一部分人會堅定參與到實現中國社會法治治理的更大理想目標中去,並在其間扮演非常重要乃至關鍵的角色。於此,更多的人願意認真讀法律的書,更多的人匯聚在這樣一個場合來聆聽一群青年學者的法律講座,哪怕披著應試的外衣,在我也願意以十分的熱情去鼓與呼。

致同仁。法學學者參與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路徑,就是將法律知識與法治精神切實地得到通俗化、普及化的傳播與傳遞。是的,這是宏大敘事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事業的極重要一環,這對於我們這樣的一個國家、這樣的一個社會,這樣的一個國民狀況,尤其是基礎性的迫切性的必要的。通俗化、普及化地傳播、傳遞法律知識與法治精神,形式上要藉助永遠滿含激情的講演,其背後的支撐則需要有志於學術追求、有志於以知識回報社會的理念。要做到這一點,要有學術表達方式的創新之志,要有勇做法律傳播者的志業榮譽感,要有參與這個時代法治事業的歷史責任感。以如此的心態定位來從事這一工作,心裡會有一份安慰和幸福。這是作為知識分子的心靈中所不能或缺的安頓與託付!

致眾合。眾合教育的成立,代表法律教育培訓界出現新氣象、新發展趨勢。眾合教育也有自己的階段性目標和宏大願景,實現這些目標與這一願景主要依賴高度認同這一願景的一群青年法學教師與員工。眾合教育的教師遴選標準包括:具有相當深厚的學術修養,在本學科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學術潛力, 高度認可以法學教育參與法治事業進程的理念;為人正直謙遜,不為五斗米折腰,具有高度的教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並願意為此投入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參與眾合教育教學的青年法學學者不會安分於謀些稻粱,最大的安慰也不僅僅在於幫助別人獲得一個符號或職業資格證書。他們知道,法學院的經院式教育很難使法科畢業生具備應付司考的智慧和技能,更遑論應付其後複雜的司法實踐的挑戰。這樣來說,司法考試教育培訓這一院外的另類法學教育形式,也能夠使許多人終生受益:它使從前對法律知之不多的人獲取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並激發他們在今後的學習中孜孜探求,在接下來的人生歲月里給他人提供法律幫助。但除此之外,他們還想努力弄清楚的是,其間還有無另外的價值與意義?的確,別說單純的「養成資格之所」、「販賣知識之所」、「職業培訓班」不值得這樣去投入時間與精力,就是司法考試的教育培訓本身也遠非眾合教育的事業之限。我相信,此間另外的價值與意義,我們會獲得逐漸清晰的認識並願意去積極踐行,努力使我們以更高的價值目標為理想。

錢理群先生在北大的最後一節課上寄語學子:目光向前——要聽得見「前面的聲音」的呼喚,不停地往前走;同時又目光向下——要立足於中國的大地,沉入民間,更關懷人民的真實生活,自己也做一個真實的普通人。在社會法治事業的路上,以此語寄語本書的讀者與司考考生諸君,更寄語給眾合教育的同儕。

 

                                                                                                                                                        李建偉

                                                                                                                                            2010年3月19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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